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效益,提高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本制度制定。
二、资金分类及管理教育专项资金的分类管理如下:1. 教育事业发展专款教育事业发展专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支持教育事业特别设立的一种专项账户。
用于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等领域的资助。
教育事业发展专款的保障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估由教育部门负责。
2. 中央财政专项教育资金中央财政专项教育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用于教育的专项资金,包括: - 中央财政扶贫助学专项资金; - 中央财政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和电教设备采购专项资金; - 中央财政职业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分流专项资金; - 中央财政农村中小学校舍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专项资金; - 中央财政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培训和校舍配套设施建设定向专项资金; - 中央财政小城镇校舍安全工程投入资金。
中央财政专项教育资金的保障由中央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估由教育部门负责。
3. 地方财政专项教育资金地方财政专项教育资金是各级地方财政拨付用于教育的专项资金。
地方财政专项教育资金的保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估由教育部门和相关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三、资金管理原则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教育专项资金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规定,遵循正确的政策方向,严格依法管理。
2. 公正性原则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应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3. 合理性原则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先满足教育事业中最紧迫、最需要的需要。
4. 效益原则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要求转化为最佳的教育投入和社会效益。
四、资金管理环节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环节包括预算编制、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估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源迅速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
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现就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023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2023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的不断进步,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支持,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决定在2023年度对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和分配。
本文将就此主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背景介绍1. 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学前教育是培养幼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重要阶段,对社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近年来,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二、资金使用情况分析1. 基础投入: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基础投入持续增加,主要用于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善。
2. 拓展投入:政府还加大了对学前教育的拓展投入,通过各种形式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资助,促进学前教育的多元发展。
三、资金调整和分配方案1. 调整原则:2023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将在保障基础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资金使用范围,增加对学前教育教师培训、教育资源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2. 分配原则:资金将根据学前教育的区域发展水平、幼儿入园率、教育质量等指标进行合理分配,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和特殊教育需求。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指标:资金使用效果将主要从学前教育覆盖率、教育质量提升、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估。
2. 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各地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
五、对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1. 政策引导: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政策支持,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
2.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多元化发展。
六、结语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继续加大资金支持,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2023年度的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调整和分配,能够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在2023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调整和分配过程中,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推动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
学前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确保资助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第三条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助对象的选择公平、公开、公正,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精准资助原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差异化资助,确保资助资源精准投放。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调整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四)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确保资助工作合法合规。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地区户籍,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资助标准:(一)幼儿保教费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当地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保教费资助。
(二)生活费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当地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生活费资助。
(三)其他资助: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对特殊困难幼儿给予其他形式资助。
第六条资助金额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分为三个等级:(一)特别困难:资助金额为最高标准。
(二)困难:资助金额为中等标准。
(三)一般困难:资助金额为最低标准。
第三章资助申请及审批第七条资助申请:(一)幼儿家长向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幼儿园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
第八条资助审批:(一)幼儿园将初步审核通过的资助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幼儿园。
第四章资助发放及管理第九条资助发放:(一)幼儿园按照审批结果,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幼儿家长。
(二)幼儿园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资助管理:(一)幼儿园建立健全资助管理制度,明确资助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4-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办法6.27

财教【2011】40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做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月日1附件: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设立的奖补资金,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地方为主。
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以及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二)激励引导。
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中央奖补。
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中央给予奖补。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财教[2011]40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负责审核确认并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
3.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1.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责任、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相关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向上级部门提供的幼儿信息、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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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 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
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
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
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
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
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时,先按中西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核
定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
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 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
产移交等手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
利用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
〔2011〕40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409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