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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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与研究方法

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与研究方法
规范层面: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
操作方面: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
学术:学理与术用的关系——学必借术以应用,术必以学为基本。
二、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和研究范式
(一)私人权利:知识产权的民法理论分析
1.私权属性的理论分析工具
如何看待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第一,是私人权利,即私主体的权利;
第二,是私有的权利,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知识财产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2.知识财产私权化的社会动因
先进的知识能产生力量,有产权的知识能创造财富。
3.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的批判
知识产权在西方国家被称为制度文明的典范,在发展中国家是一种科学的立场。知识产权只是一种制度的工具,不应对其顶礼膜拜,应防止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
尽管现代公法渗透到私法的各个领域,但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不会发生变化。
(二)政策工具:知识产权的政策科学分析
1.知识产权的政策科学基础
2.知识产权政策效益与政策失灵
3.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政策运作的基本方法
(1)实用主义
知识产权实用主义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在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美国的发展与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由于世贸组织的出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trips协议的生效,是发展中国家也迈上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台阶。
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与研究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
1.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私权属性
私法体系
2.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技术科学
政治学
社会学
伦理学
经济学
政策科学
3.版பைடு நூலகம்产生于文化领域;
专利产生于科技领域;
商标作用于商贸领域。
4.知识产权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常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资料

常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资料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学者们多有 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著述中虽 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概为“专有 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其实, 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特别 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 权所独有的,因此在理解这些特征时不 可绝对化。
(一)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及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 “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
* “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 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 概念。 * “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 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 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 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 方法较为适宜。
商标权
商标权
上述广义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又 著作权 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果按照所适用的领域不 文学产权 邻接权 同为标准,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 * 一类是文学产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 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专利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它将具有原 商标权 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了保护范 围; 商号权 工业产权 *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林 域名权 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商 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权等。
2.
国家视野中的知识产权:政府公共 政策的制度选择
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 会政策的工具。 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 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 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 的制度选择和安排。知识产权是西方发达国家 三百多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对促进 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和教育起 到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国走向 现代化的必然政策选择。

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属性探析

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属性探析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个体创造 与促进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
鼓励个体创造精神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是知 识产权制度的两个飞轮.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鼓励个 体创新与促进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 (一)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对公权有强烈的依 存性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权 利的特殊性,但其在私权性上,与其他民事权利是 一致的。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要求全 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的该条款作出保留。知识产 权作为新型的民事权利扩充并丰富了民事财产权 权利体系。由于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广泛地应用于 工商产业领域,这些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者才要求 通过法律确认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私人专有使 用权来获取物质利益。为了激励这些创造者的创造 热情,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知识产权加以确认, 辅之以侵权救济的规范,这才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
系,产生了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产生以来,知识产权作为获得财产的新 方式、作为影响和支配现实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权利,已获得法律的承认并纳入财产范畴而受 到认可和法律的保护、成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 分。知识产权制度确立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私人 所有制并将知识产权分配给不同的创造者,其根本
识的定义为:数据——经组织的数字、词语、声音、图 像;信息——以有意义的形式加以排列和处理的数 据;知识——用于生产的有价值的信息。1基于知识
的商业可利用性及其所具有的价值性,对知识进行 保护早已势在必然,知识产权也随之应运而生。但何 种知识可以获得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和属性又是 什么?本文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的新知识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在语渊上“知识产权” 一词是外来语。知识产权一语产生于18世纪的德 国。2(国内有些著作介绍.其最早来源于法语,是17 世纪的法国人卡普佐夫提出的.但是均无原文出处 的标明。)在世界上一些国家中,“知识产权”被分别 表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英语)”;“Geistiges Eigentum(德语)“;“Prpriet intellettuale(意大利语)”; “无体财产权(日语)”。在我国台湾,其被称为“智慧 财产权或者智慧所有权”。从上述词语分析,该词均 由“智慧”与“所有权”或者“财产权”两个词意组合而 成。其目的在于强调智力劳动的智慧结晶是创造者 享有支配权的财产。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 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然 而,在这个问题上,它们却有着明确的共识。, 中文知识产权的称谓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intellectual”在此作为限定词. 其意为“显示智力的;用脑筋的:聪明的”,它正确无误 地指出了该项财产权(property)的实质在于其智力 创造性(intellectual)。文学艺术作品、技术发明和工 商业标记向人们传播的是知识(knowledge),人们在 阅读文学艺术作品、在了解技术发明的细节、在根据 工商业标记“认牌购物”时无须得到相应知识产权的 权利人的许可。知识产权制度不是用来保护知识 (knowledge)的,不是用来限制知识的传播的,而是 通过保护创造性(intellectual)智力劳动成果。来保护 创造知识的劳动的。因此,英文当初选择用语时使用

评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评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评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摘要:目前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对知识产权规定的日渐深入,不少学者认为原本属于“私权”的知识产权可能被“公权化”,进而提出“私权公权化”的理论,试图为上述现象寻找正当性。

文章通过对其提出的理论进行分析,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私法公法化”不代表“私权公权化”,并阐述倘若此理论成立,将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对知识产权的维护还是应该遵守其“私权”属性。

关键词:私权公权化;私法公法化;私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研究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作为一种“私权”本应毋庸置疑。

早在1993年正式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序言中,就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然而,由于其相对于其它私权的特殊性及其自身领域内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难以解释,有些学者提出了“私权公权化”理论,企图将知识产权的“私权”特殊于传统私权的范围,或将其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性质的定义,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解释类似于政府有节制地干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实现是通过其本身的私权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让渡,行政确权是知识产权专有权产生的主要特点的原因等。

当然,也有学者不承认“私权公权化”的理论,认为不能因为虽然目前社会由义务本位渐渐走向权利本位,但这仅属于“私法公法化”潮流,并非“私权公权化”;有学者认为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内容而不是权利的取得方式,即使公权力如何干预知识产权的实施,其仍是私权;更有学者认为如果知识产权真的具有公权的属性,那么它就不是真正的知识产权,就应该划归别的部门法调整了。

1 “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 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将之划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1. 私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其所享有的权益的独占使用权,并能排斥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2. 不可体现性:知识产权不同于物质财产,不能通过实体来进行体现,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 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转让性,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转让等形式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4. 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时间有限,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要及时申请保护。

5. 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以国家为基础,国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依法申请保护。

二、特点1. 高度创造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创新成果,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2. 经济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能够有效激励创新,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3. 适应性:知识产权的适应性比较强,可以适用于不同的领域、行业和发展阶段。

4. 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等程序,且无法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反应。

5. 公共性:尽管知识产权是私人财产的一种,但其价值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合理的限制措施来平衡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鼓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和创新。

3. 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的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的传播和应用。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行政保护
20 09年 第 l 0期 ( 第 2 5期 ) 总 2
学 术 论 坛 AC D MI F R M AE C O U
N 1 ,09 O.0 20 ( u uai l N 2 5 C m l v y O.2 ) te
知 识 产 权 的 禾 又性 与 行 政 保 护 厶市
王 秀哲
是 显 然从 目前 的现 实 选择 出发 , 知识 产 权 的行政 保 护 还将 在一 段 时 间 内起 着 十分 重 要 的作 用 。所 以 , 《 国家 知识产 权 战 略 纲 要 》 “ 化 知 识 产权 行 政 将 深
识产 权兼 具 有私权 属 性 和公 权属 性 公权属 性
属于矛盾的次要方面” J 。按照这种理论认识 , 知识 产权的行政保护是私权公权化价值取向下的当然选
择。
上 述 理 论是 一 种 把 知 识 产权 的私 权属 性 与行
政保护的公权行使相融合 , 继而寻求知识产权行政 保护的正 当性 的认识 。但是如果稍微关注一下知 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实践 , 就可 以发现 , 私权 和公权 并 不 能简单 融合 , 私权 不会 因为行政 保护 而改 变性 质, 公权的公共利益价值取 向也始终和私人利益相 对 立 。实践 中的 问题 是 , 何在 与私 权打交 道 中实 如
在当代社会具有 了公权化取 向, 知识经济时代的 “ 知识产权正 由传统意义上 的私权 蜕变为一种私权
[ 基金项 目】 国家知识产 权局软科 学研 究项 目(0 5 0 1 研 究成 果 2011)
l5 5
这一点我们 国际社会 普遍接 受 。问题 是 , 知识 产 权 的私权 属 性 保护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 已经论及。其次 ,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内容和方法也 会在行政保护中改变吗? 有学者深入研究了这一问题 。 通过对知识产权 具有私权性。知识产权 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 以及对 当 的理论基础、 历史 背景和制 度 的考察得 出结论认 机关 对某 些知识 产权 向权 利人 予 以授权 , 为,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是在社会思潮运动影响下 事人某些 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 授予和宣告无 对知识 产权权 利 客 体 特 殊 性 的 一 种 误 读 。知 识 产 行政制裁等的行政执法行为。确认 、 效等授 权行 为都是 直接 针对 知识 产权 人 的 , 具有 私 权作为私权的根本属性不应该 因为知识产权所呈 对于盗版、 冒等侵犯 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 假 现出 的某些 独特 性 而被改 变 。“ 知识 产权 是一 种 特 权性 ; 只有对于发 殊 的私权 , 一种 特 殊 的 民事 权 利 , 种 与 公 权关 系 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私权 的直接保护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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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作者:赵佳祥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3期
摘要: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上看,其是私权。

但有些学者却在不否认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前提下提出了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理论,并试图为其正当性寻求理论依据。

本文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本质属性出发,对其提出的理论依据进行剖析,认为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有失偏颇,私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从未改变。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私权公权化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私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何为私权,何为公权?对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尽管众说纷纭,但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造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

而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

著作权、专利权等各个组成部分关于权利取得的相关规定,是对民法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详细描述,因此其行使便需要遵守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等规定。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也应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当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有关的请求权以期使被侵害的权利可以恢复到其本身的圆满状态。

因为请求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权利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种性质由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即私权性所决定的,可以说,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了无泉之水,无本之木,其私法主体就会失去获取知识财产正当途径,无法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也间接损害了社会获得更多智力成果的机会,从而违背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存在的意义。

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本质属性是毋庸置疑的。

二、“私权公权化”的兴起
随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研究日渐深入,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这一曾经被认为无需争议的问题,也引发了质疑之声。

有学着指出,社会的不断发展使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传统学说产生了缺陷,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知识产权私权属性有了公权作为补充。

私权公权化理论依据有三,其一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

所谓“私法公法化”趋势,一般是指传统的私法领域介入了更多的公法内容,权利本位让位与社会本位。

“私法公法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

如产生了国家干预经济为目标的经济法,国家规制市场经济下的无序竞争而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另一方面是私法内容
上增加了一些公法规制。

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这些传统私法的基础原则,逐渐被部分修正和限制。

其二国家授予与确认。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认为,政府角色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授权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客体进行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制度创设之初,就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要保护知识产权私权,也要促进知识传播和社会进步,知识产权这一特征,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显示出更多的公法规制。

其三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进行调整。

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知识产权法需要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达成利益平衡,从这一意义上说,源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

三、“私权公权化”理论依据剖析
私法公法化的实质内容就是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但是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只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限制而已。

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之初直至发展至今,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之中。

由私法公法化得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出现公权化是没有道理的。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属性不以该权利的发生是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经由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授权、注册、批准而改变,登记等做法是为了保障公平合理、有效充分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对正当合理的权利要求和主张进行审查、甄别、确认和公示的必要的行政行为。

其本质并非将本属于政府的私权授予申请人,这种要式行为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固有属性。

即使如专利权这样连权利的产生都必须依赖公权的知识产权类型,其自身也是私权。

公权所起的作用知识宣示权利的产生并对权利拥有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私权本身的属性并没有因此改变。

不能因为公权对某一私权的影响大,就应当在权利范围中给公权留一点位置,使其成为私中有公的混合型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

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无处不在,以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

利益平衡理论是从知识产权的本质目的出发,突出知识产权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的保护权利人适当利益,其中包含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利益平衡利用国家公权力来限制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是一种公权力对私权的干预。

但公权力的干预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不会也不可能变为或者具有公权属性。

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理论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特性的某种误读,其理论依据也是站不住脚的,知识产权作为完整的私权,应当依照权利人的意愿形式权利。

私法公法化不等于私权公权化,出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公权力介入,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取得、行使进行干预和限制不能视为对私权属性的改变,相反,这正是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衣庆云.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之批判[J].电子知识产权.2007(07);
[2]刘勇军李思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背景[J].公民与法.2014(10);
[3]严文禧.评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J].企业技术开发.2014(26);
作者简介
赵佳祥(1993—),男,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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