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工信部规〔2016〕225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我部制定了《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6月30日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时期,工业领域坚持把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把节能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技术改造,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逐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体系,圆满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

工业能效和水效大幅提升,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8%,实现节能量6.9亿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下降35%,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工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大范围示范推广,开展有毒有害原料替代,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推进机制初步建立。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稳步壮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五年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约70亿吨、再生资源12亿吨。

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增长,2015年节能环保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服务等节能环保产业产值约4万亿元。

工信部详解“7号文”

工信部详解“7号文”

工信部详解“7号文”作者:金烨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0年第04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4月底把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地,并着手制定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方案。

金融危机来临后,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其中《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又将淘汰落后产能提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上。

淘汰落后产能不仅是调整及振兴这些产业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和谐、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4月初,国务院以国发[2010]7号文件(下称7号文)发布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

针对如何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等问题,《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了参与文件制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副司长侯世国。

剑指落后产能《中国经济和信息化》:淘汰落后产能是7号文件中强调的主要内容,也是近几年经济领域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您认为淘汰落后产能有什么重要意义?侯世国:国家把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来实现,包括推动技术进步、发展新兴产业等。

但是还有很多水平低下的生产能力,如果不把这些落后能力淘汰掉,会制约新兴产业的发展,也会阻碍结构的优化。

只有吐故,才能纳新,所以淘汰落后产能是调整结构一项关键性的措施。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怎样界定落后产能?侯世国:落后产能的界定,首先是按照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坚决防止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不符合质量标准等为基本原则进行界定。

其次是根据行业生产特点和产能现状,并参考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在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制定具体标准。

另外,9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既有总量要求,也有工艺装备界定标准。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4.17•【文号】工信部原〔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4月17日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4•【文号】发改工业[2006]1084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质监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有关部署,现将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钢铁工业产能过剩的严峻形势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钢铁工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受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的影响,粗放型特征非常明显,近两年来,盲目投资问题尤其突出。

为加强对钢铁等行业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及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发改委、国土、金融、环保、质检等各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调控措施,控制土地、金融两个闸门效果开始显现;经国务院审议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具体明确了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方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发改运行〔2019〕785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累计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0万千瓦以上,均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

行业运行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供给体系质量大幅提升,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将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19年去产能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着力增强去产能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标准和信用约束,努力实现科学精准、稳妥有序去产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1.26•【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联合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是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订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2011年2月底前,各地区要将本地区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必须为列入该计划名单的企业),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

2011年3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和完成任务企业名单公告工作,并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2011年4月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完成对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9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9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9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国能发电力〔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9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煤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各省(区、市)主管部门报送的2019年淘汰关停计划,经研究,现将2019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2019年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对本地区不达标煤电机组处置方案的制订情况等进行再排查、再确认。

未正式报送相关材料、未明确机组是否达标、未制订不达标机组处置方案的地区,请做实做细相关工作,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按要求抓紧报送相关材料。

二、2019年,全国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含燃煤自备机组)的标准为:(一)以下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

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二)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级纯凝煤电机组。

(三)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

(四)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煤电机组。

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6

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6

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钢铁工业协会等单位参加。

二、专项行动时间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

三、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一)摸底排查阶段( 2016 年5 月一6 月)。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按照所列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全面摸底排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6 年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做到应退尽退。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 年7 月-12 月)。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严禁异地转移。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6 年10 月- 12 月)。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

(四)检查考核。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对各地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由工商总局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五、相关要求(一)妥善安置职工。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及风险应急预案,依法依规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字号评论?邮件?纠错2016-06-14 07:42:29?来源:钢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J 6 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J7 号〉部署,现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以下合称《行动方案))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淘汰落后产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动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

"十二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进入攻坚期,结构调整任务更加繁重、时间更为紧迫。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在省(区、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行动方案》实施,做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用好已有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钢铁、煤炭行业牵头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做到部署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落实到位,并按照《行动方案》的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各参与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依法依规淘汰各地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结合、与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注意总结淘汰落后产能、多渠道转岗安置职工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社会信心。

五、联系人及电话附件:1.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5月4日附件1: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钢铁工业协会等单位参加。

二、专项行动时间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

三、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一)摸底排查阶段( 2016 年5 月一6 月)。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按照所列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全面摸底排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6 年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做到应退尽退。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 年7 月-12 月)。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严禁异地转移。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6 年10 月- 12 月)。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

(四)检查考核。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对各地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由工商总局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五、相关要求(一)妥善安置职工。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及风险应急预案,依法依规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统筹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2016 年9 月底前和12 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2: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参加单位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炭工业协会参加。

二、专项行动时间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三、淘汰落后产能范围按照国发(2016) 7 号文件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 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问退出。

产能小于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 至3 年内淘汰。

《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认l 定标准》附后。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一)摸底排查阶段( 2016 年5 月底前)。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认定,并将排查认定结果于5 月20 日前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结合各地排查认定结果,按照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部署,统筹研究提出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指导目标,并分解到各产煤省(区、市)。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 年6 月-12 月)。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指导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区分落后产能不同类型,对照国发(2016) 7 号文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实施淘汰。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6 年10 月- 12 月)。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

退出煤矿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强重点地区工作指导。

(四)检查考核。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对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按期淘汰的落后煤矿,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由工商总局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五、相关要求(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在确定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时,将2016 年实施淘汰的落后产能纳入分配范围,由各地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落后产能退出。

各地也要积极安排资金,对落后产能退出给予引导和支持。

(二)妥善安置职工。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淘汰落后煤矿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及风险应急预案,依法依规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返还剩余资源价款。

煤炭矿业权注销后,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及时确认并返还尚未开采的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

(四)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精心组织,确保完成专项行动各项目标和任务。

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

附: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根据国发(2016) 7 号文件规定,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分为两类。

一、尽快依法关闭类(2016 年底前全部淘汰);1.核定生产能力在3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2. 核定生产能力在9 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关闭或淘汰退出);3. 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4. 资源枯竭的煤矿;5. 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6. 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7. 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8. 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9. 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10. 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1 1.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12. 灾害严重,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13. 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二、在1 至3 年内淘汰类(2018 年底前全部淘汰);1.产能小于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2. 产能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3. 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资源赋存、开采工艺和技术装备现状、环境保护等,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炭落后产能标准,为确定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提供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