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是每个国家都必须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了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的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国土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土利用规划、国有国民所有土地、土地管理等内容,为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针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而制定的法律,于2002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退出等具体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推动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的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法律,于199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出租等相关规定,保护了购房者和租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于199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开发等具体规定,保护了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以上便是关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介绍,这些法规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至关重要。
希望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能认真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国土资源,实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关于我国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基础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土地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较少,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征收与补偿等方面对我国土地法律规定进行概览与分析。
二、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概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2. 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四、土地流转1. 土地流转概述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2. 土地流转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1. 土地征收概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国有、农村集体所有、农垦经营管理以及土地管理
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规定,保护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该条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保
障被征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制度,明确了住房的产权和使用权
的规定,规范了房地产交易、租赁、开发和经营行为,维护了住房市场的
稳定和公平。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程序、条件和限制,维
护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5.《农村土地承包法》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促进农村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该条例规定了土地登记的程序、要求和效力,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
确保土地权益的登记和保护。
该法规定了农业生产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政府的支持政策等内容,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土地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办法》、《农村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资源管理条例》等,都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和保护。
总之,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法律法规起到了维护秩序、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1. 《土地管理法》(2011年修订)
-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等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年修订)
- 该条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及相关补偿规定,旨在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3.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修订)
-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
-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租赁等管理措施,保障购房者和租房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
- 该办法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环境保护的可行性。
6. 《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7. 《国土资源管理法》(2018年修订)
- 该法规定了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原则,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8. 《国家标准土地使用分类和编码》(2007年修订)
- 该标准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分类和编码方法,便于统计和管理各类土地资源。
请注意,以上为部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清单,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规,请查询相关官方发布的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土地管理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工程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的权属和利用上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政策,在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储备和管理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发展战略;(二)符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三)符合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要求;(四)符合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五)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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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第二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1.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织2.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3.规划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第四节:土地出让和使用1.土地出让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和征收第一节: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程序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注销3.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租赁第二节:土地征收和补偿1.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3.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复垦和整理第三节: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1.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约束2.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方式和途径第三章: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1.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要求2.土地资源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第二节:土地使用方式和制度1.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制度2.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的管理第三节:集体土地的维护和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的管理2.集体土地流转和承包第四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终止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转包第四章:土地执法和监督第一节:土地执法机构与职责1.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2.土地执法人员的资格与权力第二节:土地执法程序和权力1.土地执法程序的规定和要求2.土地执法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第三节: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1.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与处理措施2.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刑事责任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全文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利用权益,包括出让、租赁、承包等方式。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土地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颁布,2004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
该法共九章七十一条,明确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等内容。
1. 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2.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保障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生态用地的合理比例。
3. 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地价等因素确定。
4. 土地承包经营《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 土地流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互换。
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三、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细则,于2004年颁布。
该条例共九章七十一条,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1. 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对我国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护耕地原则: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2. 合理利用原则:土地应当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科学管理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1. 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
2. 土地规划与审批:负责编制、审查和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3. 土地征收与征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4. 土地供应与管理:负责国有土地的供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5. 土地利用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7. 土地资源保护与恢复: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质量和效益。
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登记条例》: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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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适用范围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1.3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4 总则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让制度。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
4.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4.5.1 实施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5.2 组织方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1)自行办理;(2)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承办;(3)委托相应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或协办。
4.5.3 协调决策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4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取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考试认证,颁发资格证书。
4.5.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1)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编制出让文件;(5)发布出让公告;(6)申请和资格审查;(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8)签订合同,结果公布;(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10)资料归档。
4.6 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5 确定供地方式5.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5.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信息公布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勾地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勾地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及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地。
提出勾地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5.5 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3.4规定条件的土地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地块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土地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和特别要求的,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属于直辖市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6.1 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
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
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使用者唯一的,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
对于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毛地”出让,应当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除明确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等一般信息外,应当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
6.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7.1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7.2 确定底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底价、招标标底、竞买、竞投保证金,拍卖和挂牌出让的,还应当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8 编制出让文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1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1)招标出让公告或招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标书(4)投标申请书(5)宗地界址图(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7)中标通知书(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其他相关文件8.2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1)拍卖出让公告(2)拍卖竞买须知(3)竞买申请书(4)宗地界址图(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6)成交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其他相关文件8.3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4)挂牌出让报价单(5)宗地界址图(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7)成交确认书(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其他相关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9.1 发布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并须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媒体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9.2 公告内容9.2.1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7)投标保证金;(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2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5)拍卖会的地点和时间;(6)竞买保证金;(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