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1.1 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 评价总体构思 (6)1.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7)1.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0)1.6 评价时段 (12)1.7 评价工作等级 (12)1.8 评价范围 (13)1.9 评价工作内容和重点 (13)1.10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13)2 建设项目概况 (16)2.1 项目地理位置 (16)2.2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6)2.3项目依托利用情况 (17)2.4 项目基本情况 (18)2.5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类别、数量及收集路线 (18)2.6 建设内容及规模 (24)2.7 主要设备 (31)2.8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1)2.9 总平面布置 (31)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规定 (32)2.11 技术经济指标 (33)3 工程分析 (35)3.1 施工期工程分析 (35)3.2 营运期工程分析 (35)4 区域环境概况 (43)4.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45)4.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7)5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4)5.3 拟建项目服务期满后场地处置措施 (70)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71)6.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71)6.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4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72)7 环境风险评价 (73)7.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 (73)7.2 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 (73)7.3 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73)7.4 风险评价范围 (75)7.5 风险排查 (75)7.6 风险识别 (76)7.7 事故概率分析 (76)7.8 事故源排放分析及后果计算 (79)7.9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1)7.10 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8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93)8.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及其评述 (93)8.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 (93)9总量控制 (97)9.1 总量控制因子的确定 (97)9.3 总量解决途径 (97)10 公众参与 (98)10.1 公众参与目的 (98)10.2 公众参与方式 (98)10.3 公众参与公告 (98)10.4公众参与结果分析 (102)10.5 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02)11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04)11.1 与产业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04)1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106)11.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08)11.4 对项目东侧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 (109)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0)12.1 环保费用估算 (110)12.2 项目建设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110)12.3 经济损益分析 (111)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12)13.1 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置 (112)13.2 环境管理 (112)13.3 环境监测 (114)13.4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及要求 (114)14 结论及建议 (118)14.1 结论 (118)14.2 建议及要求 (123)15 附图及附件 (124)15.1 附图 (124)15.2 附件 (124)前言重庆市巴南区工业园区包括花溪、鱼洞、界石、麻柳、木洞五个组团,突出发展乘用车及摩托车、通用及专用机械、消费品(医药、食品、服装、纸)等产业,园区年工业销售产值超过1600亿元,建成乘用车及摩托车产业基地、医药产业基地、安全装备产业基地、纸制品产业基地。
国家发改委2004年194号文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04】194号文【颁布时间】2004-02-05【生效时间】2004-02-05【时效性】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计委、建委、环保厅(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目前,库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总体进展顺利,部分项目已按要求在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前建成,影响区和上游区项目也已开始启动。
但有关部门在对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审计和概算核定中发现,一些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模偏大,有关配套设施建设滞后,配套条件不落实,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建成后能力闲置。
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
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现就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模为避免出现建设规模偏大造成处理能力闲置的问题,在前期工作阶段,地方要对《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进行深入论证,进行必要的调整。
建设规模的调整按以下原则把握:一是要合理确定人均日综合用水指标。
根据规划项目服务区目前实际用水量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人均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和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指标应尽量取<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的下限。
对现有实际污水量明显低于按下限用水指标测算的污水量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量调整。
二是要合理确定人口增长规模。
包含人口机械增长在内的年人口综合增长率原则上应控制在4%以内。
三是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原则,污水处理厂要按近期规模进行建设。
近期规模按照现有污水产生量,并考虑按用水指标下限和人口增长率计算的近5年增量确定。
建成投产时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建成投产三年内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
国家发改委2004年194号文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04】194号文【颁布时间】2004-02-05【生效时间】2004-02-05【时效性】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计委、建委、环保厅(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目前,库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总体进展顺利,部分项目已按要求在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前建成,影响区和上游区项目也已开始启动。
但有关部门在对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审计和概算核定中发现,一些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模偏大,有关配套设施建设滞后,配套条件不落实,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建成后能力闲置。
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
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现就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模为避免出现建设规模偏大造成处理能力闲置的问题,在前期工作阶段,地方要对《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进行深入论证,进行必要的调整。
建设规模的调整按以下原则把握:一是要合理确定人均日综合用水指标。
根据规划项目服务区目前实际用水量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人均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和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指标应尽量取<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的下限。
对现有实际污水量明显低于按下限用水指标测算的污水量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量调整。
二是要合理确定人口增长规模。
包含人口机械增长在内的年人口综合增长率原则上应控制在4%以内。
三是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原则,污水处理厂要按近期规模进行建设。
近期规模按照现有污水产生量,并考虑按用水指标下限和人口增长率计算的近5年增量确定。
建成投产时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建成投产三年内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
2010年重庆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2010年重庆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201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予以公告如下:一、综述2010年我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将创模工作贯穿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监管三大重点工作之中,以创新型思维、战略型手段、务实型措施,加强固体废物日常监管,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深化化学品环境管理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深度发展的技术支撑;率先建立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审查和治理修复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流程;推进污泥、渗滤液处理设施改造与建设,推进固废、危废集中处置场建设,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全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稳步提升。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一)工业固体废物1.201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2837.35万吨,与2009年同比,产生量增加282.91万吨,增长11.08%;综合利用量2316.79万吨(其中,利用往年贮存量51.92万吨),增加249.49万吨,同比增长12.07%。
利用、贮存和处置情况见表1。
表1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单位数量产生量万吨2837.35综合利用量万吨2316.79处置量万吨155.20贮存量万吨288.35排放量万吨133.632.全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为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和冶炼废渣,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69.04%。
产生及利用情况见表2。
表2 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指标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冶炼废渣产生量(万吨)605.66 539.48 444.16 187.53 182.17占总量比例(%)21.35 19.01 15.65 6.61 6.42综合利用量(万吨)508.55 458.80 470.39 184.48 53.49综合利用率(%)83.97 85.04 105.90 98.37 29.363.全市固体废物产生量前5位企业,共产生固体废物488.82万吨,占全市当年总产生量的17.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消落区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消落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渝府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消落区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9〕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三峡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功能发挥和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直接关系到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峡工程建立后,三峡水库按照正常蓄水坝前吴淞高程145-175米水位的模式调度运行,30米的水位落差将使库区形成面积为349平方公里的消落区。
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消落区资源,确保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对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和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现就加强库区消落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库区消落区管理的总体要求库区消落区时指三峡水库正常蓄水坝前175米吴淞高程,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吴淞高程以上区域,包括三峡水库征地范围内的新增淤积陆地和孤岛。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坚持库区移民、经济、社会、环境直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的保护和治理,确保库区生态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保护库容和水库运行安全为重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库区消落区得到有效管理,防洪库容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库区消落区生态保护,环境明显改善;消落区污染物得到及时清理和治理,对水体污染输入明显降低;库区疾病防治能力得到加强,流行性疾病传染源得以有效控制;库区城镇及景区周边消落区景观与陆域景观逐步协调统一。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5号)《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重庆市污水处理工艺的调试与应用

重庆市污水处理工艺的调试与应用摘要城市生活用水排入江河后对水质的污染是现代城市化进程中的难题之一。
重庆位于长江上游,将居民生活用水经过处理后再排入江中重庆市的责任感。
文章结合重庆市污水处理工艺调试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同时也对污水处理工艺调试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污水处理;工艺调试;活性污泥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8-0169-02重庆市每天可以处理污水238.7万t,主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2%,处于全国最高水平,三峡库区水质稳定在二类以上。
重庆市的生态环境问题曾十分突出,废水排放量大,城市污水处理率低,水质污染突出。
1999年度在全国46个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名中,重庆位居倒数第四名,水环境质量堪忧。
为保护重庆饮用水源地水质,也为了三峡库区的生态安全,重庆市在“十五”期间就启动了建国以来最大的环保工程——主城排水工程,投资37亿元,如今两江四岸的污水基本接入管网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从1999年的5 351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46 197万元,13年累计征收污水处理费23亿元,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地改善了水源,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从原来每年1/5左右时间水质在三类以上,到现在大部分时间稳定在二类,保证了三峡库区水质的稳定安全。
1 重庆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分析近几年来,重庆市高度重视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污水处理率达6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4%,保障了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
重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重庆市以实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为依托,坚持以水质改善和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着力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在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突破。
截至2010年底,重庆市累计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含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155座,建成城市垃圾处理场(含小城镇垃圾处理设施)50座,城镇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不足30%提高到2010年的67%,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不足50%提高到2010年的7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渝发改环[2010]14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9
【实施日期】2010.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
报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0〕14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9〕106号)文件要求,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委在2010年前编制完成《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了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国家支持,现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项目编报范围
各区县、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污染治理的需要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编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含污水干管新建、扩建、改造),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项目,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陈旧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生态修复等),一般工业废弃物治理项目。
国家已安排投资和已建成的项目不纳入编报范围。
二、规划项目编报要求
(一)污水垃圾处理项目。
各区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4号)要求,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化进展、实际居住人口增长,对照已建城市污染治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处理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建或扩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
其中: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根据《重庆市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划》进行编报。
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干管主要由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负责编报;主城区垃圾处理项目主要由市环卫集团负责编报。
纳入规划的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所在城镇应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二)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
要根据污染源普查情况、企业的经营现状,特别是企业所属行业、规模、数量、产值、用水量等指标,判明和测算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排放强度,规划目前必需和将来应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项目。
对已纳入关闭、搬迁计划的企业和经营情况差、治污积极性不高的企业,不得规划治理项目,避免列入国家规划后不能实施的情况再次发生。
纳入规划的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所属企业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
(三)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项目。
根据园区产业的发展方向、已入园和拟入园企业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排放强度、用水量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入园企业排放的污水必须达标后才能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
(四)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陈旧垃圾清运,要在对流域内的陈旧垃圾进行测量分析的基础上,计算陈旧垃圾污染负荷对次级河流污染的贡献,判断清运的必要性,预测陈旧垃圾中需要处理的清运量、运输距离、处理方式。
河道清淤,要对淤泥的产生量进行综合分析,首先考虑只对城镇河段进行清淤,避免全流域清淤,并对底泥的厚度、特性等进行监测分析,计算淤泥污染负荷对次级河流污染的贡献,判明是否进行清淤,测算淤泥的清运量、运输距离、处理方式。
生态修复,主要依据河流的自然地理状况,对河岸进行种草植树,防洪护岸、河道整治、景观建设等内容不纳入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原则不征地。
(五)一般工业废弃物治理项目。
在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布局。
请你们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此项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衔接,加强配合协作,根据实际需要规划项目,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按照附表的格式,认真填报项目,每个项目应附单行材料,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必要性。
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资环气候处)。
本通知及其附件的电子文档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附件:十二五规划项目填报表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舒畅李东彦
联系电话:67575861 67575864
传真:67575865
电子邮箱:cqsthb@
附件1:城市污水处理规划项目表
附件2:城市垃圾处理规划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