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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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7.29【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饮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33c18240-7166-11ec-9a26-7cb59b590d7d篇一: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国重要饮用水源清单篇二: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饮用水源管理系统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2.保护水源有利于人民生活用水,方便人民生产生活,保障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1.现场及其保护带内的现有水源;2.现场管理的可开采水源地。

1、水源的卫生防护水源地应当设置水源保护区。

严禁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保护区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保护层15m范围内无取水点,保护层外无取水点,与取水井厚度无关。

盖板15m范围内不得有取水点,盖板外不得有排水点;消除所有可能导致水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1)定期(每周一次)对生产井观测孔的水量、水温、水位进行动态监测,并用图纸进行汇总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水源水的边界指数、限制指数、污染物指数和微生物指数中规定的项目,应当定期送管理局监督机构检测。

原则上每年送检两次(雨季和旱季各一次)。

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检查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重要水源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确保水厂室内无蚊、蝇、鼠,室外无污染物和污染源。

篇三:饮用水源地环保方案XX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为切实加强我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我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排查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企业,彻底纠正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违法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全面禁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达标。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

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城区内公用自来水厂和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用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利用第三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维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完成水资源继续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库区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市其他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担任,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担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任务担任。

市人民政府将国度确定的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的,分解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并组织考核。

第四条各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任务实施一致监视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依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任务目的;〔三〕催促、反省水污染防治任务的执行状况;〔四〕树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活期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五〕实行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和职责分工,协同环保行政部门实施对水污染防治的监视管理。

第五条向库区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污染物承当管理责任。

因排放污染物给他人形成损失或对水环境形成危害的,致害者应扫除危害并予以赔偿。

第六条鼓舞采用清洁消费工艺和先进适用技术,增加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应用率。

第七条树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社会化投资融资机制,鼓舞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树立和运营,推进库区流域污水、渣滓管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产业化。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视管理第八条长江支流适用的水环境功用类别执行国度规则。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用类别,由市环保行政部门在水功用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5号)《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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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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