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刑罚目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包括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
其中,封建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制度,其特点是轻刑化,重视教化和改造。
在封建制五刑中,笞是指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杖是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徒是指强制犯人服劳役的刑罚,流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死是指死刑,分为斩首和绞刑等。
此外,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还包括一些非常严厉的酷刑,如刖、膑、宫、鸩、凌迟等,这些刑罚通常不被正式承认,而是被视为非法的刑罚。
在历史上,这些酷刑的使用频率很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这些酷刑逐渐被禁止和废除。
总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体系,其演变和发展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和文化传统的变迁。
古代十大刑法介绍

古代十大刑法介绍第一种刑法是鞭刑。
鞭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通常是用鞭子或棍子抽打犯人的身体,以造成疼痛和伤害。
在古代社会中,鞭刑常常被用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尤其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鞭刑的用途是惩罚犯人,让他们感受到痛苦和羞耻,以达到改造和警示的目的。
第二种刑法是斩刑。
斩刑是指用刀斧砍头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杀、叛逆等。
在古代社会中,斩刑被视为一种重大的惩罚方式,也是对罪犯的最终处罚。
斩刑的用途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让犯人在死亡前感受到最大程度的痛苦和悲惨。
第三种刑法是磔刑。
磔刑是一种将罪犯吊起来挂在十字架上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叛逆、叛乱等严重罪行。
在古代社会中,磔刑被认为是一种酷刑,用以惩治罪犯,让他们感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磔刑的用途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来警示和威慑其他潜在的罪犯,维护社会安定和法律尊严。
第四种刑法是关入牢狱。
关入牢狱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偷窃、打架等。
在古代社会中,关入牢狱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用以对罪犯进行限制和惩戒。
关入牢狱的用途是让罪犯在监禁中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和苦闷,以达到惩戒和改造的目的。
第五种刑法是笞刑。
笞刑是一种用棍棒、皮鞭等工具抽打罪犯身体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
在古代社会中,笞刑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用以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进行处罚和警戒。
笞刑的用途是让罪犯感受身体上的痛苦和羞耻,以达到改造和惩戒的目的。
第六种刑法是铁鞭刑。
铁鞭刑是一种用铁链、铁棒等器具抽打罪犯身体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严重罪行。
在古代社会中,铁鞭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用以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进行处罚和警戒。
铁鞭刑的用途是使罪犯感受到最大程度的痛苦和羞耻,以达到改造和警戒的目的。
第七种刑法是劓刑。
劓刑是一种将罪犯的鼻子割去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叛逆、叛乱等严重罪行。
在古代社会中,劓刑被视为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用以对严重罪犯进行处罚和示众。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罪犯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本文将以不同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一、古代刑罚种类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虽然多种多样,但也可以分为几大类:鞭刑、笞责、磔刑、剪耳、杖刑、斩首、流放、监禁和赐死等。
其中鞭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多用于轻罪和执行死刑前的酷刑。
另外,笞责和磔刑等也是常见的惩罚方式。
剪耳和杖刑属于轻微刑罚,而斩首和赐死则是最终的极刑。
二、古代刑罚制度实施规则古代刑罚制度实施规则因时因地而异,但大多数的惩罚都是公开的,以警示他人。
在古代,官员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处决犯人,但必须事先经过审查和汇报。
罪犯通常被带到特定的场所进行判决和处罚。
一些惩罚是由一群人执行的,例如鞭打、斩首等,往往会是极其残忍和令人震惊的。
三、古代刑罚制度演变古代刑罚制度是随着中国历史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在战国期间,惩罚的方式趋于严厉,人们因为担心罪犯再次犯案而对他们进行残忍的处罚。
秦朝时期,实行严控制度,将刑罚进一步的规范化,确立了奖罚分明的制度。
汉朝时期大力推行法制化,逐渐规范刑罚执行过程,开展司法制度改革。
这些努力逐渐改善了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
四、刑罚与社会观念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不仅体现了它的社会观念,也反映了国家文化。
中国社会一直注重“以儒治国”的思想,认为通过道德和礼节的规范可以使人们行为端正。
因此,在古代中国,很少有以私人为目的的惩罚,而是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古代人们还遵循着“痛罚必见之而弗犯”的观念,认为刑罚的使用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并防止罪犯再犯罪。
五、刑罚现状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改变。
如今,国家已经将鞭打、杖责、绞刑和磔刑等极其残忍的刑罚禁止,并逐步推进司法制度和法律普及教育。
现代刑罚不但注重惩罚犯罪行为,也重视其改造和教育功能,尽可能地减少被判刑的人的惩罚和伤害。
六、对中国古代刑罚的思考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中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了它的社会文化观念。
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介绍

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介绍中国古代历史上,刑罚一直是人们痛恨的对象,而一些残酷的刑罚更是令人闻风丧胆。
这些残忍的刑罚不仅从肉体上给予罪犯巨大的痛苦,更是对人的精神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本文将向读者介绍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以便我们回想历史,警醒未来。
1. 凌迟:分为凌迟十五部和凌迟五马分尸两种形式。
凌迟十五部是指将罪犯处死后,将尸体剖开,取出内脏并且剁碎。
凌迟五马分尸,则是将罪犯的四肢绑在五匹马身上,同时拉断,使罪犯身体被撕裂成五份。
2. 斩首:斩首是古代最常见也是相对较为快捷的刑罚之一。
在斩首之前,一般会将罪犯鞭打,然后在广场上公开示众。
执行时,将罪犯头部架在木桩上,用利刃快速斩断头颈。
3. 砍杀:砍杀刑罚是将罪犯挨个砍杀致死,一般通过刑具如刀、斧等进行。
砍杀时,罪犯通常是四肢被铁环或木桩束缚,身体无法移动,然后被执行者砍杀。
4. 慢刑:慢刑是指将罪犯活活剐切。
罪犯的四肢会被绑在车轮上,然后车子缓慢移动,使罪犯的四肢被一片片切下。
这种刑罚的痛苦是相当持久和残忍的。
5. 毒打:毒打是指将罪犯全身裸露,用棍棒敲打。
有时会在棍棒表面涂抹毒药,增加毒打的伤害。
这种刑罚除了给予身体上的痛苦,还会带来长期的血肉疼痛和身心上的折磨。
6. 烧烤:将罪犯绑在柱子上,用火烤烧整个身体。
目的是通过烈火将罪犯烧死,并给予极大的痛苦。
烧烤刑罚不仅造成剧烈的烧伤,还可能导致内脏损伤和死亡。
7. 水刑:罪犯被囚禁在水下或被倒水淹没,导致窒息甚至溺水。
这种刑罚以使罪犯处于极度的恐惧和憋气状况下为特点,给予极大的心理折磨。
8. 拷打:拷打刑罚是将罪犯四肢绑在刑架上,用棍棒或者绳索进行鞭打。
这种刑罚会导致罪犯体表肌肉破裂,造成剧烈疼痛和身体残缺不堪。
9. 火刑:罪犯被绑在木柱上,全身浇上油,然后点燃柴火。
在火焰中,罪犯经历烧灼和灼热感,直到身体被火焰烧毁,导致死亡。
10. 剥皮:剥皮刑罚是指将罪犯的皮肤从身体上完全剥下。
这种刑罚不仅给予极大的痛苦,还导致严重的失血和感染,最终导致死亡。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古代刑法是指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
古代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基于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政治需要,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内容和条文各有差异。
下面将从中国古代刑法、古希腊罗马刑法和古印度刑法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周礼》中规定的罪刑体系为后世刑统的基础,主要包括五刑和九刑。
五刑指的是笞、剐、宫刑、流刑和死刑,根据罪行轻重进行施刑;九刑是指加重的五刑,如凌迟、焚烧等,用以对付特别严重的罪犯。
此外,《鞠婧祎大全》还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具体制裁方式,如盗窃、通奸、谋反等。
古希腊罗马刑法主要受到德谟克利特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强调理性和自然法则的思想。
斯多葛学派认为刑罚应该符合理性和自然法则,以达到教化和惩罚的目的。
《罗马法大全》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如偷窃、故意杀人、叛乱等。
此外,古罗马还实行了竞技场刑罚,如将犯人投放到竞技场上与野兽搏斗或执行死刑。
另外,《斗罗大陆大全》还规定了法庭程序和证据的收集方法,确保公正审判。
古印度的刑法体系受到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影响,强调宗教信仰和道德准则。
《摩诃婆罗多》和《阿奴普一卡道大全》等文献中记载了古印度的刑法制度。
古印度的刑法主要有笞刑、剐刑、流刑和死刑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刑罚的施行。
古印度的刑法还注重教化和挽救罪犯,以期让他们改过自新。
此外,古印度的刑罚还涉及社会等级制度,如对不同社会阶层的人进行不同的制裁。
综上所述,古代刑法是各个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和时期的古代刑法在内容和条文上各有差异,但都强调了罪犯的教化和惩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做出了努力。
中国古代20大惨无人道的各种酷刑

中国古代20大惨无人道的各种酷刑
中国历史上,绞刑通常不是最低级的死刑。
正相反的是,高官皇族为保留全尸,通常会要求自缢赐死或绞刑处死,而不是可能导致身首异处的斩首。
但是绞刑是一个时间长的过程,受刑人会相当痛苦。
膑刑又称髌刑,古代肉刑之一,即剔去膝盖骨的刑罚。
古代著名军事家大败庞涓的孙膑就曾受过此刑。
贯鼻和贯耳是两种残酷的刑罚,使用铁链穿透鼻腔和耳朵,犯人
会异常痛苦,并且由于铁链的长度,只能保持一个很难受的姿势。
夷三族系秦、汉时代之刑名。
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本作炮格,是一种烧烫的酷刑。
用炭火烧热铜柱(格),令人爬行柱上,即坠炭上烧死。
后来泛指用烧红的铁烧烫犯人的酷刑。
刳剃为剖杀,割剥之意,是专门用来对付怀孕妇女的刑罚,让行刑者活生生剖开受刑者肚皮取出婴孩,场面极其痛苦。
此刑罚是将人剁成肉酱,可想而知残忍程度。
斧钺是古代酷刑中的一种,意思是用斧钺劈开头颅,或将人劈成两段使人致死。
在古代,因为君王的残暴,发明了许多鲜为人知的酷刑,堪称惨无人道,让人不忍细读。
古代的一百种刑法

古代的一百种刑法
中国古代的刑法多种多样,其中一些主要的包括:
1. 黥刑:又叫“墨刑”,额颊上刺字涂墨。
2. 劓刑:割鼻子。
3. 笞刑:又叫“杖刑”,打板子(背、腿、臀)。
4. 刖刑:将脚砍掉。
5. 宫刑:又叫“腐刑”,去掉男子生殖器。
6. 膑刑:剔去膝盖骨。
7. 大辟:砍头。
8. 炮烙:将人烧烤死。
9. 车裂:又叫“五马分尸”。
10. 汤镬:将人煮死。
11. 腰斩:从腰部斩断。
12. 凌迟:又叫“千刀万剐”。
13. 弃市:暴尸街头。
以上只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部分,实际上古代的刑法远不止这些,而且很多刑法都极为残忍。
这些刑法主要是为了震慑人们,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力。
刑罚的主刑包括哪些

刑罚的主刑包括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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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刑罚的主刑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小编就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罚的主刑包括哪些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附加刑适用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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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罚目
论文摘要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
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
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
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
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有惩罚目的,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本意。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
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
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
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
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关键词:刑罚; 目的; 惩罚; 教育
一、刑罚的定义、意义和特征:
定义: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统治阶级发动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二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①;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
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统治者所要达到的目的,直到最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我更同意第三种观点。
意义: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
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
(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责任得以最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系列环节都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更好。
特征:
(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
(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
; (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 (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
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②。
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之评述
刑罚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l、惩罚说。
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
2、改造说。
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
3、预防说。
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4、双重预防说。
认为我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
由于刑罚目的理论的重要地位,因此我国刑法学者历来重视这一问题的探索。
我国刑法学界当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1)惩罚说。
认为刑罚既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适用刑罚的目的就在于使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力受到剥夺,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只有这样,才能制止犯罪发生。
2)改造说。
认为我们对犯罪判处刑罚,既不是为了追求报复的目的,也不是将惩罚作为目的,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这种手段,达到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作人目的。
3)预防说。
认为刑罚固然具有惩罚属性,但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人,使其受到痛苦并不是我们目的,而应该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个体实施,目的为了防止他再次犯罪,它最初是通过对犯罪人肉体残害等野蛮的惩罚与威慑来实现的,但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教育矫正为基础的近代个别预防产生,其所持观点是犯罪既非犯罪
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也不是天生固有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国家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用刑罚来教育矫正和改造他们,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近代以来,以教育刑和改善刑为基础的特殊预防是主流,以前的以严刑酷法为基础的特殊预防,旨在消灭犯罪人人身的理念各国统治者逐步抛弃。
代表人物有李斯特、菲利等,如菲利主张针对不同的类型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措施,以此来达到更好的特殊预防目的,对生来犯罪人和不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适用隔离处分,对可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和偶然犯罪人适用治疗、矫正处分,对激情犯给予损害赔偿处分,对行刑终了仍有危险性的人和虽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预先采取防卫措施。
李斯特主张对机会犯以惩戒手段为主,对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应当进行矫正、治疗和感化,对不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则进行长期或终身隔离,来达到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
(2)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特别是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警戒作用,阻止他们犯罪,一般预防的核心是威吓,借助于刑罚的惩罚性对社会成员产生的一种威慑阻吓的效应。
刑罚自其产生一始,就是恐怖的象征,即使在当代教育刑勃兴,刑罚的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但其与生俱来的惩罚性,仍会在社会公众中引起巨大的影响。
以贝卡里亚、费尔巴哈为代表,贝卡里亚认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应当使人们认识到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即有罪必有刑罚,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如果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
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他同时指出,刑罚的及时性问题,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而避免去实施犯罪。
而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更为著名,他认为,人类都具有求乐避苦的本性,犯罪也是犯罪人在求乐避苦的本性支配下实施的,因此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就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使人们知道实行犯罪后所受的惩罚与痛苦,要大于他实施犯罪所得到的快乐,这样就能够在心理上强制个人抑制自己求乐避苦本能冲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后来,关于刑罚目的研究,提出了:一是教育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决定的,同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们应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来教育改造他们,二是惩罚改造说,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为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的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三是双重预防目的说,认为我国刑罚目的分为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四是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认为刑罚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即最大限度的预防犯罪,五是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认为刑罚直接目的是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终极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六是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认为刑罚直接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伸张社会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七是
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认为刑罚直接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和教育鼓舞公民遵守法律、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间接目的是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根本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这一时期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上述关于刑罚目的的论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阐述的,都有其真理的一面,当然也存在着各自的不足。
所以在这里,我觉的不适宜用正确与否来界定,而只能说哪一种更加合理。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国学术界一直提倡的方针,这也有利的促进了理论的前进,只要我国在刑事法典中未明确规定我国刑罚目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就一直会继续下去,就像我国刑法的目的一样,已经为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所以就不会出现关于这一问题的大量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