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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创业板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第四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包括公司自律、证券公司监管、监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创业板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六条本制度经创业板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有效。

第二章交易信息公平公开原则第七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创业板交易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开地披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公正地传递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信息进行监管,保障交易信息的公平公开。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原则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在创业板市场上应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合法地开展证券交易业务,不得违规操纵市场。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不得不当操作、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惩治违规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第四章交易监管原则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创业板市场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市场监督。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保护市场秩序。

创业板市场规则范文

创业板市场规则范文

创业板市场规则范文创业板市场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一个板块,成立于2024年,是为了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

创业板市场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稳定运行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以下是对创业板市场规则的详细介绍。

一、市场准入规则1.申请条件:公司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资本实力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达到特定的比例要求。

3.技术实力要求:公司的技术实力、创新能力以及科技人才占比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规则1.公司年报: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

上市公司必须按时披露年报,并公告在创业板市场的官方网站上。

2.公司中期报告: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

上市公司需按时披露中期报告,并公告在创业板市场的官方网站上。

3.财务报表: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报表,并公告在创业板市场的官方网站上。

4.重大事项披露: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签订等,以确保市场参与者享有公平信息。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1.投资者认证:创业板市场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认证,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2.投资者风险评估:创业板市场要求券商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的适当产品和服务。

3.投资者教育:创业板市场要求券商对投资者进行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四、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创业板市场采用现行股票市场交易时间,分为开盘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三个阶段。

2.交易方式:创业板市场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确保买卖双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交易。

3.交易规则:创业板市场交易规则包括最小报价单位、涨跌幅限制、竞价范围限制等,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正常交易。

五、退市规则1.股票停牌:发生重大事项或信息披露不及时时,创业板市场可以决定对股票进行停牌处理。

创业板 股改 规章制度

创业板 股改 规章制度

创业板股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创业板市场的股改业务。

第三条创业板市场的股改业务是指通过公司股本结构的调整和变化,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公司市值的过程。

第四条创业板市场的股改以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为原则,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股改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创业板市场的股改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股改应当依法遵循相关证券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遵守市场规则。

(二)公平公正原则。

股改应当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平等权益,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三)信息透明原则。

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改信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四)风险防范原则。

在进行股改业务时,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做好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第六条股改的规则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行业特点和国家政策,遵循市场规律,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条股改应当充分尊重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不得擅自违反相关规定。

第三章股改的程序第八条公司进行股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

公司向交易所递交股改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

交易所对公司的股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批准。

(三)公告。

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股改事项,告知投资者有关信息。

(四)执行。

公司按照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股改方案。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股改前,应当向交易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配合审核工作。

第四章股改的监督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股改监督制度,对股改程序、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业板市场的股改业务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第五章股改的保障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股改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投资者应当保护自己的权益,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股改标的,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

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为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行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权益、提示投资风险,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基金推介、募集、销售或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遵守本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制定本管理制度,负责根据规定落实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执行文件进行审核,并配合销售部门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并协调风险控制部门、投资部门、销售部门完成各自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投向、提供的基金服务的特点等分析基金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情况,提供分析结果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第六条公司的销售服务部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则及本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销售、提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对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第七条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及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或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2、客观性原则。

如何看待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word精品文档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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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还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制度监管机构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创业板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一、创业板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创业板在投资风险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

一是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以新技术和新模式为主,经营风险相对更高;二是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本较少,股价的波动有可能更为频繁、幅度更大;三是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退市规则,停牌方式与信息披露方式也较特殊。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时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否则极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可能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市场十分普遍欧美国家的证券法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或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有二:一方面,依据这种投资者分类,法律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等,避免盲目或轻率投资。

另一方面,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法律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 创业板市场即是如此,由于该市场面向风险性更高的成长型企业,且实施特殊的监管规则,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治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按照《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治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治理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1.证券公司能够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同意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同意客户申请的同时,能够通过现场询咨询、咨询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体会、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按照自身客户治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能够按照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定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大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

对不配合适当性治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能够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能够直截了当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能够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交易体会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实施方法》第五条有关交易体会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1.交易体会的具体标准(1)《实施方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a. 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实施方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c. 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创业板ipo管理制度

创业板ipo管理制度

创业板ipo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创业板IPO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板新股发行审核和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发行申请1.凡有良好商业信誉和良好业绩,符合创业板IPO条件的单位,可以提交IPO申请。

2.提交申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报告、融资方案、IPO预案等相关材料。

3.公司董事会应提供承诺书,保证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可靠,并接受所承诺信息的法律责任。

4.经审核通过后,可以进入IPO市场募资。

三、审核流程1.提交申请后,由证监会以及创业板专家组进行审核。

2.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业绩等进行严格评估。

3.对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信用评级。

4.审核结果及时向申请单位通报,确保审核程序公开透明。

5.审核通过的单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四、募资管理1.募资金额应当符合实际需求,不得违规套利。

2.验资机构应在募资结束后公开对融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募资计划规定。

3.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报告。

4.对违规使用募资资金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罚。

五、信息披露1.公司应当及时公开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业务发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2.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等。

3.对关键信息的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4.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罚。

六、投资者教育1.鼓励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

2.鼓励公司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3.公司应当尊重投资者知情权,积极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建议。

4.对故意误导投资者、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罚。

七、监督管理1.证监会、创业板管理机构应对IPO审核和发行公司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2.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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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还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制度
监管机构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创业板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一、创业板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创业板在投资风险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

一是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以新技术和新模式为主,经营风险相对更高;二是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本较少,股价的波动有可能更为频繁、幅度更大;三是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退市规则,停牌方式与信息披露方式也较特殊。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时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否则极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可能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市场十分普遍
欧美国家的证券法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或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有二:
一方面,依据这种投资者分类,法律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等,避免盲目或轻率投资。

另一方面,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法律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 创业板市场即是如此,由于该市场面向风险性更高的成长型企业,且实施特殊的监管规则,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因此,各国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经验对投资者的意义
证券投资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投资年限愈久,投资者的投资风格可能趋向成熟和稳健;年限愈短的,结果可能相反。

因此,在长期投资中不断积累实际经验是极为重要的。

现实状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7~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接连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证券投资者问卷调查,分析表明,新股民在初入市时往往风险意识淡薄,盈利状况远不如老股民,盈利在50%以上的老股民数量是新股民数量的三倍,
而新股民的亏损人数则为老股民的两倍多。

该调查结论在实证数据上也获得了有力的支撑,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006~2008年深市投资者盈亏结构所做的研究,开户6年以上的老股民在盈利比重和盈利总额两个方面均占有明显的优势。

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正是基于上述考虑。

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券商的适当性管理工作
对于希望参加创业板的投资者而言,此次出台的适当性管理规则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而非简单的限制,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在签署风险揭示书或同时做出特别声明后即可开通创业板交易。

因此,新规则的真正用意并非是要限制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而是希望借这一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对于已有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必须亲自去证券公司营业部签署风险揭示书,这一程序也许比较麻烦,但现场签署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会当面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有关基础知识、风险特征及交易注意事项,有助于投资者仔细阅读并真正理解风险揭示书,从而强化对创业板的风险认识,提醒自己理性投资。

对于不到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更应充分认识创业板的特殊风险,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进行特别声明之前,建议主动评估一下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

最好的方式是先积累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具备必要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之后再投资创业板。

此外,在办理相关申请程序时,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提供真实信息,以便后者进行客户评估分类与适当性管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参与创业
板。

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只针对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要求。

证券公司会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对投资者进行持续性的风险教育和提示,并监督和规范客户的交易行为。

因此,在这里也提醒投资者一定要理性、合法、合规参与创业板交易。

投资者如收到证券公司对其不当交易行为的警示,应当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相关规范措施,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总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绝对的投资限制,而是切实的利益保障;更不是简单的“走过场”程序,而是必要的风险揭示与准备机制。

此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以及整个证券市场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有志者自有千计万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2、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必须能耐得住寂寞单干。

3、世界会向那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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