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
是专业基础课程。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
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应用:人为因素在航空领域的应用(一)航空安全理解:安全的基本概念应用:航空安全(二)人为因素理解:人为因素及其应用应用:航空中的人为因素(三)人为差错理解:人为差错的原因及分析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差错分析(四)航空人为差错模式理解:人为差错基本模式应用:航空人为差错基本类型(五)人为因素研究动态理解:国外人为因素研究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因素研究第二章人的机能特征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掌握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了解人机工程学的基本原理。
充分认识人的局限性,从而为避免航空人为差错提供理论依据。
民航法律法规和实务民用机场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教育课件

中国十大机场,分别是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香港国际机场、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 运输服务设施; ♣ 场区; ♣ 供油系统; ♣ 无线电通信和导航系统; ♣ 气象保障系统; ♣ 供电供水系统; ♣ 助航灯光; ♣ 安全保卫和消防援救。
机场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 标准。 机场的机务维修保障能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适航管理的规定。 航空油料质量和供油设施,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机场航站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各项设施运行正常、使用性能良 好,能够保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各种指示标志符合有关标 准的要求。
机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供电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电业部门 颁发的有关规程;机场供电具有两路独立的外来电源;备用发电机组性能完 好,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危险品的储存及运输,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 例》的规定。
♣ 按照机场可以接纳的机型,分为:直升机场、短距起降机场和常规机场。 ♣ 按照机场的活动类型,分为:商业机场和私人机场。 ♣ 按照机场的运营范围,分为:国际机场、国内机场和地区机场。 ♣ 按照机场在整个机场网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为:轴心机场和轴条机 场。
♣ 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的航线,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 ♣ 按照机场服务的航线和规模,分为:大型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 按照机场经停客货航班的业务性质,机场分为国际机场、航班机场、通用 航空机场等类型。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3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机场秩序,提高机场使用效率,以利于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航空训练,航空作业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
用于航空作业的季节性临时机场和直升机临时起降点除外。
第三条民用机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必须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经民航局审查批准后颁发。
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用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持有机场修建批准文件和工程验收合格文件。
㈡具备与航空器型号、运行方式和运营业务量相适应的飞行区、工作区及其设施和人员。
㈢具备能够保障飞行正常和安全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申请开放仪表飞行的机场,必须符合民航局有关仪表飞行的规定。
㈣具备安全保卫条件。
㈤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的条件,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民航局对外公布;对外提供国际机场资料,由民航局统一办理。
第七条民用机场必须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
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须经民航局核准,并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停止使用和恢复使用,均须事前报民航局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须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用机场废弃或改作他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土地,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提出用地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与机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在机场内修建业务所需的工程设施,应当服从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经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上级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是一个与国家安全和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的增长和人员流动的增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对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1.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是中国国家对民用航空领域的核心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民用航空基本原则、管理机构、航空器的所有权、登记和管理、机组人员的训练和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律规定了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2. 民用机场法《民用机场法》是中国国家对民用机场的管理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标准,以及机场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和转让、航空器的登记、航空器起降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3. 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条例》是对《民用机场法》的细化和完善。
该条例规定了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机场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机场安全生产和防火防爆管理,以及机场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执行。
4. 民用机场商业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商业经营管理规定》是规范民用机场商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规定规定了民用机场商业经营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公共机场的发展和管理,机场经营权的交易和转移,以及机场商业经营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1. 出入境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是中国对出入境旅游和贸易的管理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对外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出入境旅游和贸易的规定和程序,以及出入境证件的办理和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出入境证件的保管、使用和作废的规定,以及出入境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罚款。
2. 入境外国人管理法《入境外国人管理法》是对外国人进入中国的管理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外国人进入中国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在中国的居留条件、程序和居留时间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对国家边境的管理以及国民出国和外国人入境的规定和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并规范和便利人们的出入境活动。
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
国际条约是指各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出入境管理的协议,它们以国际法的形式约束各国的行为。
国内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和规章,用于规范出入境管理的具体行为。
其次,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三是出入境手续和证件管理。
出入境手续和证件管理是规定国民出国和外国人入境所需的手续和证件的制度。
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护照签发、签证申请、出入境许可证管理等。
四是出入境行为的规范和处罚。
出入境行为的规范和处罚是指制定和执行关于出入境活动规范和法律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非法出入境的处罚规定、伪造证件和偷渡行为的处罚等。
除了上述方面,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还包括对外交涉、国籍、遣返、外国人居留管理等内容,这些内容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维护公共秩序和相关权益的法律制度。
最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执行和相关机构的协作配合。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可以提高国家的安全防范能力,规范人们的出入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

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课程性质: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
教学方式和基本要求。
教学方式:(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2)板书、PPT教学(三)教学主要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基本要求:(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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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导航设备指仪表着陆系统中在地面发射 导航信息的设备,也称盲降设备。
导航系统
仪表着陆系统(ILS)
• 地面部分分为航向信标系统、下滑信标 系统和指点信标系统。
• 航向系统引导飞机对准跑道的中心线。 • 下滑系统引导飞机按一定下滑角着陆。 • 指点信标系统发出信号,检查飞机通过
• 8、安全保卫和消防援救
• 机场一般都设有公安局、安检站、警卫部 队、消防大队的驻场机构、医疗教护中心 等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部门,备有应急救 援方案,以保障旅客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
• (一)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改革 • 目前进行的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主要任
务是政企分开,属地管理,民航总局不再 行使固有资产管理者的职能,只对民用机 场实行行业管理,主要是制定规章、标准 并监督实施,重点是安全监管目前,民航 总局主要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标台时的高度和速度,并指示飞机离 跑道入口端的距离。
• 5、气象保障系统 • 气象保障系统由气象雷达、气象卫星云图
接收站、自动观测系统以及常规气象设施 组成。为保证飞行提供客观资料。 • 6、供电、供水系统 • 供电、供水系统提供机场用水用电,某些 重要部门设有柴油发电机组。 • 7、助航灯光 • 助航灯光由变电站、室外电缆、铁塔和灯 光等部分组成。跑道主降方向、次降方向 设有仪表进近灯光系统,跑道上设有中线 灯、边灯。端口处分别设有入口灯、末端 灯、坡度灯等。
• ①对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 查,并将检查情况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书而形式报 告一次;
• ②组织编制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地区管 理局;
• ③对本地区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 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 ④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 另外,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各项设施应当满足所使用的 民用航空器的技术性能要求。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基本技术 要求和使用许可审批办法,由民航总局和国务院体育主管 部门另行制定。
• ②审批机场总平面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其实 施情况;
• ③审批颁发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 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用许可实 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 ①监督检查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每 年对所辖地区内机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 况于当年年底前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 (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 ①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 使用,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章规定向其 所在地区民航省局提出申请;民航省局应 当及时审查,提出意见并报民航地区管理 局;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 总局;经民航总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民用机场 使用许可证。
• ②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 ,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章的要求向其所在地 区民航省局提出申请;民航省局应当及时审查 ,提出意见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民航地区 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并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的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由该院校权直接报民 航总局审批;民航总局组织审查合格后颁发民 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民航省局与机场管理机构 是同一机构的,由民航省局向所在地民航地区 管理局提出申请。
• (3)机坪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供航空器 、车辆、人员使用的各类标志、标志牌、 信号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 在机坪活动的航空器、车辆、人员应当遵 守有关管理规定,保持有序运行。
• (4)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各项飞行 保障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持各类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导航设施的完好,保 证其运行性能、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规定 标准;保障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导航设施的 电磁环境和场地保护区符合良航总局有关 规定的要求。
• ③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 ④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 ⑤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⑥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 岸检察机关。
• (2)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民航总局对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 容有:
• ①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 运行情况;
• 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 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 机场;
•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 用的民用机场。
• 根据机场经停客货航班的业务性质,机 场可分为国际机场、航班机场、通用航空 机场等类型。在西方国家,还有私人机场。
(三)民用机场的主要设施
• 现代民用机场不仅提供民航飞机起飞降
• 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制度 • 民用机场实行机场许可制度,是加强对
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 常运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许可规定 》的要求,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 许可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 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 所谓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指由民用机 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颁发的准 许机场开放使用的法律文件。
• (4)按照机场在整个机场网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可分为轴心机场(轴心机场:有众多进出港航 班和高额比例衔接业务量的机场)和辐条机场。
• 2.我国对民用机场的分类:
• (1)我国的民用机场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
• 国际机场是指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并对外开 放,可以接受外国航空器起降或备降的机场。我 国的国际机场又可分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国际 定期航班备降机场、国际不定期飞行机场、国际 不定期飞行备降和场和国际通用航空机场(我国 暂不设。)。
2、场区
• 场区分为供航空器起飞、滑行着陆用的飞 行区;供航空器上下客货邮件的运输区;供 航空器维护修理的机务维修区。
3、供油系统
• 供油系统一般由储油库、站坪加油系统和 输油管线等组成,为航空器提供加油服务 。
4、无线电通信和导航系统
• 无线电通信主要由中心发射台、高频台和 地空通信设施构成;导航系统由仪表进近系 统和全向信标台/测距台以及着陆雷达航管 雷达等组成,其功能是保障航空器的通信 和导航。
• 国内机场是指我国国际机场以外的一切其他机场, 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航线机场、国内航空 干线机场和国内航空支线机场又国内通用航空机 场。
• (2)依据机场所服务的航线和规模,我国的民用 机场习惯上可以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连接国际、国内航线密集的大型枢纽机 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 白云机场、香港赤角机场、澳门机场等,它们是 中国最主要的国际门户机场。
落的专用场地,还提供与客货运输相关的 服务与设施。民用机场从完成运输任 务、保障旅客安全的功能出发,划分 为不同的功能区,配备相应的设施。
1、运输服务设施
• 运输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候机楼和机场宾 馆。候机楼划分为进港厅、出港厅、商场 等区域。主要设备配置为候机楼旅客信息 系统、公安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旅 客离港系统、安全检查设备以及登机桥、 手扶电梯、行李分拣设备等,候机楼前设 有停车场。
• ②审核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总局 ;
• ③代表民航总局审批颁发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 4C(含)以下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 ④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 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 民航总局;
• ⑤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 民航省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用机场管理
一、机场的概念、分类与主要设施
• (一)什么是民用机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 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 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 置和设施。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关于机场 的定义是:“在陆地上或水面上一块划定 的区域(包括各种建筑物、装置和设备), 其全部或部分意图供飞机降落、起飞和地 面活动之用。”
全向信标系统
• 典型的全向信标: 机载设备由接收机、
天线、指示器、和
频率选择组件等组 成。
• 频率选择组件的功 用是将接收机调谐
到所选择的地面站
的工作频率上。指
示器的垂直指针指
示飞机偏离航道的 状况。
导航系统
仪表着陆系统(ILS)
• 仪表着陆指的是飞机仅凭飞行仪表进行着陆。 或引导飞机沿着正确的航道下滑、着陆。
• 所谓划定区域,通常指飞行区、净空障碍 物限制面所要求的尺寸和坡度等形成的面 积和空间,此外还包括旅客候机楼、目视 助航系统、通信导航、气象、空中交通管 理等各种设施和其他建筑物,这些设施、 建筑物是机场正常运营及保证飞行安全的 基础设施。
• 总之,民用机场时进行民用航空运输生产 的必要场所。它不仅提供旅客候机或转乘 飞机的候机楼、上下飞机的服务设施,而 且提供飞机起飞、降落必须的跑道、机坪 等一系列保障设施。
• (5)安全检查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托运行李安 全检查流程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功能、 技术性能完好,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
• (6)救援和消防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7)机场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 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
2、民用机场适用性检查制度
• 经批准开放使用的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有关规 定的运行基本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机场飞行区场地,应当符合《许可规定》附录 四《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基本要求》的要求。 • (2)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助航灯光的 完好性及其供电的可靠性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 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保持各项设施处 于适用状态,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