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契税法
《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比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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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行 条例 细 则
.
第 一条 第二 条
、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
不 相 等的
。
,
由 多 交付 货 币
、
、
实物
,
无形 资产或者其他
,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
(
,
经 济 利 益 的 一 方 缴 纳 税款 税
。
权 转 移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人 的行 为 条例所 称土地使用 权 出 售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交 易 条件
, ,
条 例所 称用 于 科研 的 是指 土 地使 用者 以
、
,
是指科学试 验的场 所以
、
及 其他 直接 用 于 科 研 的土 地 房 屋
,
。
取得货 币
。
实物
、
无形资
条 例 所 称 用 于 军 事 设 施 的 是指
:
产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的行 为
(一 )地 上 和 地 下 的军 事 指 挥作 战 工 程 ;
,
条例所 称 土 地使用权赠 与
是指土地使用 者将
。
(二 )军 用 的机 场 港 口 码 头 ; (三 )军 用 的 库 房 营 区 训 练 场 试 验 场 ; ( 四 )军 用 的通 信 导 航 观 测 台站 ; ( 五 )其 他 直 接 用 于军 事 设 施 的土 地 房屋
。
第十 三 条
条 例 所 称 城 镇 职 工 按 规定 第 一 次 购
,
无 偿转 让 给 受 赠 者 的 行 为
,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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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契税法十二条

契税法十二条
第一条:当地不动产交易税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基本税率设定,其范围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为准。
第二条:不动产交易税的基本税率应当根据当地不动产价格水平及其他影响市场,并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也可以通过税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税率。
第三条:不动产交易税的计税基数及应纳税额分别以购买人向出卖人支付的实际房地产价款为准。
第四条:不动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部分纳税人减免交易税。
第五条:本法中所称房地产指城市住宅房产、城市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商务、办公楼宇)、住宅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及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房地产。
第六条:不动产交易税的缴纳,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当事人一次性付出的不动产交易税;另一部分是购买人按月支付的房屋维修费。
第七条:不动产交易税的缴纳时间为实际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日起十日内,如果未能及时缴纳,则应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出租房地产,业主应按月或按季支付全部房屋维修费;
出售房地产,购买人应按月支付部分房屋维修费。
第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关于不动产交易税的行政指导性文件,并在认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不动产交易税等款项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家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不动产交易税的税收秩序,不得擅自设立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损害国家的土地收入。
第十二条:如果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或行政指导性文件,对不动产交易税做出规定,以上规定优先适用。
因此,契税法对不动产交易税的规定旨在保护出售人及购买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并有效保障契税的合法交易,为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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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接受某国 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房产市场价 格50万元,该企业还于当年以自有房 产与另一家企业交换一处房产,支付 差价款200万元,同年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向该企业出让土地一块,该企业缴 纳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 5%,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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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 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 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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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4年2月取得政府无偿 划拨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2005年7 月该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其转让该, 并要求该企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用8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 3%。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契税税额。
2.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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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是( ) A、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局 B、销售别墅的某房地产公司 C、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科研 的医院 D、购买花园别墅的用户
会计一班 张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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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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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 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 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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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 义务人。(买方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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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 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 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 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 同的形式, 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 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 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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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 契税采用3%~5%的幅度比
例税率。具体执行税率,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 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 定。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
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属的,经外
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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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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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05年发生两笔互换房产 业务,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一笔 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300万元,换进的 房产价值500万元;第二笔业务换出的 房产价值4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 30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 率为3%,该公司应缴纳契税为多少?
应纳税额=(500-300)×3%=6(万 元)
1550000×4%=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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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 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上述交换价格 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 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 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 换,也按照该项规定征税。
1200000×3%=36000元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 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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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影视明星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 司赠与的商品房一套,市场价格155万 元,双方签订了赠与的书面合同,并 已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过户 手续。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4%。 计算该影视明星应纳的契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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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买卖 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
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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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 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 赠与的前提是:产权无纠纷,赠与双 方自愿。房屋赠与应有书面合同(契 约),并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 的受赠者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 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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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土地、房屋权属 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 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入股;2.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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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增资扩股,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 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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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5万元 (2)200×5%=10万元 (3)100×5%=5万元
2.5+10+5=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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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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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 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 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 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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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 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 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 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 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 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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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 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 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 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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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 商品住宅一套,成交价格120万元, 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当地政府规定 的契税税率为3%。计算该居民应纳 的契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