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关税法律制度
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年月年月日根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制定第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简称海关依照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制定暂定税率第四条是关税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第五条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六条对原产于与中华按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经国务院关税税则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第七条应当依照规定的第八条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进口货物到达前应当按照装载此第九条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第三章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第十一条海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第十二条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应当第十三条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方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第十四条以租赁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第十五条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第十六条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第十七条应当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第十九条收发货人或者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对于已经第二十条在递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第二十一条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的买卖中间未列入的外币第四章退补第二十二条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日内逾期缴纳的由按日加收欠缴税款第二十三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二十四条收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贷人或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年内书面声明理逾期不予受理因海关误征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目起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第二十六条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向收发货因收发贷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海关在第五章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物料和饮食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可以免征进口关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可以免征出口关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第二十八条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第三十条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个月内电视或者电影摄制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准予暂时免纳关前款规定的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第三十一条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海关件第三十二条由第三十三条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按照国家有关第三十四条要求对其进出口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所在地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第三十五条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转让或者移作监管年第六章申诉程序第三十六条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向海关书逾期申请复议的第三十七条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第三十八条应当在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依照法规的规定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
第13章 个人所得税法.pdf

第十三章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08年2月1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埘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
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超过了其他税种,成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最早诞生于英同。
18世纪末英国由于与法国交战致使财政吃紧,而作为当时主要税收收人来源的消费税和关税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有人提议向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
1799年英国开始丌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战争一结束,认为个人所得税侵犯隐私和个人权利的言论就占据了上风,个人所得税被停征。
直到1 842年,英国财政部门才又一次让议会和民众信服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重新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国家机构日益膨胀,同家担负起越来越多的公共职能,相应地对于财政收入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增加。
个人所得税在20世纪被世界上大多数围家所采纳,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税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公认。
它也被称为经济调节的“内在稳定器”。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对外经济往来、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和合作的需要,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和保障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规范关税征收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并强调了制定依据是宪法。
●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征收关税,明确了关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主体。
●第三条:确定了关税的纳税人,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同时明确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关税扣缴义务人,适应了跨境电商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依照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确保关税征收有明确的依据。
●第五条:对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和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办法进行了区分,明确了个人合理自用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免征关税,以及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的制定和备案程序。
●第六条:强调关税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体现了关税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服务宗旨。
●第七条:详细规定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税则》调整建议、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税目税率、决定征收特定关税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明确了关税税则制定和调整的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八条:要求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税目和税率●第九条:说明了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以及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
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方法,强调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确保关税税目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2020注会-税法-讲义-第13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节概述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熟悉)【提示】《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
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
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提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三)有关单位和部门第二节税务管理考点2.1:税务登记管理之重点内容(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涉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涉税但未领票、无欠税、无处罚者,“承诺制”容缺办理——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岀具清税文书。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一般注销视信用情况“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1992年8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并在验资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递交验资报告。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集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一、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大纲国际贸易法课程指定使用的教材为《国际贸易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郭寿康、韩立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二、本课程的试卷题型及试题难易程度1.试卷题型结构表2.试卷分别针对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认知及能力层次命制试题,四个层次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30%,综合应用占20%。
3.试卷难易度大致可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难四个等级,试卷中不同难易度试题所占的分数比例,大致为容易占20%,中等偏易占30%,中等偏难占30%,难占20%。
三、各章内容分数的大致分布根据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试卷在命题内容的分布上,兼顾考核的覆盖面和课程重点,力求点面结合。
教材具体各章所占分值情况如下:四、考核重点及难点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论(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2)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体系;(3)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的法律、惯例(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特点;(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作用。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要约;(3)承诺;(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章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违约的形式;(3)损害赔偿;(4)违约免责;(5)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提单的概念和性质;(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3)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4)租船合同;(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国际支付(1)支付工具;(2)汇付;(3)托收;(4)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5)保理。
第七章国际贸易融资与担保(1)备用信用证;(2)见索即付保函;(3)出口信用保险。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分类和主要条款。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一)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考的概率很低,自行阅读)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首要目的)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1.《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2.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费,如教育费附加,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3.海关征收和代征的税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适用《征管法》。
4.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例-单选题】下列税费征收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
(2015)A.关税B.房产税C.教育费附加D.海关代征增值税网校答案:B网校解析:教育费附加属于费用,不适用征管法;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和关税不适用征管法。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第二节税务管理【本节引言】1.本节知识框架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引言】1.税务登记管理知识框架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分为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中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无需税务登记的对象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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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征税商品流向划分
进口税(Import Duties) 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 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 Normal Duties )。
出口税(Export Duties) 是对本国出口的货物 在运出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征收出口关税会增加 出口货物的成本,不利于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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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估价规则
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6种估价方法。即: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4、倒扣价格 5、估算价格 6、依据一般原则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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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指进口商品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经依法调 整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对实际发生的 但没有在价格中体现出来的成本、收费 、开支等(包括销售佣金、集装箱成本、 包装费用、提成费和许可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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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上述成 交价格确定,则完税价格应为与被估价 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 口国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在使用该 方法时,应依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商业 水平销售的、数量实质相同的相同货物 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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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相同货物的交易价格也不能确定,则 使用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 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 格。在使用该方法时,应依与被估价货 物相同的商业水平销售的、数量实质相 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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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关税保护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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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 制度
一、约束并进一步消减关税 二、约束关税义务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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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束并进一步消减关税
约束关税并分阶段削减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的基本原则。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中作出的 关税减少承诺,通常称为关税减让。各成员对 其进口产品作出的关税减让,构成了该成员的 关税减让表。各成员在关税减让表中公布的税 率是受到约束的,是可以适用的税率的最高限 。一国在做出关税减让后不得再进一步提高, 成员有义务不再实施超过减让表所列的关税水 平或其他税费,也不得再采取诸如数量限制之 类的措施,减损关税减让的价值。关税减让表 中的税率被称为约束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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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束关税义务的例外
第一种,对国内产品生产的投入物征税。如果进口产品 含有该类物质,进口国可以对该产品按投入物的价值 征税;如对国内同类产品征税,也可以对进口产品征税 ,当然这类征税不能违反国民待遇义务。
第二种,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不受约束关税义务的约束 。应该说,保障施所实施的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 务,也不受约束关税义务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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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征收方法划分
从价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 税。
从量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如“ 吨”、“箱”、“百个”等)征收定量关税。
混合关税:依各种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 量的混合征税。
选择关税: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量、 从价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税额较多的 一种关税,也可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为计税标准计征 。
过境税(Transit Duties)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 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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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差别待遇和特定情况划分
关税按国家和输入情况不同分为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1.优惠关税。优惠关税指对特定国家输入的商品以低
于普通关税税率征收的关税,以示友好。优惠关税又 可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三 种。
同学们 大家好!
第十三章 关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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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关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关税在国际贸易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制度 第三节 关税税则与商品分类 第四节 海关估价 第五节 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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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税在国际贸易管理中的 作用
一、关税的含义 二、利用关税保护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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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的含义
关税(Customs Duties, Tarifo是一国海关 根据其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对进出关境 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单一税则指一个科税目只规定一种单一税率,对来自不 同国家的相同产品统一适用;而多栏税则指对来自不同 国家的相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如法定税率、最惠国 税率、特殊优惠税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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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分类
1983年海关合并理事会通过了《商品名称 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确立了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 协调制度,HS)。该制度于 1988年 I月 1日生效。协调制度是一部完整、系统、 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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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关估价
一、海关估价协议 二、海关估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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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要求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 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完税价格应依据商 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标准,估价程序应不分货 物来源普
遍适用。根据海关估价协议,估价程序不适用于 反倾销。
海关估价协议由一般介绍性说明、正文和两个附 件共同组成。协议正文包括了海关估价规则, 管理、磋商和争端解决,特殊和差别待遇,以 及最后条款四部分。
第三种,如果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提供了服务,则可以按 照提供服务的费用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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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税税则与商品分类
一、关税税则 二、商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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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是一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税率目 录表。该表内容按进出口商品类别排列,是海关征收 关税的重要法律依据。
通常包括税则号、商品名称和税率三部分内容。税则可 分为单一税则和多栏税则。
2. 差别关税。差别关税是指对特定国家输入的商 品以高于一般关税税率征收的关税,以示报复、惩罚 。差别关税又分加重关税、抵销关税、报复关税和反 倾销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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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关税
又叫“补贴关税”、“反补贴关税”,是 对在其本国接受的各种出口补贴的进口 外国货物,所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是 差别关税的重要形式之一。其目的在于 防止外国商品凭借出口补贴而得到的价 格优势,与本国商品争夺本国市场。值 得注意的是,目前各国所采用的出口退 税,属于退还国内税,不属于接受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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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倒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