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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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地方标准分为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标准)和在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区域性地方标准)。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草拟区域性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贯彻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在没有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区域性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审批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
区域性地方标准由提出草案的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七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下同)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保护动植物安全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