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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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2-08-23 ]本文已被浏览过8454 次字号:大、中、小(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

(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圈圩及其他减少水库的库容;

(二)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三)在大坝上建造建筑物、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或者影响大坝安全的其他设施;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大坝顶上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或者超重车辆;

(六)堆放、存贮、倾倒、掩埋废弃物;

(七)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八)在水库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和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正常蓄水位边线距离校核洪水位边线不足一百米的,正常蓄水位边线向外一百米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前两款规定区域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的,应当预留进入水库管理范围的公共通道。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五百米;

(二)小(1)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三百米;

(三)小(2)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二百米。

第十三条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确定政府负责人为水库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水库主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未达到防洪设计标准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核定汛期限制水位,降等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抢险方案;

(二)有轻度漏水、滑坡、沉陷、断裂等情形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观测,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需要降等运行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鉴定为严重病险水库的,不得蓄水,停止使用;需要报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未注册登记水库的主管单位应当落实水库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大坝、泄洪和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和管理标志。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文观测、水质监测设施和通信系统。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应当建立自动测报、分析、洪水调度系统。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超限蓄水。

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第二十条水库在死水位以上汛期限制水位以下运行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养殖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水库管理单位正常调水。

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水库应当根据水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实际需要划定水功能区,水库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库水功能区的要求。

水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保护目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开发利用水库,应当遵守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保证水库安全运行和正常蓄供水,维护水库生态环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开发利用项目、期限和收益分配等。

水库管理单位利用水库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符合依法批准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鼓励天然养殖,减少水体污染。

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第二十四条水库开发利用不得缩小汇水面积。禁止擅自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筑坝围田、拦水蓄水、开沟截流、设置取水口、埋设引水管道等行为。

扩大水库汇水面积或者改变汇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在水库集水区域内依法设立水库生态保护带,并将其范围向社会公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产、生活污水对水库的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对主要入库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恢复。

第二十八条水库集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不得排入水库。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在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各种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城市发展预留水源地或者应急水源地,法律法规另有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水库风景区

第三十条水库风景区是指以水库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批准设立的水利风景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库风景区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和改善风景区自然生

态系统和环境,促进水库合理利用。

水库风景区内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水库保护管理和水库风景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风景区的监督管理。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水库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库风景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明确水库风景区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库风景区总体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水库风景区的建设和利用应当符合总体规划,与水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相结合。

在水库风景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经依法批准。

第三十五条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和保护制度。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卫生、消防、救护等安全保障设施,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库安全运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有关生态和美化等要求修复植被、处理垃圾和污水。

第三十六条在金牛湖等水库风景区举办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应当对水库安全和水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利用金牛湖等水库风景区进行体育训练、体育竞赛、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水库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措施,合理设置活动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不得在水库水域内清洗有关器械和设备。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水上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水库的管理维护、安全运行、合理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指导防汛、抗洪、抗旱和水库调度工作,依法调处水事纠纷;

(四)加强对水库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五)编制水库名册,公布水库主管单位;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水库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完善水库防洪设施、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三)对水库管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水库管理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程检查和观测工作;

(二)保证水库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及时报告雨情、水情和工程安全状况,执行水库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汛抗洪指令;

(四)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进行预估,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突发事件时,水库现场负责人应当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紧急报警,并按照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措施。

第四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辖区内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重点督办。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注册登记水库落实安全责任和防汛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未注册登记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完善水库工程设施和管理设施,在水库注册登记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者监测;

(二)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水库安全运行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水库集水区域内建设项目影响水库汇水量以及污染水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搬迁或者关闭。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一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食品 浪费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切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食品节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和反对“四风”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在“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重要活动期间,通过悬挂节约标语、发放倡议书、印发宣传册、举办平衡膳食讲座、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倡导崇尚节俭、科学健康的绿色消费观念和饮食文化,营造“节约食品、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节约食品光荣、浪费食品可耻的意识,努力形成“节约食品从我做起,反对浪费机关带头”的良好风尚,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行动。今年10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世界粮食日”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节约粮食电子倡议书签名活动。 二、深入推进“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行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去年以来开展的“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行动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继续开展“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主题活动,开创文明用餐新风尚。要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厉行节约,克勤克俭,树立健康、科学、合理的饮食新理念,养成文明节俭的餐饮习惯;在机关食堂用餐时,做到按需取用、少取多次,不浪费食品。在食堂明显位置摆放提示牌,提醒用餐人员健康饮食,适量取餐;设立食品节约监督员,加强巡视检查;在餐厅安装监控视频设备,对浪费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各部门、各单位食品节约工作成效将作为健康食堂创建和文明单位创建的考核内容。2014年四季度,国管局将组织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行动现场交流会。 三、抓好机关食堂食品节约工作 (一)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加强食品采购成本控制管理,做好主副食和原材料人均餐次消费定量统计分析,确定合理采购供应量。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索证、质量验收制度,米、面、油、肉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定点采购、分批配送,生鲜食品等原材料实行少采勤采、即采即用,尽量采购当地应季食材,减少储存消耗,做好台账登记,日清月结。 (二)做好食品储存保管。执行食品原料出入库清单制度,出入库要严格登记签收。制定食品原料、调料辅料人均定额标准,根据每日就餐人数对米、面、油、盐等原料辅料实行定量供应。食品原料储存做到专库分架,离墙隔地,张贴保质期标识,确保先进先出。加强仓库、冷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控制温度湿度,防止食品腐烂变质造成浪费。 (三)提高原材料初加工利用率。严格落实餐饮作业初加工标准,规范原材料初加工工艺流程,增加毛菜的预处理环节,确保蔬菜净菜率平均达到85%以上。推行厨余食材深加工,充分利用食材边角料制作食品,创新搭配方式,提高原材料出成率。 (四)注重食品烹制管理。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统计制度,根据用餐人数、饮食习惯和食材用量,制定食品供应配餐计划。参照《中国居民膳食营养指南》,按照卫生可口、营养健康、经济适量的原则烹制食品,合理搭配菜品花样,粗粮细做,注重膳食平衡,严格执行每人每天摄入25克油、6克盐的标准。加强厨师技能培训,机关食堂厨师要具有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推行菜品末位淘汰制,提高烹饪水平和饭菜质量。 (五)改进供餐用餐方式。根据就餐人数情况,合理设计上菜时间和份量,热菜少炒勤炒,定时适量供应,用完再上;面食由大变小,减少剩余。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供应小份或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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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篇一: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附件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 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 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第二章申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指导、监 督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并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第十一条对具有申报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遗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按照世界遗产申报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 申报的资源调查、价值评估和文本编制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筛选、评估论证后,列入四川省世界遗产 预备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章规划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制定 2012 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 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 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 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 经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 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8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 (20130818第4) 引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理利用雨水和控制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排水管网负荷,修复水文环境,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使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有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GB50400-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标准、规范,结合《省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批准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

南京市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等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导则的编写和技术支持。 1 总则 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等。 1.2雨水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应和主体工程相关的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排水设计、防洪设计等专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1.4建设单位报送规划等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线综合方案中,应当含有雨水利用工程方案;报请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验时,应当依据本导则落实好相关要求。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 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宁水政[2007]8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03.19 【实施日期】2007.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宁水政[2007]84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利工程水费处: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水行政法规。《条例》的发布实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解决我市水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撑。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该部《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随着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水资源被大量消耗,废、污水大量排放,带来了水污染和水环境问题。目前,我市已不存在一类水,二、三类水也只限于少数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逐步显现。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重视和关心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制定了“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发展方针,提出了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条例》适应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吸收了我市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把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市的治水方针、政策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突出了水功能区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

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老山景区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加强老山景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山景区(以下称景区),是指以老山森林公园为主体的区域以及周边地区,具体范围是:东至景区规划路、京沪铁路支线;南至沿山大道;西至宁合高速、京沪高铁;北至汤泉规划路、江星桥路、宁连高速。 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景区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浦口区人民政府设立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景区开展公益林培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相改造等,

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保护、景区建设等扶持政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为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浦口区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公益林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景区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景区规划应当突出景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生态保护和地方特色,合理设定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合理划定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并明确控制指标。 第九条浦口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市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当与景区规划相协调,并征求浦口区人民政府意见。 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编制镇规划,在景区范围内的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其他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景区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植被资源丰富,具有生态涵养、动植物栖息地等功能的山林地区,应当划定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森林防护、珍稀动植物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公共交通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设施。 外围保护区内,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自然条件建设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但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其选址、体量、高度、风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doc

#分类号=42201 d32a240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5 #实施时间=19900618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城市规划 #文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西安城墙保护历史

城墙保护 3000多年的建城史,1100多年的建都史……辉煌的历史成就了西安今天的多姿神韵。而千百年来,深深扎根于这座城市的古城墙则比斗转星移的岁月更令人感动和感慨,也无疑成为这座帝王之都最富有象征意义的标志,保护住了包括城墙在内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也就保住了我们的根。西安城墙是固化的历史,更是鲜活的人文,不仅仅是生活在这里的西安人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古城墙情结,中外游人来西安,大都要登临古城墙。 1300多年的王朝更替,已经将中世纪最伟大的都城湮没,但是当我们拨开覆盖在历史上的烟尘,依然清晰可见唐长安城喧嚣的轮廓。明洪武三年至洪武十一年(公元1370—1378年),西安城墙在唐皇城的基础上扩建而成。城墙平面为东西向的长方形,周长13.74公里,其中,南、北垣长约4.2公里,东、西垣长约2.65公里,全城面积为11.9平方公里,墙外有宽约20米,深约10米的护城河环绕。西安城墙四面各设城门一座,东门名曰长乐门、南门名曰永宁门、西门名曰安定门、北门名曰安远门,城门之外建有与城墙相连接的瓮城,城门和瓮城之上分别建有城楼和箭楼一座,瓮城外建有月城,月城上建有控制吊桥的闸楼,为“城三重,楼三重”的建筑格局。 民国时期,为了修建西安火车站,拆除了现在尚德门至尚俭门段的城墙。同时,因为城市交通的需要,新劵了南城墙的勿幕门(小南门),东城墙的中山门(小东门)。开辟了玉祥门豁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3年前,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新劵了和平门,南门两侧

门洞。开辟了东门、西门、北门三门两侧的豁口,建国路豁口、文艺路豁口、保吉巷豁口、红光路豁口、小北门豁口、东五路豁口、尚德路豁口。 1958年6月,全国拆墙运动热火朝天。北京在拆、南京在拆,西安市人民委员会也作出拆除城墙的决定,消息不胫而走,市民们早已开始了自发的毁城运动,城墙上的垛墙、敌台以及城四角的角台,毁于旦夕。城墙墙体被挖断了两处,近两万平方米的外墙青砖流落民间。 1958年9月,西安市委向省委请示认为,西安城墙可以不予保留,今后总的方向是拆,只保存几个城门楼子。10月,陕西省委复函表示“原则同意”。1959年夏秋之交的一天夜里,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习仲勋打电话给文化部,说北京城墙保不住了,要赶快把西安城墙保下来。文化部连夜赶出了一份关于西安城墙的资料递到国务院。同年9月,西安市收到了《国务院关于保护西安城墙》的通知,通知附上了文化部关于建议保护西安城墙的报告。1961年3月4日,西安城墙终于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时间流转到上世纪70年代,一场“深挖洞,广积粮”的政治运动之风席卷全国,关于西安城墙的存废之争又一次被提上日程,古城墙再度告急。时任西安市革委会基建办公室城建处处长的张景沸站了出来,他在解放之初曾参与制订了西安第一个城市总体规划,将包括古城墙在内的诸多古建筑、古遗址纳入保护规划。张景沸以此为保护城墙据理力争,与此同时,一些西安的老文物工作者们也积极奔走,为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一、国家级 1.中共中央委员会 2.中央政治局 3.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4.全国人大常委会 5.国务院 6.全国政协 7.中央军委 二、副国级 1.中央纪委 2.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部级 党内: 1.中央办公厅 2.中央政法委员会 3.中央组织部 4.中央宣传部 5.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6.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7.中央对外联络部

8.中央政策研究室 9.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 12.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4.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1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6.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17.xx事务治理局 18.xx工作委员会 19.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中央党校 21.中央文献研究室 22.中央党史研究室 23.主席办公厅 国务院: 1.外交部 2.国防部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教育部 5.科学技术部

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公安部 9.国家平安部 10.监察部 13.财政部 14.人事部 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6.国土资源部 17.建设部 18.铁道部 19.交通部 20.信息产业部 21.水利部 22.农业部 23.商务部 24.文化部 25.卫生部 2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中国人民银行 28.审计署

2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0.海关总署 31.国家税务总局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9.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0.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1.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3.国务院研究室 44.新华通讯社 45.中国科学院 46.中国社会科学院 47.中国工程院 48.国家行政学院 4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50.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51.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批准部门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 2020.09.25 发布日期 : 2020.10.13 实施日期 : 2021.01.01 时效性 :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 水资源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20年8月13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四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章安全和维护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以下称供节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节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供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确保安全、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节水工作的领导,将供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水质检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保障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节水工作;负责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有条件的区域、场所应当提高供水设施标准,逐步实现饮用水达到直饮水标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供节水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意识。 对在供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和建议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和建议 发布时间:2008-07-10 作者:文史办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和建议 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 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在朱晓进、俞明副主席带领下,对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民盟南京市委、民进南京市委、农工党南京市委、致公党南京市委、九三学社南京市委的领导同志参加了视察活动。现将视察所得报告如下: 一、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近年来,南京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一)以经费投入为标志的政府重视 经费投入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物质保证。这几年,公共财政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二)以协调配合为标志的部门共识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这些年,相关部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明显提高。规划部门在规划制订、项目审批方面,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方面,建设、财政部门在资金投入方面,公安部门在防范打击方面,与文物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国土、园林、旅游等部门及区县政府积极支持。政府各部门之间逐步形成共识,为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以舆论监督为标志的社会关注 社会公众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多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调研、视察等方式,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通过建言献策,广大市民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等渠道,积极参与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来。不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实施与推进,许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防范与制止,都是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推动、批评、监督分不开的。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基础。 经过以政府为主导、公众为主体的全社会共同努力,南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出现新的亮点。 明孝陵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明城墙列入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明城墙周边环境整治获国家“最佳人居环境奖”; 云锦制造工艺列入中国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预备名录; 中山陵的环境整治与建设,长江路文化一条街的建设,1912街区在民国建筑利用方面的探索,晨光1865产业园在工业遗产利用方面的探索,白鹭洲公园的改造,石头城遗址公园的建设,龙江宝船遗址公园的建设,南捕厅历史街区的建设,江宁织造府遗址的建设,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建设,阅江楼的建设,浡泥国王墓的保护和周边环境整治,江宁上坊东吴早期大墓的保护等,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一致肯定; 三项考古成果列入全国年度考古十大新发现,三项考古成果进入年度提名; 南京民俗馆的“金陵风韵”展,南京市博物馆的“龙虎系列”展(包括反映南京历史文化的“龙蟠虎踞”展、反映今日南京的“龙腾虎跃”展、反映南京地下文物的“藏龙卧虎”展、反映馆藏精品的“龙吟虎啸”展),中国科学院南京古生物研究所的“生命进化史”展等,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做减法、新区做加法”的城市发展总体思路,为南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2002年,老城中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是河西地区的近20倍,到2007年,已不足2倍。 总的来说,由于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功努力,南京基本保持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古都格局及其所依托的山水环境,较好地控制了老城“近墙低、远墙高,中间高、周边低,城北高、城南低”的总体空间形态,历史文化街区绝大部分得到保护,文保单位、重要近现代建筑得到立法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对象不断拓展,若干已经消失的标志性历史文化景观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正在多元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得到重视。面对当前以文化建设为核心的城市竞争,古都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长江岸线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统筹、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江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综合治理目标,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沿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反长江岸线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沿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环境整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水务、发展和改革、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卫生计生、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成,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七条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应当制定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依法保护长江岸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环境、景观和各项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长江岸线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利用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XX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体会

《XX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体会 XXX年下半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泰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XX年11月,泰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研究确定,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列入XX 年度立法计划,并明确由泰州市水利局牵头起草。历经8个月,泰州市首部实体法正式出台。XX年6月30日经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泰州是一座“水城”,水域面积约占全市总面积的%,水对泰州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泰州市在水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从泰州市实际出发,制定《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能够解决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为推进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泰州市绿色发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方面

责任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保护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对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农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对地下水保护、河道轮浚、护坡护岸保护、重点水域的保护等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针对前面章节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活动设置了相应的处罚。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特色主要有: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市、县级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类开发区承担水环境属地保护责任。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区域环境综合管理,鼓励政府对水环境治理和保护进行市场化运作。 二是强调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明确了市、县级市政府共同实施专项规划,实现长江作为饮用水源在泰州市的全覆盖,以立法形式解决了兴化地区至今喝不上长江水的问题。《条例》详细列举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和活动,特别禁止了

南京明城墙的保护与开发

南京明城墙的保护与开发几千年的历史沧桑给悠悠中华留下一份深沉的底蕴,在璀璨的中华文明中,南京以其独特的视角吐呐着那份繁华与稳重! 早时吟诵“山围故国周遭在,潮打空城寂寞回。淮水东边旧时月,夜深还这首《石头城》时,南京就让我有了无限暇想。长大后更觉其与众不同。 十朝金粉给南京的气质抹上了一层奇异的色彩,浓厚的历史积淀更增添了它的韵味。南京不同于其它古都:别的古都,把历史浓缩到宫殿;而南京则是把历史溶解于自然。它依山傍水,气势开阔,有“春游牛首烟岚、夏赏钟阜晴云、秋登栖霞胜境、冬观石城霁雪”等种种胜景。而我认为最负胜名的当首推南京古城墙。 南京明城墙是明太祖朱元璋(1328-1398)定都南京的产物和象征,是中国历史上唯—建造在江南的统一全国的都城城墙。 它始建于元末至正二十六年(即公元1366年),建成于明洪武十五年(即公元1386年),历时21年之久。从内到外由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四重城墙构成。其中,南京京城墙,不循古代都城取方形或者矩形的旧制,设计思想独特、建造工艺精湛、规模恢弘雄壮,在钟灵毓秀的南京山水之间,蜿蜒盘桓达33.676公里,比首都北京

的古城墙还长出0.776公里。而南京古城墙的外廓城周长则为60公里。 数百年的沧桑,宫城、皇城、外廓三圈城墙已毁坏殆尽,惟有高大的京城墙,除城门等木构建筑不复存在,城墙依然屹立。所以,现在通常所称的“南京城墙”、“南京明城墙”即指京城墙。 南京的城墙,为我国古代军事防御设施、城垣建造技术集大成之作。无论历史价值、观赏价值、考古价值以及建筑设计、规模、功能等诸方面,国内外城墙都无法与之比拟,可谓是继我国秦长城之后的又一历史奇观。 早在公元前472年,越王勾践灭吴之后,企图进一步吞并楚国,他看中了位于现在南京中华门的长干里一带,召见他的谋士范蠡监理建城,定名“越城”,又叫“范蠡”城。当时的“越城”很小,城周只有1公里又80步,占地面积也只有6万平方米,称作“越台”。到了公元前333年,楚威王灭越,又在南京清凉山(又叫石头山)筑城,称为“金陵邑”,这也是南京又称“金陵”、“石头城”的来历。到了公元前211年,孙权又在金陵邑故址构筑“石头城”,即今日南京的重要历史遗存“鬼脸城”,这是当时的军事要塞,它依山为城,因江为池,地势十分险要。 当然,南京十朝建都史中最辉煌的一页当数元末至正二十六年,明太祖朱元璋攻占南京后开始建造的明城墙。它东连石头城,南贯秦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2-08-23 ]本文已被浏览过8454 次字号:大、中、小(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 (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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