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制定 2012

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

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

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

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

经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

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圈圩及其他减少水库的库容;

(二)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三)在大坝上建造建筑物、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或者影响大坝安全的其他设施;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大坝顶上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或者超重车辆;

(六)堆放、存贮、倾倒、掩埋废弃物;

(七)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八)在水库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和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正常蓄水位边线距离校核洪水位边线不足一百米的,正常蓄水位边线向外一百米内禁

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前两款规定区域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的,应当预留进入水库管理范围的公

共通道。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五百米;

(二)小(1)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三百米;

(三)小(2)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二百米。

第十三条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确定政府负责人为水库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水库主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未达到防洪设计标准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核定汛期限制水位,降等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抢险方案;

(二)有轻度漏水、滑坡、沉陷、断裂等情形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观测,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需要降等运行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鉴定为严重病险水库的,不得蓄水,停止使用;需要报废的,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未注册登记水库的主管单位应当落实水库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大坝、泄洪和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和管理标志。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文观测、水质监测设施和通信系统。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应当建立自动测报、分析、洪水调度系统。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超限蓄水。

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第二十条水库在死水位以上汛期限制水位以下运行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养殖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水库管理单位正常调水。

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水库应当根据水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实际需要划定水功能区,水库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库水功能区的要求。

水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保护目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开发利用水库,应当遵守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保证水库安全运行和正常蓄供水,维护水库生态环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协议

中应当明确开发利用项目、期限和收益分配等。

水库管理单位利用水库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

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符合依法批准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鼓励天然养殖,减少水体污染。

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第二十四条水库开发利用不得缩小汇水面积。禁止擅自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筑坝围田、拦水蓄水、开沟截流、设置取水口、埋设引水管道等行为。

扩大水库汇水面积或者改变汇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

保水库大坝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在水库集水区域内依法设立水库生态保护带,并将其范围向社会公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应

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产、生活污水对水库的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对主要入库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生态

恢复。

第二十八条水库集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不得排入水库。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在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各种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城市发展预留水源地或者应急水源地,法律法规另有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水库风景区

第三十条水库风景区是指以水库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批准设立的水利风景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库风景区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和改善风景区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促进水库合理利用。

水库风景区内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水库保护管理和水库风景区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风景区的监督管理。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水库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库风景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库开发利

用规划,明确水库风景区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

态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库风景区总体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

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水库风景区的建设和利用应当符合总体规划,与水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相结合。

在水库风景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经依法批准。

第三十五条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和保护制度。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卫生、消防、救护等安全保障设施,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库安全运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

区域按照有关生态和美化等要求修复植被、处理垃圾和污水。

第三十六条在金牛湖等水库风景区举办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应当对水库安全和水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利用金牛湖等水库风景区进行体育训练、体育竞赛、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水库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措施,合理设置活动设施,并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不得在水库水域内清洗有关器械和设备。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水上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水库的管理维护、安全运行、合理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依法查处违法

行为;

(三)指导防汛、抗洪、抗旱和水库调度工作,依法调处水事纠纷;

(四)加强对水库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五)编制水库名册,公布水库主管单位;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水库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完善水库防洪设施、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三)对水库管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水库管理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程检查和

观测工作;

(二)保证水库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及时报告雨情、水情和工程安全状况,执行水库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汛抗洪指令;

(四)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进行预估,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

巡查。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突发事件时,水库现场负责人应当向防汛防旱指

挥机构紧急报警,并按照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措施。

第四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辖区内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

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重点督办。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注册登记水库落实安全责任和防汛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未注册登记水库的保护和

管理,完善水库工程设施和管理设施,在水库注册登记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水库安全运行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水库集水区域内建设项目影响水库汇水量以及污染水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搬迁或者关闭。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一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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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篇一: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附件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 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 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第二章申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指导、监 督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并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第十一条对具有申报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遗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按照世界遗产申报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 申报的资源调查、价值评估和文本编制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筛选、评估论证后,列入四川省世界遗产 预备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章规划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制定 2012 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 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 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 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 经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 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金沙海棠数字化社区建设概述XQ

中房金沙海棠数字化社区建设概述 (增加目录) 1、中房金沙海棠数字化社区的设计目标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06年第8号(总第95号)公告,《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列国家标准获得批准,并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为中房金沙海棠建筑群的数字化建设,提出了可遵循的规范标准及新的要求。 数字化社区,就是通过数字化信息将管理、服务的提供者与每个住户实现有机连接的社区。这种数字化的网络系统,使社会化信息提供者、社区的管理者与住户之间可以实时地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交互,由于现代网络浏览器的先进性以及多态的表现性,加上各种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从而营造出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社区。 数字化社区通过一个数字化的平台,比传统社区的提供更加有效的管理、更加丰富的文化、更加全面的服务。实现一个环境优雅、设施齐全、生活方便、居住安全的环境。 在数字化社区中,必需引入物业管理数字化应用的基本思想,即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科技,实现物业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数字化物业以建筑及社区智能化系统为功能支撑,将建筑及社区智能化系统的实时监控信息和自动化控制能力融入数字化物业管理的运营中,提高物业管理的集成性、交互性和动态性。数字化物业基于信息网络化特征,可以实现异地远程的分布式管理模式,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对各物业管理楼盘实施集中和分布的监视与控制、

信息交互与共享,并保持数据的一致性。提高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和高效率,以及降低物业管理的运营成本。 物业管理数字化应用信息集成的实质:就是建立一个以数字化物业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平台。将物业管理应用、智能化系统功能与多样化增值服务相关的各种数据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在数据库集成的层面上将各系统数据库无缝地统一在应用的框架平台下,并按数字化物业管理的运营需求进行数据的连接、处理和共享,并保持数据的一致性。达到数字化物业管理总体服务的目标。 物业管理数字化应用网络融合系指:电话网、电视网、宽带接入网、以及控制网所传输信息与数据的互联互通。特别要注重在建筑及社区内实现控制网与信息网的融合,将控制网中的自动化监控信息汇入信息网络,通过建筑及社区宽带接入网传输到数字化物业管理信息集成平台和应用服务数据库中。 因此,在中房金沙海棠的数字化社区建设中,我们重点需实现以下建设目标: 1) 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化与智能化住宅社区; 2)搭建数字社区综合信息与服务集成平台; 3) 应用智能化技术实现数字社区建筑技术节能,建设高效率的超大型节能社区; 4) 通过设计、系统设备选型、工程实施和系统运行管理,创建智能化系统工程控制投资成本和提高系统运营效率的双效益住宅社区; 5) 达到国家建设部“数字社区示范工程”的标准。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 (20130818第4) 引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理利用雨水和控制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排水管网负荷,修复水文环境,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使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有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GB50400-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标准、规范,结合《省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批准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

南京市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等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导则的编写和技术支持。 1 总则 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等。 1.2雨水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应和主体工程相关的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排水设计、防洪设计等专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1.4建设单位报送规划等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线综合方案中,应当含有雨水利用工程方案;报请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验时,应当依据本导则落实好相关要求。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 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宁水政[2007]8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03.19 【实施日期】2007.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宁水政[2007]84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利工程水费处: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水行政法规。《条例》的发布实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解决我市水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撑。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该部《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随着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水资源被大量消耗,废、污水大量排放,带来了水污染和水环境问题。目前,我市已不存在一类水,二、三类水也只限于少数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逐步显现。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重视和关心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制定了“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发展方针,提出了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条例》适应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吸收了我市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把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市的治水方针、政策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突出了水功能区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

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老山景区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加强老山景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山景区(以下称景区),是指以老山森林公园为主体的区域以及周边地区,具体范围是:东至景区规划路、京沪铁路支线;南至沿山大道;西至宁合高速、京沪高铁;北至汤泉规划路、江星桥路、宁连高速。 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景区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浦口区人民政府设立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景区开展公益林培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相改造等,

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保护、景区建设等扶持政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为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浦口区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公益林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景区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景区规划应当突出景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生态保护和地方特色,合理设定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合理划定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并明确控制指标。 第九条浦口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市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当与景区规划相协调,并征求浦口区人民政府意见。 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编制镇规划,在景区范围内的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其他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景区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植被资源丰富,具有生态涵养、动植物栖息地等功能的山林地区,应当划定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森林防护、珍稀动植物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公共交通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设施。 外围保护区内,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自然条件建设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但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其选址、体量、高度、风

数字化社区管理平台系统

统一整合十多个社会管理主要职能部门各类资源和条块力量,构建多样化的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 系统建设依照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将建设四大平台,分别为管理平台、数据平台、服务平台、监控平台。以上平台建设必须满足,后期搭载至软件园云计算的要求。管理平台包括:公共设施的增加、维护、更换等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居民的管理;区内企业、工商户、餐饮娱乐等组织机构的管理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并达到管理职能便利化、流程科学化。服务平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全方位服务平台,开展查询、咨询、办事、诉求、关爱五大类服务,形成社区与居民沟通渠道畅通、服务内容全面的良性互动,逐步打造成为社区服务的窗口、居民生活的帮手。监控平台:与派出所进行联动,对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数据平台:作为整个系统的基础,无论是设施数据还是居民数据,摆脱以往按部门采集,各部门数据相对独立,无法共享等弊端。建立通过多方采集、多方比对、更新及时,可靠性高的“共享信息池”。 1、管理平台 主要是建立“社管系统”。“社管系统”是以短信、彩信、WAP、客户端等方式实现企业内部办公、对外政务处理与服务的行业应用产品,是推动短信、彩信、WAP成为社管系统新的通讯和沟通方式,实现社区管理人员与居民、工作站之间信息的实时交互,实现移动办公的应用系统。通过“社管系统”平台的搭建,推动社区信息化及和谐家园、和谐社区的落实工作。“社管系统”利用统一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短信、彩信、WAP、3W交互方式的群发、查询、定制业务,为智能信息化和谐社区综合应用提供解决方案,能够让更多的居民用户参与体验信息化产品带来的便利和人性化服务。社管通平台建成之后,可每天通过该管理平台,定期给业主发送相关社区通告及温馨提示,能够大大提高社管的工作效率。业主也可以通过“社管系统”平台查询物管费、停车费等,有效解决业主和物管之间的沟通难题。同时可将信息服务延伸至民生信息领域,为社区业主搭载多样化的民生信息,如水、电、气、医保、社保等的定制或查询功能,提供手机钱包、积分兑换、银行代扣等附加服务领域。 2、数据平台 (1)建立人口管理系统 对辖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特殊人口实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方式方法,对个人基本信息、户籍信息、分类信息等进行有效整合和归纳整理,实现人口信息的自动分类、自动检索、自动统计、自动纠错等功能。 (2)设立组织机构子系统 根据实际管理层级和结构,系统需创新性设计社区-小区-楼宇-家庭的层级管理模式,真正做到管理精准、服务到位。 像计生、党建、综治、民政、劳动保障等都按照社区工作流程,设立相应的数据录入系统,对辖区人口实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方式方法,对个人基本信息、户籍信息、分类信息等进行有效整合和归纳整理,实现各种信息的自动分类、自动检索、自动统计、自动纠错等功能,使社区能有针对性开展各类工作。 (3)评价考核子系统 为保证新模式下社会管理的健康运行,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水平,需要建立社会管理综合考核系统。通过一整套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对社会管理的各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3、服务平台 (1)自助缴费子系统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字体大小:(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保护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doc

#分类号=42201 d32a240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5 #实施时间=19900618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城市规划 #文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西安城墙保护历史

城墙保护 3000多年的建城史,1100多年的建都史……辉煌的历史成就了西安今天的多姿神韵。而千百年来,深深扎根于这座城市的古城墙则比斗转星移的岁月更令人感动和感慨,也无疑成为这座帝王之都最富有象征意义的标志,保护住了包括城墙在内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也就保住了我们的根。西安城墙是固化的历史,更是鲜活的人文,不仅仅是生活在这里的西安人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古城墙情结,中外游人来西安,大都要登临古城墙。 1300多年的王朝更替,已经将中世纪最伟大的都城湮没,但是当我们拨开覆盖在历史上的烟尘,依然清晰可见唐长安城喧嚣的轮廓。明洪武三年至洪武十一年(公元1370—1378年),西安城墙在唐皇城的基础上扩建而成。城墙平面为东西向的长方形,周长13.74公里,其中,南、北垣长约4.2公里,东、西垣长约2.65公里,全城面积为11.9平方公里,墙外有宽约20米,深约10米的护城河环绕。西安城墙四面各设城门一座,东门名曰长乐门、南门名曰永宁门、西门名曰安定门、北门名曰安远门,城门之外建有与城墙相连接的瓮城,城门和瓮城之上分别建有城楼和箭楼一座,瓮城外建有月城,月城上建有控制吊桥的闸楼,为“城三重,楼三重”的建筑格局。 民国时期,为了修建西安火车站,拆除了现在尚德门至尚俭门段的城墙。同时,因为城市交通的需要,新劵了南城墙的勿幕门(小南门),东城墙的中山门(小东门)。开辟了玉祥门豁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3年前,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新劵了和平门,南门两侧

门洞。开辟了东门、西门、北门三门两侧的豁口,建国路豁口、文艺路豁口、保吉巷豁口、红光路豁口、小北门豁口、东五路豁口、尚德路豁口。 1958年6月,全国拆墙运动热火朝天。北京在拆、南京在拆,西安市人民委员会也作出拆除城墙的决定,消息不胫而走,市民们早已开始了自发的毁城运动,城墙上的垛墙、敌台以及城四角的角台,毁于旦夕。城墙墙体被挖断了两处,近两万平方米的外墙青砖流落民间。 1958年9月,西安市委向省委请示认为,西安城墙可以不予保留,今后总的方向是拆,只保存几个城门楼子。10月,陕西省委复函表示“原则同意”。1959年夏秋之交的一天夜里,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习仲勋打电话给文化部,说北京城墙保不住了,要赶快把西安城墙保下来。文化部连夜赶出了一份关于西安城墙的资料递到国务院。同年9月,西安市收到了《国务院关于保护西安城墙》的通知,通知附上了文化部关于建议保护西安城墙的报告。1961年3月4日,西安城墙终于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时间流转到上世纪70年代,一场“深挖洞,广积粮”的政治运动之风席卷全国,关于西安城墙的存废之争又一次被提上日程,古城墙再度告急。时任西安市革委会基建办公室城建处处长的张景沸站了出来,他在解放之初曾参与制订了西安第一个城市总体规划,将包括古城墙在内的诸多古建筑、古遗址纳入保护规划。张景沸以此为保护城墙据理力争,与此同时,一些西安的老文物工作者们也积极奔走,为

浅谈数字社区建设方案

浅谈数字社区建设方案 [摘要]数字化社区是利用现代传感技术、数字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数字信息处理技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实现社区各种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显示和高度集成共享,实现社区和家庭各种机电设备和安防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监控,实现社区生活与工作安全、舒适、高效的城市社区。可以看出,数字社区是数字城市的单元节点,数字社区的建设是数字城市设的基础。 【关键词】数字社区;网络;服务 引言 随着网络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数字化社区的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数字住宅和数字小区可以使住户通过网络就可以足不出户实现购物、娱乐、教育、沟通交流、医疗等一切生活需求。 1、项目背景与现状分析 “数字化社区”是指运用各种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为政府、物业服务机构、居民和各种中介组织之间搭建互动交流及服务的网络平台。“数字化社区”的核心是信息资源的整合以及各政府职能部门、社区基层管理机构、社区居民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的搭建。从而,使社会化信息提供者、社区的管理者与住户之间可以实时地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交互。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表现方式的多样化,加上各种网络多媒体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从而营造出一个丰富多彩、便捷高效的虚拟社区。 前期建设包括社区VNP网络及社区综合管理系统、社区网站等三部分建设。在网站建设方面,完成社区门户网站和试点社区的子网站建设,包括栏目设置和信息录入,分别对各社区信息员进行了系统化培训。 2、建设目标 2.1社区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信息网络,为分散在不同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家庭和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以实现信息的充分交流和共享。将数字社区建设规划为以下四个重点:1、区级数据中心建设;2、电子信息屏和触摸屏建设;3、公共信息亭建设;4、呼叫中心建设。 2.2建设思路:按照区民政局提出的“321”建设思路,推进社区信息化的发展,即通过电话、电脑、电视三种方式,建设电子信息屏和电子触摸屏,实施一个项目:社区呼叫中心,简称“三电、两屏、一中心”;并完成信息救助中心的试点建设。 2.3亮点建设:将对社区低保户、独居老人的信息救助服务、便民服务中心、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批准部门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 2020.09.25 发布日期 : 2020.10.13 实施日期 : 2021.01.01 时效性 :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 水资源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20年8月13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四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章安全和维护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以下称供节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节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供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确保安全、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节水工作的领导,将供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水质检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保障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节水工作;负责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有条件的区域、场所应当提高供水设施标准,逐步实现饮用水达到直饮水标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供节水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意识。 对在供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审定版)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下列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一)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 (二)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和建议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和建议 发布时间:2008-07-10 作者:文史办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和建议 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 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在朱晓进、俞明副主席带领下,对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民盟南京市委、民进南京市委、农工党南京市委、致公党南京市委、九三学社南京市委的领导同志参加了视察活动。现将视察所得报告如下: 一、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近年来,南京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一)以经费投入为标志的政府重视 经费投入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物质保证。这几年,公共财政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二)以协调配合为标志的部门共识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这些年,相关部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明显提高。规划部门在规划制订、项目审批方面,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方面,建设、财政部门在资金投入方面,公安部门在防范打击方面,与文物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国土、园林、旅游等部门及区县政府积极支持。政府各部门之间逐步形成共识,为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以舆论监督为标志的社会关注 社会公众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多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调研、视察等方式,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通过建言献策,广大市民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等渠道,积极参与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来。不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实施与推进,许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防范与制止,都是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推动、批评、监督分不开的。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基础。 经过以政府为主导、公众为主体的全社会共同努力,南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出现新的亮点。 明孝陵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明城墙列入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明城墙周边环境整治获国家“最佳人居环境奖”; 云锦制造工艺列入中国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预备名录; 中山陵的环境整治与建设,长江路文化一条街的建设,1912街区在民国建筑利用方面的探索,晨光1865产业园在工业遗产利用方面的探索,白鹭洲公园的改造,石头城遗址公园的建设,龙江宝船遗址公园的建设,南捕厅历史街区的建设,江宁织造府遗址的建设,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建设,阅江楼的建设,浡泥国王墓的保护和周边环境整治,江宁上坊东吴早期大墓的保护等,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一致肯定; 三项考古成果列入全国年度考古十大新发现,三项考古成果进入年度提名; 南京民俗馆的“金陵风韵”展,南京市博物馆的“龙虎系列”展(包括反映南京历史文化的“龙蟠虎踞”展、反映今日南京的“龙腾虎跃”展、反映南京地下文物的“藏龙卧虎”展、反映馆藏精品的“龙吟虎啸”展),中国科学院南京古生物研究所的“生命进化史”展等,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做减法、新区做加法”的城市发展总体思路,为南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2002年,老城中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是河西地区的近20倍,到2007年,已不足2倍。 总的来说,由于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功努力,南京基本保持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古都格局及其所依托的山水环境,较好地控制了老城“近墙低、远墙高,中间高、周边低,城北高、城南低”的总体空间形态,历史文化街区绝大部分得到保护,文保单位、重要近现代建筑得到立法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对象不断拓展,若干已经消失的标志性历史文化景观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正在多元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得到重视。面对当前以文化建设为核心的城市竞争,古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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