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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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与李岳山、尹海枝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与李岳山、尹海枝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与李岳山、尹海枝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晋06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玉宝郭明霞智秀兰【审理法官】周玉宝郭明霞智秀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李岳山;尹海枝【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李岳山尹海枝【当事人-个人】李岳山尹海枝【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周学礼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刘明伟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学礼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刘明伟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学礼刘明伟【代理律所】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被告】李岳山;尹海枝【本院观点】被告从财政局李大煤矿账户扣缴的滞纳金应依法返回财政局李大煤矿账户,二原告应按行政机关的规定履行行政审批程序领取款项,本院不宜直接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1、二原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罚款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扣押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2015年3月20日作出(141)晋国银00149333《税收缴款书》征收增值税款2955399.10元,同日作出(141)晋国银00149334《税收缴款书》,加收增值税税款滞纳金2646413.92元。

并将以上款项于2015年3月24日从李大煤矿在朔州市朔城区财政局账户上扣缴后进入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二原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二原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主体适格,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论文摘要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独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特别是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除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少数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

因此,有必要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加以规范,以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等三大特性。

根据执行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强制扣缴、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和强制拍卖、变价抵缴。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也是税务行政手段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二者有所不同。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限模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问等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一般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也没有统一的规程可参照,因此,应当做到第一、明确强制执行程序;第二、强化执行手段;第三提高税务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

关键词:税务强制执行税务保全法律意识执法水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在行政法理论中,将行政强制划分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采取的追缴欠税、罚款和其他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本文将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和义务,以及纳税人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四个主要步骤: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强制执行的实施、执行结果的履行和相关救济措施的申请。

1. 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开始之前,税务部门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税务部门会核实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罚款事实,并计算出相应的欠税金额和罚款数额。

其次,税务部门会向纳税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欠税和罚款。

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时缴纳,税务部门将进入下一步的强制执行程序。

2. 强制执行的实施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等措施。

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确保其不得以财产抵扣或转移财产逃避偿还欠税的责任。

同时,税务部门还可以扣押纳税人的货物、车辆等财物,以保障其履行欠税义务。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账户,限制其资金的流动性。

在必要情况下,税务部门还可以划拨纳税人的财产,将其变卖以偿还欠税。

3. 执行结果的履行在行政强制执行结束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如缴纳欠税和罚款等。

同时,税务部门也有责任及时解除对纳税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

4. 相关救济措施的申请纳税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税务部门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相关救济。

同时,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减免罚款、分期缴纳欠税等救济措施。

三、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特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威性: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征收的权力机关,其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地税规[2010]11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11号)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

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阻止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非强制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范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范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是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过程中,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

近年来,随着税务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加强,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已成为税务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多种风险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税务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对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发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实施主体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给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带来风险。

(三)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涉及的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包括企业逃税、避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社会舆论、媒体报道等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都会对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三、应对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为规范税务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明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考核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优化社会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企业逃税、避税、抗税等行为。

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批报告

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批报告

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批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为了有效解决拖欠税款问题,特向贵税务局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案情概述根据我公司的财务记录,发现某客户拖欠了我公司约100万元的税款。

该客户在过去一年里一直未按时缴纳税款,我公司也曾多次催促但未见效果。

考虑到我公司经营压力增大,无法继续容忍该客户的不诚信行为,因此决定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二、申请依据及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我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履行了纳税义务,但该客户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属于拒不缴纳税款行为,应予以强制执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7条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纳税人拒不履行支付税款等税收义务,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税务机关单独决定,关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除法定职责外,还具有适当自由裁量权。

”我公司认为,该客户的拖欠行为已经属于“特定情形”,因此有充分理由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三、申请步骤及计划1. 提交申请材料:我公司将会向贵税务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涉案客户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账目等),以及我公司的纳税记录等。

2. 高效协调沟通:我公司将与贵税务局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补充证据和信息,并协助税务局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力求加快执行进程。

3. 严格依法进行执行:一旦贵税务局批准了我公司的申请,我们将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并确保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4. 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我公司将与相关执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

四、预期效果及风险评估1. 预期效果:通过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我公司期望能够有效解决该客户的拖欠税款问题,维护我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并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促进税收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强制 执行所 得的款项 应当上交 国库或 者划入财 政专户 ,任 何行 政机关 或个人不 得以任何 形式截 留、私分 或变相 私 分。 金融机 构根据行 政机关的 要求将 款项划转 国库或 划入 财政 专户之 外的账户 的,也应 承担法 律责任。
当事 人在法 定期限内 不申请 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 政诉讼 ,又 不履 行行政 决定的, 没有行 政强制执 行权的行 政机关 可以 自行 政诉讼 期限届满 之日起 3个月内 ,依法 申请人民 法院 强制 执行。
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
行政 机关申 请人民法 院强制 执行前, 应当催告 当事人 履行 义务 。催告 书送达1 0日后 当事人 仍未履行 义务的, 行政机 关可 以向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
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概 念:税收 保全是指 税务机 关为保障 税款征 收,依法 对从 事 生产、经 营纳税人 的财物 实施暂时 性控制 的行为。 属于 行 政强制措 施的范畴 。
合法 性原则
行政 强制由 行政机关 实施, 特殊情况 下可由法 律、行 政法 规授 权的具 有管理公 共事务 职能的组 织实施; 行政强 制不 得委 托实施 。
行政 强制的 设定和实 施应当 适当。采 用非强制 手段可 以达 到行 政管理 目的的, 不得设 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
设定 行政强 制应当合 理、适 当。行政 强制的设 定需要 在保 障行 政效率 和保护公 民权力 之间寻求 平衡。行 政管理 既不 能过 于依赖 行政强制 ,以免 不必要的 行政强制 侵害公 民权 利; 也不能 一味排斥 行政强 制,影响 公共秩序 的正常 运 行。
当 事人对 行政机关 实施行 政强制, 享有陈述 权、申 辩权; 有 权依法 申请行政 复议或 提起行政 诉讼;因 行政机 关或人 民 法院违 法实施行 政强制 受到损害 的,有权 依法要 求赔 偿。

个税申报后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

个税申报后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

个税申报后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的收入,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税收收入功能。

在纳税人完成个税申报后,有时候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本文将探讨个税申报后如何处理此类情况。

一、了解税务行政强制的定义和种类税务行政强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强制缴款、强制控制、强制查封、强制扣押、强制拍卖等。

了解这些措施的定义和特点,有助于个人在遇到税务行政强制时能够正确对待,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工作在税务机关对个人进行税务行政强制时,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对于强制缴款的情况,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

对于其他强制措施,个人应协助税务机关完成必要的手续和程序。

三、及时申请相关减免或豁免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法合规申请相关的减免或豁免,以减轻税务行政强制带来的负担。

在申请减免或豁免时,个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解释,以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四、保留相关证据并寻求法律支持在税务行政强制过程中,个人应保留与纳税事项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证明、合同、发票等。

同时,个人可以寻求法律支持,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或会计师,以便帮助解决纠纷和争议。

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个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可以有效降低税务行政强制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时,个人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和解决方案。

六、积极改善个人税务合规管理为了避免类似的税务行政强制情况再次发生,个人应积极改善自身的税务合规管理,确保个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调整。

总结起来,个税申报后处理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需要个人对税务行政强制有一定的了解并作出积极的回应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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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 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 养的其他亲属。
征管法
相应法律责任
•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 个人及其所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 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 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 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关于“其他财产”的范围概括
1、指商品、货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如房地产。 2、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个人财产时,不 包括:(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和用品;(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无论是否生活必需品,如手机。 3、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 者一处以外的住房,无论价值多少,都不属于生活必 需品。(列举)
关于保全措施的三种类型
对象
1、简易程序 2、普通程序 3、特别程序
从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事 2、未办理报验凳记的 生 3、临时从事经营的

经 登记户 营

纳 税 登记户(针对纳税人以前 人 纳税期的纳税情况)
期限 15天内
纳税期
一般不超过 6个月
实施细则
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 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征管法
特别保全措施
•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 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 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 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 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 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 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 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 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 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
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
为。税收保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二)税收保全的适用


一般保全

收 保
简易保全


特别保全

征管法
一般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二)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
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
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强制手段及其分类
对权利的临时限制
对权利的处分
(一)限制性强制手段和处分性强制手段
(二)对人生的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先行告诫原则 (二)最小损失原则
应把握的要求:必要性 相称性 最小损失性 人性保障权
(三)救济原则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 为保障行政决定的顺利作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 实施临时性控制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执行、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手段和间接强制手段
第二节 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 二、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三、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四、实施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
重要事项
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
(一)税收保全的概念
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
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
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 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 (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的纳税人。
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 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 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 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 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 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 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 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征管法
简易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 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 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与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所谓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 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 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生、 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特征:
(一)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质 (二)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强制属于执行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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