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变更事项,包括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施工变更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 合理性原则:变更内容应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及时性原则:变更事项应及时处理,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4. 经济性原则:变更应考虑经济合理,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第二章变更类型第四条建设工程变更类型包括:1. 设计变更:因设计错误、设计优化等原因引起的变更。
2. 合同变更:因合同签订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调整合同内容的变更。
3. 施工变更:因施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等进行的变更。
第三章变更程序第五条变更程序如下:1. 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方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原因、内容、预期效果等。
2. 审核变更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等方面的审核。
3. 变更审批:经审核通过的变更申请,需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4. 实施变更:变更审批通过后,相关责任方按照变更内容执行变更。
5. 变更记录:对变更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变更原因、内容、实施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与权限第六条变更责任与权限:1. 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负责提出设计变更,并负责变更设计方案的审核。
2. 施工变更:施工单位负责提出施工变更,并负责实施变更。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进行监督,确保变更符合规定要求。
4. 业主单位:负责审批变更,并对变更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对变更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 变更申请的审核过程。
2. 变更实施过程。
3. 变更结果的评估。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 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1. 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 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 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 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 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 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 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 或降低施工成本) 、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青交建管[2014]436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特制定《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照本《细则》执行。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本金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的项目结合本实施细则按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四条省建管局负责本局公路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
局工程处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审核变更工程单价,做好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
局技术处负责组织编制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向省厅申报重大设计变更,对重大设计变更等需要邀请专家现场查看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各项目办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具体落实,组织分析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合同清单外单价,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汇总、统计及上报或审批等工作,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控制项目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有利于安全、低碳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对任何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复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应急抢险的除外);对未经审核的设计变更,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七条设计变更图纸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特殊情况经省建管局批准也可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部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投集团相关制度、【2017】9号领导班子会纪要,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工程变更的管理制度,可变可不变的项目不办理变更,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工程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标准、功能、材料、工艺、质量、构造、尺寸、指标及数量等做出修改和变动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方案不得实施。
第六条: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确认后,施工单位实施前,要及时(一般情况不超过一个月)对设计变更涉及造价增减进行评估,造价5万元以内至少由现场代表两人及部门经理批准;造价在5~50万之间的至少由分管领导批准;单项变更超合同价10%或造价在50~150万之间的,由公司相关会议批准;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应报集团公司相关会议批准。
(一)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现场签证申请时,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及时评估现场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加,先报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决策实施,导致造价增加2万元以内至少由现场代表两人签字确认;2~5万元之间至少由部门经理批准;5~10万元的至少由分管领导批准;单项施工签证超合同价10%或造价在10~50万元的,由公司相关会议研究批准;造价超过50万元的应报集团公司相关会议批准。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二0一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结合巴南广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确保和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过程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投资得到合理控制的总体要求。
1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0#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0#变更0#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0#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为了顺利推动0#变更编制工作,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图纸的差异,在计量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对应的清单号和单价,或是有清单号但没有单价的,新增清单细目单价采用临时单价的方式来进行0#变更的清理和汇总。
临时单价由公司决定,临时单价的替换按照新增单价程序办理。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2(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吉林公路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设计变更地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受理.设计变更建议书地格式、文件组成见附表一.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地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变更地设计内容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省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论证不充分,有权退回项目法人重新论证,必要时可直接委托专家组或有资质地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做平行论证.
第十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可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地勘察设计工作.
一般设计变更报批程序由项目法人确定.一般设计变更分为即办变更和非即办变更.
5.特大桥地建设、安装方案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工期发生重大变化地,大中桥地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地,小桥数量变化地;
6.隧道地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地,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地;
7.互通式立交地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以及服务标准降低地;
8.分离式立交包括通道桥数量发生变化地、结构型式发生变化及通行标准降低地;
㈠情况比较清楚,不需现场调查或论证地,审查部门按程序审批.
㈡情况复杂、工程量及资金额度变化巨大地,各审查部门例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审批;或由各参审部门组成现场核查组,根据核查结论提出审批意见;或由各参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审查论证,根据审查(或咨询)结论提出审批意见.
㈠公路建设项目地参建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地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地项目法人应向相应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㈡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地变更建议,其他参建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原设计单位可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提出地变更建议,原设计单位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变更设计原则、范围、分类、程序和管理,便于及时验工计价,调整设计概算,进行工程索赔和竣工清算,根据国家、行业、地方、股份公司、公司等单位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经理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三条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不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范围、项目等进行施工。
第二章变更设计组织机构第四条经理部成立工程变更设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变更设计策划、实施管理。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分管成本副经理、分管生产副经理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原则第五条变更设计是施工技术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变更设计文件不仅是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据,也是验工计价必不可少的资料;变更设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科学规律办事。
项目经理部指派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变更设计工作。
第六条变更设计既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体现技术先进、可行、优化的特点,又要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达到既节省投资、又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
在申报变更设计时,必须认真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以缩短工期、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和提高效益为变更设计申报的原则。
第七条在变更设计工作中,建设单位是关键,设计单位是主体。
应紧紧依靠建设单位,积极主动与设计单位配合,在监理单位大力支持下做好变更设计工作。
第八条变更设计必须“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范围第九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可申请变更设计。
第十条在设计文件审核、施工调查阶段,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申请变更设计。
(一)原设计与实际地形、地貌、墩台里程、断面高程不符。
(二)原设计有错。
(三)原设计考虑不周、设计中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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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1.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第六条按照工程变更设计的金额、结构、性质,分为三类变更,即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单个标段内的单项工程变更费用超过1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积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标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1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积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
11.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且投资变化满足本条第10款规定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量多面广,为便于分级管理,按变更增减金额再细分为以下五类变更:1.Ⅰ类变更: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变更(结构型式、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2.Ⅱ类变更: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10万到20万(含2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3.III类变更: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20万到50万(含5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4.Ⅳ类变更:变更增减金额在50万到100万(含100万元)的变更。
5.Ⅴ类变更:变更增减金额在100万以上的一般变更。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及审批权限第十条变更审批权限是指在变更方案正式形成前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的权限,按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划分,具体划分如下:1.重大设计变更及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经XX高速业主董事会审议后,报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2.一般设计变更,由XX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成立工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审批及把控,具体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工作由总工程师赵天伟牵头,工程部、计合部、安质部及相关人员参与,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邀请上级部门进行审查,对于一般变更增减金额的审批及负责权限如下:1.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工程设计变更由常务副总经理江春明负责。
2.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在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设计变更,请示总经理后,根据总经理意见执行。
3.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变更,须在总经理办公会上讨论,讨论通过后方可按会议决定执行。
4.单项增减金额增减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变更,须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变更依据第十一条变更依据种类有以下四种:1.业主下发的相关文件。
2.业主下发的变更通知书。
3.经具有审查权限人员或部门审查后形成的会议纪要。
4.经具有审查权限人员或部门审查后形成的现场会签单。
第十二条变更项目单价确定原则:1.清单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参照清单单价;无相同项目的参照其他标段相似项目单价;均无此目的按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编制单价确定,降造比例按10%计算。
2.新增材料价按变更发生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网》执行。
第六章变更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申请、审核和批复。
出紧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业主业主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必须有监理单位核实后的书面意见;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业主的变更可直接提出。
第十五条一般变更审批程序1.业主业主接到总监办审核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后,尽快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根据实际需要)等有关单位对变更建议进行调查核实。
审查论证工作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工程部负责变更内容的方案审查,计合部负责估算造价的审查。
2.审查论证后,应提交工程变更书面调查核实结论或审查论证报告,必要时组织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参加调查核实或审查论证的所有人员及被邀请专家(如有邀请)均应在调查核实结论或审查论证报告签字,对结论和报告内容负责。
工程变更专家组一般由业主相关部门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
3.业主根据审查论证情况或调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开展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采用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制,附设计变更申请书及各类附表。
工程部负责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中的方案管理,计合部负责变更费用的管理。
4.工程变更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业主应及时组织审批工作。
第七章变更签署第十六条变更依据形成后,施工单位根据变更依据办理变更,同时按增加费用承担人的不同,分别按下述程序办理:除业主下发变更通知书的设计变更外,所有变更均应先成立方案,再报变更令,并按审批权限进行签认。
业主下发变更通知书的设计变更直接报变更令。
所有变更均由总承包部和监理进行审核后报由业主按审批权进行签署。
第八章变更审批时限第十七条变更的审批时限:分段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在7天内编制正式的变更资料报总监办,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完成变更审查。
第九章变更资料的要求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且最终的变更增减金额误差原则上应控制在方案提出阶段所预估的变更增减金额之10%内。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资料要齐全,包括:1.工程变更建议书。
2.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监理、业主单位出据的会议纪要或业主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业主有关批复文件。
3.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
4.工程变更方案审核表。
5.工程变更内容汇总表。
6.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
7.变更令业主审核表。
8.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
9.工程量计量审核表(含汇总表)。
10.新增工程单价审批表(若有新增单价项目,同时应有新增单价分析资料,组价复杂的还应有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过的新增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组价细目的工程量计算等资料)。
11.原设计图纸(必须的平面地形图、纵断面图、结构图、一般布置图、工程数量表等)。
12.工程变更设计图(隐蔽工程还必须附上隐蔽部位的照片、短片等)。
总监办签认的相关依据资料、表格、方案确认的纪要或正式批复等资料应齐全。
若资料不齐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或责成承包人限期补齐资料。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资料应能完整反映该工程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设计变更必须附有原设计图(如有)及变更设计图,并用作原设计、同标准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分析对比。
第二十一条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所涉及的各单位或部门审核人员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肯定,同意变更方案应签“同意”,不同意变更方案应签“不同意”并提出不同意的理由。
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过于简单的词句。
第二十二条总监办应根据有关合同及技术规范和相应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令的附件资料(图纸、说明、工程量计算式、单价分析等)应完整、清楚、准确、有序。
涉及工程量、单价、金额的资料,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监理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应按要求办理,资料(承包人申请、监理意见、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批复等)必须清晰,禁止使用多次的复印件、传真件等,凡涉及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以外单位的确认附件也应文本清晰、图件签字齐全、盖章有效。
否则,其资料不得纳入变更。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的编号采用统一顺序号。
例如“XXBG1-YB1”,即为XX至XX高速公路第XXGS1合同段第1号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为“ZD”,特别重大变更为“TD”。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资料份数:一式六份(施工单位二份,总监办一份,业主三份),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签认,批复后由业主登记核备后返回监理和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和计量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无论是任何一类的工程变更,凡涉及新增单价或单价调整的均由施工单位作出单价分析表及说明,各类变更中凡涉及有新增单价的,均应首先根据合同条件及技术规范确定该变更是否为新增单价变更,如为新增单价变更则必须为新增单价确定合理的工程细目号。
并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