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已关停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参股控股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庆国资发〔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庆国资发〔2019〕81号各出资企业: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国资委2019年6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三章奖惩第四章附则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大庆市关于深化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大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以及奖惩、任免相挂钩的业绩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发展导向。
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和自主创新水平,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提升经济活力,突出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当期效益和长远发展相结合。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暂困企业“稳岗返还”实施细则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暂困企业“稳岗返还”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暂困企业“稳岗返还”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庆政办规〔2020〕1号)文件:“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明电〔2020〕2号)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7号)6.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医保局联合印发《大庆市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方案》(庆人社规〔2019〕4号)二、申报范围企业申报暂困企业“稳岗返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3、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大庆城镇登记失业率3.2%;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参保职工30人以下(含)的企业2019年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4、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5、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在我国,企业法人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类型。
其中,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或者参股控股的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或参股控股的企业。
其中,控股是指该公司的股份控制权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而参股则是指该公司的股份控制权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持有的股份。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国家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量私营企业被国有化,国家开始出资或参股控股企业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成为中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标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在企业管理中,工作人员认定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性质首先,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与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有关。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权,因此归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员工才能够享受国有企业的待遇。
2.用工形式其次,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与用工形式有关。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采用正式合同工、非正式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不同用工形式。
仅正式合同工和非正式合同工才有机会获得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和待遇。
3.任职资格最后,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与个人职业能力有关。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要求员工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能力,所以个人的资质和能力也是认定标准之一。
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认定的主要标准,而具体的认定流程和标准则要根据不同公司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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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XXX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各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对权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09]69号
【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8
【实施日期】2009.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全面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2009年年底。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庆政办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企业,即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和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出资或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计。
企业收到审计报告7个工作日内,填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报送市国资委,其他企业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庆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庆政发〔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制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法联〔2011〕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含中省直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4日经市政府8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全市共清理规范性文件5266件,经审查,保留929件,限期修改70件,废止4267件。
其中,市政府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010件,保留127件(见附件1),限期修改44件(见附件2),废止839件(见附件3,其中有9件属于废止后重新制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2836件,保留445件,限期修改16件,废止2375件;县(区)政府清理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办公室、乡(镇)政府及乡(镇)政府办公室、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1420件,保留357件、修改10件、废止1053件。
大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庆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大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民规〔2020〕6号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大庆市民政局制定了《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民政局2020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五章审核确认第六章资金发放第七章动态管理第八章管理和监督第九章附则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受理、审核和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发现报告、代困难群众提交救助申请、协同入户核查、参与民主评议、公示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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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
庆政发[2004]19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庆市已关停破产的原国有
集体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参股控股
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4年8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已关停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参股控股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大庆市已关停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
和改制后的国有参股控股特困企业
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已关停、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参股、控股特困企业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医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关停、破产手续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和虽未办理关停、破产手续,但已停止生产、经营,停发职工工资达一年以上(以上报有关部门的拖欠职工工资报表为依据,由市、区经济计划部门核准认定)的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中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基本养老金纳入地方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实行单独筹资,单独管理,封闭运行。
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基金的管理与运
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2005年末以前,暂由市财政按200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702元)为缴费基数,以本办法出台前经调查、核准、认定的应享受医疗救助退休人员的数量(5814人)为准,按4%的比例筹集医疗救助费,由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问题。
2005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由企业按规定的比例,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补偿市财政垫付的医疗救助费后,剩余的部分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结束后,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困难的,其退休人员仍由市财政出资,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确定的筹资比例和费用总额,于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一次性将此项费用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作为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对该人群的医疗救助。
2005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结束后,市财政部门依据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名单,核减筹资数额,并根据医疗救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核定2006年以后年度筹集医疗救助基金的数额。
同时,将医疗救助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将此项费用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对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按规定比例筹集的医疗救助费,先按240元/人、年的标准为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用。
年终有结余,连同利息一并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统筹救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局集中统一管理,在享受人群范围内依据互助共济的原则调剂使用。
统筹救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享受人群住院及“门诊三种特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和脏器移植)的部分医疗费用。
住院和“门诊三种特病”医疗费用的核销比例为50%。
统筹救助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第七条同步建立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补助制度。
由退休人员
本人按60元/人、年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具体的缴费方式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退休人员发生的超过统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按50%的比例核销。
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年度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退休人员不及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的,暂停其享受的大额医疗补助待遇;足额补缴保费后方可继续享受,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第八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及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的起付标准费用等,均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享受医疗救助的退休人员,须住院治疗的,应持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印发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证》,到定点医院的住院处办理网上登记手续。
在市区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采用记账方式结算。
退休人员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局在审核病历的基础上,按月向定点医院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
需转市外指定上级医院诊治的,应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
转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规定的时间,持转诊介绍信、出院证、复式处方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单、正规医疗费用收据等票据和资料到市或区医疗保险局办理医疗费用核销手续。
第十条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局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查实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欺上瞒下、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防止和杜绝医疗保障基金的流失与浪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不办理医疗救助参保手续,不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补办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出台后,企业在实施破产前,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再向市或区医疗保险局为退休人员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三条各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 日起施行。
附件: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及高值材料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及统筹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费用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
及高值材料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
及统筹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