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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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模式简析

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模式简析

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模式简析摘要:随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机构的纠纷日益增多,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2008年7月1日,澳大利亚成立了金融服务督察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fos),专门负责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澳大利亚fos的争议处理程序在2010年得到了统一,大大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程序完善而细致,为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途径。

关键词: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fos一、fos成立基础(一)理论基础澳大利亚fos成立的理论基础是20世纪9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taylor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peaks)。

[1]”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主要针对系统性风险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减少和防止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和不公平待遇。

(二)实践基础澳大利亚先后成立了银行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bfso)、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fics)、保险督察服务机构(ios)、信托争议处理中心(cudrc)和保险经纪争议处理有限公司(ibd),分别处理各自领域内的金融消费者纠纷。

[2]2008 年7 月1 日,澳大利亚将银行和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和保险督察服务机构合并为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os)。

[3]fos是一个独立的外部争议解决机构,由澳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

2009 年1 月1 日,澳大利亚cudrc和ibd 分别成为fos的分支机构。

二、fos的运作fos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独立、免费、公正的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服务。

这种外部争议解决程序是一种与法院判决并存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通过协商和让步解决争议而无须诉诸法庭。

(一)fos争议处理前提条件1、会员资格fos的争议解决是建立在金融服务提供者参与基础上的,即只有金融机构首先成为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成员,金融消费者与其的争议才能提交fos处理。

澳大利亚“双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其借鉴

澳大利亚“双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其借鉴

录或建立的具体工作委员会 。 ( 1 )金 融监管理事会 的总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理事会成 员由三个监管机构 的负责人和财政部长 构成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金融监管委员会促使监管机构之 间 紧密合作,识别金融系统 内的重要 问题 、潜在威胁 与变化趋 势, 针对不稳定因素协调应对措施,协助解决监管重叠 问题 ,促进监 管信息的交换 、共享,降低监管成本 。 在金融监管理事会 中, 理 事会成员单位 间的职 责明确。财政 部代 表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理事会 ,主要发挥两个方面 的重要作 用 。一是及时获取跟踪金融部 门的运行、监管和统计数据,制定 有效 的经济规划和财政政策 。二是在金融监管机构与国会、政府 之间, 发挥监管情况 、 政策法规制定修订 的沟通桥梁作用 。 理事 会由储备银行行长担任主席,金融监管理事会 内部 向储备银行行 长报 告工作,储备银行行长 向财政部报告工作,财政部 向国会报 告工作 。 此外, 财政部对监管机构 的人事、 经费具有较大影响力 , 财政部负责提名三家监管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 每隔半年听取澳 大利亚储备银行就金融稳定形势的专题报告, 对监管机构 的工作 绩效进行评估 ,对监管机构涉及政府支 出的重要 方案进行审批 。 财政部能对协调监管行为发挥重要促进作用, 但 同时又能保证金 融监管机构监管职 能的独立性。 ( 2 )监 管理事会 成员之间的两两相互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之后 , 金融监管机构以两两相互签订备 忘录方式建立双边协调机制, 此外部分监管机构还 与财政部签订 备忘录。储备银行与审慎监管局于 1 9 9 8年签署 《 澳大利亚储备 银行与澳大利 亚审慎监管局之间达成的谅解备忘录》 ;审慎监管 局与证券及投资委 员会于 1 9 9 8年签署 《 澳大利亚 审慎监管局与 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达成 的谅解备忘录》 ,储备银行 与证 券及投资委员会于 2 0 0 2年签署 《 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与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达成 的谅解备忘录 》 。这些备忘录主要是明确 双方 的监管合作框架,重申双方的监管分工,就监管政策、信息 共享 、 采取共同行动 , 并规定双方设立协调委员会,按时召开例 会 。此外 ,1 9 9 9 年审慎监管局与财政部之间签署 的 《 澳大利亚审 慎监管局与澳大利亚财政部之间达成 的谅解备忘录》 ,除规定监 管合作 的内容 外,备忘录特别规定,财政部必须严格遵 守不能直 接参 与、干预金融监管的规定 ,不能对任何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干 预和具体指导,保证监管部 门的独立性 。 ( 3 )针对具体特殊工作组织 的工作组和特殊备忘录 部分 监管机构针对具体工作成立相应 的工作委 员会或协调 会。比如 , 在数据共享工作方面, 为实行一元化的信息汇集机制, 法律授权审慎监 管局 负责相关 金融基础 设施 建设 ,负责信 息征 收、汇集、统计,并向储备银行、证券及投资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机构分送信息 。 在人员沟通方面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与澳 大利 亚储备银行每 隔6 周举行司局级层面 的协调会,两家机构 的处级

双峰监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齐发力

双峰监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齐发力

双峰监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齐发力“行为监管”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其真正被广泛关注是在1995年由迈克·泰勒正式提出的双峰理论。

泰勒认为,金融监管应当由两类相互独立、目标差异的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既要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即审慎监管,又要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与稳健运行,即行为监管。

“”双峰”监管理论的提出,标志着系统性探究行为监管问题的新时代的开启。

本文将重点阐述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关系及双峰监管的优势。

审慎监管以风险监管为本。

监管部门为了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制定一系列必须遵守的谨慎经营规则,并通过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的监测、预警及处置,以维护金融机构及金融体系的稳定。

行为监管指的是监管部门通过制定公平的市场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包括禁止误导销售及欺诈行为、充分信息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实现合同及交易公平、打击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规范债务催收等。

需明确,行为监管不等同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只是行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者之间既有相同又有差异,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

二者之间的相同点在于二者的根本目的相同。

审慎监管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稳健性及资产质量的监管,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来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行为监管致力于降低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市场有序竞争的实现,增强投资者信心,督促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运行,促进金融的稳定,最终促进经济发展。

二者是统一于并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都是国家维护金融业的重要工具。

二者之间的差异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关注点不同。

审慎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风险处置,行为监管关注金融机构其经营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或利益损害。

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摘要】本文探讨了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在引言部分对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概述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对其优缺点进行了分析。

结合发展趋势展望了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的未来发展。

通过对比分析得出了一些启示,并对未来研究提出展望。

总结指出,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相互借鉴的空间,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这篇文章有助于深入了解和比较两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异同点,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英国、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异同点、优缺点、发展趋势、启示、展望、结论总结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金融监管领域,双峰监管模式一直备受关注。

英国和澳大利亚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监管模式备受瞩目。

双峰监管模式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分为两个部门,一个部门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另一个部门负责市场行为的监管。

这种模式被认为能够更全面地监管金融市场,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研究比较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两国监管制度的特点和差异,为我国金融监管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旨在对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异同点和优缺点,探讨其发展趋势,以期能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比较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深入探讨两国监管制度的异同点,分析其优缺点,并探讨其发展趋势。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希望能够发掘出各自监管模式的优势,为相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通过对双峰监管模式的研究,我们也可以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比研究的启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

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英国与澳大利亚都是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

本文将对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

1. 监管机构在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由两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和银行业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

FCA负责监管和监督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

PRA则负责监管和监督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健康状况。

两个机构虽然独立运作,但在政策制定和合作方面保持高度互动。

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也由两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RBA)。

ASIC负责监管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参与者,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

RBA则负责监管和监督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

2. 监管范围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在监管范围上更加宽泛。

FCA不仅负责监管金融市场交易参与者,还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以及促进金融创新。

PRA则主要负责监管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风险控制。

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的监管范围更加专注。

ASIC主要负责监管证券、期货和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公司、券商等。

RBA则主要负责监管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

3. 监管方式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在监管方式上更加灵活。

两个监管机构可以在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FCA还负责监管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解决,做到了全方位的监管覆盖。

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在监管方式上较为独立。

ASIC和RBA分别专门负责不同领域的监管,各自独立制定政策和执行监管措施。

英国双峰监管实践与借鉴

英国双峰监管实践与借鉴

英国双峰监管实践与借鉴作者:孙国峰来源:《财经》2018年第05期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目标导向的监管理念和双峰监管模式逐步成为金融监管体制的主流。

2012年,英国借鉴了澳大利亚和荷兰的双峰监管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的统筹,特别是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而形成了有英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其经验值得思考和借鉴。

监管理念决定了监管模式。

基于机构导向监管理念,美国等国在危机前采取了多头监管模式。

由于传统业务的边界趋于模糊,监管套利盛行,其金融体系在危机中受到冲击很大。

危机后提出的功能监管理念强调对相同的金融产品采取相同的监管规则,有其进步意义,但仍未明确监管的目标到底是什么?也没有涉及监管机构的设置问题,不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解决监管套利问题。

基于目标导向监管理念的双峰监管模式。

目标导向的监管理念认为设计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基于监管目标来考虑,应当建立三类监管机构,微观审慎监管机构负责保持个体金融机构稳健,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负责保持金融系统稳健,而行为监管部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由于危机期间基于目标导向监管理念而采取了双峰监管模式的澳大利亚和荷兰等国金融体系基本上没有受到冲击,目标导向监管理念和双峰监管模式逐渐成为主流。

在应对危机过程中英国转向了双峰监管模式。

危机前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为单一的监管机构。

危机后2012年基于目标监管理念设立监管部门和划分监管权限,撤销了FSA并将其职能分拆,形成了具有英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

一是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二是设立了审慎监管局(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负责约1500家存款机构、保险机构和大型投资机构的审慎管理,以提升受监管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目标;三是设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一方面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能,根据法案制定零售和批发市场行为准则及相关规章,对市场行为进行引导,负责逾5.6万家金融业零售类和批发类机构的行为监管;另一方面对约1.8万家非存款类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双峰”监管,他山之石

“双峰”监管,他山之石

“双峰”监管,他山之石作者:宋怡青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8年第07期刚卸任央行行长的周小川曾表示,此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主要依据中国国情,也参考了国际上各种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参考的过程中也研究了所谓“双峰”监管的体制。

”“双峰”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迈克·泰勒在1995年提出。

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双峰”型的监管。

所谓双峰,一是实施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旨在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双峰”监管模式也被称为目标型监管模式。

泰勒形象地比喻,审慎监管像医生,目标是治病救人,发现了问题会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医治;而行为监管则类似于警察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后会立即处罚,严肃问责。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双峰”监管逐渐被欧美多国开始采用。

荷兰和澳大利亚率先建立起“双峰”监管,特别是澳大利亚分别建立了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并建立了有严格法律制度保障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012年,英国开启了“双峰”监管模式。

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美国则开启了准“双峰”的监管模式,即突出审慎监管,强调消费者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在构建“双峰”监管模式时,均采取了平稳的机构改革,没有做激烈的体制变动。

中国此次机构改革也被认为是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向。

不少学者认为,防微杜渐、多层监管,这对当前中国金融领域的风险监控尤为重要。

“双峰”监管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可以同时控制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风险,杜绝微观层面上风险积累沉淀,引发宏观层面扩散性风险。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形成了分业监管模式,“一行三会”各司其职。

分业监管模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我国金融稳定发展功不可没。

但近年来,中国的金融风险在各层级以不同形态冒头,这既说明金融市场化程度加深,也暴露出金融监管滞后的问题。

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作者:许佳琦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7期【摘要】双峰理论最早起源于英国。

但却是由澳大利亚率先实践。

由于当时澳大利亚金融业发展需要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相应改革,所以就形成了与双峰理论完美契合的“经典双峰”监管模式。

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国原有的三头金融监管体制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所以英国重新建立了“准双峰”监管模式。

本文首先解释了双峰模式的含义,其次阐明了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内涵,最后通过对比两国双峰监管模式在产生原因、机构设置、双峰机构独立性、央行的监管地位上的不同,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澳大利亚;英国;双峰模式;比较研究一、双峰模式(TwinPeaks)的含义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首先提出了双峰型监管。

根据他的理论,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双峰”的。

第一,以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实施审慎监管;第二,以促进市场行为规范、防止投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成立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实施行为监管。

所以双峰监管又被称为目标型监管。

二、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制度在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中,由金融监管理事会(CFR)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

金融监管理事会(CFR)由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theAustralianTreasury)、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和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这四家机构组成。

其中,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与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

前者承担审慎监管职能,负责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后者承担行为监管职能,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由于这个监管框架的机构设置方式和权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双峰理论,所以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被称为“经典双峰”。

三、英国金融监管制度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前,英国采取的是三头金融监管体制。

具体来说,英国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框架与相关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监管金融体系,三者共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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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英国与澳大利亚是两个对金融业监管比较成熟的国家。

在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中,双
峰监管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模式。

本文将从监管的定义、双峰监管的特点、监管机构的不同
以及双峰监管的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一、监管的定义
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政府所委托的机构,在行业和金融市场中对法律和规章的执行进
行控制和调整的过程。

二、双峰监管的特点
双峰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分别设立两个监管机构来分别监管不同的机构和市场。

在英国
和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模式中,双峰监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模式。

该模式最早是在澳大利
亚采用的,然后被英国所借鉴。

双峰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1)分业监管: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实现对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分别监管。

(2)协调性强:双峰监管机构之间拥有高度协作和沟通。

互相协调、交流,并形成了一个相互支持、互补的监管体系。

(3)分权制衡:两个监管机构之间可以控制对彼此的权力。

机构之间彼此制衡,能够有效地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4)风险评估:根据市场和机构的风险,对监管机构进行分类和评估,然后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

这样有利于加强对风险的管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监管机构的不同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模式中,双峰监管的授权机构和职责分别是不同的。


澳大利亚,分别是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和澳大利亚银行和企业监管局(APRA);而在英国,则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银行业监管局(PRA)。

ASIC负责监管证券、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及相应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和中介机构。

APRA是负责监管银行业、保险业和超级基金(澳大利亚的养老基金)。

在英国,FCA负责
监管金融服务和市场中介机构,PRA负责监管英国的银行、保险、建筑和信用合作社。

四、双峰监管的优缺点
双峰监管的优点包括:
(1)分别监管:对于不同的机构和市场进行分别监管。

从而强化了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交易所及市场的细致监管。

(2)风险监测:澳大利亚和英国都使用两个监管机构检测风险。

这种监管方式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全面和细致的监管机会,出现危险时可快速响应。

(3)信息共享: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减少了信息不流畅的风险,提高了监管效率。

双峰监管的不足:
(1)高昂的成本:分为两个监管机构的成本更高。

需要两个机构分别建立制度、运行供给支持等。

(2)重复监管:双峰监管按机构分别负责不同的市场份额,但对某些机构可能存在交叉监管。

(3)信息共享的复杂性:不同的监管机构所监控的对象和监管标准有所不同,信息共享和协调会出现难度。

五、结论
综上,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机制对于金融行业都有重要意义。

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但对于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效率、减少金融风险等方面,双峰监管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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