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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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近期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的重要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省份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其他各省(区、市)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承办银行从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_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_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在我国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那么学生可以在入学前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该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

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条件(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信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农村牧区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其他贫困家庭。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成本指标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成本指标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成本指标(最新版)目录一、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定义和意义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成本指标三、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方法四、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奖励与分担机制五、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目的和适用人群正文一、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定义和意义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损失的资金。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帮助他们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教育公平。

同时,风险补偿金也为银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降低了放贷风险。

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成本指标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成本指标主要包括贷款违约率和贷款发放额。

贷款违约率是指借款学生未能按时还款的比率,这一指标反映了助学贷款的风险程度。

贷款发放额则直接影响风险补偿金的规模。

三、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方法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方法主要包括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

结余奖励是指将风险补偿金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的部分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亏空分担是指当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 50% 的亏损。

四、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奖励与分担机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奖励与分担机制旨在调动各级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效率。

通过结余奖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更好地支持学生完成学业;通过亏空分担,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共同承担风险,保障助学贷款的持续发展。

五、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目的和适用人群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主要目的是补偿由于借款学生违约对银行造成的损失。

适用人群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位学生。

浅谈生源地贷款政策下的高校贷款工作

浅谈生源地贷款政策下的高校贷款工作

浅谈生源地贷款政策下的高校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是现阶段高校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主体,而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模式成为了全国多数省市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形式。

我省自2013年起河南籍学生考取省外高校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今年起生源地贷款在全省同高校地助学贷款同时进行,在两种贷款模式并存的大形势下,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如何开展将是高校下阶段助学贷款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生源地贷款的概念(一)什么是生源地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发放情况根据国家开发银行2014年度报告,2014年全国生源地贷款覆盖面继续扩大,发放助学贷款人民币146.9亿元,支持学生244万人次,满足了全国90%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

可以说生源地贷款已经成为我国高校助学贷款的主要模式。

2015年,截止目前为止河南省生源地贷款人数已超过20万,贷款金额已超过14亿元。

二、以高校的角度看生源地贷款同高校地贷款的主要区别(一)参与主体不同高校地贷款的主要参与主体:借款学生、高校、省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的主要参与主体: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市县学生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

(二)风险补偿金支出不同高校地贷款由高校和财政按照贷款本金各提取7%,共14%作为风险补偿金;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市属高校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属高校所属市级财政各承担50%。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财教〔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

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关于印发福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关于印发福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10〕123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银监分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精神,深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教育印发贴息补偿金管理办法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10年7月26日印发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精神,深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情况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及家长(或其他共同借款人)负担。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一个月;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结有关手续次月起自付利息。

(一)厦门市籍以外学生贷款贴息及风险金贷款贴息。

考入部(委)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成本指标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成本指标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成本指标摘要:一、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定义和意义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成本指标三、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方法四、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作用和影响五、结论正文:一、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定义和意义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为了弥补助学贷款违约损失而设立的一项资金,旨在鼓励和保障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帮助更多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重视,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成本指标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成本指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约率,即借款学生违约的概率;二是违约损失率,即借款学生违约时银行所承受的损失程度。

这两个指标可以帮助银行和政府部门更准确地评估助学贷款的风险,从而制定相应的风险补偿政策。

三、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方法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补偿金的筹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银行利润等渠道筹集风险补偿金。

2.风险补偿金的分配:根据各高校的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将风险补偿金分配给相应的高校。

3.风险补偿金的使用:高校可以将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助学贷款违约损失,或者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4.风险补偿金的监管:各级教育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作用和影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对于促进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风险补偿金可以降低银行对助学贷款的风险担忧,鼓励银行加大助学贷款投放力度;其次,风险补偿金可以减轻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负担,提高教育公平;最后,风险补偿金可以促进高校加强学生信用教育,提高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还款能力。

五、结论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作者:吴蓉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3年第23期摘要:随着高等教育扩招和全面收费,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节节攀升,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学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解决这一难题,历经20余年的改革发展,已成为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梳理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资助现状和问题并提供了思考建议。

关键词: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资助育人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3.23.047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实施以来,历经多年调整与改革,为众多经济困难的家庭和学生提供了学费上的援助,避免了大量因无力供给学费而导致失学辍学的悲剧发生。

国家助学贷款始自1999年,是由国家提供专项资金补贴,通过银行以较低的利息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经济帮助的优惠政策。

此项政策的优点在于,学生在读期间无收入,不需要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学生在毕业后有就业单位及稳定收入后,开始按照贷款合同进行还本还息,利率远低于同期市面上的贷款产品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发展至今,在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实现我国教育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1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历程国家助学贷款的启动及发展,是与我国教育政策息息相关的。

我国高校自1999年起开始全面扩招,高等教育的在校生数量急剧上升。

同时,高校也进入了全面收费的教育模式。

高校扩招使更多的年轻人有了读书深造的机会,然而较高的学费也阻挡了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子求学的热切渴望。

1999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标志着“国家助学贷款”这一概念有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当年,这一规定首先在全国8个重要城市(北京、天津、南京、上海、武汉、西安、重庆、沈阳)进行试点,工商银行作为唯一指定的放贷单位,贷款方式为高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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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4.04.24
•【文号】财教[2014]16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4年4月24日附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
(一)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

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

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

第七条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以及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结余奖励
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商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应综合考虑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金额、逾期本息、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期风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亏空分担资金,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及时足额划拨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一条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一)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第十二条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风险的,应由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三条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和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分析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情况、风险补偿金预拨情况、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余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形成报告报送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包括已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未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结余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等,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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