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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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之特殊中止形态研究

危险犯之特殊中止形态研究
20 09年 6月 第 2 卷 第 3期 1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a o n n P b i e u t ol g or l f n Hu a u l S c r y C l e c i e
Jn2 0 u. 09
Vo. 1 No 3 12 .
危 险 犯 之 特 殊 中止 形 态 研 究
第 19条第一款 为例 : 1 如果认定 为破 坏交通工具之 危险犯既 在工作 中有不 良情绪。同月 2 8日早饭 时 , 被告人李某 拿了 四
遂 , 在 3年 以上 1 应 0年 以 下 的法 定 刑 幅 度 作 为 基 准 进 行 处 块刚买回来 尚未验收的豆腐干吃 , 受到食堂领导的批评 , 便怀
二、 问题 之提 出
( ) 法之规 范 一 刑
以上 两则案例呈 现多种观点 : 一般通 说认 为 甲已构成危
我国现行刑法对危险犯之规定 典型体现在刑法典第 16 险犯 既遂 , 1 其后将大石头移开的行为属于悔罪行为 , 可以作为
少数学者认 为甲构成相对应 的中止犯 , 但 条和第 19条第 一款 : 1 第一 百 一十 六条 : 坏火 车、 破 汽车 、 电 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
害结果之发生 , 认定 为危险犯之 既遂 、 中止 , 是实 害犯 之 中 某在某县罐头厂食堂做季 节性临 时工期 间, 还 认为 自己辛辛 苦
止对 犯 罪 人 的定 罪 量 刑有 重 要 影 响 。 以刑 法 典 之 第 16条 和 苦喂养猪 , 1 生产季节 一过就要 回家 , 连猪 肉都吃不上 , 便一 直
张世金
( 西 民族 大 学 政 法学院 , 西 南宁 500 ) 广 广 306
摘 要 : 险犯之 中止形 态是指行 为人在故意实施犯 的行为过程 中, 危 自动停 止其犯罪行为或者 自动有 效地防止 了危险结

论危险犯的积极中止

论危险犯的积极中止

论危险犯的积极中止尹卫华!王贤文!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摘"要!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危险犯不存在积极中止"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危险犯存在积极中止$危险犯可分为抽象的危险犯和具体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不存在积极中止"具体的危险犯则存在积极中止$""关键词!刑法"危险犯"犯罪中止""中图分类号!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6%)30+-.T ./+/0&%3."(G .$+’"#/@$+C .?<8P .+K *#&"P )8A J +&%K H .%!G H =J J 2J I W 09".60F U <0FR F 653M ;6<O ".60F U<0F *###&("8L F 0F ">=6F 0#"")L /0$&30%Q =3N 0\J M 6<O J I H M 6N 6F J 2J U 6;<;<=6F :<=3M 36;F J 0H <65373;6;<0F H 3J I H M 6N 36F[3M 62J L ;H M 6N 3"1L <;J N 3H M 6N 6/F J 2J U6;<;<=6F :<=3M 36;D -3M 62J L ;H M 6N 3H 0F 1376567376F <J 01;<M 0H <[3M 62J L ;H M 6N 30F 7H J F H M 3<3[3M 62J L ;H M 6N 3D Q =30H <65373;6;<0F H 3J I H M 6N 3H 0F F J <136F 01;<M 0H <[3M 62J L ;H M 6N 3"1L <H 0F136F H J F H M 3<3[3M 62J L ;H M 6N 3D ""M .1H "$D /%*#.,.)"88"9&/+#.801&*#.,+&’+&.&$")*+03*#.,+一"危险犯的概念""’危险犯指行为只须对于保护客体已构成危险"而无待实害之发生"即能成立之犯罪$()#*!-#(!#依据对保护客体的侵害程度"可以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实害犯对保护客体已造成实际损害"而危险犯对保护客体有造成损害的危险"也即造成损害的实际可能性$危险犯是实害犯之前的阶段"有发展到实害犯的可能$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是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则是与之相应的实害犯$第一百十一六条规定的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如果进一步发展"就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对社会造成了实际损害"将之规定为犯罪"比较容易理解"并且直觉也告诉我们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但是仅仅只是造成了危险就规定为犯罪"而予以处罚"这还有探讨的必要$要将一个行为规定为犯罪要从行为非价与结果非价两个方面来考察$’行为的结果非价存在于对受保护的行为客体的破坏或危害之中"行为非价存在于犯罪行为实施的方式和方法之中($)!*!-!)$#极端的行为无价值论者只注重行为非价"认为行为的结果非价对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具有任何意义&相反"极端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则认为是行为的结果非价决定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非价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具决定性$大多数人认为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兼顾行为非价与行为的结果非价"但是对行为非价与行为的结果非价却各有偏重"并且在各种犯罪类型中对行为非价与行为的结果非价的重要性也有侧重$如在危险犯中"就偏重于行为非价"危险犯尚未造成损害社会的结果$德国学者赫尔佐格就说过’危险刑法不再耐心等待社会损害结果的出现"而是著重在行为的非价判断上"以制裁手段恫吓+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刑法所保护的是利益"要使这种保护更加确实有效"就不应该等到侵害出现"而应该将犯罪行为前置$刑法规定危险犯是为了防止实害的出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的发达"高速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如果等到实害的出现才予以惩罚"势必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如电视画面出现的空难+火车碰撞事故多为惨不忍睹且造成巨大灾难的大惨案$所以我国刑法不仅有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实害犯的规定"还有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条关于相应的危险犯的规定$创设危险犯有以下几条具体理由%’#+处罚实害犯的未遂"在刑法保护上仍嫌不足&!+侵害结果难以认定&"+行为人的责任难以认定&*+掌握过失实害犯所附丽的偶然因素&(+警察的危险防御作用($)"*!-#$b!##二"危险犯的类型""危险犯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指行为已经引起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指行为只要一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该罪"就具有对保护客体的危险"无待乎具体的危险的出现$我国的刑法通说将结果犯与危险犯并列"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结果犯与危险犯是不同分类标准而产生的$德国刑法理论就认为"根据行为与行为客体的关系"可分为结果犯与行为犯&根据对行为客体的侵害程度"可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b"!!#因为结果犯与危险犯是按照不同标准分类而产生的"结果犯与危险犯就存在着交叉关系$犯罪结果可以分为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实害犯产生实害结果"具体危险犯产生危险结果"所以实害犯与具体的危险犯都是结果犯$而抽象的危险犯不要求犯罪结果的出现"因而属于行为犯$三"国内对危险犯的积极中止的代表性观点及评析""为了说明危险犯的积极中止"先列出一个被广泛引用的例子%甲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推置一巨石于某铁路线的偏僻地段"意图制造翻车事故$甲走出#&&&米后"心生悔意"回头将该巨石推离铁路线$一小时后"一列客车安全地通过该路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构成相应的实害犯的中止"而不是危险犯的中止$其主要理由为%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时间限制"只要求在犯罪过程中"只要存在着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就可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样表明行为的主观恶性减小"而且也有利于鼓励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减小对社会造成实际损害$)**!-*$$b*$’#""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构成危险犯的中止$其主要理""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尹卫华!#)’’b #"男"湖南衡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第!"卷第#期!&&$年#月"""""""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T J L M F 02J IA F =L 6R F 653M ;6<OJ I Q 3H =F J 2J U O !G J H 602G H 63F H 3;#""""""""c J 2D !""?J D #T 0F L 0M O "!&&$由为!危险状态的出现不是危险犯的既遂标志"而是危险犯的成立标志#危险状态的出现只是表明危险犯已经成立"犯罪中止在其中就可以存在"就有可能成立危险犯的中止#这样有利于保护法益"又有利于减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双方都有利#$(%&-"#!’""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有以下值得探讨的地方#""#f认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结果出现之前"都有可能成立中止犯#这完全是从结果犯的角度来认识犯罪"忽视了行为犯"对犯罪过程作了过于宽广的理解#犯罪过程是具体犯罪的过程"有些犯罪无待乎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危险犯来说"就不需要犯罪结果的出现"既可既遂#即使对犯罪结果作广义的理解"认为不仅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最多也只能将具体的危险犯包括进来"而抽象的危险犯是行为犯"是不需要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形成既遂#既遂是犯罪的结局状态"既然已经形成了危险犯的既遂"就不可能形成危险犯的中止#在危险犯的犯罪过程中既然已达既遂"就是犯罪的结局状态"是不可能成为实害犯的既遂的#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也是把这种情况作为既遂处理"而不是作为犯罪中止处理#例如"法国刑法理论就认为!(犯罪一经既遂"即使行为人试图挽回犯罪后果"也不能成立)放弃*犯罪的问题"而只能成立)积极的悔罪*+#$$%&-!"%’德国刑法典第二十八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三百零六条3,第三百一十四条0,第三百二十条将这些情况规定为主动悔罪"主动悔罪是以犯罪已达既遂为前提的#""!f即使退一步"承认这种情况构成实害犯的中止"也会推出自相矛盾的结论来#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说"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采用的是(司法三段论+#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例事实为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把上案例中的事实按照法律逻辑来推导"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犯的既遂#即使推导出认为构成实害犯的中止"也是危险犯的既遂与实害犯的中止的竞合"而不能如该书所说"否认危险犯已达既遂#让我们进一步看在该书中对中止犯与既遂犯的竞合的处理#该书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中止犯论处"对于另一罪的既遂不予追究-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罪责相适应"又可以不考虑中止犯的情况"直接按另一罪的既遂犯定罪量刑#$*%&-*%"b*%*’这种游移不定"完全没有标准"一切委由法官的自由裁量"严重损害了法的严肃性#使我们不知究竟应按危险犯的既遂处理"还是应按实害犯的中止论处#"""f这种观点纯从实质理性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没有顾及到形式理性#该观点认为如按危险犯的既遂论处"处罚明显重于按实害犯的中止论处#考虑到这种防止实际损害发生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也没有造成大的危害"所以认为应认定为中止犯#从这种角度出发思考犯罪中止问题有代表性的还有陈兴良教授认为存在(挽回犯罪损失的中止+的观点#(挽回犯罪损失的中止"是指在非毁灭性的犯罪结果发生以后"暗中自动地放弃对犯罪财物的非法占有"并将其返还事主#+$’%&-**%’按照这种观点"甲盗窃乙的财物后"细心保管"三天后完好地返回给乙"仍构成盗窃罪的中止"而不是盗窃罪的既遂#并且同书中陈教授还认为!(对于那些非毁灭性的结果"例如财产犯罪中的占有结果"财物被占有这一结果就发生了"因而视为既遂不是不可以#但如果此时行为人放弃对财物的占有"将财物还给事主"其意义与价值等同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视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按照这种理论"一方面(视为既遂不是不可以+"另一方面(视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就是既可认定为犯罪既遂"又可定同一罪的犯罪中止"这明显与犯罪构成理论冲突#这种情况是为了替事后的悔过行为寻找到较轻处罚的标准"结果是使犯罪中止的成立漫无边际#其实应该承认行为已达犯罪既遂的事实"将事后的悔过行为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综合上述各点"将案例中甲的行为认定为实害犯的中止是不合适的#""第二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该种观点认为既遂是一种结局状态"行为一经既遂就不可能再转变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值得赞同"并且认为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转变为犯罪中止"应合理解释犯罪既遂"这种思路可取#但是该种观点认为危险状态的出现"不是犯罪既遂的标准"而是危险犯是否成立的标准"特定的法益侵害结果是否发生才是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我们难以赞同#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既遂"刑法总则规定修正刑法分则的规定"而形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这种说法我们应予赞同#刑法分则条文就是将特定法益侵害结果作出具体规定"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而该种观点却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却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委由特定法益侵害结果是否出现"有本末倒置之嫌"也使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模糊不清#所以这种认为危险状态的出现不是犯罪既遂的标志而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妥#四!结论""对于危险犯能否构成积极犯罪中止应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而分别考察#对于具体的危险犯来说"具体危险状况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标志"而具体危险状态是广义结果犯中的危险结果"在这个危险结果出现之前努力防止其发生的"可以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例如"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是具体的危险犯"达到独立燃烧状态时就达放火罪的既遂&采(独立燃烧说+’"在放火行为终了以后"独立燃烧状态之前出现努力防止这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就可以成立放火罪的中止#$%%&-(*#b(*!’而对于抽象的危险犯来说"只要行为一着手符合其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达既遂"无待乎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的出现"所以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例如上述案例中所举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就是抽象的危险犯-其只要足以发生一定的危险为足够"而不要求具体的危险状况的出现#""对于上述案例中甲的行为应按危险犯的既遂论处"事后积极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应作为从轻的量刑情节处理"危险犯比相应的实害犯处罚轻"如考虑悔过行为再从轻量刑与按实害犯的中止处罚相当"基本上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只是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按实害犯的中止论处则免除处罚#但我们认为完全按照损害是否发生而来减轻或免除处罚"立法本身就存在问题#没有出现损害的而完全免除处罚"是过于偏重结果非价而忽视了行为非价"不太合理#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下只能按照前述方法处理"但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刑法这方面的规定而使之更趋完美#德国刑法将这种危险犯既遂后排除危险"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称为(主动悔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规定照顾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并且和德国刑法对中止犯不予处罚相比"既体现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又使它们衔接得更为紧密"实为妥当之立法#参考文献"$#%林山田f刑法通论&上册’$P%f中国台北!三民书局"!&&#f $!%$德%耶塞克f魏根特f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P%f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f$"%林东茂f危险犯与经济刑法f$P%f中国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f$*%马克昌f犯罪通论$P%f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f $(%张明楷f刑法学$P%f北京!法律出版社"!&&"f$$%$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f法国刑法总论精义$P%f罗结珍译f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f$’%陈兴良f刑法适用总论&上卷’$P%f北京!法律出版社"#)))f$%%张明楷f刑法学$P%f北京!法律出版社"!&&"f#责任编辑"陈国梅$)"尹卫华等!论危险犯的积极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危险犯既遂后中止探析

危险犯既遂后中止探析
终点冲 线之 前止 的 期 间 比作犯 罪 实行 阶 段 ,把 运动 员 最 后 冲 刺 而 完 成 终 点冲 线 的 时 刻 比作 犯 罪 既 遂 。这
学者们通常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把犯罪中止分为 自动
放 弃犯罪 和 自动有 效地 防 止犯 罪 结 果发 生 两种 , 并认
样,在参加 比赛过程中将有两种运动员没有到达终点 冲线 ,或冲线无效:一是有的运动员 由于犯规而被淘 汰出局,二是本人主动退出比赛。第一种运动员被淘 汰是其本人所不愿意的,可 比作犯罪分子 由于意志以 外的原因使犯罪停止的情形 。这种情形如果出现在发 令枪响之前,犹 如犯罪分子处于犯罪预备形态;这种 情形如果出现在发令枪响之时起至终点冲线之前止 ,
前 ,属 于 修 正 的 犯 罪 构 成 , 不 存 在 既遂 后 的 犯 罪 中
由于意志以内原因使犯罪停止 的情形 ,这种情形如果
出现 在 发令枪 响之前 止 为预 备 中止 形 态 ;如果 出现 在
止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传统理论有失偏颇 ,其最大
收 稿 日期 :2 1- 1 1 0 0 1- 8
则犹 如犯罪 分 子处 于犯 罪 未 遂形 态 。第 二种 运动 员主
为前者必须具备时空性、 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成立要 件,后者除了具备这三个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的
要 件 。闼 自动 性 和彻 底 性 被 认 为 是 犯 罪 中止 的主 观 条
件,而犯罪中止时空性和有效性被认为是犯罪中止的
缺 陷是 不合 理地 将犯 罪 中止 的终止 时间截 止 于犯罪 既
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 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 停止形态 。 我 国 17 【 q 99年 7月 6日通过、18 年 1 90 月

犯罪中止相关问题浅析

犯罪中止相关问题浅析
易发生 争议 。 否定 论者认 为 , 说认 为危 险犯只 要是危 害行 为 实 罪未遂 。 。 通 ” 施 完毕 , 出现 了法 定的危险状态 , 那作 为该类 犯罪就 己经 既遂 , 但 从 以上分析 可知 , 定的重 点是 甲的行 为是否 实行终 了?我 认
其对 法定 危险 状态 的理解 难 以让人信 服 。对危 害行 为 实施后 出 认 为, 在上例 中 , 甲第 一枪仅 造成 乙的轻微伤 害 , 并没 有致 乙死 亡 现 的危 险状态 究竟 应 当怎样进 行 界定 呢?应 从 以下几 个 方面 来 的危 险 , 且 甲完 全可 以继续 开第 二枪或 第三 枪 , 而 因此 实行行 为
利益 .本 文主要 就犯 罪 中止 与危 险犯 , 弃 重复侵 害行 为 的认 定 问题作 出分析 。 放 关键 词 犯 罪形 态 犯 罪 中止 危 险犯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 5 . 1 1 0 .5 22 0 ) 81 8O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4
知枪 里还有 两发子弹 , 继续开 枪便能将 乙杀死 的情况下 由于害 怕 中止 开第 二枪 。对 于 甲是 故意 杀罪人 中止 还 足故意 杀人罪 未遂
我国刑 法第 2 条规 定:在犯 罪过 程 中,自动放 弃犯 罪或 者 4 “
自动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 罪 中止 。对 于 中止犯 , 没 呢 ?持否定观 点的学者 认为 , 向乙开枪第一枪 的行为 本身就 已 甲
程始于 犯罪 预备行 为 的实施 , 终于 犯罪 既遂 。在 实践 中, 对于 引
行完 毕 , 客观 上又存 在进 一步 实行犯 罪的 条件 , 果放弃 重复侵 如
起 法定 危险 状态后 以采 取积极 行动 避免 危害 结 果发生 的行 为容 害的 , 视为 符合犯 罪中止 的 时间性 条件 , 应 成立 犯罪 中止而 非犯

危险犯有关问题解析

危险犯有关问题解析

2020年12月第32卷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Dec.2020Vol.32 No.6危险犯有关问题解析徐跃飞(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摘要:危险犯是犯罪构成的一种形态而非犯罪既遂形态。

未出现实害结果的危险犯实质上是未遂犯,出现实害结果的危险犯是危险犯的既遂形态。

危险犯成立犯罪,必须以刑法所规定的特定危险状态出现为条件,否则其行为不能成立该种犯罪,更不可能成立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只能以危险犯存在未遂形态为前提。

应以行为人期待结果的出现作为危险犯既遂的标志。

关键词:危险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在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问题上,目前刑法 理论界存在巨大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依然是“目的说'“结果说”和“构成要件说' 在这三种理论观点中,“构成要件说”至今仍 是犯罪既遂判断标准之通说。

[1]但“构成要件说”之犯罪既遂分类标准是不科学的,特别是将危 险犯认定为犯罪既遂的一种类型不仅违背犯罪 既遂理论的基本精神,而且不能为刑事司法实 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刑事司法标准的 不统一'〇―、在危险犯是否是既遂犯问题上存在的理论争议“构成要件说”将其界定为犯罪既遂的一 种类型。

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足以造成某种 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成立危险犯既遂。

[2]或者以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 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只要危害行为造成的客观 危险状态成为该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即成立危 险犯既遂。

[3]也有观点认为,即使危害行为尚 未发生实害结果,但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 害结果发生,即成立危险犯既遂。

[4]在中国当代刑法理论界,关于危险犯到底 是否属于既遂犯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文章编号:2095-1140(2020)06-0030-06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危险犯是未遂犯。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放弃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放弃

什么是犯罪中止什么是犯罪放弃摘要:什么是犯罪中止、什么是犯罪放弃、深圳刑事案律师在线、欢迎阅读:本文主要介绍了什么是犯罪中止、什么是犯罪放弃、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什么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什么是犯罪放弃自动,即自己主动,放弃,即抛弃、丢掉的意思。

所谓“自动放弃”,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

它表现为行为人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行停止犯罪的进行(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如果行为人在自己认为不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则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例如,甲深夜拦住一下班女士,正要强奸时,该女一回头,甲发现是小学老师,扭头就跑。

有学者认为,在这种场合中,行为人并非出于已意而停止犯罪,因为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实状况已发生了改变,由于这种改变才导致行为人行为的停止,故认为甲遇熟人而放弃罪行并非出于行为人真诚悔悟,而是为了保护自己。

因为以熟人为侵害对象会使自己面临极大的身败名裂乃至锒铛入狱的危险,故此种停止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有学者却认为属于犯罪中止,理由是这一情形虽是犯罪人意料之外的,却根本不足以阻止犯罪人去实施和完成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顾伦理将犯罪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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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

其最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危险犯有独立的既遂状态(完成形态);二是构成这一既遂的标志是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

这一点在我国刑法界已有许多研究。

与此相比,对于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特别是危险犯的中止犯却很少研究,本文主要是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状态进行研究。

关键词: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危险犯犯罪中止目录一、危险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一)危险犯的概念1(二)危险犯的特征2(三)危险犯的构成要件2二、危险犯的犯罪中止3(一)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3(二)危险犯预备阶段的中止问题3(三)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4三、危险犯犯罪中止研究的现状和意义5(一)危险犯犯罪中止研究的现状5(二)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处罚及研究的意义6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

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 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

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一、危险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危险犯的概念在我国,危险犯作为犯罪形态一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便被贴上犯罪既遂的标签,学者们经过唇枪舌剑的争论,一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

作为与实害犯相对应的的犯罪,危险犯在现代现代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危险犯的研究已变得尤为重要了。

但是危险犯的研究还存在很多分歧问题,危险犯的研究也存在很多局限性。

我们要谈及危险犯,必然要涉及对危险犯的概念和内涵的界定等理论问题。

然而在危险犯的内涵界定上,法学家各持己见,学界大概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种对危险犯的定义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严重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1],或者更为简洁的称之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是我国目前学界和法界的通说。

2.第二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是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判断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2]。

3.第三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说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危险结果构成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3]。

这几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他们都有自己的局限性。

之所以出现见解纷呈的局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采取了不同的立足点。

而立足点的不同又源于对危险犯的范围认识上出现的差异。

在立足于出发根据来界定危险犯概念的学者看来,不仅刑法分则中创立危险构成要件的犯罪属于危险犯,就连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犯也是危险犯。

“根据德日刑法学中的普遍认识,当实害犯的行为处于未遂阶段时,它也是危险犯。

因此,严格的说,完整的实害犯指的仅仅是实害犯中的既遂犯。

”而立足点的不同又源于对危险犯的范围认识上出现的差异[4]。

我认为,对危险犯应定义为: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足以使法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的犯罪。

(二)危险犯的特征危险犯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必须实行了一定的危害行为,危险犯中的法定危险状态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危险犯成立既遂所赖以出现的法定危险状态只能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只有危害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的出现,才能够成危险犯。

如果危险行为不能造成危险状态的产生,或者危险状态不是由危险行为造成的,而是由其他的因素造成的,则不可能成立危险犯。

2.危害行为本身存在着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并不一定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存在客观上的危险就构成危险犯。

3.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都有相应的实害结果。

这是因为,危险犯都应该有一定的危险状态的存在,如果这种法定的危害状态继续存在,任由其发展,很可能便会造成某种实害结果。

危险状态是相对于实害结果而言的,没有实害结果,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实质性损害,便无所谓危险状态可言[5]。

因此有危险状态,便存在与之相对应实害结果,这也是危险犯之所以能在刑法中得以确立的依据。

所以,我认为,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不能没有相应的实害结果。

不会造成任何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是没有任何意义可言的[6]。

(三)危险犯的构成要件1.危险犯的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危险犯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与动机这几种因素。

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危险故意或者危险过失是一切危险犯成立都必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成立有直接故意构成的危险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成立危险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2.危险犯的客观要件,组成危险犯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组成危险犯客观要件的首要要素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所有危险犯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要素[7]。

除了危害行为这一首要要素以外,危险状态也是危险犯的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

二、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一般认为包括两个阶段即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这两种中止的的区别主要在于所发生的时间条件不同,前者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即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而是在预备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从而阻断了犯罪进程的继续进行。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第一,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是指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在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形下停止犯罪[8]。

犯罪中止形态不可能与其他形态共存。

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返还,杀人后又抢劫但被害人死亡的,都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什么是“犯罪过程”,并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解释。

对此,有学者认为:“犯罪过程是一个总概念,这里指的是犯罪行为过程,也即在犯罪准备或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

如果犯罪已达既遂,或者在有结果的犯罪中,危害结果已经产生,那就不可能发生中止的问题了[9]。

”第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理论上也叫犯罪中止的彻底性。

犯罪行为人必须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行为,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中止要求“根据自己的意思”而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这一条件,理论和司法实务上都存在不同的认识。

例如,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对该条件的理解就有:(1)客观说,即主张“以行为人所认识的外部事物,根据一般人的观念,认为通常不妨碍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能够确认‘任意性’。

”也即如果客观外在事实对一般人能够产生强制性影响,行为人放弃犯罪非中止,而是障碍未遂;如果对一般人不足以产生这种影响,则为中止。

(2)主观说,即认为“行为人对于客观外部妨碍犯罪完成的事实没有认识的情况下,能够确认‘任意性’。

”换言之,即使这种障碍客观上并不存在,但行为人认为存在而放弃犯罪的,也不能认为是中止犯罪;反之,即使客观上存在阻碍其意志实现的障碍,但行为人并不认为能够阻碍其意志实现,因而停止犯罪的,也成立中止。

(3)限定主观说。

即主张“以行为人具有广义的悔悟为必要条件”来确认“任意性”。

所谓广义悔悟,是指出于内疚、同情、怜悯、惭愧等心理[10]。

第三,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有效性是“自动性”的客观表现,刑法之所以规定中止制度,是因为行为人基于自己的主观意识停止,停止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的犯罪,并进一步以中止行为部分或全部否定了先前犯罪行为所体现出来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恶性。

因此,如果没有中止的有效性就谈不上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减少与消灭,就没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中止。

(二)危险犯预备阶段的中止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已经将预备行为实施完毕,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再着手实行犯罪。

危险犯在预备阶段是成立犯罪中止的,我国刑法界是一致赞同的。

第一,其时间范围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

具体是指在犯罪的预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在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活动的条件下,自动的将犯罪活动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或者没有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的情况。

这就好比有行为人预备爆炸杀人,但在着手实施犯罪的预备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自动停止下来,未着手实施爆炸杀人的行为。

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第二,预备中止的立法规定与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不相协调。

实施预备中止的行为人放弃了犯罪,表明了其具有较为明显的避恶趋善的自由意志,由此使其应受谴责的程度大大降低,主观恶性明显减弱。

预备中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需要的严重程度,确实令人生疑的。

行为人处于己意而在犯罪预备阶段就停止下来,不去实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无论从行为的危害性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来说几乎都是没有的。

(三)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所谓危险犯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或未实行的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刚刚着手实行危险犯犯罪时,或者正在实施危险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过程中,自动停止危险犯犯罪的实行行为,因而未导致危险发生的情形。

下面的案例可以体现出来:被告人刘某原任某乡农机配件厂车间主任,1998年1月2日该厂对各车间实行招标承包,被告人刘某新后对铸造和烘炉车间投标均未中标。

为此,被告人刘某对厂领导和工人不满,产生报复之念。

同月20日晚,刘某以药老鼠为名从本村周家要来一瓶“1065”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菜和酱油桶内。

11时30分左右,就餐的工人已在食堂排起长队等候,刘某见这么多人吃饭,其中还有与自己关系很好的同事,便后悔起来。

刘某忍不住大叫起来:“不要打,菜里我下毒了。

”案发后,经检验菜里确实有“1065”农药。

我认为这个案例能充分说明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在危险犯的情况下,处分犯罪结果已经出现,否则即使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达到一定的危险状态,但如果在犯罪结果发生以前,行为人采取措施自动有效地消除了危险,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也只能够构成犯罪中止,而不构成既遂。

时间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条件。

犯罪既遂后,犯罪过程就就已经结束,不存在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条件。

因此该案应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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