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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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0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0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民政局:现将《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近期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同时,对辖区殡葬服务收费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要通过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和价费秩序。

二、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当地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防止借机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发生。

各市、州管理办法、标准请于2007年3月报省备案。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

2006年12月15日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其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丧葬用品价格和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

殡仪服务收费是指办理丧事过程中服务项目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收费。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的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中延伸的、由丧户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设备租赁、遗体整容化妆、整理、消毒防腐、冷藏、灵堂租用、乐队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明办等部门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明办等部门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明办等部门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5•【字号】闽政办[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明办等部门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文明办、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省文明办、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殡葬改革是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对于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推行火葬,制止乱埋乱葬,积极而稳妥地落实殡仪馆建设工作,以实现《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

在推进殡葬改革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强殡葬改革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认真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过细疏导,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二00四年二月)近年来,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目前,全省火化率已达到64.3%,乱埋乱葬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文明节俭办丧事、移风易俗已逐渐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关于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政策解读2019年8月,泉州市民政局联合市委文明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民事〔2019〕3号)。

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9年4月,福建省民政厅出台2019年改革创新实施方案(闽民事〔2019〕38号),要求各地积极推进殡葬服务管理改革创新,加大基本殡葬服务惠民力度,扩大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覆盖范围,推动殡葬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文明治丧和惠民殡葬工作,经研究决定,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自2020年1月1日起为遵守移风易俗规定文明治丧的丧属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其他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力争2021年底实现全市惠民殡葬全覆盖。

这是继2013年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以及晋江、石狮率先减免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后,我市推进文明治丧和惠民殡葬工作做出又一重大举措。

二、发放对象在辖区内为具有本区户籍逝者治丧、并严格遵守移风易俗规定文明治丧的治丧人。

三、发放标准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1000元/例。

四、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丧属在治丧结束10个工作日后按要求如实填写《泉州市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发放申请表》《关于领取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声明》(表格可在泉州民政网站下载或到社区居委会、殡仪馆服务窗口领取)。

申请时必须出具:申办人身份证、死者户口簿、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申办人一般为逝者直系亲属,逝者无直系亲属的申办人由所在地村(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并出具其作为申办人领取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的证明。

逝者户口簿无法体现与申办人亲属关系的,可向曾经同户过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关系证明。

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审核盖章,由申办人连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区民政局。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经营性公墓年检表

经营性公墓年检表
2、凡是缺项的不给该项打分,项目正在建立中可以给该项标准的二分之一。
3、总分:100分。达70分以上为合格公墓,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公墓。
一、基础设施(30分)
项目
内容




年检分
抽检分
1
整体规划科学合理
2
2
交通方便,路况良好
2
3
停车场宽敞平整,面积占墓园总面积3%以上
2
4
各墓区有明显的界线和标志
2
5
3
管护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8
4
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制度健全,上墙公示,落实到位
5
5
各类葬式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4
6
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安葬证、安放证、合同范本
3
7
公墓有关事项的变更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小计
40
四、文明优质服务(10分)
项目
内容




年检分

检分
1
服务规范,热情周到,有便民利民项目公布于墙
1
4
内部机构设置合理
1
5
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才
1
小计
5
初检总分;年检总分:;抽检总分:。
经营性公墓年检表
(2013-2014年度)
公墓名称(盖章):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
经营性公墓基本情况
公墓名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经营单位
占地面积
法人代表
省民政厅批复文(文号、文件名)
物价部门收费批复
已办土地使用证面积
投资总额
公墓地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陈云增代表:《关于对公墓乱价现象开展专项整治的建议》(第167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殡葬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不断将殡葬改革引向深入,殡葬管理工作总体规范有序。

但正如您所言,由于安葬(放)设施供给总体不足,传统丧葬陋俗根深蒂固,“墓地价格过快增长”等问题在部分地区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加快补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短板。

国家及我省“十四五”规划对殡葬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十四五”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把公益骨灰安放设施等项目纳入其中。

2019年起,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财力困难村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进行补助,今年又将补助范围拓展为镇、村两级。

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建设模式,初步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全面提速。

截至目前,累计批建城市公益性公墓26个、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7802个。

二、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布局,科学谋划用地选址,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备案)等工作。

紧密结合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综合运用典型带动、政策奖补、乡规民约等手段,支持基层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自治组织发挥作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厚养礼葬,全省火化率稳定在99.8%以上,节地生态安葬率提高至85%,均居全国前列。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要求,现就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事项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部署,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结果报省厅备案。

二、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作出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管职能。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公墓拟选址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民政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建设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具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规划设计图、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以及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涉及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用林审查意见。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榕民[2013]614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民〔2013〕61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转发所属殡仪馆,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2013年10月8日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殡葬服务、卫生防疫和社会治安管理,根据《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经辖区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所)、殡仪馆负责人共同研究与沟通,对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形成一致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监督与制约。

由市殡葬管理处、县(市)民政局、各殡仪馆互派人员,组成“接运管理督导检查小组”,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到各殡仪馆、医院、社区(村),开展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检查与督导,以查(档案记录)、看(当天业务)、堵(现场劝导)、退(退单退尸)、扣(暂扣骨灰)等方式管理,制止违规遗体接运行为。

第三条遗体接运实行县(市)属地管理,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由家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村、居)或辖区公安、民政到属地殡仪馆办理火化登记,再由殡仪馆统一负责收殓接运。

第四条市区和市辖县(市)因特殊原因异地死亡(指:异地就医、交通事故、异地买房),家属申请将遗体运回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火化,其跨县(市)区接运遗体,必须持有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的遗体接运证明、死者身份证,到属地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的殡仪专用车随带批准交接证明(作为随车备查和火化资料存档),方可到收殓地点接运遗体。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

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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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2.12.14
•【字号】闽价费[2012]524号
•【施行日期】2013.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12]5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14日
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
费和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含社会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亮证收费。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七条实行有关当事人填写《殡葬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群众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

《殡葬服务选项单》内容包括所提供的殡葬服务项目、殡葬用品名称、收费标准、租用期限等,并公示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殡葬服务选项单》的服务项目,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供群众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按用户所选项目收费。

第八条殡葬服务单位收费必须按规定向用户提供财政或税务票据。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管理,收费资金按照财政
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044908”项“殡葬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他殡葬服务单位和其他殡葬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第二章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
第九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冷藏72小时内)、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共四项。

第十条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其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单位合理利润、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核定。

第三章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殡葬基本服务以外、可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冷藏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行业合理利润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
范,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禁止殡葬服务单位强制丧属购买由其经营的殡葬用品和限制使用自带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文明殡葬用品。

第四章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公墓服务收费分为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和非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

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护墓管理费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服务收费项目。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第十六条非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收费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第十七条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可收取护墓管理费。

墓穴的(护墓管理费包括)日常管理维护、安全和周边绿化等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核定。

第五章殡葬服务免费政策
第十八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助情况,制定城乡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规定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1)城乡低保对象;(2)城镇“三无”人员;(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重点优抚
对象;(5)革命“五老”人员;(6)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困难对象的范围(含户籍地以外)。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免费对象扩大到辖区内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条城乡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内容:(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要将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对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尸袋和骨灰盒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后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环节工作。

第六章殡葬服务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殡葬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并免费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选项单》。

第二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民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禁擅自设立需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明码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等乱收费行为。

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价格予以处理。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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