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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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8月26日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

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精神,《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川国资产权〔2006〕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六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转让办法》第三条所称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一)企业以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中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二)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行为;(四)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转让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转让办法》第七条所称其他职能部门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未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不得转让。

产权不明晰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界定。

第六条《转让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转让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实物资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残值处置)。

省属企业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是指账面净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单宗固定资产,其转让行为和方式由所出资企业、经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批准。

四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出租);(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项目征集合作方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合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1]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1]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川府发〔2001〕15号)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规范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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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条)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上年度全部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每个季度后15天之内上报本季度企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制度。

(一)核准。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齐核准项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对于需要聘请专家论证或者咨询机构评估的,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后,1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回复。

(二)备案。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填报省属企业投资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省国资委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核准:(一)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二)境外投资项目;(三)主业重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1、单项主业投资额超过投资主体净资产10%的;2、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进行主业投资的。

(四)未列入企业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省国资委备案:(一)除需要核准之外的主业投资项目;(二)省政府指定项目;(三)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企业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五条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四)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七)资金来源说明;(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九)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备案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 6 –目情况、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等);(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4份,格式附后)(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五)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

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对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及时向省国资委递交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应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对于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企业应该在上报项目之前,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7 –对企业已经核准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二)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四)国资委和企业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核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

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省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 8 –(一)省国资委将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报核准和备案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申报项目出现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国资委的,省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企业须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具体工作内容,参照《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经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企业投资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 9 –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资产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

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制力的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 10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四川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议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试行意见>》(川国资规划〔2005〕77号)同时废止。

– 11 –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

活动过程: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主持人口述谜语:“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

”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

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

”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

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

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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