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对新闻活动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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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对新闻传播的影响-公共关系_40

政府信息公开对新闻传播的影响-公共关系_40

政府信息公开对新闻传播的影响-公共关系在世界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是潮流所向。

近些年来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也在不断地研究与探索,陆续在很多省市付诸实践,不少地方政府都公布了相应的政策。

终于,在去年4月26人们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舆论欢呼这是“里程碑式的跨越”,“人民知情权有了保障”,将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成效。

国家出台行政法规上千部,至今有效的有650多部,为什么《条例》的出台受到公众如此重视和关注,得到新闻界如此高的评价呢?这正体现了国家认识到政府信息封锁给自身和人民带来的伤害和损失。

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如:1994年3月31日的“海城事件”、2003年“非典”疫情等都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就自身而言对于树立国家形象,保护国家安全意义重大。

《条例》的第一条行文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可见,《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为民众获取他们有权获取的政府信息提供保障,这对于满足公民知情权十分重要,也是把公民知情权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上。

政府掌握的信息据估计通常要占社会信息总量80%的有价值信息和3000多个数据库,所以这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扩大其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度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①在现代社会中,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就是媒体。

所以,对大众知情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媒体传播权的保护,即采访权、写作权、发表权的保护。

因此,《条例》为新闻传播业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

一、获取政府新闻的难度降低政府信息在报纸上总是置于要闻版,在电视上也是新闻联播的重头戏,水门事件、五角大楼事件也让当事记者和媒体名噪一时,由此可见政府新闻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获知关于政府的新闻总是比较难的。

行政公开的意义

行政公开的意义

行政公开的意义篇一: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高“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看,向国家请求信息公开,是人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被称为“知情权”;反过来,公开信息又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行政的特点,又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意义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着,信息时代信息已是最重要的资源。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构建阳光政府是有重大的意义的。

努力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有效的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为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而不断努力。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也就是指政府主动或者依申请将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照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的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权利主体指有权获得政府信息的人,义务主体则是负担信息公开义务的人。

从主体、客体、对象关系视角而言,这里的义务主体即为公开的主体,权利主体即为公开的对象,信息即为公开的客体。

(二)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龙头的政务公开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是我国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阳光政府建设实践的一个里程碑。

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民参与权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

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保障公民上述权利的最好手段,信息公开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利益。

一、政府信息公开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政府统治是经由人民民意及授权而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是人民权力的让渡和授予。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人是社会公仆,如果仆人知道一切而主人却这也不让知道、那也不让知道,不能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这就颠倒了主人和仆人的关系,违背了我国国家性质。

在我国,现在人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其运作过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信息支持,让公众能充分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直接影响政府决策,保证政府忠实执行民意。

(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科学决策。

一个政府的民主化程度,要看其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状况和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的程度。

只有公民的参与才能化解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如果没有公民参与,公共权力的运行就可能偏离社会公共目标。

由于公民行政参与和信息公开密切相关,所以政府只有通过积极、主动的信息公开,才能有效提升民众对政府管理的认同程度,扩大民众的参与度,增加政府与民众行为取向的一致性,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公民的行政参与也仅是一句空话。

二、政府信息公开将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一)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消除“民怨”。

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利益的共享与转移,很多地方政府把信息公开当作一种“恩赐”而非义务,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既不愿主动公开信息,又对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置之不理,将自己掌握的公共信息资源视为私有财产,使信息不对称甚至不透明,如进口一桶原油能炼多少吨汽油、柴油,其中的炼油成本、运输成本及销售成本是多少,当国际原油价格为每桶90美元时,相对应的国内成品油价应该是多少,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到底还有多少差距,普通民众无从对油价涨跌作出判断。

政务公开活动

政务公开活动

政务公开活动政务公开活动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旨在通过向公众提供政府决策、政策执行和政府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促进社会的参与和监督,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政务公开的背景和意义、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政务公开的效果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政务公开的背景和意义政务公开是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沟通和互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下,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对公民的生活和权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政务公开可以有效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同时,政务公开还可以增加公民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多种多样,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等。

其中,政府网站是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之一,通过政府网站可以向公众发布政府文件、政策解读、政府工作报告等信息。

政府公报是政府发布重要决策和政策的官方媒体,通过政府公报可以及时了解政府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变化。

政府新闻发布会是政府与媒体的重要对话平台,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传递政府决策和政策的信息。

媒体报道是政府公开的重要补充,通过媒体的报道可以向公众传递更加全面和多元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效果和挑战政务公开可以带来许多积极的效果,如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促进公民的参与和监督等。

然而,政务公开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政务公开的信息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否则容易引发公众的猜疑和不信任。

其次,政务公开需要考虑公众的知识水平和信息获取能力,以确保公众能够理解和利用政府公开的信息。

再次,政务公开需要解决信息的保护和隐私问题,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最后,政务公开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以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政务公开活动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对于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关系、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公开.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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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腐败
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 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的发生。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公开有助于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 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及时、准确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 则,确保公众平等地获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公众获取 的信息是最新、最准确的。
信息公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标准对接
跨国数据互通
积极参与国际信息公开标准的制定和 对接,推动国内信息公开工作与国际 接轨,提高信息公开的国际影响力。
探索建立跨国数据互通机制,促进不 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利用 ,为信息公开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 机遇。
经验借鉴与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信息公开领 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和做 法,共同推动全球信息公开事业的发 展。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息公 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 项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下级行政 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 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 社会监督。
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主 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 、考核评议等方面,为信息公开 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公开的制度完善
法律法规完善
国家和地方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信 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 开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信息
公开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监督机制健全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加 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 估,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行政法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行政法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该制度的出现,是社会进步和行政管理的必然结果。

本文将简要介绍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探讨其在行政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信息公开的概念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重要政策、决策、行政活动以及相关信息的行为和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是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

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制度,主动公开行政信息,并为公民提供便利的获取渠道,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公开透明,增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1. 行政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的范围涵盖政府的政策制定、法规执法、行政管理、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信息。

政府部门应当将其工作中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信息予以公开,一切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

2.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包括申请公开、公开决定、公开执行和公开披露四个环节。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在合理的时限内得到答复。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开。

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3. 信息公开的异常情形和豁免制度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暂时不公开某些信息,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商业机密等。

同时也应建立豁免制度,对于存在风险和危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保护。

豁免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信息公开和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合理。

三、信息公开制度在行政法中的作用和意义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以下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 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效率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政府行为更加透明,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公开行政信息有利于公众监督,减少政府滥用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简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业务的影响

简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业务的影响

上 的特权 ……新 闻界和一般 民众在适用法律 上是完全 样的 。” 从而 ,作为 民众 言论和社会舆论 的代 言 人 ,新 闻机 构 当然 应 当 享 有 条 例 赋 予 公 民 的对 政 府 信

息 知 悉 和 获 得 的权 利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义 务 。 正 因 为 如 此 , 条 例 实 施 后 ,条 例 所 确 立 的 新 规 则 将 对 媒 体 的采 访 报 道 业 务 产 生 深 远 的影 响 , 下 面 ,笔 者 将 对 此 作 一 简 要 的讨 论 和 分 析 。
这一法律层面 的变化 ,对 媒体采访与报道政府信 息 的业 务 活 动 将 产 生 非 常 积 极 的影 响 : 首 先 , 权 利 原 则 消 除 了 以往 政 府 信 息 可 以公 开 、 也可 以 不 公 开 的 随
职 的不 当行 为 。
公开领域 的法 律,这一立法上 的空 白在 实践领域产生 了诸 多混 乱 , 致 使 我 国 新 闻 媒 体 与 社 会 公众 在 获 取 、
接 受 政 府 信 息 方 面 长 期 处 于 无 法 可 依 的状 况 。 《 华 中 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 以下 简 称 条 例 )于 20年5 1 0 8 月 日起 实 施 , 该 条 例 的 颁 布 与 实 施 ,标 志 着 我 国 政 府 信 息 公开 走 上 了法 制 化 、 规 范 化 、服 务 化 的 道 路 。条 例 对 我 国社 会 的 影 响 是 全 方 位 、多 层 次 的 , 它 的 重 要 意 义 在 于 :我 国 的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活 动 ,将 由 项 可 公 开 可 不 公 开 的政 府 办 事 制度 转 变 为 政 府 的法 定义 务,公众对政府信息 的获取 由被 动获得变为一项

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传播的关系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传播的关系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传播的关系分析在当今信息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传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而新闻传媒作为信息时代的主要传播方式,成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重要途径,承担着将政府信息公开向公众传递、解读和评价的重要任务。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传播关系密切,互相支持。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是新闻传播的重要来源。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为新闻媒体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保障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帮助新闻媒体获取和掌握各个领域的政策资讯和行业情况,使新闻媒体得到更为详实和全面的新闻素材。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提供新闻媒体解读政策的依据,使得新闻媒体对政策的解读准确无误。

其次,新闻传播可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推广。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关键渠道,可以对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广泛的宣传和报道。

新闻传播可以帮助政府信息公开得到更多公众的关注和认知,增强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同感和信任度,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正常运转。

此外,新闻传播作为信息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的支持。

政府部门是新闻媒体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其信息质量和实时性直接影响着新闻媒体的开展和深入报导。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成为深化新闻媒体与政府沟通合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为新闻媒体提供更加广泛、丰富、权威的信息素材。

但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传播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总是具有完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存在一些错误、不全面甚至失实的情况,给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干扰。

其次,新闻传播中也存在一些低俗化、市场化的现象。

一些新闻媒体可能会忽略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报道,偏重于对社会民生问题的猎奇性报道,过度夸大和渲染等,给公众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为了让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传播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需要加强其监管和规范,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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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对新闻活动的影响和意义2008年4月24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规定,《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这意味着报刊、广播、电视的政府报道与信息披露将有法可依。

从此,中国的政务信息公开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条例》发布后,新闻媒体纷纷予以重点报道与评述,可是,出发点都是从百姓的知情权角度出发,而很少有认识到这个规定其实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新闻传播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

大众传媒的核心是内容,而内容的重中之重是政府信息,因此,这一条例的受益者首先是新闻传播行业。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知道国家权利是如何运作的。

国家的每一个决定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操作透明的“阳光政府”。

卢梭说过,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对人民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对政府实行监督的重要条件。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之前,学术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沸沸扬扬,学者们结合中国发展的实际和发达国家的民主实践,从中国的实际提出问题,这就加速了条例的起草和颁布,条例出台后,各级政府也加快了政务信息化的步伐,各地建立了各种信息公开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各种政府信息并畅所欲言,各级政府及时倾听人民心声,由是政府和人民的距离近了。

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尤其是在关乎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方面,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在关乎个人利益的信息方面,公民更是通过信访等方式努力争取。

公民的知情权不再是一个只出现在课本和文件中的词汇。

这是一个民主的时代,民主不再停留在举举手表个态上,民主不再是被动的产物。

民主不再是政府对人民的“施舍”,民主是政府对人民的义务。

政府要做诚信负责的政府,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样就必须给人民提供一个透明的信息平台。

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实施了信息公开法律。

早在176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它赋予了报刊转载公文的自由。

2001年中国加入WTO的游戏规则之一就是,中国政府要在几年之内实施信息公开制度,这不仅是对内公开的需要,也是对外公开的需要。

既为国内媒体的发展提供条件,同时也为更多的海外媒体在中国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这样可以使国外媒体接近真实的中国,接近真实的中国政府,消除“中国威胁论”的干扰,向世界展示一个和平发展的负责任的发展中的大国形象。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实力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信息公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更是紧跟世界潮流与国际接轨的表现。

中西体制间的交流将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吸收国际先进民主机制,加速民主化进程。

我国《宪法》规定了出版自由和国家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的义务,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以及互联网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加以具体的贯彻落实,形成我国新闻传播的法律制度。

当然,法律制度并不等同于法治,其关键在于立法者是否具有民主、科学观念。

我国新闻传播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部分,现在正处于不断的发展阶段。

新闻传播法治的要害,就是国家是否能够保障新闻媒体合法、自由地传递信息,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政府信息为代表的公共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定形式的信息,它是新闻媒体的主要信息来源。

在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获取政府新闻信息方面,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党政机关文件规定政府提供信息的义务,但一直缺乏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加以具体保障。

虽然早在《条例》颁布之前,各地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地方性规定,支持和保障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获取报道的政府信息,如珠海、深圳、上海等市。

但是,由于近年来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获取政府信息的难度和阻力不断加大,2003年以来情况尤其严重,暴力阻挠采访一时成为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的最大难题。

《条例》的颁行,将基本解决这方面无法可依的状态,为新闻媒体获得政府信息保驾护航。

政府信息公开,媒体才有可能接近事实真相,如果政府的拒绝,这本身就暗含了深层的意蕴,即该政府有可能存在不可告人的暗箱操作,这样更容易激起新闻媒体追根问底的兴趣,从而以真相示人,由此便产生了许多隐性采访的典型报道,这类报道不管对媒体来说,还是对当事政府来说,都是不利的。

首先政府的做法可能使它在人民中产生信任危机;其次,媒体由于触犯政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有形无形的打击。

1989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代表党中央在全国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发表了题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讲话,对正面宣传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坚持正面宣传的具体要求,“要着力去宣传报道,鼓舞和启迪人们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热爱伟大祖国和弘扬民族文化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为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而斗争的东西。

总之,一切鼓舞和启迪人们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而奋斗的新闻舆论,都是我们所说的正面,都应当努力加以报道。

”,新闻报道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新闻的党性同人民性是统一的,新闻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当然,贯彻正面宣传为主地方针并不是要求一味地唱赞歌、说好话,更不是不顾事实地涂脂抹粉。

正面宣传为主要建立在客观真实准确的基础上,要新闻报道不隐瞒、不虚构、不夸张。

对工作中和生活中的负面现象的报道,只要是出于对党和国家工作的负责,也属于正面宣传的范围。

关键是在舆论的引导过程中坚持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最近一段时间,在西藏分裂分子的暴乱活动的报道中,我国的媒体采取了及时报道的方针,把国内外势力分裂中国的活动全面客观地报道出来,唤起了广大爱国群众的爱国热情,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舆论攻势,给分裂分子以威慑,此时权威媒体成了人们获取信息的可靠渠道。

这些信息的报道的作用并没有使社会产生一种难以控制的恐惧,相反,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被唤起,达赖的假和平真暴力谎言被戳穿,反对分裂保卫统一,维护神圣奥运成为全球华人和爱和平人士的共识。

在我国,很多政府部门以“正面宣传为主”为幌子,拒绝甚至打击报复写负面新闻的媒体,其实是其片面地理解了“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含义,负面新闻如果把握好分寸可以起到正面报道无法起到的作用,通过对负面新闻的报道,可以树立负面的典型,起到警示作用,而正面宣传则可能由于其宣传色彩过于浓烈而遭遇受众的抵触逆反心理。

由于政府对负面新闻的打压,很多记者采取改口的方式来对待,新闻媒体遇到问题也绕道走,由此新闻业界很早就提出保护记者新闻采访权的问题。

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虽然颁布但却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将把这一规定上升到国家法规的层面,从而可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严肃性,保证记者和媒体的正常的合法工作,让记者采访到大众需要的信息,实现公共信息的正常流动。

信息公开有助于争取记者的采访权利,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保护新闻记者方面的法律,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新闻记者被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采访甚至被殴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适用,可望从这寻找一条保障记者采访权的途径;那么,政府部门该如何对待记者的新闻采访权?采访是记者的权利,记者有权利了解信息,同时记者也有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义务。

信息公开有效制止流言、谣言的传播,洁净新闻人的心灵,同时也能促进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

2004年2月10日《羊城晚报》首次发布“广东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新闻时,谣言、传闻就散布的到处都是了,“小道消息”接连不断。

据广东媒体调查,此前市民有关非典的信息来源有80%是从手机短信、互联网和人们口头传播的。

好在权威媒体迅速站到了“抗非”的前沿,用大量而准确的报道很快遏制了传闻和谣言,稳定了人心。

面对谣言的盛传,需要政府畅通、透明、公开、权威的信息。

就三年前的非典疫情来说,一些地方传媒的教训是深刻而沉重的。

对恐慌传言的控制政府发布的信息是最权威的,政府的公信力对于恐慌传言的抑制有很大的作用。

政府公信力强,政府的任何声音均会成为及时消除恐慌传言的镇静剂。

发展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能有效制止流言的散布和广泛传播。

新闻发言人是代表各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公众通过新闻媒体要求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甚至调查或质疑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公正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有之义。

百姓知情权的渠道最主要的来自大众媒体,而在中国现实社会,能够有效地传播政府信息的一直是以国家通讯社、机关报、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组成的官方权威媒体系统。

党报改革是一个时期以来新闻业的难点与重点,不少人认为党报改革的出路在于市场化与平民化、大众化,总之,都市报、市民报或财经报似乎是改革方向。

其实,对于各级机关报来说,准确、全面、翔实而及时的政府信息披露,是最具竞争力的优势。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其中之一便是“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构筑国家文化软实力。

新闻传播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也是构成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一部分。

新闻与文化的发展密不可分,精神文化发展的每一点进步都会在新闻报道中得到表现,新闻事业的飞速发展也对传播工具的进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促进了国家的物质文化的发展,可见,不论是从内容还是形式,新闻业与文化的发展都密不可分。

新闻传播业的发展促进了文化的进步,文化的发展也作用于新闻传播业。

新闻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阵地,优秀的精神文化作品得到传播将会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而新闻传播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部分,也将接受洗礼。

历史上每一次传播工具的进步都会带来新闻传播事业的新发展,电报促进了报纸的发展,无线电促进了广播的发展……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文化实力的竞争也是综合国力竞争的一部分,新闻传播业的竞争从我国加入WTO后开始变得日益激烈,外国媒体通过各种途径深入我国市场,我国媒体也将走向国际市场,迎接机遇面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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