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校友服务社章程

校友服务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校友之间的互助与合作,发挥校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友服务社(以下简称“社团”)是由母校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登记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社团的名称为“XX大学校友服务社”,简称“XX校友社”。
第四条社团的宗旨是:团结校友,互助共进,服务母校,回馈社会。
第五条社团的活动范围为:校友联谊、职业发展交流、公益慈善、文化艺术等。
第六条社团的运作原则是:自愿参与、平等互助、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第七条社团的管理机构为社团理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社团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社长: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代表社团向外界发表意见和立场。
2. 副社长:协助社长工作,代替社长履行职责。
3. 秘书长:负责社团的文件、资料的管理和保管,协助社长处理日常事务。
4. 财务长: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监督社团资金的使用情况。
5. 部门负责人:负责社团各个部门的工作,协调部门间的合作。
6. 社员代表:代表社员的利益和意见,参与社团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理事会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财务长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由社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条社团的社员由母校校友自愿加入,需填写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方可成为正式社员。
第三章会费收缴和使用第十一条社团的会费由社员自愿缴纳,用于社团的日常运作和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费收缴方式由理事会确定,并向社员公示。
第十三条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每年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报告。
第四章活动开展第十四条社团的活动由社员提议,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进行。
第十五条社团的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友联谊、职业发展讲座、公益慈善募捐、文化艺术展览等。
第十六条社团可以与母校及其他校友组织开展合作,共同举办各类活动。
第十七条社团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XXX深圳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第二条校友会的性质:由所有XXX毕业校友组成,是由校友自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运行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校友会的宗旨:聚集各界精英,建立交流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校友会的工作风格:精诚团结,真情互动、无私奉献、高效务实。
第五条校友会的工作原则:和谐相融、资源共享。
第六条校友会的使命:成为同学与同学、同学与学校、同学与社会之间永久联系的桥梁,相识、相知、相助的纽带,终生研究和交流的平台。
第七条校友会的议事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八条校友会的基本任务:促进校友会的完善,制定校友会章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保证校友会章程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并承担与外界机构交流与合作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关心和支持XXX教诲事业。
激情、协作、义务并有事业进取心的会员是我们最大的资源。
有实践经历、本性特长凸起并愿意分享成功经历与失败教导的会员是我们可持续成长的内涵需求。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1.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对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3.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及各种团体;4.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通讯资料和其他各种信息资源;5.优先获得本会向社会各界推荐发展的机会;6.在与本会有协作关系的各种实业实体中享受会员优惠待遇;7.有权通过正当路子和方式对本会构造机构及工作举行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基转义务1.遵照国家法律、法规,遵照本章程;2.缴纳会费,并积极协助本会筹集资金;3.积极配合本会编辑内部刊物及其他内部交流材料;4.积极向母校和本会提供各种有益信息;5.会员间须互相帮助,携手共进。
第十二条入会的步伐(创始会员除外):凡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同学,承认本章程、热心参加校友会活动、乐于为校友服务、同意每年按时交纳会费的校友,可以提出申请。
校友分会成立及换届管理办法

校友分会成立及换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大学校友工作平台建设,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教育部相关要求和《X大学校友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大学校友分会指在X大学校友总会正式备案的校友分会,具体包括:绵阳校友会各学院分会、全国各地校友分会、海外校友分会、行业校友分会及其他校友分会,不包括上述校友分会发展的次级分会。
第二章校友分会的成立第一节校友分会的命名原则第三条分会名称中包含“X大学”等与学校名称相关的字样应取得X大学的授权。
各校友分会的会旗、会标等标识应符合X大学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分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命名:(一)在绵阳各学院成立的校友分会,以“X大学+绵阳+学院+校友分会”命名。
(二)在海外各地成立的校友分会,以“X大学+国名或地域+校友会”命名。
(三)在国内各地成立的校友分会,以“X大学+地名+校友会”命名。
(四)根据行业成立的校友分会,以“X大学+(地名)+行业+校友会”命名。
第二节校友分会成立第六条校友分会正式成立之前,应预先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负责有关筹备工作:(一)向校友会办公室提出成立校友分会的书面申请;(二)提交校友分会组织机构成员候选名单以及筹备方案;(三)开展筹备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校友分会筹备方案的内容:(一)提请批准的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名单;(二)校友分会负责人候选名单;(三)校友分会章程(草案);(四)成立大会议程;(五)成立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校友会办公室在收到校友分会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的筹备方案后,报校友总会领导审核,并将审批情况及时反馈校友分会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
第九条校友分会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向校友会办公室提交成立大会的具体材料(举行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人员等)。
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负责成立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校友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校友分会成立大会议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介绍筹备过程;(二)审议并通过校友会章程;(三)审议并通过校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四)新任会长讲话;(五)校友总会代表致辞。
成立校友分会的请示

成立校友分会的请示
尊敬的领导:
我是贵校的一名校友,目前我与一些校友一起计划成立一家校友分会,旨在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互动,促进校友资源的共享与合作。
特此请示,希望得到支持和指导。
我们计划成立一家独立的校友分会,我们将设立分会理事会,由经过选举产生的会长和理事成员组成,负责分会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我们也将制定章程,明确分会的宗旨、任务和运作方式,以及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我们的初步设想,我们的校友分会将开展以下主要活动:
1. 校友联谊活动:定期举办各类校友联谊活动,如聚餐、座谈会、旅游等,为校友们提供交流和互动的平台,促进友情和合作;
2. 职业发展支持:开展职业发展座谈会、讲座等活动,为校友们提供创业指导、职业发展建议等支持,并推动校友资源共享和合作;
3. 校友捐赠与支持:组织校友捐赠活动,筹集善款,用于资助学校的教育事业和校友的创业项目,为学校和校友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4. 与学校合作:积极与学校合作,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项目,
为学校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我们将积极拓展校友资源网络,与校友保持紧密联系,并与其他校友组织和社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校友事业的发展。
希望得到贵校的支持和指导,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高效运作校友分会,为贵校校友事业的发展和校友们的利益服务。
谢谢领导的关注与支持!
此致
敬礼
校友 XXXX。
校友服务社章程

校友服务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友服务社(以下简称“本社”)是由一群热爱母校、积极参预校友活动的校友自发组织而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本社的宗旨是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校友事业的发展,为校友提供各类服务和资源支持。
第二条本社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校友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为“校友服务社”,英文名称为“Alumni Service Society”。
第四条本社的活动范围为全国,以及国外的校友群体。
第五条本社的工作宗旨是:服务校友、促进校友联系、发展校友事业。
第六条本社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费、捐赠、赞助等合法渠道,用于支持本社的日常运营和活动开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监督本社的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位组成,职位由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要事项,如章程修改、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等。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限次数。
如有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由理事会选举新的成员填补空缺。
第十一条本社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和执行本社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本社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
第十三条普通会员是指对本社工作表示支持,并交纳会费的校友。
普通会员享有参预本社活动的权利,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员是指在普通会员中选举产生的具有决策权和监督权的会员。
理事会会员应积极参预本社的工作,推动本社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会员的加入和退出由本社理事会负责管理和审核。
第十六条会员有权利参预本社的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活动开展第十七条本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
会员大会应当提前至少30天通知全体味员,并发布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本社可以根据校友需求和社会情况,组织各类活动,如校友聚会、讲座、座谈会、公益活动等。
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Shenzhen Tsinghua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SZTUA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的清华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
〔二〕促进校友的联系、交流与互助,继承发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精神和"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为振兴中华、繁荣深圳经济特区做出积极的奉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是深圳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深圳市西丽大学城清华校区A3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承办深圳地区清华大学校庆纪念活动;〔二〕承办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三〕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四〕推广高新技术与产品;〔五〕组织校友联谊、互助活动;〔六〕组织人才培训;〔七〕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八〕兴办科技、咨询实体机构。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深圳地区工作、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清华大学各时期〔包括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大以及并入清华前的其他院系〕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2.曾在清华大学任教任职者;3.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和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开设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满足深圳校友会员条件的,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学习证明等材料,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赠阅全年《水木清华》校友期刊及其他校友会刊物;〔七〕特约商家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八〕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类论坛和讲座;〔九〕参加各类校友组织和俱乐部;〔十〕享有校友会礼品专属优惠价格。
清华学生会规章制度

清华学生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自律管理,发挥学生在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学生工作条例》和《清华大学学生手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生会是由清华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自愿组成的校园自治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组织形式,是学校团结、引导、服务、监督学生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关心同学切身利益,教育引导同学,增强同学职业素质,维护同学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依法合规设立学生会,依法推选产生学生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领导核心。
第五条学生会的宗旨是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深厚的爱校之情,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弘扬实事求是、团结互助的学风。
第二章学生会的组成和产生第六条学生会的组成:(一)主席团:由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
(二)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团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等组成。
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指导学生音乐会、艺术团、新闻人文社等组织。
(三)职能部门:学生会下设学习部、文化部、社团部、体育部、生活部、外联部、公共关系部等。
第七条学生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的产生为:(一)学生会主席团由全校学生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学校相关部门指导。
(二)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提名,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产生。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原则上任期为一学年,主席团成员可以连任一次,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得连任连选。
第九条学生会主席团对学校全体学生负责,对党和学校负责,接受学校领导和党组织的指导,协调学生会各部门工作。
第三章学生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学生会主席团有权对学校学生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组织各类活动,承担学生自治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义务负责对学校学生工作进行监督,保护同学合法权益,服务同学积极向上。
关于 校友会章程修订案的说明

关于校友会章程修订案的说明文章标题:探讨校友会章程修订案的重要性与影响在当前社会发展和变化迅速的背景下,校友会作为校园与社会之间的桥梁,既承担着传承学校文化和联系校友情感的重要使命,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校友会章程修订案的说明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全面、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就校友会章程修订案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校友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实体,其章程是根本大法,规定了校友会的宗旨、任务、组织架构、会员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然而,随着社会和校园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有的章程可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因此修订章程成为当务之急。
章程的修订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校友会的合法权益,还能更好地推动校友会的发展和壮大。
1.关于现行章程存在的问题现行章程可能存在一些模糊、笼统的表述,导致某些规定不能具体操作。
部分规定可能已经与时代发展脱节,不能有效地指导校友会的现实工作。
可能还存在一些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亟待进行整改和修改。
2.针对章程修订的必要性提出建议基于上述问题,有必要对校友会的章程进行全面的审视和修订。
可以成立专门的章程修订工作组,吸纳各方意见,广泛征集校友的意见,共同商讨修订方案,确保修订方案更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就校友会章程修订案的影响进行分析一旦校友会的章程修订成功,必然会对校友会的发展和运作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
在这里,我们将从内部管理、服务功能和风采展示等方面展开论述。
1.内部管理面章程的修订将有助于完善校友会的组织架构和决策程序,确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将有利于规范校友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会员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校友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2.服务功能方面章程的修订还将有助于校友会更好地发挥服务功能,为广大校友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不仅可以拓展服务项目,还将有利于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让校友感受到更多的温情和情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文本》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市清华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Shenzhen Tsinghua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SZTUA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市工作或居住的清华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一)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及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
(二)促进校友的联系、交流与互助,继承发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精神和"严谨、勤奋、、创新"的优良传统,为振兴中华、繁荣经济特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是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市西丽大学城清华校区A301室。
第二章业务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围:(一)承办地区清华大学校庆纪念活动;(二)承办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三)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四)推广高新技术与产品;(五)组织校友联谊、互助活动;(六)组织人才培训;(七)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八)兴办科技、咨询实体机构。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地区工作、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清华大学各时期(包括临时大学、西南联大以及并入清华前的其他院系)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2.曾在清华大学任教任职者;3.清华大学研究院和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开设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满足校友会员条件的,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学习证明等材料,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赠阅全年《水木清华》校友期刊及其他校友会刊物;(七)特约商家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八)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类论坛和讲座;(九)参加各类校友组织和俱乐部;(十)享有校友会礼品专属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200元/年)及自愿捐赠本会活动经费或基金;(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六)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二条会员连续三年未按要求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清华大学声誉的行为,经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中各院系、分会、年级按配额(由理事会确定)推举产生(包含上届理事会可能留任的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实际到会参加的会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例行开会时间为五月份。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产生和改选须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故请假、以书面或委托其他理事的方式发表意见的理事视作到会。
秘书处负责统计理事出席会议、活动的出席率和理事对校友会的贡献,提交理事会作为推举下一届理事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沟通形式进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兼任其他在深清华校友组织会长的理事、及会长认为有必要参会的人员参加,其所议事项经到会理事多数表决通过,由会长签发纪要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会长和秘书长可以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团体会员中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一)在地区具有极高社会威望及影响者;(二)对社会有杰出贡献,堪称楷模者;(三)曾长期担任本团体会长,尽职尽责,对本团体有显著推动与历史贡献,因年事或健康等原因而不担任会长者。
第三十条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团体会员为荣誉理事:(一)长期关心并积极投入本团体工作,因年事或健康等原因而不担任理事者;(二)对本团体的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三十一条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请对本团体发展有重要贡献的非本团体会员为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下属实体上交的经费;(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团体的资产、收入、支出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校友会的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状况至少每年一次予以公布。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30日提交全体理事通讯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