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当 前 , 国正 处 在 社 会 转 型 期 。 种 我 各
矛 盾 相互 纠结 冲撞 。 得 民意 和 司 法 的 冲 使
突如此凸显 , 以致 备 受 社 会 各 界关 注 。 关
于 冲 突 的 成 因及 解 决 对 策 众 说 纷 纭 . 互 相
种 不 公 也 是 完 善 法 律 的 动 力 之 一 , 肆 意 才
宣 泄 愤 怒 , 至 不顺 其 意 愿 改 变 司法 审 判 甚 结 果 决 不 罢 休 , 而使 得 民意 与 司法 要 义 从 剧 烈 冲 突 民众 民主 法 制 意 识 的 觉 醒 、 涨 与 法 高
官 方 忽 视 、 落 有关 。 冷
所 未有 的觉 醒 、 涨 。 高 面对 突 发 案 件 、 点 热
事 件 , 示 出了 空 前 的 参 与 热情 。 他 们 通 显
过媒 体 发表 对 事 件 的看 法 与 处 理 观 点 , 甚
判决 太不 合 理 。于 是 , 对许 霆 的一 审判 决 在 媒 体 上 掀 起 了轩 然 大 波 , 而且 一 浪 高 过
“ O码 ” 中 。 方 显然 低 估 了民众 的 7 案 官
智 商 , 定 的 车速 7 认 O码 , 造 成 的伤 害 结 与
果 不 相 称 , 是 公 众 展 开 质 疑 , 使 民众 于 迫
复杂 社 会 现 实 的拷 问和 综 合 治理 。 解 民 化 意 和 司法 的 冲 突也 是 如 此 。
奇 !” 民众 恼 怒 , 懈 追 问 , 于 揭 出 牢 头 不 终 狱 霸行 凶 的事 实 … …凡 此 种 种 . 让 人 觉 都 得 官 方 是 在 保 护 某 种 利 益 .因 而 暖 昧 , 不
浅论民意和司法之间关系的协调

浅论民意和司法之间关系的协调摘要: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历来为民众关注,二者之间一直在相互发生相互作用,且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民意正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对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的追求在于,在分析民意特点基础上,结合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协调,以实现民意与司法的互动交融。
关键词:民意;司法在当今中国,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日渐凸显出来,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网络为代表的民意力量已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也显得更加突出。
一些案件借助民意而轰动一时,对司法显示出非常明显的影响作用,如孙志刚案、南京彭宇案等。
一般认为,民意体现的是大众普通理性,而司法裁判则体现的是法官在程序中所特有的技术理性;大众所期待的是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均为一般民众了解并被监督,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多的希望,而法官裁判案件主要依据的是法律,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保障民众充分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一、民意的概念及特点所谓民意,从词源上解释,民意即人民意愿。
一般意义上的民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
[1]现阶段的民意,主要是通过网络与新闻媒体两种形式予以表达。
司法领域中民意的有如下特点:1、民意是特殊事实引发的民情表述,所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诉求。
这种诉求大多以朴素的、直觉的正义观为出发点,在特定多数社会成员形成观点后,基于社会责任,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表现出来,对具体案件或处理结果发表评论。
民意多关注个案本身,以伸张正义作为自己的诉求和关注点,是一种道德思维方式。
2、民意由正当性与非理性交织。
民情触发的民意是公众根据社会价值理念所形成公众意愿,包含了对司法正义及社会公平的期望,是一种大众化的民主诉求,具有其一定正当性。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
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标签: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1.1 陆勇案介绍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2.1 民意的定义《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
司法回应民意的法理分析

司法回应民意的法理分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司法活动的热情空前高涨,一时间来势汹涌的民意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影响甚至与司法屡屡发生碰撞,特别是在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一些案件中,这种现象表现得就更加明显。
关于司法是否应当回应的争论也随之此起彼伏,正是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本文以“司法回应民意的法理分析”为题,对司法回应民意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在处理司法与民意关系问题上找到理论支持。
标签:司法;民意;理论基础关于民意与司法,目前的研究已经涉及了多个方面,如司法审判中是否应有民意存在的必要、民意与司法的专业性是否冲突、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对于程序正义的影响,并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大相径庭甚至针锋相对的观点。
此外,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司法不仅包括法院和法官适用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其他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的活动,甚至还包括其他组织或个人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司法,一般认为是法院或法官的适用法律的活动。
本文着重探讨的是狭义概念上的司法活动。
一、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论争目前,国内关于民意的研究成果倒是不少,但多数集中于社会学领域之中,用于研究民意调查的方法,对民意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层面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法学界、传播学界以及政治学界,但基本上都是以各自学科特点为依托来展开对民意等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而对于民意与司法关系的研究,则主要是法学界和传播学界。
总的来说,国内法学界在关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司法独立于民意说。
这种观点认为,司法是通过探究法治视野上的“法律事实”为小前提,以既定的法律为大前提结合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模式所得出结论的评判和裁判过程。
不管是“法律事实”的查明,还是相关的法律适用,都得经由专业的调查和职业化的司法推理获得,裁判的结果与民众的意见毫无瓜葛,都有司法机关独立作出。
相反,民意的非理性因素则会影响司法做出公正的审判,民意左右司法,将使司法的威严和公正荡然无存,反过来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个社会中,民意代表着大多数人的观点和意愿,而司法则代表了法律的实施和裁决。
在现代社会中,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微妙,需要进行理性探讨和适当的引导。
我们需要明确民意和司法各自的定义和职责。
民意是指公众的观点和意愿,通常是通过选举、民意调查等方式表达和体现的。
司法则是负责解决纠纷、保障法律尊严和实施正义的机构和体系。
两者有着不同的功能和职责,但又密切相关和相互影响。
在民主社会中,民意往往是政治决策的重要依据。
政府和立法机构通常会根据公众的意愿来制定法律和政策,因此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实施和裁决。
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使其能够在具体案件中不受外部压力和干扰,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客观。
那么在实际的社会中,民意和司法的关系如何协调和处理呢?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让民意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和体现,而不是通过暴力或极端手段来影响司法裁决。
政府和司法机构也需要积极倾听和关注民意,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的工作,以适应和回应社会的需求。
司法也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裁决,而不是受到过多的外部影响。
司法机构应该加强专业化和独立性,确保裁决的公正和客观性。
同时也要加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民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的工作,从而建立起信任和共识。
舆论引导和社会教育也是维护民意和司法关系的重要手段。
媒体和公众人物在表达意见和看法时需要注意言辞和态度,不要煽动民意来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教育,让公众了解司法的工作原理和程序,理性、理解和支持司法的裁决。
民意和司法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协调和处理。
政府、司法机构、媒体和公众都需要理性看待和处理民意和司法的关系,找到一个合理、公正的平衡点。
只有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民意和司法才能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作者:xxx】。
司法与民意关系

浅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8-01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实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部分,为此,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作探讨显得必要。
关键词司法正义民意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
二是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
三是民意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
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
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权者的意志,这里的主权者,即人民。
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
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
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法官要以平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民意,向民意打开透明的窗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意充分显现。
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非理性的民意表达时,法官需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直至形成社会理性,这样更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实践上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正确处理和采纳民意对司法公正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很多个案一经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而显现,从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维护个案的公正。
另一方面,民意的积极作用也表现在一些个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一些案件在公布于众后,由于舆论影响很大,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有可能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使法治更加完善。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对于民意应当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理性分析。
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
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
从逻辑上讲,民意不可能干预司法。
民意是司法体制外的声音,不具有强制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拒绝民意。
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平静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在法官忠实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判决不仅不会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导民意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秩序。
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民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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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
[摘要]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中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下显得格外突出。
民意是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结合,并没有具体的制度化的载体进行表达,具有不稳定性和难以考察的特征,司法要对民意进行有选择性的吸收,但是这样的吸收要给科学有效地进行吸收,建立广泛倾听——合理回应——理性引导的民意吸纳机制才是化解司法与民意冲突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民意;司法;个案民意;吸纳机制
近年来,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贺卫方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的陈忠林教授对关于我国法治该如何往前走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论辩,贺卫方教授主张司法专业主义,而陈忠林教授主张司法民主化。
这样一场论战的核心就在于,我国法治的推进是靠司法的专业化还是司法的民主化,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司法专业主义是一种提高法律的独立性,以制度理性来推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建设要依赖于良好的法律制度和专业化的司法人员加以实施。
司法民主主义,也可以称之为司法人民主义,其认为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优劣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实施,而在于人民对法律的公众认同,其考虑的不仅仅是制度理性同时也考虑到人民理性的因素,人民理性的落脚点就在于民意对司法的认同。
一、问题缘起:何为现代社会的民意
何为民意,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曾说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
”李唯认为:“所谓民意(public opinion),一般认为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
”而司法下的民意是指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现象的所持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即使对于民意可以下个一般定义,但还是陷于过于含糊而无从适用的窠臼,其民意内涵过于具有政治性的色彩,而缺少法律实证的成分。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公意和众意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从司法下的民意而言,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现象所发表的意见,其出发点是为了整个社会大众的公平和正义,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意更契合卢梭所界定的公意。
但是公意和民意是有区别的,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是一种理性、理智,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成熟的公意需要一种制度化载体进行表述,这就是法律或者其他具有正式性的规范文件,是一种间接民意。
但是司法下的民意却不同,司法下的民意是一种分散的、不稳定的、理性与不理性结合的公众情感表达,是一种直接民意,对于公意可以表达为一种制度民意,而司法下的民意是一种事件民意。
从民意的一般结构分析可以看出,司法下的民意是一种事件民意,它是一种由于涉及到一个具体司法案例而引发的社会大众对于个案所进行的情感表达,其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结合,并没有具体的制度化的载体进行表达,具有不稳定性和难以考察的特征。
二、理性兼容:司法要不要吸纳民意
对于司法审判要不要体现民意,有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一种认为司法审判不要吸纳民意,正如贺卫方教授所提倡的司法专业化的主张一样,司法权力当做不同于行政权、立法权的特殊权力,司法审判不应受到社会因素的干涉,做到司法独立的效果,走司法精英化和独立化的道路。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审判要吸纳民意,陈忠林教授的常理、常识、常情“三常观”必然要求司法吸纳民意,2009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法发〔2009〕20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
对于司法能不能兼容民意这样一个命题,笔者认为司法可以兼容民意的合理成分。
首先,从法律本身的起源来看,法律就是一种民意的结晶,只是这种民意是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具有固定载体的立法化民意或称制度化民意,司法下的个案民意也是社会大众的情感表达和诉求,个案民意也可以成为立法民意的有益补充,个案民意所凝结的合理意见可以经过法律程序上升为法律本身。
其次,立法化的民意也具有不足之处,立法是把过去人民民意以文字化的形式表述为法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去的立法化民意也许就存在缺陷甚至是完全的不合理。
比如“许霆案”中民众强烈质疑一审法院判许霆无期徒刑过重,就是民众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涉及到为什么盗窃金融机构的就是法定加重情节,是一种国家权威主义在作祟,但是随着人民人权意识的提高,社会大众就认为盗窃金融机构应该和盗窃一般民众的财物同等对待,这就是立法民意需要个案民意补充的实证。
最后,司法专业化并不排除民意的作用空间。
法官的思维可以被认为代表着一种“技术理性”,其思维方式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其逻辑性强。
以刑事案件为例,一个案件的处理无非就是犯罪和量刑,在犯罪的认定方面需要普通理性的补充。
刑法学者林东茂认为:“法的解释如果背离生活经验与基本的价值信条,就会引起错愕,就会遭到唾弃。
”在刑法中存在大量的规范的构成要件,例如何为“猥亵”、免刑中何为“犯罪情节轻微”,这都是需要借助一般理性的判断,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让社会大众的普通理性来补充司法人员专业理性认识问题的专业性而偏离社会一般大众的普通情感,所以社会大众的普通理性也是从另一个侧面看待案件,可以作为一定的借鉴。
三、路径选择:司法应如何吸纳民意
就反对司法吸纳民意的观点而言,无非就是认为民意围攻司法,导致司法审判不是真正的法律审判而是“民意审判”或者“媒体审判”,从而出现司法专业化的缺失。
这是司法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正如孙万怀教授所言:“如果允许刑事司法向民意妥协,看起来似乎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实际上是以牺牲整个法律正义为代价,是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是法律可以被任意解释。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个侧面。
假如任何司法都
让民意“做主”,确实会出现“民意绑架司法”、“民意围攻司法”的现象,民意会冲击整个法律秩序,但是当民意与法律能够各自分工协作,“安分守己”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就能到达和谐司法的效果,不应该说司法不应该吸纳民意,问题的核心而是该如何吸纳民意,才能真正发挥民意在司法中的作用,从而促进司法与民意的完美结合。
对于司法如何吸纳民意的问题上,有两条基本的路径,第一条就是直接吸纳的方式,另外一条就是间接吸纳的方式。
直接吸纳就是把民意不加甄别对作为司法审判的考量依据,间接吸纳就是在司法审判中要倾听民意,但是要有一个合理的缓冲。
笔者认为直接吸纳不可取,间接吸纳值得借鉴。
民意是一种情感的表达,社会大众中多数毕竟没有受到法律专业化的训练和学习,有些民意不具有法治的合理性,只是一种朴素的情感认知,很多时候都是和现代法治社会精神相背离的。
在以间接方式合理吸纳民意成分就是要建立一个比较合理的制度化机制,民意既有理性的成分,但是也不乏不合理、不理性的因子,所以,要对民意进行合理的筛选和过滤,去除糟粕取之精华,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的合理甄别。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建立一个良性的、畅通的民意收集渠道,要让民意能够充分地表达,司法机关可以举行疑难案件听证会,集中听取民众的意见。
其次,司法机关要理性地辨析民意并作出合理的回应,民意是一种社会大众的情感表达,其考虑问题的不一定和法律要义相契合,司法机关既不能权威主义,对民意两耳不闻,但是也不能对民意无底线地“屈从”,要对民众不合理的情感进行回应,回应的就是要在于说理,说明为什么民众的意见不能被采纳。
最后,要引导民意,即使案件的办理和民众的情感诉求不一致,但是也要引导民众,不能让民众和司法相抵抗,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一定要把裁判结果论理一定要充分,及时在网上公布,实行“判决书引导民意”。
民意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不考虑在司法机关办案的视线,但是也不能完全以民意为中心,建立广泛倾听——合理回应——理性引导的民意吸纳机制才是建设和谐司法的核心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