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关系
中美民意与司法之关系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中 没有 包 括 的 问题 留待 诉 讼 过 程 中作 为 “ 法 辩 护 ” 加 以 解 合 决 。这 种 模 式 下 , 式判 断是 第 一 步 , 质 判 断则 在诉 讼 过 程 形 实 中 由 陪 审 团来 进 行 。
( ) 意 与 司法 之 关 系 二 民 1 民意 参 与 司法 、
( ) 面 式 犯 罪构 成 理 论 一 平
我 国的 犯 罪 构 成 理论 具 有 平 面 式 特 点 , 四个 要 件 之 间 的 关 系是 一 种 简 单 的耦 合 , 有形 成 真 正 的 理论 体 系 , 业 色 彩 没 专 比较 淡 化 。 『 形 式 判 断 与 实 质评 价 同 时完 成 , 2 ] 没有 先 后 之 分 。 f] 四大 构 成 要 件 在 逻 辑 上 的 拼凑 如 同 “ 积木 ” 戏 。从 犯 3 对 搭 游 罪本质角度来看 , 由于 “ 会 危 害性 ” 一 个 实 质 的 犯 罪 标 准 , 社 是 不 同 的人 对 社 会 危 害 的认 识 可 能 会 大 相 径 庭 ,这 也 为 民 意 影 响 司法 提 供 了 “ 口” 因 此 , 国 的犯 罪 构 成 理论 是 一 种典 型 借 。 我 的“ 大众 话 语 ” 当 民 意 与法 官 对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性 有 不 同 看 。 法 时 , 于“ 治效果 、 律效果 、 会效果 ” “ 个统 一” 迫 政 法 社 的 三 方 针 , 官要 作 出与 民意 完 全 相悖 的判 决 几 乎 不 可 能 。 法 ( ) 二 民意 与 司 法 之关 系 我 国 的 民 意 对 司法 裁 判 的影 响 主 要 体 现 为 两个 极 端 : 1 人 罪 民 意影 响 司法 。入 罪 民意 影 响 司法 表 现 为 多数 民 、 意 通 过 直 接 或 间接 的方 式 要 求 司 法 机 关 严惩 被告 人 。 如 . 例 成 都 “ 伟 铭 ” 被 媒 体 广 泛 报 道 , 别 孙 伟 铭 在 肇 事 前 的诸 多 孙 案 特 违 法 细 节 被 报道 后 , 起 了极 大 的 “ 引 民愤 ” 在 民 意 的强 烈 要 求 。 下. 司法 机 关 最 终 在 “ 通 肇 事 罪 ” “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交 与 以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达渠道,民意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护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从法理上如何看待民意、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民意更好的参与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
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
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
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
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
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
但社会现实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让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
试析法治进程下的司法与民意关系

情来判 断是 非 , 当然 也不 能接 受“ 刑讯 逼供取 得 的证 据无 效” 这种 会事件 的个人看 法 , 可 亦有别有 用心 的媒体不 排除利 用这种机会 法律 理论 适用 于一 个恶 贯满盈 的黑 社会 老大 身上 。在 这种 群体 取 得利 益 , 例如 扩大 自身知名度 、 间接 收受贿赂 等 , 这 样的媒体舆 心理 学 的作用下 , 对正 义的 关注往 往会 导致 非正义 的结 果 。
在 司法 活动 中, 向来十 分强 调“ 群众路 线” , 其特 点就 是要 求司法 不是 法律价 值的范畴 , 因此 民意在法律 的适用 过程 中只能起到 参
审 判在依 据法 律的 同时 , 要 反 映 民意 、 体现 民意 、 采纳 民意 。 在过 考作 用 , 而 不是 决定性 的作用 。 民意 的扭 曲或 者扩 张是具 有危险 去很长 的一 段时间里 , 这种 “ 群众路 线” 甚至 彻底压 倒 了司法 的权 性 的, 会 直接 威胁 到法律 的权威 与整 个社会 的稳 定 , 要坚 决杜绝
威性 , 产 生 了“ 联合 办案 ” 、 “ 群审群 判” 、 “ 贫 下中 农高等 法院 ” 、 公 民意 从 民本 主义 向 民粹 主义 的转变 。 捕公判 大会等 畸形 的法律 实践活动 , 将司法 的公正性 扭 曲为 民意
的公 正性 。
在把握 民意 、 探 求 民意的过 程中 , 我 们必 须要认 清 民意的特 性, 尽 量克服 在认 识上存 在 的偏 差 。 一是 民意 不等于 道德 上的 同
而 民意 主导 司法 的情况 仍然 需要 值得 警惕 。很 多群众 不懂 法律 论 的力量 已经不能 小觑 , 甚 至在某些场 合 已经 成为影 响司法 的重 的专 业概念 和司法 的逻辑推 理 , 对待 法律 问题往往 以非理 性的感 要 因素 。媒 体舆 论表 达 的观 点仅 仅是记 者 、 作者、 评论 家等对 社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浅谈民意与司法运行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12-02摘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民意不应被司法者所忽视和打压。
尊重民意,了解民意,进而利用民意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方是司法者的明智之选。
但是,众所周知,“过犹不及”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客观真理,对于民意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同样不能任意的浮夸。
为了司法的高效运行,还原民意在司法运行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意立法司法地位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单独存在、独立发展。
相反,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的完善、司法的健康运行同样也需要吸取其他的精华,比如说民意。
就算民意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民意具有其独立的特性,对司法运行也有特殊的意义。
一、民意的概念为了对民意在司法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地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何谓民意。
民意(popular will),也称集体意识,又被称为民心、公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①,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②。
笔者认为,顾名思义,所谓民意,指的是对于社会中固有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意见、看法以及所做出的行为的倾向等等的总称。
民意具有其自身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民意是具有承继性质的,而非突如其来的。
它是一种集体的心智,而非某些人的个别想法。
同时,民意还是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和倾向,而非鹤立鸡群的特殊存在。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民意一直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对这个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须应当给予民意足够的重视,否则法律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总而言之,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民意绝对是司法裁判者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
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标签: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1.1 陆勇案介绍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2.1 民意的定义《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

“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摘要]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中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下显得格外突出。
民意是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结合,并没有具体的制度化的载体进行表达,具有不稳定性和难以考察的特征,司法要对民意进行有选择性的吸收,但是这样的吸收要给科学有效地进行吸收,建立广泛倾听——合理回应——理性引导的民意吸纳机制才是化解司法与民意冲突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民意;司法;个案民意;吸纳机制近年来,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贺卫方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的陈忠林教授对关于我国法治该如何往前走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论辩,贺卫方教授主张司法专业主义,而陈忠林教授主张司法民主化。
这样一场论战的核心就在于,我国法治的推进是靠司法的专业化还是司法的民主化,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司法专业主义是一种提高法律的独立性,以制度理性来推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建设要依赖于良好的法律制度和专业化的司法人员加以实施。
司法民主主义,也可以称之为司法人民主义,其认为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优劣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实施,而在于人民对法律的公众认同,其考虑的不仅仅是制度理性同时也考虑到人民理性的因素,人民理性的落脚点就在于民意对司法的认同。
一、问题缘起:何为现代社会的民意何为民意,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曾说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
”李唯认为:“所谓民意(public opinion),一般认为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
”而司法下的民意是指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现象的所持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即使对于民意可以下个一般定义,但还是陷于过于含糊而无从适用的窠臼,其民意内涵过于具有政治性的色彩,而缺少法律实证的成分。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公意和众意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从司法下的民意而言,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现象所发表的意见,其出发点是为了整个社会大众的公平和正义,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意更契合卢梭所界定的公意。
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赵蕾摘要当今社会,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对于司法活动常常会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新闻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更为民意的登场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舞台。
民意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些影响,既有好的影响,也有负面的影响。
本文从司法公正入手,论述了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及面对民意,司法应持有的宽容而理性的态度,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正与民意的双赢。
关键词司法公正民意舆论监督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15-02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关注司法活动的热情高涨,对各类案件的民间评论日益增长,新闻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更为民意的汹涌登场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舞台。
这一方面表现了公民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热情,体现出民主程度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民意的非理性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下文将简要分析一下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应如何对待民意使之既能发挥其监督的功能,又不致于干预司法,损害司法公正,使二者良性互动。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什么是公正?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但无论如何,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而司法公正则是法律实现公正的最重要的实践环节。
司法的实质与公正密不可分。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司法制度的生命线和基础是公正,如果失去了公正,司法制度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
司法公正要求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就其实体而言,要求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表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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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9-198-01
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实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部分,为此,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作探讨显得必要。
关键词司法正义民意
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
二是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
三是民意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
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
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
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权者的意志,这里的主权者,即人民。
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
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
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
现阶段社会舆论民意,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与网络两种形式予以表达,从而监督司法。
社会舆论中的民意,即司法的社会舆论监督,是指民众通过对个案的评价对司法进行监督。
民众对个案的案件事实及司法裁判进行了解后,通过自己的观念对司法的正义性进行评论与批判。
二、民意监督司法
由于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
民众只有对作为实现其意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方可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民意。
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最终提高司法
公信力,当司法置于在民众的眼皮底下,司法活动必然透明化、公开化,这样的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无处可藏。
当每一次的司法活动体现的都是司法正义,表达的都是民众的意愿,司法的权威性自然而然地提高,而司法的权威性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司法的公信力。
民意监督司法,可以促进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最大的障碍,是权力干预。
由于受经济等因素影响,司法往往会受到权力部门、政府部门的干涉。
在一次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权力可能对司法进行干预,而导致司法不公。
由于司法不公最终通过判决的形式出现,民意往往对该司法行为进行批判,使得权力感受民意压力。
民意常常面对的,不是独立的司法,而是已经受到权力干预乃至操纵的司法。
在此情况下,民意表达的,是对权力干预司法的反感。
民意通过对权力干预司法的阻击,使得司法减轻了压力。
民意往往就成了司法独立的推动力.
三、司法引导民意
司法对社会民意的引导的途径,一是司法通过审判达到法制宣传的效果,使民众按着司法的路径进行评价;二是司法提供司法新闻引导民意。
现阶段,司法引导民意的方式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实行旁听制度。
允许公民有旁听的权利,通过庭审,达到法制宣传的效果,让民众了解司法程序,将司法活动透明化;2.树立司法典型。
司法机关将某些优秀的法官进行宣传,借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我国的司法属于人民的司法,法官还属于人民的一员,因此,树立典型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3.通过通报重大影响案件引导民意。
司
法机关将一些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通报的形式传达给民众,以达到安抚民意的目的。
司法引导民意的另一方面,就是司法与新闻传媒的关系。
司法与传媒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上。
司法与传媒可以良性互动地和谐发展。
司法应积极与传媒沟通,将案件事实通过传媒公布于众,让民众在案件事实真实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其次,传媒应遵守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原则,不夸大事实,让新闻报道尽量真实化。
民意的司法实现,是民意与司法的互动交融。
民意参与司法,是民意借助司法寻求实现的过程,法律是一种固定化的理性的民意,民意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再借助理性的司法活动得以实现。
由于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
民意引导司法,是司法对民意的反哺,司法通过民意的引导,使民意尽可能在一种理性的状态下参与司法,使民意在对司法的评价过程中尽量剔除非理性的成分,让民意尽量接近法治。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2]伯尔曼.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
[3]杨解君.立法的膨胀.法学.1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