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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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浅析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径 。
关键词 : 民意 司法 平衡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民意 和 司法 的矛 盾 。 21 司法活动 中民意的参与 . 法治本身就是实现人的一种规范性 的生活方式 , 它必须与人 的现 实 日常生活协调一致 , 而不是破坏或妨碍人的现实生活 。因 此将 民意引进 司法 活动具有 重大意义 。最高人 民法 院院长王胜 俊对是 否判处死刑 问题提 出三个依 据 , 即要 以法律 的规定 为依 据、 以治安 总体 状况 为依 据 、 以社会 和人 民群众 的感觉 为依据 。 其 中社会和人 民群众的感觉便是 民意 ,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效 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 22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必要扩大 . 法 官 自由裁量权的 限制在现代 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随着法官 素质 的提高正在解冻 。法官 具备解决纠纷的职业素质 和道德 品 1 民 意 与 司法 冲 突 的 具体 原 因 质是 审判 机关 对法官 的必然要求 。当民意与司法行为发生 冲突 对 司法判决 的不认 同或质疑是人们对 民意与 司法冲突最直 时 , 法官应具备能力应对民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同时 , 从法官的 接的表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广泛传播 , 人们 的法律意识 职业角度 , 法官也会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 以平衡民意与 司法 愈来愈强 , 尤其热衷于关注社会 的典型案例。加之 网络信息 的迅 的矛盾。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一方面要保证法 官充分行 猛发展 , 信息传播 渠道不断拓宽 , 民意表达机制不断完善 , 致使 民 使 自由裁量权 , 另一方面 , 又要 防止法 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法官 众的呼声 与司法形成冲突面。笔者从法的发展的纵向 、 社会发展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 中加人对 民意的考量 , 又可以防止法 官随意适 要求 的横 向和民意 与司法的衔接点三个方面解析 冲突的具体原 用 自由裁量权 , 防止权力的滥用 。 一 因。 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深入 实施 . 3 1 纵向: . 1 我国传统礼法影响下的情感社会 人 民陪审员 的作用之一是表达民众 的意见 , 加强 民意与司法 中国几千年 的文化史最 突出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作 为曾经的 的沟通 , 保障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 权 , 这要 求人民陪审员的 能真正代表广大 民众 的诉求 , 尽最 大可能实现各 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中国上千年 的历史 , 儒家思想蕴含的人文精 组成要多样化 , 神 已经深深根植于 中国人 的心灵 深处 。而现代法治要维护 的秩 个 社 会 阶 层 的 利 益 诉 求 , 观 而公 正 的 表 达 民 情 民 意 。另 外 , 客 人 序与价值是截然相反 的, 现代法治要建立平等 的社会 秩序 , 维护 民陪审员的意见关 系到判决 结果 , 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 关 从更 深 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 , 二者的终极价值 的不 同从根本上造成了 远 的角度也关系到法治的进程 , 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便决定了这一 切 。人 民陪审员必须具有较 高的道德素质 , 能履行好人民赋予 才 “ 与“ 的断裂。 情” 法” 1 横 向: . 2 法律相对于社会 发展 的滞后 的神圣职责 , 切实维护好人 民的利益 , 促进 民意和司法 的平衡。 法律一经制定 , 就表现为具体 的制定法 , 即具体 的法律条文 , 法律是从人们的生活经验 中升华而来的 , 民意是人们在长期 因而对 于维护社会 秩序具有稳定性 的作用 。稳 定性是制定法 的 的生活 中逐渐形成的。民意与 司法 的基础是 一致 的, 由于立法 的 固有特征 , 但稳定却会导致 法律 的滞后性 。法律所调整 的社会关 限制 和民意表达机制 的不完善导致 了司法和 民意的 冲突 。在 司 系是不断变化 的 , 这就形成 了法律 和现实生活脱节 的现象 , 即法 法过程中 , 充分考虑 民意 , 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形成依法为核 律 的稳定导致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 , 引起冲突和矛盾 。 心, 以民意为基础 的原则性 和灵 活性相统一 的司法机制 , 才能树 1 衔接点 : . 3 民意在司法 中地位的缺失 立法律的权威 , 维护 良好 的社会秩序 。 个人或是社会 团体 , 包含法律职业人员 , 在社会 分层中的位 置是不同的, 每个人 的法律 占有量也是不 同的。每个人 的法律观 参考文献 : 点、 法律情感 、 法律心理 、 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的发展都经历 了复 … 梁治平. 法意与人 情I . M】 中国法制 出版社,04 20. 杂而各异 的过程 , 人们在社会分层中的位 置决定 了他们 的利益方 【 姚 建 宗 . 治 的 生 态环 境 [ . 东人 民 出版 社 , 0 . 2 ] 法 M】山 2 3 0 向、 拥有不同法律 的量 , 进而有 了不 同的法律意识 , 对案件的观点 【 孔祥俊. 3 】 论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U. 适用,05() 】 法律 20, 5 也就不同了。 而司法是运用法律解 决法律 问题 的行为 , 依法行事是其严格 作者简介 : 涛(93 , 宁葫芦 岛人 , 韩 18 一)辽 沈阳师范大学2 0 级 法 09 的要求 。代表不同社会分层 的民意既存在统一的困难 , 又缺乏明 学理论 专业研 究生, 宁沈 阳 10 3 辽 104

打开民意的天窗——谈以司法的方式融合民意

打开民意的天窗——谈以司法的方式融合民意

打开民意的天窗——谈以司法的方式融合民意目前,中国社会中司法与民意的碰撞或交锋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可以说,司法频频陷入被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

然而,与立法所遭遇的民意激情不同,对民意的司法性定位一开始就是一个复杂问题。

就前者而言,主权在民要求立法必须充分尊重、吸纳和体现民意,要现实地回应民众多种多样的偏好——这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共识;就后者而言,民意是否会对司法构成影响,民意是否要反映于司法过程中,就存在广泛争议了,而这一切正指向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在两者的博弈中,司法应该如何应对民意。

一、民意影响司法:真命题还是假命题据说现代意义上的“民意”(public opin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中后叶尼凯尔 (Jacques Necker)使用的法语opinion publique。

由于“民意”的概念模糊、开放,并因而导致对其本身的不同阐释,所以民意一词很难界定。

在诸多的概念界定之中,现在较普遍的看法侧重于把“民意”看作是由大多数人支持的意见和看法,“民意,又称民心、公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物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谈起司法如何应对民意,我们首先应回答的前提性设问是民意对司法,进一步说对司法公正到底会不会产生影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所有后面的探讨都是庸人自扰。

有学者指出:“虽然民意对司法经常产生干预的冲动,但民意终究是民意,民意对司法不具有强制力,从逻辑上讲,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们都可以面对良心和法律平静地作出判决”,认为民意是法官可以凭借自身的定力拒之门外的东西。

更有学者认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司法公正应具备这样一些要素:(1)人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判;(3)法庭应该独立而无偏倚; (4)审判应该是公正的;(5)审判是公开的。

其中合格的法庭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合格法庭的标志是法庭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不受其他权力干预的审判权力,且配备了合格的法官,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具有合格的法庭,配备了合格的法官,司法公正是可以得到保障的,组成法庭的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只会服从法律,自主地对争议作出裁决,包括民意在内的其他因素,都对司法构不成影响,据此,民意影响司法是个伪问题。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达渠道,民意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护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从法理上如何看待民意、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民意更好的参与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

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

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

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

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

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

但社会现实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让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

法意与人情之间——司法个案的透视

法意与人情之间——司法个案的透视

法意与人情之间——司法个案的透视作者:谷新来源:《商情》2010年第27期[摘要]依法治国作为我们治国方略时,人情在司法过程中也是很重要的因素,本文通过对两个个案的分析,提出了法意与人情的关系,以及怎样做到两者的平衡,主要从立法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法意人情个案平衡在中国处于转型期的过程中,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人情是“情”的一种。

本文人情主要的含义是从习俗与“民”的对应概念“民情”、“民心”的角度来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社会学重要研究方法之一就是个案分析和个案研究。

下面笔者以两个案例作为分析和研究对象,来考察当制定法规与人情处于相冲突的境地,法意和人情是怎样平衡和博弈的。

案例一:北京人王与张夫妇于2001年离婚,张女士到户籍管理部门将4岁儿子王某改名为张某。

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恢复儿子的原姓名,遭到拒绝,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经协商共同给子女确定的姓名,任何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否则就是把双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侵害了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

判令张女士将子女恢复原姓名。

案例二: 2001年四川泸州发生一起遗嘱继承权纠纷案件,丈夫黄某生前与一张女士同居,病危时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两部分,一份留给妻子蒋某,另一份给与其同居的女士。

丈夫死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

“第三者”诉“原配夫人”遗赠纠纷案在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宣判: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理论分析依次分析这两个案例。

在案例一中按照《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在我国子女冠以父姓,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已成为一种文化习俗,也是我们所讲的人情。

社会转型中的司法与民意

社会转型中的司法与民意

社会转型中的司法与民意司法是正义的实现过程,民意是民众意愿的反映,在司法中吸纳民意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并有益于司法独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吸纳民意应以程序化的方式实现,通过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司法解释、陪审员制度、自由裁量权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将民意纳入司法程序,构建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标签:民意;司法;程序一、民意的界定民意也就是民众的意愿、意志,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社会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对民意这一概念比较广泛地使用始于西方国家,18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首次提出了“公众意见”(opinion publique)的概念。

进入20世纪,随着民意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推广,民意概念开始更广泛地使用在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方面。

尽管现实中的民意存在着非理性、主观性、流动性、不可量化等特点,但民意已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民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的、动态复杂的互动过程。

影响民意的因素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情理“理”指“道理”、“天理”,“情”是“人情”、“民情”。

中国人在正义终于得到伸张时会说“天理昭昭”,在谴责特别恶劣的犯罪时会说“伤害天理”,在诅咒营私舞弊时会说“人情大于王法”,在讥讽死抱法律条文不知变通的人时会说“不通人情”。

中国历史上立法者都说,他们制定的法是“明天理,顺人情”的。

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官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如何适用法律·而是要“准情酌理”,充分细致地分析具体案件中的情与理。

“天理”和“人情”是中国普通老百姓政治法律思维中的关注点,是处理案件、评价事物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道德中国古代的“道”是支配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规律、法度和规范,“德”是正道而行,心中有所得的意思。

道德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崇高的地位,贵为王侯将相,如果失德,也会被人嗤之以鼻,为社会不齿,被历史所唾弃;即使为贱民匹夫,如果怀有大德,也会被人敬仰,或者纳入正史,世代受赞。

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意与司法裁判

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意与司法裁判

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意与司法裁判由于司法是以规则为标准的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所以,一般情况下,依据规范性的法律进行思维是法官正当的思维方式。

但鉴于生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不完备性等因素,使得法官对社会冲突的解决,往往存在着规范性法律的适用效果与社会共同认知之间的不和谐,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判决与公众接受的一致,司法裁判的价值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

有鉴于此,笔者将围绕非规范性因素在法官裁判中的适用进行和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公正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有所贡献。

一、古代司法裁判中的民意所谓民意,又被称为民心、公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

(1)规范性的法律是要求社会民众来遵守的,因此法律就应当是符合民意的、并为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可的规则,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所以,民意历来也是司法裁判者在裁判案件时所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司法对民意的关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突出特征。

在我国,民意对于司法的具有悠久的渊源。

以前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一般都认为,中国古代法官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受到成文法的严格束缚,因为历代法律都对司法官吏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严禁“不直”和“纵囚”。

近年来,一些青年学者通过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书的风格和精神与英国相比较,发现了中国自汉代春秋决狱以来,存在着撇开法律而径直依据清理或其他非成文法渊源判决案件的情况。

认为“那些受到称道、传至后世以为楷模者往往正是参酌情理而非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司法判决。

”(2)这就是说,中国古代的司法裁判也会在遵循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念包括民意而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变通。

中国古代并没有职业化的法官,他们在裁判过程中也未形成相对一致的裁判思维。

司法官吏大多由行政官员兼任,受到儒家思想深刻影响的官员一直采用大众化的裁判思维模式。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审判结果。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法意与民意_佘祥林案的法理思考

法意与民意_佘祥林案的法理思考

2006年2月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Feb.,2006第5卷 第1期Journal of Shaoya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V ol.5N o.1【收稿日期】2005-08-26【作者简介】廖艳(1977- ),女,贵州大学法学院教师。

法意与民意———佘祥林案的法理思考廖艳,宁立标(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03)【摘 要】 法意是司法的最高准则,民意是民主国家立国的基石,法意应体现民意。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认真对待法意,正确处理民意,远离民愤,避免佘祥林案悲剧的重演。

【关键词】 法意;民意;民愤;司法【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12(2006)01-0045-03 2005年4月,全国各大小媒体关于佘祥林“杀妻”案的报道可谓铺天盖地。

因被控杀害其妻子张在玉而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佘祥林,在服刑11年后,因其妻的重新出现终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1]仔细解剖这一司法冤案的标本,笔者认为悲剧的根源之一在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意的轻视,对民意的误读。

认真对待法意,正确处理民意,实乃避免悲剧演的有效手段之一。

一 法意:司法过程中的最高准则本文所指的法意,意为法的真实意思。

在司法过程中追寻法意的方法多种多样。

在法律条文的含义清晰时,最为常用的方法是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文义来理解。

其中根据法律条文的文义来理解不仅包括根据本条文义来理解,还包括结合该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来理解。

而法律规定的含义不明确时,需要其它解释方法。

其中,诉诸于颁布该规定时社会对它的普遍理解来追寻法意的称为历史解释的方法;而根据适用该法律时所拥有的知识、需要及经验来解释,被称为共时解释的方法。

[2]采用历史解释的方法探寻法意,需要结合立法历史背景、立法的根本目的和精神以及立法原始文件。

采用共时解释方法,则是立法时的社会现实与适用法律时明显冲突时,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赋予了原来的法律以新的时代精神,如果再按立法时的立法者和社会的普遍理解,难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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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论文摘要 笔者认为在当前信息开放、民意汹涌的社会环境下,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尤其是具有影响力的个案时,多会遭遇民意的介入和渗透,使其徘徊于法意和民意之间,沦为“走钢索的人”。因此,有必要从厘清司法与法意、民意之间的关系入手,认识到法意与民意之间司法的职能失调,进而破解司法尴尬的成因,寻找司法完善之途径。 关键词:法意,民意,司法,成因,完善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2

目 录 引言 .............................................................................................................. 1 一、司法、法意与民意的关系 ................................................................. 1 (一)法意与民意的含义解析 .............................................................. 1 (二)司法与法意的关系 ...................................................................... 2 (三)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 2 二、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现状及成因分析 ....................................... 3 (一)法意与民意之间司法的职能失调 .............................................. 3 (二)法意与民意之间司法尴尬的成因 .............................................. 4 三、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之完善 ......................................................... 5 (一)司法忠于法意的优先性 .............................................................. 5 (二)司法回应民意正当诉求的必要性 .............................................. 5 (三)完善司法的具体制度建议 .......................................................... 6 四、结束语 ............................................................................................... 7 参考文献 ................................................................................................... 7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1

论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 引 言 法学巨匠罗纳德·德沃金曾言: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1法院是否比其它国家部门更为重要,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评价和判断,但其遭受公民误解却是再寻常不过。该种“误解”主要通过公民对若干“公共案件”的关注和评价予以体现,并利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予以扩大化,比如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云南“李昌奎案”、湖北“邓玉娇案”及西安“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等均是典型例证。 透过上述案件,作为工作在基层法院的普通干警,笔者能切身感受到现代司法所面临的巨大困境:面对民众对司法的巨大期待以及民意对司法的强烈渗透,一方面若严格贯彻法律形式主义,完全在封闭性的自治环境下,按照司法的自有逻辑作出裁判,而置民众对法律的诉求于不顾,必会因缺乏对现实社会的积极回应而得不到广泛认同;另一方面,若在裁判过程中忽略法律本身,过分关注民意和社会价值倾向等法外因素,又必会招来法官恣意、不够专业等诟病的声音。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语境下,如何处理好司法面临的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困境,实现三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已成为审判人员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司法、法意与民意的关系 (一)法意与民意的含义解析 所谓法意,即法律规则的内涵和原理。2通俗来讲,法意应该是法本来的意思,法的真实意思,是立法者的根本目的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根据对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来推敲法意,这种理解不仅包括对条文文义,还包括该条文的语境、立法目的、立法宗旨等。由此,法意具有概括性、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特点。 所谓民意,这是政治学范畴的概念,很难给出精准定义,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感慨:“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3《现代汉语词典》明确民意即“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4 维基百科则将民意等同于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

1【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2王群、王卉:《民意抑或法意——法官审判中的选择困境》,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

第8期,第73页。 3 彭怀恩:《政治传播与沟通》,台湾风云论坛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03页。

4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室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51页。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2

人的共同意见。1 (二)司法与法意的关系 法意是司法的最高准则。法意涵盖下的司法制度要求司法权的行使不受任何团体、组织、个人的干涉。2我国法律适用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就是表明司法人员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案件的裁判必须以法律为衡量标准。这也意味着法官面对具体个案时,需在法律的自有框架内,按照法律规则的指引,依据司法本身的逻辑作出裁断,无需过多考虑法外因素。如胡斌案之初如何定罪成为热点话题,有人甚至主张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或死缓。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胡斌案与民众期盼的众多罪名的构成要件不符,法官凭借自己的理性独立理解和适用法律,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定案。 法意是司法的最高准则,但并非唯一准则。法律作为历史的产物,它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出现、国家的形成而作为统治阶级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逐步相伴而生,它调整的是社会关系。正因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在处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时,难免会出现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故,若法意成为司法的唯一准则,势必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首先,民意是司法的基础,司法是民意的体现。法律是普遍的社会规范,民意对法律的建构及其运行具有强烈的渗透性,民意既是立法的根源和动力,也是司法的目的和归依。法律源于生活,法理无外乎情理。法学家许章润有云:“法律的答案常常在法律之外,即自法理而人情,由规则至人事,循世象而世道,于此在人世往彼在合一之境的辗转推陈之中。”3 法律作为以民意为出发点并为民意服务的工具可见一斑。就我国而言,司法对民意的关怀更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突出特征,从包公断案到马锡五审判方式,“正义的客观判断被认为出自民心和群情”4。 其次,司法应独立于民意而存在。民意普遍带有价值倾向,还以胡斌案为例,何以出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言论,我想大体是基于民众对于公权力的不满(“欺实马”鉴定结果)、对于富二代素质欠佳的控诉,进而有了先量刑后定罪名的思维模式。此外,民意表现的社会舆情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受民意波动影响的司法很难真正担负起定纷至争的职能。英国学者史

1 维基百科:民意,载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0%91%E6%84%8F,2013-10-6访问。

2 华敏洁:《司法审判中民意与法意的冲突与协调》,载http://wx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97,

2013-10-13访问。 3 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序,“法律的人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季卫东:《法治与选择》,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3

迪芬指出:“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是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1

二、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现状及成因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强,法制观念亦有明显提升,其将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地投放到司法机关。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普及,微博、微信、脸书等具有社交化特点的个人新型媒体的革新,信息传播更为方便快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在审判阶段乃至侦查阶段就被民众予以重点关注,这种关注更是借助媒体大军的力量呈现威武之姿,甚至数度让审判机关陷入困窘之地。法官徘徊于法意和民意之间,沦为“走钢索的人”。

(一)法意与民意之间司法的职能失调

一方面,司法是法治社会中定纷至争的最后途径,司法机关应根据案情,研究矛盾产生的原因,有效运用各类司法手段,实现案结事了。然而,当前社会形势复杂多变,各类矛盾层出不穷,从法院审判情况来看,大量纠纷涌入法院,2012年,我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2.13万件,同比前五年上升了56.7%,以瑞安法院为例,近三年法官人均年结案数超200件高居不下,疲于办案已成为基层法官的工作常态。基于此,一些法官仅仅依照法律简单办案或受制于舆论压力盲目办案,无法从心理及精神上真正消除当事人矛盾的情况,引来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满,继而引发上诉、申诉、信访、上访等后续行为。如此一来,非但司法职能未能实现,甚至诉讼活动还制造了新的矛盾。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理应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然而在现实图景中,因一些法外因素的干扰,如主体表达诉求的强烈程度、地方党委的行政干预、民意舆论的声讨等,法官战战兢兢,甚至为求息事宁人以换得偏安一隅,置法意于不顾。四川泸州的“二奶争遗产”案件,经办法官未按法律规定确认黄某遗嘱的合法性,赋予被称为“二奶”的张学英遗产继承权,想必是畏惧该案的法意与民众的传统价值观念产生重大的偏差,从而引发民意与司法间的对抗。同样,当下诸多基层法院遇到扬言或作出过激行为的当事人,以“维稳”为第一要务,上下齐心,穷尽各种措施安抚当事人情绪,甚至不惜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作出倾倒性让步,各中酸楚,不尽言说。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通过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和引导民众的行为,强化和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注重释法析理、教育引导,使民众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应注重以案说法、警示疏导,影响民众的行为习惯,促使其接受社会主流思想和核心价值观,抑制其从事反社会行为的思想动机。然而,现实社会中信息的高速广泛传播并可以被任意解读,往往出现一个案件还未被认真解读,就已经引起轩然大波和阵阵声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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