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和司法紧张关系及解决对策—以刑事司法审判为分析切入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民意是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期待。
另一方面,司法应该独立于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据法律和公正的标准进行裁决。
理性的探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民意可以影响司法的判决结果。
当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某个罪犯应该被惩罚,而法官又是从社会中招募产生的,他们在法官职业生涯中是否需要考虑公众的意愿呢?事实上,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当法官被认为过于援引民意而偏离了法律的根本原则时,他们就会遭到批评。
另一方面,因为司法是奉法守法的,尽管法官会考虑公众的观点,但他们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作出判决。
如果司法人员只顾及受害人的利益而不顾及被告人的权益,那么将会演变成一种反民主的行为。
二、司法承载着哪些社会价值司法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司法可以保护人权,加强公民对社会公正法律维护的信任,使人们重建对社会公正原则的信心。
在这里,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司法机构的主要目标,还可以探讨司法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的影响。
司法承载着公正、公平、平等等重要的社会价值。
司法仪式、判决过程、判决结果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这是因为司法的工作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公众的理解和信任产生重要影响。
三、如何平衡民意与司法在当今社会,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
在许多情况下,公众对人物和事件的看法往往是主要的话题。
因此,如何平衡民意与司法变得尤为重要。
这里有一些建议:首先,司法应该保持独立和中立。
法律要求所有裁判都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扰,法官必须依据他们的判断所判定的事实和证据。
同样,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保持其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性,不应受其他国家或个人的贿赂。
其次,司法需要保持公正和透明。
法官应该根据相关的证据和实践来进行判决,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扰。
司法机构还应该公开其判决过程和结果,向公众解释其决定的原因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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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达渠道,民意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护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从法理上如何看待民意、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民意更好的参与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
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
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
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
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
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作者:王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一个敏感而又重要的话题。
民意对刑事司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某些层面上又会对司法起到消极的妨碍作用。
因此现阶段,我们既要尊重民意,又不能轻信民意,民意介入司法应该正当有度。
本文试通过“平顶山天价案”“许霆案”“邓玉娇案”作为引子,然后分析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如何正当处理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民意刑事司法司法公正作者简介:王蕊,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46-02随着网络科技越来越发达,社会普罗大众通过网络对司法进行监督和评议已经成为一种潮流的舆论监督方式。
舆论监督是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的普遍共同的看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但是,除了影响力之外,民意、舆论监督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公正,甚至是民意左右了司法结果,但这个影响也包括正面和负面。
下面,笔者就“平顶山天价逃费”案、“许霆”和“邓玉娇”案引发的民意与刑事司法的问题试做浅论。
【平顶山天价逃费案】据悉,为谋取非法利益据知,为牟取非法利益,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安装假军牌免费通行高速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余万元人民币。
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旋即引起社会轩然大波,更有甚者质疑“法院量刑过重”,一时舆论哗然。
随后,平顶山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河南省高院也问责了相关责任人。
许多学者曾认为此案时民意促进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对再审进行现场直播,体现了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个案例可以说是民意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刑事司法。
【许霆案】我们再看几年前发生的“许霆案”2007年底,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司法的民意困境及应对

司法的民意困境及应对现今社会,司法的民意困境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重要的法律案件中,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矛盾的问题。
与此同时,人们在司法案件中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对最终的司法结果也有了更高的期待和更加严格的评判标准。
本文将从司法民意的定义、司法民意困境的表现、制定切合实际的司法政策三个方面展开阐述,并探讨如何应对司法的民意困境。
一、司法民意的定义司法民意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及其工作、司法行为、司法判决等方面的评价态度。
司法民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从传统意义上讲,司法的任务就是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它是一种公正的机构,它的历史源远流长,这些因素坚定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
而司法机构不合理的操作、消极的执法、以及判决失误都会让人民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形成司法的民意困境。
二、司法民意困境的表现1. 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与怀疑。
敏锐的公众总是能够敏感地察觉到司法机构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如一些法官对手中案件的不公正判决、或是对一些庭审过程的不当处理均会引起大民众的不满和质疑,从而产生司法的民意困境。
2. 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
当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疑问时,他们对司法的信任就逐渐流失。
由于过去的瑕疵和过错,民众已经对司法体系产生了怀疑甚至不信任感。
3. 对司法判决的不服从。
公众对司法判决的不满和质疑,可能导致一些不服从现象的出现,这样,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
三、应对司法民意困境的措施1. 改善司法制度与人员、设备的水平,加强司法公正性的建设。
司法的公正性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紧密相关。
这意味着,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构必须开展深度改革,以便在制度和制度人员、设备水平以及业务水平等方面得到提高。
2. 运用大数据技术,更好更快的监控司法过程,尽量减少司法过程中的瑕疵和错误,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多的保证。
3. 加强司法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关键地位、使命目标和重要任务,树立司法机关正义公正及其价值观。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是一个复杂而且关键的议题,它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于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意见和诉求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如何处理好民意和司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对民意与司法关系进行探讨。
需要明确的是,民意和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
民意是指人民的意见和观点,是指民众在某一社会问题上所持的态度和看法,它来源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而司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裁判权和解决纠纷的过程,它是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民意和司法是有机联系的,但也并非完全一致。
在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的时候,我们需要意识到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
民意是多元的,司法是单一的。
民意是由广大民众的意见和诉求构成的,它可能是多样的、矛盾的,而司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法官的判决构成的,它是相对单一和统一的。
民意是动态的,司法是静态的。
民意会随着社会变化、人们观念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而司法更多地是围绕着法律规定和案件本身来进行判决的。
民意是主观的,司法是客观的。
民意通常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和看法所构成的,而司法更多地是以客观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来进行判决的。
在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的时候,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民意和司法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执行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要考虑到民意的因素的,而法律的司法实施也是要以法律为准绳的。
在这个过程中,民意和司法是密不可分的。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的实施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舆论和民意的压力,司法的判决也需要以社会的共识来验证和支持。
民意和司法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理性探讨民意与司法关系的时候,我们需要找到一种适当的平衡。
民意和司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之间是有差异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找到一种适当的平衡,让民意和司法能够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当 前 , 国正 处 在 社 会 转 型 期 。 种 我 各
矛 盾 相互 纠结 冲撞 。 得 民意 和 司 法 的 冲 使
突如此凸显 , 以致 备 受 社 会 各 界关 注 。 关
于 冲 突 的 成 因及 解 决 对 策 众 说 纷 纭 . 互 相
种 不 公 也 是 完 善 法 律 的 动 力 之 一 , 肆 意 才
宣 泄 愤 怒 , 至 不顺 其 意 愿 改 变 司法 审 判 甚 结 果 决 不 罢 休 , 而使 得 民意 与 司法 要 义 从 剧 烈 冲 突 民众 民主 法 制 意 识 的 觉 醒 、 涨 与 法 高
官 方 忽 视 、 落 有关 。 冷
所 未有 的觉 醒 、 涨 。 高 面对 突 发 案 件 、 点 热
事 件 , 示 出了 空 前 的 参 与 热情 。 他 们 通 显
过媒 体 发表 对 事 件 的看 法 与 处 理 观 点 , 甚
判决 太不 合 理 。于 是 , 对许 霆 的一 审判 决 在 媒 体 上 掀 起 了轩 然 大 波 , 而且 一 浪 高 过
“ O码 ” 中 。 方 显然 低 估 了民众 的 7 案 官
智 商 , 定 的 车速 7 认 O码 , 造 成 的伤 害 结 与
果 不 相 称 , 是 公 众 展 开 质 疑 , 使 民众 于 迫
复杂 社 会 现 实 的拷 问和 综 合 治理 。 解 民 化 意 和 司法 的 冲 突也 是 如 此 。
奇 !” 民众 恼 怒 , 懈 追 问 , 于 揭 出 牢 头 不 终 狱 霸行 凶 的事 实 … …凡 此 种 种 . 让 人 觉 都 得 官 方 是 在 保 护 某 种 利 益 .因 而 暖 昧 , 不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影响——以近年发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为样本

法 治建 设
民意与司法的 : 冲突 、 因及 影响 表现 原
— —
以近年发 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 为样 本
何 静
( 南京农 业 大学 , 南京 20 3 ) 101
[ 摘要 ] 民意与司法之 间的冲突 , 体表 现在犯 罪认 定和刑罚制裁 两个层 面。 民意与 司法之 所以产 具
・
1 7・ 3
法 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0 2年第 1 ( )1 2 期 总第 13 ) 9期
对于为何 以“ 嫖宿幼女罪” 而不是“ 强奸幼女罪” 的罪 犯 罪心态 的认 定必 须 通过 主客 观证 据相 结合 、相 印 名起诉的质疑 , 习水县检察 院检察长曾解 释说 , 这是 证 的方法 来进 行综 合判 断 。 ……依据 的并 非 民众 一
一
到被告人将被判处的刑罚的轻重 ,所以罪名认定问
题既受 到 被告人 的重 视 , 为公 众所 关注 。 此 问题 也 在
、
民意与 司法 冲突 的现 实表 现
上, 公众与刑事司法机关 同样经常存在分歧 。例如 , 首先 ,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的冲突。 从理 贵州“ 习水嫖宿幼女 ” 一案 中, 刑事司法机关认定的
近来接连发生的云南 “ 昌奎案” 陕西“ 李 、 药家鑫 葬母亲 。这样的案件背景让公众更加对王士喜抱以 舆 根据 一家 门户 网 案”为我们呈现 出一幅民意与司法相互纠结的现实 同情 , 论 几乎呈 现一 边倒 的局 面 。
4 .%的网 民认 为 被告 人 的行 为 “ 属生 实 图景。其实 , 在近年来发生的“ 许霆案 ”“ 、邓玉娇” 案 站 的调查 ,99 等一系列有社会影响案件 中,我们都可 以看到民意 活所迫 , 法律应该 网开一面”3 %的网民认为“ ,9 顶多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作者:王焕平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2期民意和司法相对独立、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两者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相互纠结冲撞,使得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如此凸显,以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关于冲突的成因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相互激荡。
综观之,笔者认为,任何社会问题的形成都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认识和解决热点、尖锐的社会问题不能抛开对复杂社会现实的拷问和综合治理。
化解民意和司法的冲突也是如此。
民意和司法冲突的现实性民意和司法的冲突,是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张力与司法不力的冲突,是众多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和典型代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现实性。
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高涨与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快速推进,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程度不断提高,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觉醒、高涨。
面对突发案件、热点事件,显示出了空前的参与热情。
他们通过媒体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与处理观点,甚至自发组织起来,去探明真象,并希望他们的行动、观点能影响事件,使事件能顺着他们的愿望得以圆满解决。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对司法活动的非专业性理解,使得他们的观点朴素、感性、情绪化,于是出现了他们的意愿与司法的冲突,这是非专业的理解与专业化司法追求间的冲突,更是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愿望的高涨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彭宇案中,不少民众都认为,好人就得有好报,做好事还得赔钱就是不合理,做了好事还赔钱,以后谁还做好事;邓玉娇案中,舆论一边倒,认为身为官员竟强迫良家女子卖淫,死有余辜……民众从道德感情出发,去评判案件,至于法律的规定、案件的细节,等等,在民众那里似乎并不重要。
而司法机关要去搜集案件的证据,任何细节都不放过。
法官更是要让证据说话,通过案件证据的认证质证进行推断,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判决结果对规则形成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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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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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云南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和论文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或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发表学位论文;授权学校将学位论文的全文或部分内容编入、提供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循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I摘要摘要民意和司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
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刑事案件极易成为媒体的追逐焦点,从而导致刑事案件成为公众舆论谈论的热点。
人们从朴素正义出发,对案件进行评判,并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在当前网络传媒较为发达的背景下,这一现象尤为明显。
例如在许霆案、药家鑫案、邓玉娇案、孙伟铭案、张明宝案等一系列刑事案件中,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冲突都表现得淋漓尽致。
本文主要从法理学角度,以刑事司法审判为切入,分析了刑事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司法之间紧张关系的表现、成因以及解决对策。
在结构上,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意与司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表现,主要从一系列著名的刑事案例出发,分析了民意与司法存在紧张关系的具体表现,认为民意时而追求重刑、时而追求宽严相济,其倾向性很不稳定,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第二部分是民意与司法机关紧张关系的成因。
本部分主要从成因分析的角度探讨了民意与司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具体原因,认为话语体系不一、价值目标不同以及一些被误解的司法理念,是造成民意和司法之间产生紧张关系的重要原因。
第三部分是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的解决对策。
本文在对策建议部分没有单纯地强调司法对民意的吸收,而是在民意和司法之冲突关系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强调司法判决应加强说理,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公众监督,以消除公众对司法的误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民意;司法;紧张关系;刑事审判;话语体系I摘要AbstractPublic opinion always conflicts with judicature and this phenomenon is an objective existence while the reason is a total complex. In criminal procedure, many typical criminal cases become a hot point in mass media and draw public‟s attention. From simple justness, people want to judge the case instead of judges and those opinions floods into as public opinion to ask the judges to change their minds. This is indicated in some famous cases such as Xu ting case, Yao jiaxin case, Deng Y ujiao case, Sun Weiming case and Zhang Mingbao case. This dissertation research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with the method of jurisprudence.In structure, 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the conflicted relations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This part analyzes some famous criminal cases and maintains that public opinion in criminal cases is unstable. The second part is the reason why public opinion conflicts with judicature. In this part, the author maintains that the public and the judges enjoy different word system, their pursuits are different and some wrong ideas in legal practice mislead the judges. The last part is some suggestion for the solution of the tense relations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This part criticizes some popular views that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should interacted positively and maintains that the lack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main reason causes the tense relations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so th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be open to public opinions and construct public platform to accept public supervision.Keywords:Public Opinion ;Judicial ;Tense Relations ;Criminal Justice ;Words SystemII目录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二章民意与司法冲突中民意的追求 (4)第一节民意追求严刑峻法 (4)一、民意追求严刑峻法的案例 (4)二、民意追求严刑峻法的动因 (6)第二节民意强调宽严相济 (9)一、民意强调宽严相济的案例 (9)二、民意强调宽严相济的动因 (10)第三章民意与司法相互冲突的成因 (13)第一节话语体系不一 (13)一、民意与司法的话语体系差异 (13)二、民意与司法的话语体系冲突成因 (14)第二节价值追求不同 (15)一、民意追求实质正义 (15)二、司法追求法律正义 (16)第三节司法观念错位 (17)一、误解了“司法为民” (18)二、误解了“司法能动” (18)三、误解了“司法和谐” (20)四、误解了“司法回应” (21)第四章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的调和 (23)第一节司法屈从于民意的形成机制 (25)第二节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之消除 (27)1目录一、两大法系相关做法的启示与借鉴 (27)二、我国国情下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的协调 (30)第五章结论 (42)参考文献 (44)致谢 (46)本人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47)2第一章引言第一章引言民意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但是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却是法学研究绕之不去的问题。
与之相似的概念还有公众舆论、舆情或者公意等,此类概念的共同特点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能反映社会上多数人或者在主流传媒渠道中反映出来的基本观点与看法。
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并非仅仅在中国存在,国外也遇到了民意与司法发生冲突的现象,如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公众普遍认为辛普森有罪,但是美国严格的证据制度、完善的律师制度等一系列司法机制,最终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追究,引发公众的不满。
我国近年来随着公共传媒渠道的发达化,人们借助于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以及新兴媒体如博客、微博等针对法律案件发表看法,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
几乎所有类型的法律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凡是能够引爆民意的,都能够引发公众的兴趣。
在刑事案件中,著名的许霆案、孙伟铭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吴英案等案例无一例外地引发舆情,造成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严重的冲突。
从总体概况来看,我国公众对刑事案件的兴趣较强,这是因为刑事案件往往触及公益,或者案情曲折跌宕,而更能引人注目,相反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公众舆论介入的余地并不大。
因此,本文主要以刑事案件中的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为分析切入,使论述与行文更具针对性。
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紧张关系,这是一种客观现象,如孙笑侠教授所言的那样:“公案中的潜在的裁判者是民意”1。
有积极方面来看,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履薄冰,以免引起公众的强烈抨击而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更可以通过民意的监督使案件审理更趋于公平、公正,实现司法正义;从消极方面来看,民意在司法过程中的过度介入,会造成1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21-28页。
1第一章引言民意挟持司法的局面,使法官唯民意马首是瞻,出现“不能判”、“不敢判”的后果,这在当前强调能动司法、和谐司法和社会维稳的背景下显得尤为明显,从而会对司法独立原则产生负面影响。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一旦民意中的观点被吸纳,人们则认为这是“民意的胜利”,认为司法机关能够“有错就改”,体现了“司法为民”;一旦法院并不理会民意的诉求,则人们认为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甚至认为案件中必存在不当行为如受到了某种压力、存在幕后交易等,从而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鉴于此,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必须得到妥善的调和。
一方面,调和民意和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使法官依法审判不受干扰,从而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另一方面,调和民意和司法的紧张关系,使民意对案件的看法有合法的、理性的表达渠道,可以实现司法的公众监督,但是这一监督方式必须是理性的,而不能构成“媒体审判”。
本文在上述背景和理念下,就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中出现的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展开一些初步探讨,主要通过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如司法原理、法律意识原理、法律监督原理以及刑事法学的相关知识,结合学术界关于“公众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论述成果,就如何消除刑事审判中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展开一些研究,以期能够对公共传媒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民意与司法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