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取舍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7期138㊀㊀作者简介:赵珍珍(1994-),女,汉族,硕士,华东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娱乐法.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赵珍珍(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241)摘㊀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逐渐成为公民表达民意的渠道,网络作为公众反映民意的平台,折射了某种社会现象,司法审判作为法制化建设进程中的关键环节,也越来越多地受到网民的关注,网络舆论也进而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形成有效的互动,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舆论促进了司法审判的健康发展,司法审判也影响了网络舆论的不断进步.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20.17.0721㊀研究背景及其意义我国目前处于法制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过20多年的法制化建设,我国初步形成了网络舆论引导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网络舆论引导法制建设工作的进行,司法审判作为法制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在法制建设的过程当中,更是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个事件从发生到成为热点事件通常情况下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微博等新媒体提出议题引起关注,到全民通过网络形式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再到具体的司法审判行为的过程,这已经发展成了一种新的公共热点事件的解决模式,网络舆论也越来越多地与司法审判产生频繁的交互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发挥网络舆论的社会监督效果.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是一个非常实用的社会监督平台,对于社会中发生的各类事件,都能进行捕捉,引起热议在一定程度上给相关的办案机关以社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督促作用,在司法审判领域亦是如此.另一方面,有助于司法审判公开公正.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交互共享变得非常方便.司法领域也在适应该信息环境下不断的改进,如法律文书上网㊁庭审直播等,将庭审现场和审判结果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以督促其审判公开公正进行.有助于实现网络舆论的正向引导作用.公民在新媒体媒介帮助下,可以畅所欲言,但是,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由于网络是不实名的,公众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中很难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可以完全摆脱现实中的监督约束,当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的时候,就会随意的发表言论,这些言论是否对他人造成无形的伤害,并没有考虑到,这使得道德规范,在网络世界当中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必须借助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正向引导,使其在司法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2㊀网络舆论概述2.1㊀网络舆论的本质网络舆论,顾名思义是指网民借助网络平台的形式,针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网络舆论本质上是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自从出生以来,我们的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保护,这是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世界人权宣言保护公众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预.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禁止国会制定关于剥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信教自由的法律,禁止剥夺人民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言论㊁出版㊁集会㊁结社㊁游行㊁示威的自由,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诉㊁控告㊁检举的权利.不同的国家关于言论自由的不同规定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自我表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随意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在司法领域内,体现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2.2㊀网络舆论的特征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作为公众反映民意的平台,折射了某种社会现象,网络舆论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民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第一,网络舆论具有多元性和开放性;由于参与网络评论的网民具有浓厚的情绪色彩,相对于传统的媒体而言,人们可以在媒介上作观点展示,当然也可以肆意表达不良情绪,因此,网络舆论具有多元性.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各级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分配传播资源,在信息被传播之前进行审核登记,限制禁止,从而避免形成不可控的网络舆论.与之相对应的,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新媒体自身的特殊性,互联网作为自由开放的空间,政府相关部门无法对所有的信息进行筛选排除,庞大的互联网用户被各种信息包围,人们可以看到各种信息并进行评论.第二,网络舆论具有广泛性和隐匿性;网络舆论的内容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含了社会的不同领域㊁地域,囊括了不同的意见以及表达方式.其广泛性也体现为主体的广泛性,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网络活动,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文化素质水平.网络活动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与其隐匿性相互关联起来,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虚拟性特征,网络表达不需要真实身份,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个人信息暴露,使得言论自由权得到更好地保障.第三,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和高效性;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再加之网络自身具有传播速度快,发布范围广的特点,网络舆论表现出极强的及时性.网民可以通过网络第一时间获取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民众可以及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民之间形成一种互动,从而形成一种舆论产生强大的社会反响,网络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力量,迎合了新媒体时代的要求.3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 于海明案 为例3.1㊀于海明案 案件舆情整理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7期139㊀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㊁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路边争执的相关视频在网上流传开来,引发了网络舆论热议,话题主要集中在于海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8日晚间,昆山公安发布通报:两人因争吵而引发冲突.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首次将该事件描述为 交通事故引发的事件,进而升级为持刀伤害,导致受害者死亡. 江苏省检察院将复杂案情简单化引发网友不满;后来又发微博告诫网民要合理合法防御,但是这种做法被很多网民批评并引发争议.29日11:17,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通报此事件,引用江苏检察在线通报: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再次引起网民不满.网上关于宝马车主和电动车车主的身份有不同的看法,宝马车主身份相对复杂,网上流传了各种不同的版本.2018年9月1日,警方通报昆山杀人案,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3.2㊀网络舆论在该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网上监控视频的流出,广大网友开始对此事件进行关注.随之而来的是涉案当事人的资料遭到媒体曝光,许多细节性的问题遭到了广大网友的质疑.除了对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争议之外,舆论由此主要产生了三大问题:第一,刘海龙是否参与黑社会活动,背后是否有势力集团;有消息称,刘海龙,在闹市拿刀砍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考虑到刘海龙的坐牢背景,当地司法机关应当做全面调查.央视网同时也呼吁开展消除邪恶的特别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第二,刘海龙在监狱中曾受过多次减刑;有网民表示,刘海龙屡次入狱应为累犯,为什么还可以减刑,司法部门在审判活动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公正透明.第三,刘海龙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的经历;有网民称这样一个前科累累的人,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获得如此荣誉的.对于舆论质疑,一些权威媒体开始发声,并发挥着积极的指导作用,有效扭转了舆论认知.此外,大量网络微信爆文出现,一些媒体发文调侃刘海龙,使得于海明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舆论的复杂性.3.3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3.3.1㊀积极影响首先,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作为案件的决策者,法官在判决案件结果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的腐败,由于一些法官专业素养不够,再加之外界因素的诱惑,极易出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网络舆论使他们的权力得到了及时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其次,网络舆论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权威.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之下,司法审判人员结合自己的专业素养,充分考虑舆论导向,进行自我约束及其管理,给出合法理性的判决结果,形成社会认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从而提高人们对司法审判的信任.3.3.2㊀消极影响首先,网络舆论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这就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在进行裁判的时候,不得受到除法律之外任何因素的干扰,然而网络舆论由于其自身具有开放性,多元性的特点,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各种不同因素的干扰,进而影响司法审判.其次,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信力.由于社会群体的认知存在差异性,会导致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结果的认知大相径庭,由于舆论监督力量的强大性,加上一些先入为主的舆论导向的形成,民众可能本能地将瑕疵无限放大,从而使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断遭受挑战.4㊀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建议哈贝马斯认为对话与沟通是现代社会舆论的核心特质.网络舆论是实现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网络舆论对于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运行既有正向的引导作用,也有反向的阻碍作用,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当正确看待网络舆论,对于网络舆论给予必要的法律规制.4.1㊀完善网络舆论的立法体系我国在2016年发布了«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正式施行,该法对于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基础性规范,该规范明确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㊁实名认证制度㊁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于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责任,个人和组织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等.但由于我国对网络管理依然处于初步阶段,互联网事业发展迅速,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不断增加,关于网络舆论的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其发展速度,截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具体的专门调整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法律出台,各项制度有不完善之处,国家应当加快立法的步伐,制定关于网络舆论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及其部门规章,使其能够覆盖到网络舆论的各个方面.4.2㊀制定专门的网络法我国目前对于公民网络舆论监督方面,存在法律缺位,应当制定专门的网络法对其加以限制.比如公民不得以捏造事实的方式行使公民网络监督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在传播信息和言论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于网站的经营者而言,有义务对网民发布的网络舆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4.3㊀提高网络舆论的立法层级关于网络舆论的规制,没有权威的立法,大多是以行政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这些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效果,从而陷入法律失效的局面.因此,国家应当提高关于网络舆论的立法层级,建立起可以覆盖到国家安全,网络犯罪,个人隐私等多方面的法律体系,明确网络公民违反法律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考文献[1]徐阳. 舆情再审 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J ].中国法学,2012,(2).[2]徐亚文,孙国东.司法独立的法社会学反思[J ].新华文摘,2005,(15).[3]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J ].法学论坛,2013,28(2).[4]孙彩虹.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审判:冲突与优化[J ].河南大学学报2015,55(5).[5]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 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J ].法学,2011,(12).。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量刑的研究以“吴英案”为例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量刑的研究以“吴英案”为例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在社交媒体上的舆论引发的影响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司法审判案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特征。
网络的运作速度非常快,各种信息都能在瞬间流传到全世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较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司法审判量刑和裁决。
其中,“吴英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吴英案”是指2014年1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贪婪女人”吴英作出一审判决,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网民们纷纷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自己的看法。
首先,网络舆论对于“吴英案”的影响体现在了审判过程中。
在审判过程中,各种网民纷纷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自己的看法。
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声浪。
甚至一些网民在裁决之前已经公开表示了自己的观点,使得一些人提前形成了一些偏见和判断。
特别是在网上热议中,吴英案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然而,网络上的营销策划、“水军”团队等对于事件真相的混淆,也进一步影响了网民对于事件的真实情况的了解。
这往往使得一些人因为缺乏了解案件的全部真相而对法官认为不满。
其次,网络舆论对于“吴英案”的影响也体现在了判刑上。
在判刑过程中,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煽动、引导的作用,而社交媒体上的网络舆论界别、质量参差不齐,极其偏激,结果导致很多人判刑的时候会受到网络舆论的压力和民意要求的影响,甚至一些法官局部复制了网络舆论的一部分,更多地关注公众的情绪和态度而不是案件本身,使得司法审判的结果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网络舆论对于“吴英案”的影响还体现在角度上。
一些网民认为吴英是一个利用资本市场炒作骗取巨额钱财的罪犯,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有一些网民反对死刑的判决,认为吴英主要是因为缺乏监管,资本市场易受炒作蛊惑所致,应该多方面探讨一个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用死刑去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成为了司法审判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
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标签: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1.1 陆勇案介绍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2.1 民意的定义《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以“药家鑫案”为例

准 的质疑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刑事责任问题 的探讨都将有利于对广大 网民普及法律知
[ 收稿 日期]2 1 — 5 0 020— 3
[ 作者简介] 陈
静( 97 ) 18一 ,女 ,四川 南充人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 学院硕士研 究生,从事农村社会学及社会研 究方法的
相关研究。
— —
8 — 4 —
一
、
网络 民意 对 司法工 作的影 响
网络民意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传播 的对国家政治及社会事务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 治 态度 ,反 映 了礼会 公 众对 执政 者 不 断改 善 民情 状况 的一 种诉 求 和意愿 Ⅲ。从 “ 家 鑫 案 ” 药 的网络舆 论 中 ,我 们 可 以看 到 网络 民意监督 对 我 国司法工作 的积 极 和消极 的影 响。
与成 本 ,开辟 了网上 民主监 督 的新 时代 。 网络 民意对 司法的监督 在一 定程度 上促 进 了司法 的
公 开与公 正 ,与此 同 时, 网络 民意 的 “ 非理性 ”与 “ 感性” 也给 司法 审判 带来 了 巨大的 压 情
力 。 因此需要 对 网络 民意有一 个客 观 的认 识 ,并通 过规 范 引导 网络 民 意 ,提 升 司法公信 力 ,
渠 道 ,它 已经 成 为 民众 生活 必不 可 缺 的一 部 分 。与 此 同 时 ,网络 日益 成 为普 通 百姓 对 政府 行 为进 行监 督 的一个 公 共平 台。从 “ 家 鑫 案 ” 中 ,我们 可 以看 到 司法工 作 人 员 、司 法调 药 查 与审判 程序 都不 同程 度地 受到 了 网络 舆论 的影 响 。
查 证 属 实 的 情 况 下 ,网 民 往 往 通 过 一 些 难 辨 真 伪
浅论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

浅论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网络舆情虽然汹涌澎湃,却不能取代司法审判。
因为网络具有虚幻性与随意性,且缺乏严谨的程序性特征。
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起着不可或缺的监督作用。
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性不应受网络左右,其社会效果应是整体或一类案件的社会效果而不应放在个案上,否则只会导致社会不公。
二者的关系只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通过监督程序实现实体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标签:网络舆情司法审判二者关系1 网络舆情之力量时下,网络是传播信息最快的媒介。
网络舆情代表着相当比例的民声民意,披露社会视角下公权力的公信力,从某种角度对一些社会问题进行肯定或批驳。
尽管,我们认为这是网络在监督,然而实际上,这种监督,往往对司法审判似乎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一定的威慑作用,威慑着司法审判人员在做出审判结论时不得不慎之又慎,不得不在考虑法律效果之外而更多地考虑其判决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除了要实现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更要维护社会层面的稳定局面,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于是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在某一方面也就成了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指标。
比如,某些地区法院所追求的“调解结案率”,“零判决率”,等等。
这样,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时,就不得不考虑来自民众的舆情的力量。
网络,作为民众舆论最广泛、最方便的传播工具,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情。
诸如,近几年来的许多案例,尽管在法的适用上司法机关对外声称没有受到舆情的影响而是独立判案,严格按程序执行。
然而不争的事实却是在舆情的影响下,法院要么是启动了再审程序(如李昌奎案),要么是在案件的审判自始至终,各种舆情就从没有停止,直至案件按舆情的预期“达标”,舆情才渐渐平息下去(如药家鑫案)。
而网络舆情在各种舆情当中,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且覆盖面广,成为各种舆情中最为强势的力量。
由于上网已是时下很多人离不开的信息获取手段,网评及由网评而引发的舆情,感染着网民的神经,让人感到“浪涛暗涌”,而网络舆情,毕竟是来自民间的一股力量,虽然其具有潜在性和盲目性,缺乏严谨的程序,某些网民说起话来可能会缺乏思考,甚至不做思考而仅凭一时的情绪,但却是网民害怕或担心司法审判不公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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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取舍
网络作为大众化的媒体工具以及交流平台,已经成为21世纪人们信息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随着我国网民群体的不断壮大,网络民意的舆论力量也越来越强大,对我国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
司法实践对此应采何种态度和措施以兼顾法律的权威与公民的意愿成为一项新的命题,恰当区分网络民意在民事与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与影响对科学司法意义重大。
标签:网络民意;司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6015302
1 问题缘起:“以案说法”——改写命运的改判之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25岁的山西小伙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因机器出故障,用余额只有170多元的卡,重复操作171次,共取走现金17.5万元。
被捕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此事在经网络迅速传播,引起广大网民和法学专业工作者的热议,大部分的网民认为法院“判的太重”,一时,许霆博得了众多网民的同情。
被告及家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案件“发挥重审”。
2008年3月,广州中院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上诉,维持原判。
短短四个月,改变了许霆的命运,我们不能否认的是网民民意在这案件改判过程中的影响。
许霆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让我们对网络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产生了深深刻思考——网络民意是否能够“左右”司法判决?网络民意是如何影响司法?我国司法实践应如何对待网络民意所产生的影响?
近期网络媒体又爆出许多侵权案件,如安徽少女毁容案,IPAD商标侵权案等,在尚未经过法律审判之前,这些案件却已经在网络上接受到了许多网民的“审判”,这对我们的后期司法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如何对待网络网络民意的“审判”,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者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
2 网络民意之力量何在
网络民意的诉求是现实社会中公众普遍的呼声,其蕴藏着巨大的力量,很多时候左右司法者的态度,甚至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网络民意影响司法的力量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力量。
大多数网民是非法律职业者,他们评价事物的标准往往以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标准加以衡量。
然而,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的道德思维也深深影响着司法的裁判者,毕竟法官在社会生活中也遵循着这样的道德标准,所以网络民意之道德力量时刻影响着法官。
(2)实体正义力量。
网络民意的表达以实体正义为出发点,他们所关心的并非审判的过程,而是判决的结果。
这与我们以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最终实现实体正义的法律思维是有所差异的。
但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其目的都是为寻求正义,有着共同的追求。
(3)风俗习惯力量。
风俗习惯成为网民思维抉择的重要方面,人们在判断
事物时无形之中便受其影响,习惯法又是法律渊源的重要方面,网民易受习惯影响的思维无形之中便与司法者的思维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4)价值力量。
网络民意与司法有着共同的价值契合,即追求司法的公正,维护人民的利益。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便是对司法与民意有机结合的最好诠释。
3 网民民意对司法影响的作用方式
网民民意自身存在着影响司法的各种力量,这些力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司法产生影响。
这些方式主要表现为:
(1)通过群众舆论对法官产生压力。
网民民意的表达主体是广大的普通公民,作为法官,在司法为民理念的影响下,或多或少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不仅要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合理,同时也要考虑现实生活中的公平与正义。
这样,网络民意就成为影响法官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
网络民意虽然并未在所有情况下都反应真实的群众意愿,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可以体现出大多数公民的想法的。
这些网络舆论在无形之中就给法官增添了压力,尤其是当法律的公正性与现实的公平性存在冲突的时,法官便往往综合各种因素,进而在两者之间进行价值判断并寻找平衡点。
(2)通过学者的言论对司法产生影响。
网络还可以将网络民意传达给一些法律学者,多数学者将用法律理论知识以及结合网民民意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解读。
这里面不乏学者的个人观点——尤其是专家学者所谓的“权威论断”。
在学者的论述中,我们或多或少可以看到民意的影子,这就等于网络民意通过学者间接对司法产生影响。
(3)通过引起“领导”的关注,间接对司法进行干预。
我国的司法活动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受到政策干扰很大。
在某些案件被网络媒体曝光以后,如果引起较大的反响,不免会受到“领导”的“特别关注”。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官虽然会综合考量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在行政权力量过于强势的情况下,“领导”会更加重视社会效果,进而对进行判决的法官进行干扰,从而使网络民意间接影响了司法。
4 司法与网络民意之应然走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法与刑法在价值理念、基本精神、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应该在民刑事案件中区别对待网络民意,追求各自价值,正确对待矛盾的个殊性,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采用不同方式对待网络民意,以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这里我们着重讨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对待网络民意的不同契合。
(1)民事案件处理应积极尊重网络民意。
民事案件判决是基于民事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理念、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等方面,并始终追求公平、正义、文明等司法理念,将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作为其价值追求,在审判的过程中,司法者应当重视其民事案件判决对社会的影响,尤其是对群众的引导作用。
解决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分歧,使民事案件的判决更加让人信服,这是民事案件处理所追求的。
因此,民事案件的处理应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以使当事人缓解矛盾为出发点,广泛听取民意,在了解更多实际情况后,依据法律综合价值作出符合一定民意的合理判决。
由于法律存在着一些自身的局限,对于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而言,法律始终似乎比它慢一拍,这时,固守原有僵化的民事法律,显然不能够合理解决现实矛盾,很可能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
网络作为一种媒介,已经悄然成为表达民意的良好平台,使司
法者能够听到群众的声音。
司法为民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充分在司法实践中体现民主,是司法逐步完善的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民事案件中更需要使民事判决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人民群众的意愿、需求、利益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是我国立法的根本点,司法中应充分实现它,这符合新时期司法的价值理念。
(2)刑事案件处理应消极对待网络民意。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为刑法的帝王原则。
“固然从价值倾向来讲,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罪刑擅断,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恣意入罪。
但是体现该价值的同时,该原则也要求,当行为符合刑法规定时,严格按照刑法处置,《刑法》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法治理念的体现。
”同时,网民民意的表达者,绝大多数是非法律职业者,他们的思维往往是建立在个人情感之上,缺乏法律理性,这对刑事案件的实质法律公平判决是不利的。
即使网络民意是现实公平合理的体现,但是它也不能够左右“刑事司法”,这涉及到人权的保护问题,依法定罪,依法量刑是保障违法者权益的体现。
当公民涉及的刑事犯罪时,对公民的公平公正审判是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同时也逐步消除我国几千年来“人治”的传统,逐步建设完善的法律体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
总之,网络民意的特殊性以及司法的特殊要求决定了我们需要区别对待网络民意的影响,追求价值的平衡与公平正义将是司法判决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
我们需要网民民意的力量来推动司法的发展,同时也需要警惕司法完全受到网络民意的“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