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外包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201506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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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委工程的管理,确保外委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工程的管理,包括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外委工程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进度可控、投资节约的原则。

二、招投标管理第四条外委工程招投标应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要求、进度要求、投资预算等。

第六条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专业技术能力、施工经验、财务状况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资质、方案、价格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三、合同管理第八条外委工程合同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合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跟踪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

四、施工监理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应按照公司监理管理制度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专业技术能力、监理经验、人员配置等。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工程监理情况,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五、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外委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公司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组应按照验收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包括工程移交、资料归档等。

六、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外委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公司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及时整改。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2015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2015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2015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招标有关事宜的公告【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6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5.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2015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招标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商务部对部分类别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实行资格招标。

为组织好2015年度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招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实行资格招标的企业类别和任务说明(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项目管理任务,具体包括:在“采购-施工”承包方式下,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在“设计-采购-施工”承包方式下,承担成套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

(二)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任务,主要通过综合采用选派技术专家、提供设备、提供智力服务等手段,整合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以及提供物资设备和附带工程等综合性要素手段,帮助实现特定的技术目标。

(三)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1.可行性研究单位和评估单位。

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技术援助项目和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搜集项目基础资料,与受援方沟通需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承担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的评估任务。

2.检查验收单位。

承担援外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

外委项目管理制度4.doc

外委项目管理制度4.doc

外委项目管理制度4外委项目管理制度为了适应市场发展、满足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扩大和延伸公司生产能力,确保外委项目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管理部负责外委项目的对外联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生产管理部汇同技术部、审计部、经理办共同对供方资质、过程能力(设备、场地、人员)、加工质量、服务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呈报总经理,确定合作的供方。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负责建立供方档案并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凡需外委的项目,生产管理部汇同技术部根据公司实有合同和生产能力提出,技术部、生产管理部、经理办、安装部、各营销部等部门共同评审确定,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生产管理部将总经理批准实施的外委项目所需的明细、图纸资料、加工日期、加工方式、质量要求等及时提供给承包方,以确保外委项目按计划要求进行。

第六条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部门对外委项目的工程价格预算进行编制,经审计部审定并报总经理批准,以此做为外委的价格依据。

第七条生产管理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外委工程项目,负责召集供方,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投标。

汇同技术部、经理办、审计部共同开标,从中选取质优价廉能满足要求的单位为中标方。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依据共同确定的中标单位和审计部批准的价格与中标方履行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外委项目价格执行公司价格申报审批管理制度,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结合本公司资金状况商定。

第九条外委项目产品检验标准,供方所供产品应符合图纸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和《中钢吉电企业标准》。

并应对产品生产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负责过程检验并记录,产品需有明显标识及可追溯性,以备查验。

第十条生产管理部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监制,计检部等相关部门对外委项目的过程控制及对产品质量负责进行检验和检测。

第十一条外委项目完成后生产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外委项目进行A检(由计检部开具合格证,据此入库)。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对外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

对外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

对外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的对外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外合作的项目选择和合作合同的签订,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对外招投标活动和与外部合作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对外招投标管理第三条招投标文件编制1.招投标文件由企业投标人员经过有效的市场调研和技术准备后编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的时间内向有心参加的供应商供应。

2.招投标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技术要求与规格–投标报价表–合同条件和支出方式等条款–样品要求和样品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等第四条投标评审和中标原则1.投标评审委员会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构成,具备开展评审工作的本领和经验。

2.投标评审过程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同时参考供应商的信誉度、技术水平、价格合理性等因素。

3.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五条监督和备案1.投标评审过程应做到公开透亮,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投标评审记录应及时备案,并留存相关文件和料子,以备后续审计和纠纷处理。

第六条信息的保密性1.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招投标文件和相关信息,应加强保密管理,严禁泄露。

2.参加投标评审的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承当保密责任。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合同签订1.合同的签订应经过严格的法律和商务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合同的商定内容应明确、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方–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支出期限–合同的保密条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第八条合同执行和更改管理1.合同的执行应依据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定时按量完成合同义务。

2.如需更改合同内容,应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全都,并书面确认。

外协外包单位管理制度(经典版)

外协外包单位管理制度(经典版)

外协外包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协外包单位的职责管理,确保外包服务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我单位合作的外协外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服务商等。

第三条外协外包单位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以及我单位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对外协单位职责管理第四条外协单位应按照我单位的需求和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外协单位需遵循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交付和维护责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六条外协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确保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外协单位应定期向我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沟通合作中的问题,并积极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第三章外包单位职责管理第八条外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合格的人员和设备,确保服务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外包单位应对其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胜任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外包单位需遵守我单位的安全规定,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一条外协外包单位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外协外包单位须具备与我单位合作所需的技术、设备、人员等资源,并通过我单位的审核。

第十三条外协外包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合法。

第五章备案管理第十四条外协外包单位需在与我单位合作前,向我单位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和合作意向,我单位将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备案信息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培训第十六条外协外包单位应对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我单位的安全规定和紧急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外协外包单位应与我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七章对外协单位外包单位的日常考核第十八条外协外包单位将接受我单位的日常考核,以评估其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的质量。

第八章考核方式方法第十九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期抽查、绩效评价、客户满意度调查等。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商财字〔2011〕57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了援外项目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财务管理,确保援外资金安全,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一、援外项目资金是国家用于实施援外项目的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必须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实施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对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施单位对援外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办法》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

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不属于援外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列入援外项目成本。

三、实施单位应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在受援国开立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

援外项目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其他项目和单位的账户,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亦不得租借给其他项目和单位使用。

项目考察单位应事先了解受援国当地银行开立账户的规定,如实施单位在受援国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开立账户确有困难,应立即提请我驻受援国经商机构对外交涉。

对外交涉未果的,由驻受援国经商机构报商务部进一步研究。

四、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财务审核制度。

参加援外项目施工任务投标的单位上一会计年度不得出现亏损。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2004)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财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的工作程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制度,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范本一: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1. 招投标管理制度目的和背景1.1 目的本招投标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和落实,保证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需要确立具体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参与招投标的主体2.1 招标人2.1.1 定义招标人是指发起招标的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2.1.2 职责和义务招标人有义务提供详尽的项目信息,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2.1.3 权利和权益招标人享有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决策权,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2 投标人2.2.1 定义投标人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2 职责和义务投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有效。

2.2.3 权利和权益投标人有权获得招标文件,有权了解招标内容和要求,有权参与招投标过程,并有权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

3. 招投标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3.1.1 制定招标计划3.1.2 编制招标文件3.1.3 定期公告招标信息3.2 投标阶段3.2.1 获得招标文件3.2.2 准备投标文件3.2.3 递交投标文件3.3 评标阶段3.3.1 开标3.3.2 评标3.3.3 确定中标候选人3.4 中标结果公示和定标3.4.1 公示中标结果3.4.2 签订合同4. 监督和评估4.1 监督制度4.1.1 监督方式4.1.2 监督人员4.1.3 监督内容4.2 评估制度4.2.1 评估方式4.2.2 评估指标4.2.3 评估结果5.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 招标计划表- 招标文件样本- 投标文件样本- 合同范本6. 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人:发起招标的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 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外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对外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外委托服务项目在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外委托服务项目的高效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果,减少潜在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委托外部供应商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代理、IT系统开发、人力资源外包等。

三、项目管理组织架构1.委托服务项目经理负责整体项目管理,由企业指派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和管理。

2.委托服务项目组成员由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法务、采购、财务等。

3.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安排资源、制定项目决策方案,并对项目进度、质量以及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策划阶段(1)明确项目目标和范围,制定项目计划,包括项目需求、时间、成本等。

(2)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供应商选拔与评估的标准和流程。

(3)召开项目启动会议,明确项目责任及各方的权益。

(4)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2.项目实施阶段(1)提供必要的项目启动培训,确保供应商清楚了解项目要求。

(2)监控项目进展,定期召开项目汇报会议,核实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

(3)跟进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交付,并达到预期效果。

(4)建立项目风险管理机制,及时预警和应对项目风险。

3.项目验收阶段(1)根据项目计划和需求,进行项目验收测试,验证供应商提供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形成项目验收报告,确定项目结束日期,付款方式等。

五、项目管理工具1.项目管理软件:使用专业的项目管理软件,全面管理项目的进度、风险、资源等。

2.项目管理手册:编制和维护项目管理手册,明确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流程。

3.项目执行报告:定期编制项目执行报告,总结项目进展和成果。

六、项目变更管理1.涉及项目范围、需求、时间、成本等变更时,须经过项目经理和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

2.项目变更通过后,需及时通知供应商,并协商相关变更事宜。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概述二、招标准备1.项目招投标委员会的设立:企业应成立专项委员会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招标文件的编制:企业在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等内容,并通过内部审核后报批。

三、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的发布:企业应通过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确保公告范围广泛、内容准确。

2.项目说明会:企业可以组织项目说明会,向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要求和技术标准,提高潜在投标人的了解程度。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与评审1.文件递交方式:潜在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企业,逾期或未按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投标文件的保密性:企业应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委员会成员需对投标文件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企业应成立专门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评标过程的公开与透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审工作,并记录评审过程和结论,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五、发布评标结果与合同签订1.评标结果的公示: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总价等信息。

2.中标通知书的发放:企业应将中标通知书发放给中标人,并明确双方履行合同的要求和义务。

3.合同签订与履行:企业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行。

六、招标活动的监督与处理1.投诉受理与处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投诉,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公开。

2.违规行为的处理:企业应对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3.相关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企业应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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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外包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和投资质量,规范外委外包项目和大宗集中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为集团基本制度。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凡符合《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要求集中采购的物品,凡标单笔标的额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可能重复发生采购的,凡依照《项目管理制度》办理了立项审批的项目发生的外委外包业务,一律以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五条招标人:1、项目负责人所属公司为招标人;2、负责集中采购的部门,其所属公司为招标人;3、招标人即为经济合同的签署人。

第六条对于投资金额巨大、专业性极强、新知识领域涉及较多的项目,公司决策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取得国家认证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第八条采取邀请招标,受邀请人原则上不少于3家,并且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的资信。

鉴于我集团所涉及业务通常为邀请招标,故仅就邀请招标做出相应规范。

第九条投标邀请书的编写标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技术条件要求和最终成果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条根据项目本身的规模、区域效应等特殊性,在投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部门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投标邀请书发布前,必须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标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要求、基础参数、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原则上应当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需要,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部门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可以设立标底或不设立标底,设立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确定合理的时间。

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辅助性条件,以及达成项目成果所采取的技术和解决方案。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负责项目设备采购的,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供应商名称、资信和产品质量状况。

第十八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否则,不得分包。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属于不同专业的,应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属于同一个专业的,按较低资质的单位确定其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条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报价、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标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因上款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回,并将该投标人记入“禁标黑名单”(供应商黑名单)。

第四章讲标、评标与中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完成投标文件后,招标人即可安排投标人向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投标文件的讲解,并接受现场质询。

讲标的基本流程:1、投标人演示并讲解投标文件;2、招标人根据专业分工,提出质疑,请投标人现场解答;3、在技术问题沟通完毕后,可以就商业性条款进行沟通,重点探究报价的合理性,对应报价的工作质量和后续服务价值等。

招标人可以根据初步判断,安排投标人做二次讲标。

讲标过程,招标人应当安排会议记录,并制作备忘录,用于内部议标的参考资料。

第十九条在所有投标人讲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以评标委员会的形式进行议标和评标。

议标主要是根据投标人讲标的情况和我方项目需求,分析利弊,并就评标的打分标准形成基本共识。

评标是最后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每个投标人以打分方式投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财务部门的专家和项目负责人组成,除招标人本单位的专家外,也可以聘请外单位知名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财务专家不得少于2/3。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有道德暇疵的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言论、态度、观点,不受其上级行政领导人的干涉,日后也不得因其意见与决策相悖而受到任何追究。

重大项目(性质异常重要或标的额巨大)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外聘专家的最终确定,必要时可由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每名成员均以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对外单位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由于许可的原因,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拟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作为第二十四条的简化程序,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评标打分表。

评标打分表的维度包括:资质信用、业绩口碑、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投入的技术力量、服务、工期、报价等,并根据项目性质和关注点,确定权重。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并当现场计算各投标人的得分,实行分高者中标的原则,除非认为所有投标人都不能实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条上款不适合重大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据此,招标人应按本制度重新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

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知情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部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交付。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不得再次分包。

上款所称经招标人同意,是指经过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2/3以上多数同意。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如果在讲标开始后修改了招标文件,应当将修改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留出合理时间,使投标人能够对投标文件作出响应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项目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管理制度》履行合同的审查程序后签署。

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将所有投标文件、讲标记录、评标委员会议标记录和所有评标打分表收集完备,作为项目资料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中标一律无效。

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好处的或以泄露招标、投标、中标机密以换取个人利益的,在承担上款责任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于网上采购价格高度透明的、或小额交易,或已经纳入供应商白名单的长期合作者,可采取询盘方式取得3家以上的供应商的报价、交易条件和服务保证,经过由使用者、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附议后即可确定交易对象。

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写、有关活动的事务性工作,或由项目负责人指定项目组成员、或由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制定本部门业务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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