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郑州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1、郑州⾼新区2、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郑州航空港区4、新密市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6、郑州市惠济区7、新郑市8、郑东新区9、⼆七区10、中原区11、河南省外包产业园12、郑州慧⾕⾼新企业加速器13、郑州电⼦商务产业园郑州⾼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法为了加快⾼新区的进展,全⾯提升郑州⾼新区的经济指标,调动国内外各⽅⾯⼈员招商的积极性,组建更为⼴泛的招商⽹络,特制定本⽅法。
⼀、招商奖励的对象。
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为郑州⾼新区进展引进资⾦、项⽬的介绍⼈,包括国内外所有机构与个⼈。
本⽅法所指的项⽬介绍⼈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或项⽬进⼊我区起到要紧作⽤,它能够是国内外的法⼈或⾃然⼈,也能够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招商引资的项⽬类型的划分。
(⼀)房地产开发类项⽬(⼆)商贸类项⽬(三)⽣产加⼯类项⽬三、招商奖励基⾦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类、商贸类项⽬按在我区成⽴企业时实到注册资本⾦计算。
(⼆)⽣产加⼯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或按实到注册资本⾦计算。
四、招商奖励标准。
(⼀)房地产开发类项⽬,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定⽐例计算。
1、注册资本1000万元⼈民币----5000万元⼈民币按注册资本的0.5‰进⾏奖励。
2、注册资本5000万元⼈民币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0.5‰,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进⾏奖励。
(⼆)商贸类项⽬,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1‰进⾏奖励。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500万元,100万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的⽐例进⾏奖励。
3、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的⽐例进⾏奖励。
(三)⽣产加⼯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例进⾏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1‰⽐例进⾏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0.5‰⽐例进⾏奖励。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6.15•【字号】•【施行日期】1985.06.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惠待遇第三章注册和经营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五章规划、土地、环境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国家关于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兴办技术密集型、生产型、出口创汇型项目为主的,实行经济特区某些政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目前位于宁波市老市区东北的小港地区。
第三条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开发新兴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内地经济技术联系和协作,促进内地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引进的先进技术应是:1、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和重点开发的新产品的;2、对国家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能起明显促进作用的;3、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的;4、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在国内尚未过关的;5、有利于我国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四条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或与国内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兴办生产型企业、科研机构、基础设施。
其投资经营方式,可以采用:1、与国营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2、客商独资经营;3、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五条客商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开发区内企事业和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在开发区内的常设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开发区设立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江苏南京高淳经济开发区税收政策及操作办法.1doc

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税收政策及操作办法一、高淳开发区简介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是1995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2001年启动建设,总体规划面积42.25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29.5平方公里。
高淳位于长三角苏南板块,距南京市区70公里、南京禄口国际机场35公里;东临苏锡常,西接芜湖、马鞍山。
两小时可达上海、杭州、苏州、无锡、铜陵等城市。
高淳分别荣获全国百强县、国家级生态县、国家级卫生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三角最具投资价值开发区、中国最佳投资环境开发区等称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对在区内注册设立而实际经营在外地的公司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标准为:1、营业税(含营改增企业增值税):按所缴纳税额的40%—50%给予奖励(具体参照高招办发[2011]1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按所缴纳税额的20%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参照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增值税:按所缴纳税额的6%给予奖励;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所征收金额的48%返还;地方教育附加:按所征收金额的50%返还;所征收的综合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100%返还;2、奖励兑现时间: 实行先征后返。
企业税收当月申报入开发区财政后,隔月开发区以科技创新基金形式奖励到企业(企业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据单)。
三、新办广告公司实际操作及开发区税务政策1、开发区免费提供办公地址(一般为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帮助企业注册成立江苏××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或××分公司。
开办企业提供相关的注册材料,开发区专业人员免费提供代办服务,7—10个工作日新公司可办理结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15个工作日)。
2、公司成立后在南京国税局高淳分局领取服务业机打发票,发票开票金额分10万元版或无限额版。
新办企业初次领票份额为25份/月,以后视企业经营需要增加领票量。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滕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开发区聚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第一条开发区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40年,70年。
以上各类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
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二条入区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经国家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境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财政贡献情况,市政府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但不得出租、转让。
对于投资工业项目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完成初始投资60%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第三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供给,每投入150万元供给一亩土地,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高科技项目除外)。
第四条项目土地坚持集约利用原则,鼓励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建设一层厂房的项目减免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两层以上厂房的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二、税费政策第五条入区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50%)、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开发区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鼓励总部经济大楼建设。
随着中央设立喀什特区、国发33号文件出台和援疆工作全面启动,喀什迎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进一步推动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建设步伐,形成总部经济发展的聚集态势,喀什特区决定在特区金融商贸区规划建设20栋总部经济大楼,每栋规划用地约10亩,建筑体量、容积率规划已基本确定。
2、为加快总部经济大楼快速聚集发展,为喀什特区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平台和载体,喀什特区优先鼓励对口援疆19省市政府、兄弟地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建设总部经济大楼。
积极支持喀什各地商会和骨干企业与其所属省份和发达市区共同参与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建设。
3、资金支持。
喀什特区予以总部经济大楼投资主体资金支持。
总部经济大楼封顶时,补贴投资总额的5%。
总部经济大楼建成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时再补贴投资总额的5%。
总部经济大楼产权可租可售。
总部经济大楼只能用于企业总部经济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4、土地获得方式。
总部经济大楼土地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出让。
2012年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50万元人民币/亩,2013年确定的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亩。
自2014年始,土地价格按市场拍卖地价执行。
具体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一是企业直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取得。
二是喀什市城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由喀什市城投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投资,按所占注册资金比例分配股份,分享利益。
5、金融支持。
喀什特区积极支持金融企业对总部经济大楼项目的贷款,按贷款额万分之五的比例对贷款银行予以奖励。
6、喀什特区将加快金融商贸区,特别是总部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总部经济区外配套建设。
7、投资建设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喀什市或喀什特区注册的企业;②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8、获得批准建设的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创建于1988年,是沈阳市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辽宁省实施对外开放的特殊经济区。
开发区总占地面积约为31.9平方公里,规划总建筑面积3600多万平方米,现已形成以轻工、电子信息、机械、金属制品、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是辽宁省重要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区域。
开发区具备交通便利、资源优势、人才丰富等特点,已成为沈阳市现代工业集聚区、新型产业发展重要支撑区和对外开放形象窗口。
一、区域资源优势1.地理位置优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中部,北距沈阳市中心约15公里,距桃仙国际机场约40公里,南距大连港口约200公里。
紧靠京哈高速、沈阳环城高速、沈阳机场高速、沈阳大新快速路等国省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铁路,交通十分便捷。
2.人才资源丰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集成电路、软件、高端装备制造等一批高技术产业,吸引了大量高端人才在此生活和工作。
同时,开发区还设有多家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科技创新人才和技术支撑。
3.产业优势明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制造业为主导,以涵盖轻工、电子信息、机械、金属制品、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科技产业为主要特色,形成了一批能够顺应市场需求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形成了突出的产业优势。
二、开发区重点发展方向1.推动智能制造升级开发区深入实施“智能制造+”行动计划,积极推动企业实现制造业升级。
目前,已经形成了智能制造产业生态圈,以及适合各类企业的项目孵化、技术支撑平台等服务体系。
2.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开发区积极开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推广,建设了全球领先的第三代太阳能电池、石墨烯等新材料产业园区。
致力于培育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电机、光伏通讯等领先企业及产业链龙头企业。
3.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区积极推动各行各业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形成多元化的产业组合。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税收及收费政策第一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二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开发区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开发区金融、保险、旅游、宾馆、文化娱乐、餐饮、中介等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企业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开发区内各类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开发区内各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开发区建设,增强园区功能优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学把握开发区功能定位(一)打造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区。
率先复制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继续充当探路者,不断提高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
(二)打造新旧动能转换的引领区。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
加快存量变革、增量崛起、特色壮大、品牌创建,深入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打造全省改革创新发展的新载体、新引擎。
(三)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创业资源整合,完善专业化、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增强创新要素聚集能力,加快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
(四)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国内外投资商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入区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兵团、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优惠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期满后,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执行。
(三)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外投资者设立独资或出资额达到25%以上的企业:
(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四)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新疆境内投资者
(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自治区境内办的内资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等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三章财政优惠
第五条:工业企业
(一)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自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第1—8年给予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30%的财政补贴。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自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第1—8年给予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50%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从事第三产业的部分行业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商业、餐饮、宾馆、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第三产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自经营(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3年内,给予相当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30%的财政补贴。
优惠期满后,以近三年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年平均留用额的50%为基数,3年内给予其超基数部分20%的财政补贴。
第四章土地、建设优惠政策
第七条:各类投资者兴办项目,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开发区和北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50年,最低土地出让金按4.08—13.6万元/亩分类收取。
第九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章引(投)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条: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人员,在引进资金到位、项目投产、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各种规费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或等值的实物:
(一)给开发区管委会或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引进赠与和无偿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二)给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差额的20%。
(三)对提供工业项目投资信息,并对引进项目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引资人,待项目建设单位注册新公司、向开发区管委会交清土地出让金,且建成投产后,酌情给予引资人不超过新公司实收资本的0.5%、分公司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0.1%的奖励。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章经营环境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承诺服务,确保水、暖、电、汽供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各类企业及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二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报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按权限核准、备案,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
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各类手续齐全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
第十四条:投资者凭项目批准文件,申办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若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积极协调担保公司,解决各类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问题。
第十六条:积极协调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解决科技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带技术、带项目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问题。
第十七条:充分尊重企业的各项经营自主权。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可由企业自主招募,也可由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企业招聘和培训员工。
第十九条:对依托农八师石河子市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企业,积极协调原料供应。
第二十条:任何部门不得违规对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收费、罚款、检查、评比等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随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国家、自治区有特殊政策的,按特殊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开发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受托管理的石河子北工业园区新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政策经济开发区投资通知
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师市党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师市党办,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委,体改委,土地局,环保局,经协办;本委各局,办,中心。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