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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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成立与发展历程回顾

欧盟的成立与发展历程回顾

欧盟的成立与发展历程回顾欧盟(European Union)作为一个拥有28个成员国的政治经济联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

它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

本文将回顾欧盟从诞生到发展的历程。

第一章: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初衷1.1 背景与动机20世纪初,欧洲国家间频繁爆发战争,战争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惨重。

一战与二战之后,欧洲国家普遍意识到通过经济一体化与合作,可以避免战争的发生。

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初衷正是来源于此。

1.2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1951年,六个国家(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签署了《巴黎协定》,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这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开始。

ECSC的目标是在煤炭和钢铁生产与贸易上实现共同管制,从而促进经济一体化。

第二章: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诞生2.1 罗马条约的签署1957年,六个国家签署了《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EEC的目标是实现成员国间的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为欧洲的和平与繁荣做出贡献。

2.2 跨国公司的兴起随着EEC的建立,欧洲市场逐渐壮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

这些跨国公司在欧洲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工业生产和贸易,促进了欧洲国家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欧洲联盟的形成与发展3.1 单一欧洲法案的通过1986年,欧洲共同市场得到了扩大和完善,通过了单一欧洲法案。

单一欧洲法案的目标是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资本、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并优化欧洲市场。

3.2 欧洲联盟的诞生1992年,欧洲共同体通过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将其更名为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的目标不仅仅是经济一体化,还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政合作等领域。

第四章:欧洲联盟的扩大与深化4.1 扩大至东欧国家2004年至2007年,欧盟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张发生,共有10个东欧国家加入欧盟。

这一扩大使欧盟的经济体量和政治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也加大了欧盟内部协调和合作的复杂性。

欧洲联盟法概论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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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法概论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一章测试1.当今世界上,除了国际公法,还存在有与之不同的“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2.现代超国家法的缘起和发展历史,应该从()起算。

参考答案:20世纪中欧洲一体化运动3.除了欧洲联盟的法律之外,东南亚联盟、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法律也都属于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错4.当今世界范围内法律的类型,可分为()。

参考答案:国家法、超国家法和国际法5.超国家法学中既有应用法学,也有理论法学的内容。

参考答案:对6.到目前为止,只有欧洲联盟的法律是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7.“超国家法”所对应的英文词组是()。

参考答案:Supranational Law8.上海合作组织”有成立宣言及其后的一系列宣言,有组织宪章、程序规则,还有接纳新成员的条例,由这些文件构成的法律规则体系是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错9.自20世纪后期以来,世界各国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创造的,比如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外层空间的活动利用等领域的法律,都属于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10.目前,各主权国家的国家法与超过国家法是此消彼长的,也就是前者“消”后者“长”的关系。

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在现代欧洲一体化的历史上,1957年的《罗马条约》创立了()。

参考答案: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2.《欧盟宪法条约》因遭法国、荷兰的两国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否决而终未能成功出台,后来通过的其替代版本是()。

参考答案: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3.1986《单一欧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内部单一市场,此前,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已经建成。

参考答案:对4.1965年的《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所合并的是当时分立的共同体的法院。

参考答案:错5.英国退出欧洲联盟后,现在欧盟成员国是()。

参考答案:27个6.从共同体到联盟,现代欧洲一体化发展各个阶段所签订的条约,都属于国际法,并不是超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

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

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欧盟为了加快内部市场的统一,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出台了许多新政策,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由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批准的《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简称《新方法》决议)。

决议提出了用欧洲标准支持共同体技术法规的思想,即共同体法律只规定产品投放市场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而将制定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任务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明确界定了欧洲立法机构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法律、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工具。

1989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又通过了《认证和测试全球方法》决议(简称《全球方法》决议),对《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进行了补充。

1993年7月22日欧盟理事会又批准了《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不同阶段的各种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CE标志的规则》,对《全球方法》进行了补充。

自《新方法》决议出台后,欧盟理事会已批准了24个指令。

本文将分6个部分对欧盟的标准化新政策进行介绍和诠解。

1.欧盟的立法形式和立法程序欧盟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欧盟成员国共同、直接制定的基本大法;二是自主立法。

1.1欧盟的基本大法欧盟的基本大法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或称为《罗马条约》,这个条约构成了欧盟存在、运作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也是欧盟制订法律的基础。

其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盟法律体系中所有其它的法律形式。

《罗马条约》于1958年生效,其后欧盟对它又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

1986年,欧盟通过了《单一欧洲法案》,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大修订。

该法案修改了共同体的有关立法程序,例如规定以多数通过制代替一致通过制,加快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立法工作的进程。

第二次重大修订是通过《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条约》),该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关于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规定,另一部分是关于建立政治联盟的规定。

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德]克里斯蒂.冯.巴尔著)

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德]克里斯蒂.冯.巴尔著)

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德]克里斯蒂•冯•巴尔著上传时间:2004-4-28一、一个大陆多部法典欧洲是个有着多部法典的大陆。

除了不列颠群岛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诸司法区域外(后者自从17世纪以来就从未修订过其成文法典,因此其残余的内容虽然今天仍然有效,但实际上已经完全不相关了),每个欧洲国家都有一部民法典,而且其中很多都对其它大陆立法的结构和具体内容产生了影响。

《拿破仑法典》是欧洲仍然完全有效的成文法典中最老的一部。

今年法国正自豪地庆祝着它的第二百周年(在比利时和卢森堡,虽然法典仍然有效,但看起来他们对这个日子并没有闹出那么大动静来)。

《奥地利民法典》,即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也属于欧洲真正古老的成文法典,它读起来就象罗马法史的指南。

此外,还有今天仍被使用的《西班牙民法典》(Código civil)和《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在二十世纪的进程中,只要看看那些属于欧盟的国家,就可以注意到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和荷兰都制定了民法典。

意大利和葡萄牙已经在朝着它们历史的第二次大的法典编纂方向前进。

荷兰的情形同样如此,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一样,那里制定的旧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不过只是对拿破仑法典的翻译。

直到1992年荷兰新法典的出现,新的标准才得以再次确立。

它是欧洲最现代的民法典,已经部分地成为了近来法典编纂的范式,这其中就有新的俄罗斯民法典。

法典编纂的传统,也就是说把私法[1]的基本原则归纳于单一立法文件的努力,看起来仍牢不可破。

这一点在同意加入欧盟的国家的立法政策中比较明显。

其中最大的国家波兰以及匈牙利已经设立了高规格的改革委员会,以使它们的旧民法典现代化,并使其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规则;波罗的海国家已经为自己的新法典做好了部分准备;尤其是爱沙尼亚法典已经纳入了一系列有意思的革新措施。

欧盟一体化进程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影响

欧盟一体化进程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影响

欧盟一体化进程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影响将区域一体化分为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五个层次。

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跨越了自由贸易区阶段,于 1968年7月1日实现了关税同盟,于1993年基本建成欧洲统一大市场,于1999年1月1日欧元顺利启动,首先在11个成员国实现了货币联盟,目前正在建设和完善经济货币联盟的阶段,并在为实现政治联盟积极创造条件。

【关税同盟】欧盟是以关税同盟为起点,着手建立共同市场,并向经济与货币联盟这种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发展的。

因此,关税同盟是欧洲联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欧盟于1968年7月1日完成了罗马条约赋予的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和关税以及统一各国对外关税税率的任务,比原计划提前一年半建成了关税同盟。

但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虽然取消了所有关税并建立了统一的共同海关税则,但在较长时间内成员国之间的海关手续和许多无形的壁垒仍阻碍着商品的自由流通。

1994年1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海关法,简化了海关程序和手续,统一了海关规则。

【统一大市场】1985年6月米兰首脑会议期间,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其中列举了300项具体措施(最后定为282项),提出要在欧共体内部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

1985年12月,统一大市场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

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1986年2月17日和28日分别在卢森堡和海牙举行的首脑会议签署了《单一欧洲文件》,提出了实施白皮书282项措施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并提出最迟在1993年初正式建立统一大市场。

另外,文件还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作为统一大市场有关事务的决策程序,有效地便利了理事会和委员会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努力。

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宣布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作。

经过不断完善,现已取得如下成果:1. 通过一系列有关公共采购和建筑市场的法规,加强了透明度和市场监督,开放了公共市场(尚不包括运输、能源与电讯);2.协调了各成员国在直接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等方面的法规,减少了各成员国在税收上的差别;3.使资本市场与金融服务自由化;4.在标准化方面,一方面通过欧盟统一的技术法规,另一方面各成员国相互承认技术标准与认证,排除了技术标准方面的贸易障碍;5、通过相互承认学历和技术证书,使自然人能够自由去其他成员国从业。

欧盟贸易政策的演变与影响

欧盟贸易政策的演变与影响

欧盟贸易政策的演变与影响简介:欧洲联盟(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之一,其贸易政策的演变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欧盟贸易政策的演变过程,以及这些政策对欧盟成员国以及全球贸易体系所带来的影响。

一、欧盟贸易政策的起源与发展1. 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在1957年成立,旨在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

2. 多边贸易谈判与政策演进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动,欧盟开始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

1995年,欧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3. 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1992年,欧盟正式实施了《欧洲单一法案》,旨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人员流动限制和资本流动限制,建立统一的市场。

二、欧盟贸易政策的特点和目标1.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欧盟通过降低关税和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并鼓励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2. 公共采购政策的开放欧盟鼓励公共部门开放采购市场,给予所有成员国和欧盟伙伴国平等的商业机会,推动公平竞争和效率提升。

3. 保护知识产权欧盟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盗版行为,维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

4. 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欧盟鼓励成员国开放服务市场,消除服务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和跨境投资的便利化。

三、欧盟贸易政策的影响1. 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欧盟贸易政策为成员国带来了许多优势,如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市场、增加就业机会和吸引外国投资等。

然而,贸易自由化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竞争压力、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寻找等问题。

2. 对全球贸易体系的影响欧盟作为全球重要经济体之一,其贸易政策的演变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欧盟的贸易政策倡导开放和自由贸易,为全球贸易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推动力量。

结论:欧盟贸易政策的演变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为目标。

欧盟主要条约及发展历程

欧盟主要条约及发展历程
《尼斯条约》
2001年2月26日
规定欧盟委员会委员数须少于27名;在欧盟理事会表决票数分配上,规定了按成员国人口数目分配表决票数的基本原则,此外扩大了“有效多数制”的应用范围,以提供欧盟决策效率。
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
第五次扩张第一阶段
2004年
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马耳他、斯洛维尼亚
第四次扩张
1995年1月1日
瑞典、芬兰和奥地利
《阿姆斯特丹条约》
1997年10月2日
主要在各类制度和庇护及移民政策上提出改革,同时在外交政策上提出欧盟会加强与西欧联盟之间的关系。条约还设立了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1999年5月1日生效。
欧元
1999年
推出共同货币“欧元”
2002年1月1日,正式启用。
法国政府建议设立一个共同的高级公署(Haute Autorité)来管理法国和德国的煤和钢铁的生产。其它欧洲国家也可以参加这个机构的组织。
1951年4月18日签订的巴黎条约是基于舒曼计划制定的。
《巴黎条约》
1951年4月18日
西德、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意大利(6创始国)
决定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盟宪法条约》
2004年10月29日
宪法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欧盟的原则、功能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是基本权力宪章,阐明了欧洲公民所应有的基本权利;第三部分是欧盟的决策机制及实施各项政策的细则,这是宪法最长的部分,其绝大部分条款都来自以前的条约;第四部分对条约如何生效做了规定。(80%的内容是重复或重组表述现有条约规定)
1987年7月1日生效,为Leabharlann 洛尔计划的一部分。《申根条约》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真正起步是在二战以后。

二战以后,欧洲各界对欧洲联合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热情,各种统一运动风起云涌。

为协调各组织的行动,1948年5月800名来自西欧各界的热衷欧洲联合的人士在海牙举行了由温斯顿·邱吉尔主持的的“欧洲大会”。

大会制定了欧洲组织的最低纲领,并决定把各种力量统一成“欧洲运动”。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也行动起来。

1948年3月,英、法、荷、比、卢五国签定《布鲁塞尔条约》,加强集体防卫,并派生了西欧联盟;1948年4月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英国、瑞典、瑞士、土尔其和德国西占区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49年5月,布鲁塞尔条约成员国和丹麦、爱尔兰、意大利、挪威、瑞典共十国组建了欧洲委员会。

上述组织虽有全欧性质,但都是政府间的合作组织,并不具有超国家的力量。

1951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才是向欧洲一体化迈出的最具实质性的一步。

欧洲煤钢共同体是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一手策划的。

1950年5月9日,在征得政府同意后,舒曼公布了他的计划。

其主要内容为:法国政府建议把法德两国全部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共同的高级管理机构之下,将其纳入一个其他欧洲国家都可以加入的组织之中。

负责整个制度运转的共同高级管理机构将由各国政府指定的独立人士组成。

机构的决定在法国、联邦德国和其他参加国具有效力。

由于不愿接受一个超国家机构的存在,英国拒绝了法国的建议,而荷兰、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表示欢迎。

经过艰苦的谈判,1951年4月18日六国在巴黎签订有效期为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

共同体不仅有独立于各国政府的自己的管理机构,而且还建立了一个特别部长理事会以确保共同体管理下的煤钢生产部门和各国其它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创设了一个共同议会以对共同体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监督,还建立了共同体法院以检查条约执行情况,解决成员国或个人与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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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法(1986年)比利时国王陛下,丹麦女王陛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希腊共和国总统,西班牙国王陛下,法兰西共和国总统,爱尔兰总统,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卢森堡大公殿下,荷兰女王陛下,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出于继续进行以建立欧洲区同体条约为基础所从事的工作和按照1983年6月19日斯图加特庄严声明把成员国之间全部关系转成一个欧洲联盟的意愿,决定,第一,在依其自身规则工作的各共同体基础上,第二,在各签字国进行外交政策方面欧洲合作的基础上,实现欧洲联盟,并赋予该联盟必要的行动手段;决心以成员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及欧洲社会宪章中承认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为基础,共同协力促进民主;深信欧洲设想、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合作领域取得的成就以及新的发展需要,符合欧洲各民主民族的愿望,而由普选产生的欧洲议会是这些民族必不可少的言论工具;意识到力求日益以一个声音说话,并加强团结,统一行动,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其共同利益与独立,特别是发扬民主原则,尊重法律和人权原则,以便依其在联合国宪章中许下的承诺,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是欧洲义不容辞的责任;决心通过发展各项共同政策和谋求新目标来改善经济和社会形势,并通过保证各机构在最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条件下行使其权力,以确保共同体更平衡地运行;鉴于在1972年10月19日至21日召开的巴黎会议上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批准了逐步实现经济、货币联盟的目标;注意到1978年7月6日和7日欧洲事事会轮任主席在不来梅所作最后决定的附件,和欧洲理事会1978年12月5日在布鲁塞尔作出的关于采用欧洲货币体系的决议以及有关问题,并注意到、依照该决议,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均已采取了一些旨在实现货币合作的措施;兹决定通过本法,并且为此目的指派全权代表:比利时国王陛下指派外交大臣:莱奥•廷德曼斯先生;丹麦女王陛下指派外交大臣:乌弗•艾勒曼-彦森先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指派外交部长:汉斯•迪特里希•根舍先生;希腊共和国总统指派外交部长:卡罗洛斯•帕普里亚斯先生;西班牙国王陛下指派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先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指派对外关系部长:洛朗•迪马先生;爱尔兰总统指派外交部长:彼得•巴里先生,议员;意大利共和国总统指派外交部长:朱利奥•安德雷奥蒂先生;卢森堡大公殿下指派外交国务秘书:罗贝尔特•戈贝尔斯先生;荷兰女王陛下指派外交大臣:范登布鲁克先生;葡萄牙共和国总统指派外交部长:佩德罗•皮雷斯•德•米兰达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指派外交与联邦事务国务大臣:林达•乔克夫人。

上列全权代表经互相交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共同条款第一条欧洲共同体及欧洲政治合作的目标应在于,共同切实促进欧洲联合的进程。

欧洲共同体应建立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后来对上述各条约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条约和法令的基础之上。

政治合作应由第三编加以规定。

该编各条款应认可并补充卢森堡报告(1970年),哥本哈根报告(1973年),伦敦报告(1981年)和关于欧洲联盟的庄严声明(1983年)所约定的程序,以及各成员国之间逐步确立的惯例。

第二条欧洲理事会应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

各成员国外长和一名共同体委员会成员则应协助他们工作。

欧洲理事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第三条1.以下新命名的欧洲共同体诸机构应按照建立共同体的各条约和以后对这些条约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条约和法令以及第二编各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和宗旨,行使其权力和职能。

2.主管欧洲政治合作的机构和部门,应按照第三编和第2条第3段提到的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宗旨,行使其权力与职能。

第二编关于修改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各条约的规定第一章关于修改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的规定第四条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第32条之四1.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经一致同意,可为共同体法院附设一个法庭,负责受理和决定由自然人和法人提起的某类诉讼的第一审,(当事人)只能就法律条款,按照规约规定的条件,向共同体法院上诉。

该法庭无权受理和决定由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提起的诉讼,或根据第41条提出的需作初步裁决的问题。

2.理事会应依照第1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上述法庭的组成,并对共同体法院规约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定。

除非理事会做出其它决定,本条约有关共同体法院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关于共同体法院规约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法庭。

3.该法庭成员应从绝对独立并具备司法职务任职能力的人中选出;他们应由各成员国政府的共同协议予以任命,任期6年。

法庭成员每3年应部分更换一次。

退休成员应有资格重新当选。

4.该法庭应与共同体法院协商一致制订其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应经理事会一致同意予以批准。

”第五条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5条应补充以下一段:“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可经一致同意,修改规约第三编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关于修改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的规定第一节机构规定第六条1.应引入一个合作程序。

该程序应适用于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条,第49条,第54条第2款,第56条第2款第2句话,第57条(但该条第2款第2句话例外),第100条之一、之二,第118条之一,第130条之五及之六第2款等各项规定作出的法令。

2.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条第2款中,“与议会协商后”一词应改“与欧洲议会合作”。

3.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9条中、“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并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一句应改为“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与欧洲议会合作,并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以特定多数”。

4.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4条第2款中,“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并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议会协商后”一句应改为“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与欧洲议会合作,并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

5.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6条第2款第2句话改动如下:“但是,在第二阶段结束后,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并与欧洲议会合作,以特定多数发布指令,协成各成员国作为制订规则或采取行政行为的根据的那些规定。

”6.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7条第1款中,“并与议会协商后”一词应改为“并与欧洲议会合作”。

7.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7条第2款第3句话改动如下:“在其它情况下,理事会应与欧洲议会合作,以特定多数采取行动。

”第七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49条应改为以下规定:“第149条1.在执行本条约中,当理事会根据委员会建议采取行动时,非经一致同意,不得作出构成对该建议加以修改的法令。

2.在执行本条约中,当理事会同欧洲议会合作采取行动时,应适用下列程序:(1)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并经征得欧洲议会意见后,在第1款的条件下以特定多数通过共同立场。

(2)理事会的共同立场应告知欧洲议会。

理事会和委员会应将理事会通过其共同立场的理由以及委员会的立场全部告知欧洲议会。

如果在告知后3个月内,欧洲议会批准该共同立场,或在此期间未作出决定,理事会应按照共同立场,最后通过该法令。

(3)欧洲议会可在第(2)项提到的3个月期限内,以其组成成员的绝对多数,对理事会的共同立场提出修改建议。

欧洲议会亦可以同样的多数,否决理事会的共同立场。

表决结果应报理事会和委员会。

如果欧洲议会否决了理事会的共同立场,理事会在二读中应经一致同意采取行动。

(4)委员会应在1个月期限内,考虑到欧洲议会提出的修正案,重新审查作为理事会通过其共同立场基础的建议。

委员会应在向理事会转交其重新审查的建议同时,转交其未予接受的欧洲议会的修正案,并应陈述它对这些修正案的意见。

理事会可经一致同意,通过这些修正案。

(5)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通过委员会重新审查的建议。

非经一致同意,理事会不得修改委员会重新审查的建议。

(6)在第(3)、(4)及(5)项中提到的情况下,理事会应在3个月期限内采取行动。

如在此期限内未做出决定,委员会的建议应被认为未获通过。

(7)第(2)和(6)项中提到的期限,经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协议,可最多延长1个多月。

3.在理事会尚未采取行动之前,委员会可在第1、2款所提程序中的任何时候,修改其建议。

”第八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37条第1段应改为以下规定:“任何欧洲国家均可申请成为共同体成员。

该国应向理事会提出其申请,而理事会应在与委员会协商,并得到欧洲议会组成成员的绝对多数同意后,经一致同意采取行动”。

第九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38条第2段应改为以下规定:“这些协定应由理事会在得到欧洲议会组成成员的绝对多数同意后,经一致同意签订。

”第十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45条应补充以下规定:“在理事会通过的法令中,授权委员会执行理事会制定规则。

理事会可就这些权力的行使提出一些要求。

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亦可保留由其直接行使执行权的权利。

以上提及的程序,必须符合理事会事先根据委员会建议,并征得欧洲议会意见后,经一致同意制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十一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第168条之一1.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经一致同意,可为法院附设一个法庭,负责受理和决定由自然人和法人提起的某类诉讼的第一审。

(当事人)只能就法律条款,按照规约规定的条件,向共同体法院上诉。

该法庭无权受理和决定由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提起的诉讼,或根据第177条提出的需作初步裁决的问题。

2.理事会应依照第1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上述法庭的组成,并对共同体法院规约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定。

除非理事会做出其它决定,本条约有关共同体法院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关于共同体法院规约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法庭。

3.该法庭成员应从绝对独立并具备司法职务任职能力的人中选出;他们应由各成员国政府的共同协议予以任命,任期6年。

法庭成员每3年应部分更换一次。

退休成员应有资格重新当选。

4.该法庭应与共同体法院协商一致制订其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应经理事会一致同意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8条应插入以下第2段:“理事会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可以一致同意修改规约第三编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关于共同体基础和政策的规定第一小节内部市场第十三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第8条之一共同体应依本条及第8条第2款、第3款,第28条,第57条第2款,第59条,第70条第1款及第83条,第99条,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各项规定,并且在不损害本条约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制定旨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逐步建立内部市场的措施。

内部市场应是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受到本条约规定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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