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6号令_节能评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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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附件3: 已列入国家和省级备案的浙江省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不含宁波地区) 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企业: 杭州(45家): 浙江科维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中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中碳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英飞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泽之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贝斯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易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杭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经茂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安耐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华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瑞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西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宏图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若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宏事达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泵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陆特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亿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瑞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宝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鼎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中新力合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海鲸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高运博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中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龙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旭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普林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雄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宙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瑞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国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力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磐久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2家): 浙江力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3家): 嘉兴康达友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思源节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新地标节能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4家): 浙江能华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邦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1家): 浙江盛世豪申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完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注册及备案一般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注册及备案一般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按照正常公司注册流程进行注册,注册后,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节能服务公司备案。 一、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注册一般流程及准备材料 (一)核名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进行网上核名。 (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等材料到银行,开立公司帐户并注资。 (三)办理验资报告 携带股东缴款单、询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四)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等。并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五)刻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章。 (六)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办税务登记证 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备案一般流程及准备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备案申请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备案申请时间 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各省级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备案申请和审核工作,然后向国

发改委2017年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

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

最新江苏省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列表(2013年第五批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备案通过)

江苏省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列表 核心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了评审,并将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给予了公告。现将江苏省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列举如下,以便查阅!(全省总计:189家,其中,第一批8家、第二批27家、第三批44家、第四批37家、第五批73家) 截止到2013年11月1日止 公司名称 备案批次 江苏省布鲁斯达碳业有限公司 第一批

江苏联宏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批 江苏恒丰劲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批 南京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批 淮安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批 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批 苏州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批 江苏新阪神合同能源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批 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 第二批

江苏吉山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批 南京市能源公司 第二批 南京星飞节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批 无锡军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批 江阴市蓝天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批 德普朗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第二批 江阴鼎天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批 江苏双良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批 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批

无锡博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批 江苏高德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批 江苏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二批 常州万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批 苏州开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批 苏州中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批 苏州新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批 江苏威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批 南通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批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申请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 作者:张志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 截至2011年11月底,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已发布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公告,共1734家企业通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的审核备案工作正在进行。很多准备申请备案的企业希望了解备案的相关情况,以及如如何申请、申请材料如何准备等。本文根据相关文件和备案申请中遇到的问题,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公告情况、申请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递交等方面做简要说明,希望对拟申请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企业有所帮助。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情况 2010年6月29日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第一次联合下发《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2010年8月31日公告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共461家。之后分别在2011年3月3日和2011年8月9日公布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分别有523家和750家公司名列其中。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申请备案的前提是申请人符合支持条件。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首先对照支持条件,逐项自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在具备条件后再提出申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备案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申请,亦主要围绕以上条件进行。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应围绕上述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以证明企业满足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时间 从此前各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的组织情况看,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申请并不是随时受理,而是先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由各省级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和审核工作,然后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报送初审名单。另外,从前四批下发通知的时间到要求各地上报初审名单的时间间隔看,最长的一次是45天,最短的一次只有10天。通常各地还要为初审留出时间,各地会要求企业更早上报申请材料。这样算来,实际留给企业准备材料的时间满打满算也就30天左右。如果再考虑通知传发的时间,留给企业准备材料的时间可能更短。因此,打算申请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尚未提出的企业,应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关注国家发改委和当地发改委的备案申请通知,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时机。

发改委节能6号文件

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

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中国节能在线提供 中青国能资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格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黄龙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富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亚亿光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科林泰克(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江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联信厚普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信和洁能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众恒久节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思佰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清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捷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仪峰龙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艾久瓦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特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成基新赫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桑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依科瑞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大科工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创三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京诚凤凰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惠泽永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惠广万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碧海舟(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通诚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焌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光高科(北京)节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润零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睿光博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宇杰节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唐(北京)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利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牧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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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流程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流程 截至2011年11月底,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已发布三批节能服务备案公告,共1734家企业通过节能服务审核备案。第四批节能服务的审核备案正在进行。很多准备申请备案的企业希望了解备案的相关情况,以及如何申请、申请材料如何准备等。本文根据相关文件和备案申请中遇到的问题,对节能服务备案公告情况、申请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递交等方面做简要说明,希望对拟申请节能服务备案的企业有所帮助。 节能服务备案情况2010年6月29日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第一次联合下发《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审核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节能服务备案申请及审核。2010年8月31日公告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备案名单,共461家。之后分别在2011年3月3日和2011年8月9日公布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节能服务备案名单,分别有523家和750家名列其中。 节能服务备案申请条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向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名单及业务范围。申请备案的前提是申请人符合支持条件。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首先对照支持条件,逐项自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在具备条件后再提出申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

EMC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发改办环资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政策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 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经发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司)。前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未通过,本次材料没 有变化的公司不得再次申报。 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 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改委2017第10号令(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1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报送材料清单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报送材料清单 一、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申报书 二、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工商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状况。 (二)申报机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信证明,具体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银行出具的资信等级等证明材料。 (三)近三年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四)专业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证明文件;具有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资质名称、资质级别、批准单位、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五)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1-

安徽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材料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

申报承诺书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E-mail 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 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 申报承诺: 1. 我单位愿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及要求承担节能服务工作。 2.我单位自愿申请参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评选,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属实。 3. 我单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真实、有效地开展节能项目改造工作。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4日国地批(1996)89号)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们先后报送的《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国土测绘办函[1996]第13号)和《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行为进行管理问题的请示》(闽土法监函[1996]027号)收悉。文中所提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在执行中如何衔接问题。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法律应用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在执行中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律施行后,国务院55号令继续有效,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国务院55号令执行;法律虽有原则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依照国务院执行的,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应按国务院55号令或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55号令有关条款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问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国务院尚未对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限作出新的规定,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关于"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的规定执行,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关于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受让方",应是指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即转让方的对应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的有关规定,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出让手续时,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等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章进行审查,其中也包括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出让合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地产也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这是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才能适用

申报节能服务公司

赣发改环资字[2010]190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各省属企业集团: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为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出台了资金支持、税收减免、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包括对符合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中央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奖励,对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减免所得税等,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为确保资金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先后下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规定只有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才具备申请中央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奖励的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央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标准奖励,省级财政按60元/吨标准煤配套奖励。 今年8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2010年第22号令发布了节能服务 公司备案名单(第一批)。据悉,国家年底将重新审核备案一批节能服务公司,

(完整word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2007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

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11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等6部委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 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

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 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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