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李向东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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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为加强我局信息化岗位管理,保证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信息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省、市信息化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化岗位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岗位,主要包括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各处室(单位)信息采编、审核、发布人员。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信息化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成立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和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局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研究信息化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局信息化岗位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责任制。

岗位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岗位实行岗位职责分离制度,岗位操作权限严格受岗位职责限制。

信息化岗位人员不得打听、了解或参与职责以外的任何涉及岗位安全和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局和各直属单位所发布的所有信息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核、审签手续,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

凡发布虚假、反动、色情、泄密等内容,追究信息报送者和审核者责任,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也将追究相关责任。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杭民发[2016]157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6〕15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市老龄工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已经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2016年5月27日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民政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民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视违法情节、手段、后果等诸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做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10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10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1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杭民函〔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10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20〕71号俞梁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完善社区治理,增强基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建议》(510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我局主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住保房管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在疫情防控这场大战大考中,全市1185个社区、2011个村和2.48万余名城乡社区工作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力投入防疫工作中,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暴露出了社区防控力量薄弱、应急管理制度不成熟、物业参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您通过深入详实的调研,对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治理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我们将积极吸收借鉴您的宝贵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努力,不断提升基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

近年来,我市将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贯穿社区治理始终,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

以“党建+”思维深化强基固本工程,积极探索党建引领城乡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大力推进“党建双强”工程,全面深化街道“大工委制”、社区“大党委制”和网格党建,以党建“绣花针”穿起基层治理“千条线”。

针对居民普遍关心关注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我们积极构建党建引领下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企业联动服务机制,全市80%以上的业委会和物业企业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大幅度下降,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同比下降42%。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通知-杭民发[2100]10号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通知-杭民发[2100]10号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01.12
施行日期
2010.01.12
文号
杭民发[2100]10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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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通知
(杭民发〔2100〕10号)
全市各有关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的精神,依据我局《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09〕1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号)要求,决定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现将评估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蒋胤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结束——
主 任:张建涛(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副主任:王木清(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委 员:张伟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郁建兴(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毛文峰(市审计局社保处处长)
王克远(市民政局监察室主任)
王国京(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张佳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金水根(上城区民政局副局长)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杭民函〔2019〕127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19〕127号茅莉民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建议》(13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一、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情况近年来,我市以满足全市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积极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等途径,逐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

去年底,我们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起草印发了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加大老年人保障力度、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营造社会良好氛围等内容,通过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涉老文体设施和场地建设、提供文化体育场所优惠服务等具体举措,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进老年人福祉。

二是扎实开展各类老年教育。

依托老年电视大学等载体,推出了“老年人安全与防范”“智能手机与老年生活”“健康生活24小时”等系列课程。

以公益创投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使用智能产品”等科普项目。

同时,进一步丰富载体,在华数互动电视“爱爸妈”栏目及“西子银龄”微信平台补充了部分老年远程教育资源,进一步增加老人社交机会。

三是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举办了杭州市老年书画摄影大赛、老年文化艺术节等活动,完善老年才艺开发平台和数据库,包括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乐龄能人堂”,征集六大类老年才艺项目450项,在传统文化方面聚集了老年能人3000余人。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杭民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19〕110号吴江达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老年食堂发展的建议》(22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一、我市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近年来,杭州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和失能化“四化叠加”现象日趋明显,为积极应对“银发浪潮”,我局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难、高龄、独居等特殊老年人的“吃饭难”问题。

一是完善助餐规范管理机制。

出台《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率先建立统一备案制度,形成改造提升或新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等三种助餐模式。

出台“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建设标准”,2018年,全市建成100家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

二是提升助餐扶持力度。

将为老助餐服务纳入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资金补助因素分析法范围,并不断提高在因素法中的权重,按照“政府补一点、老人支付一点,社会资助一点”的总体思路,给予助餐服务更有力的激励保障。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连锁化运营。

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支持社会力量全程参与为老助餐、配送餐服务,尤其是农村地区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鼓励并支持在乡镇(街道)提供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由社会力量运营社区老年食堂。

四是因地制宜探索多元助餐模式。

在城市社区,着力推行“中央厨房+中心食堂+助餐点”模式,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方便实惠的就餐、送餐、配餐服务;在农村地区,结合地域广、老年人居住分散的实际,依托村(社)自建食堂、志愿服务或邻里互助就餐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郑翰献等同志职务的通知-杭政函[2014]10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郑翰献等同志职务的通知-杭政函[2014]10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郑翰献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郑翰献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杭政函〔2014〕107号)
杭州奥体博览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免去郑翰献的杭州奥体博览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
免去黄昊明的杭州奥体博览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并提议免去其杭州奥体博览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2日
——结束——。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62INFORMATION资讯江山舞同志任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杭州研究院)党组书记、主任(院长);朱春雷同志任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陆政品同志任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免去其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职务;赵宇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副秘书长,免去其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副主任职务;谢永同志任杭州市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张立飞同志任杭州市物价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免去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赵春同志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徐前同志任杭州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吴峻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督查室主任(副局)(试用期一年);陈宇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兼任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孙磊同志任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刘殿豪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副巡视员,杭州市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职务;陈亮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局务会议成员、信访督查专员(副局)(试用期一年);胡倩同志任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试用期一年);陈婕同志任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试用期一年);唐中坤同志任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委委员,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金丽敏同志任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试用期一年);李栋同志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党工委委员,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组长;姜永柱同志任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陈小旦同志任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杭州 2017.1063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刘炎同志任杭州市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焦衡同志任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试用期一年);袁飞同志任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杨铁定同志任杭州市市区河道整治建设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皇甫佳群同志任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蔡国强同志任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邵京华同志任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党委委员、总农艺师(试用期一年);古涛同志任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汪晓敏同志任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刘雄伟同志任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巡视员职务;陆小龙同志任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版权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钟芳源同志任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建祥同志任杭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林霄同志任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地震局)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陈娜同志任杭州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许水兰同志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委员会副会长(试用期一年);朱铮同志任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李军同志任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高宁同志任杭州市教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陈卫菁同志任杭州市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HANGZHOU 2017.1064INFORMATION资讯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郑斌同志任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免去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刘玉庆同志任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魏志永同志任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赵红峰同志任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陈燕霆同志任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郭鲁军同志任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傅继昌同志任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党委委员、编委会副总编辑(试用期一年);莫士安同志任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编委会副总编辑(试用期一年);王益康同志任西泠印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陆建明同志任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巡视员;濮明升同志任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巡视员;赵敏同志任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巡视员;翁金儿、金洪亮同志任杭州市公安局巡视员;汤浙青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副巡视员,杭州市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文根同志任杭州市公安局副巡视员;胡绍进同志任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巡视员;王宁同志任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副巡视员;那燕同志任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版权局)副巡视员;杨冠琼同志任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巡视员;黄惠敏同志任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副局级纪检监察员;祝雪明同志任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副局级纪检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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