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离岗纯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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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社区共建激励机制,促进社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全市社区建设发展实际,就《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基〔2002〕5号、杭财预〔2002〕34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行动的项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补偿和扶持,以及辖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表彰奖励。

(一)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范围主要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在管理、使用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设施资源:1、运动场、游泳场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2、会(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3、食堂、浴室、理发室等生活服务设施。

4、停车及其他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队安全保密规定许可范围内的部队内部设施。

6、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宣传、教育功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第二课堂”等场所设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杭民发〔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4〕7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直属养老机构:现将《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7月31日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社工编制人员,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

2.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3个月(含试用期)。

3.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4.养老护理员需当月出勤20日(含)以上,未完成出勤任务的,不享受当月特殊岗位津贴。

5.养老护理员需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次年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浙人社发〔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8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现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00元,并按职级适当上浮。

调整后,按职级每月各项补贴(生活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1530元,原副师职职务1420元,原正团职职务1310元,原副团职职务1210元,原营职职务1110元,原连排职职务1030元。

上述人员中凡1953年底前入伍的,每月再增加100玩,加上浙人社发〔2010〕21号规定的100元,累计每月增加200元。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经费渠道、发放办法等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起执行。

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到位。

同时,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其正确认识党和政府的特殊关怀,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杭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

杭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

杭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杭财社[2005]58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05.07.18【实施日期】2005.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社〔2005〕580号)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商贸主管部门:现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范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3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项目。

每年12月份,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市贸易局根据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研究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并按项目列入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公共财政的原则。

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凡属公益性服务项目,以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保障为主;凡属经营性项目,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社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

扶持优势社区服务业单位做强做大,培育大型社区服务业龙头单位。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1]36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12.26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
费标准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36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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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8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低保标准及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41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9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4元;临安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89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9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4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6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33元。

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二、资金渠道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老龄工办,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现将《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工办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80周岁(含)至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请手续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和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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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离岗纯居委会干部生
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财社[2007]485号、杭民发[2007]10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离岗纯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财社[2007]485号、杭民发[2007]106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离岗纯居委会干部是我市社区改革和建设的有功之臣,是社区事业的宝贵财富。

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领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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