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
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
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
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
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
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
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规定了商业行为的行为准则和标准,保障了商品交换和企业活动,为商业活动提供保护。
那么,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又是什么呢?本文将从这两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商法的特征1.商业性特征商法是以商业活动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商业活动具有商业性特征。
商业活动需要产生利润,并且涉及到商品买卖、资金流转等方面。
这些都是商业性特征的表现。
商法以商业活动为前提,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2.经济性特征商法是围绕着经济活动展开的法律规范,其最终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实现。
商法规范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涉及到资本、产权、交易、竞争等多个方面,是经济发展的基石。
3.国际性特征商法的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领域也有重要作用。
商人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展开经济活动,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也需要其规范化和法律保护。
因此,商法也具有国际性的特征。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主与约定商业活动中自主和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买卖双方的自由意志,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协商和达成协议。
商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应该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理、公正的协议和合同。
2.公平诚信商法中的公平诚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和透明的商业环境。
商人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误导、强迫等不良行为。
公平诚信的实现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3.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商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维护商业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健康发展。
4.保护知识产权商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彰显了知识创造、创新和发展的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在商业活动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商人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有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和解答共5题题目1:请论述商法中的自由原则。
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应该在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进行。
自由原则体现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并且强调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首先,自由原则保护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
商业活动的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合作伙伴以及交易方式和条款时具有自主决策权。
这种自主权使得经济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策略进行经营活动,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其次,自由原则促进了自由竞争。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自由原则通过打破垄断、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资源能够有效配置,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福利。
此外,自由原则强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应该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地位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经济强势者对弱势者的不公平压制,维护了商业环境的公正和稳定。
总之,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自主决策权、自由竞争的权利以及平等地位的原则。
它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促进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题目2:请论述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
商业活动依赖于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只有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商业关系。
这意味着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遵守交易规则、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商业环境的良好秩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业活动中规范和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制度。
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下面将介绍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1. 自由原则在商业活动中,自由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体现了市场经济下个体自由与平等权利的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商业主体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行为对象。
自由原则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激发经济活力和推动商业发展。
2. 信赖原则商法中的信赖原则指商业主体在商业关系中应当遵守约定、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建立互信关系。
信赖原则是商法运作的基础,有利于维持商业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已经形成的合同、约定,从而形成商业信用。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原则,它体现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准则。
在商业关系中,双方应当在平等地位下进行交易,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公平原则的实现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商业关系,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保护原则商法中的保护原则强调对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捍卫和保障。
保护原则的实现有利于增强商业主体的创新活力、激励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5. 公共利益原则商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了商业活动对社会稳定和繁荣的贡献。
商业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保持合法、合理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的实现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福祉,推动社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信赖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维护商业秩序、促进商业发展,对于建设法治化商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主体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加强法制意识,促进商业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交往中,商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 式等,不受非法干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不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 定程序。
3、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应当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 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竞争中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强调意思自治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 制定的。例如,商法中的合同法和票据法等都强调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民法虽 然也强调了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意思自治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5、强调风险控制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交往中的基本准则,是商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商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各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投资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例如,在《公司法》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设立公司、运营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应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 序良俗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 则的特殊性
1、强调营利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营利性,这是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营利为导向。例如, 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强调了营利性的重要性。而民法虽然也强调了平等 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营利性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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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提要:市场经济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矫正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弊端,一系列市场交易原则应运而生,成为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活动的正常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公司法;自由公平;效率安全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与市场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市场经济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矫正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弊端,一系列市场交易原则应运而生,成为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它们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商法基本原则包括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即促进市场交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和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以下分几方面分别论述之。
第一,促进市场交易自由原则。
市场经济以自愿平等的公平交易为其特征。
自由的市场交易使得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成为可能。
故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应越少越好,这就是经济学上的经济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其源于哲学上的个人主义。
商法的这一原则就是自由经济主义的体现。
第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在商业社会中一切交易行为都显露出纯粹的利己主义色彩。
因此,法律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交易的公平竞争。
”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其具体规则必然会体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具体体现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情事变更。
第三,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商业交易的天性为盈利。
“时间就是金钱,机会就是金钱,交易越迅速便捷,获取利润的机会就越大,然而商事交易错综复杂,交易机会瞬息万变,如果法律程序和方式过于繁杂,势必影响交易效率,增加交易成本。
有鉴于此,法律尽量简化交易程序,弱化交易方式,以求交易的简便,易行,迅速,敏捷,以此提高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盈利时间和机会。
”由此可知,商法对于效率的追求体现了商事活动的本质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
这一原则促成了交易定型化和时效短期化。
第四,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敏捷而高效的商业活动如果没有了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只能是空谈。
各国商法为贯彻此原则要求,采取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告知或通知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等措施,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商法私法公法化的倾向。
二、促进商事公司的自由交易促进市场交易自由原则包含三个方面,即合同自由,企业自主和市场自律。
《公司法》在具体规则中分别体现了上述要求。
第一,《公司法》规定的商事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就意味着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并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体现了公司的合同自由。
第二,企业自治。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经营和自我管理方面的一些自由。
如公司的设立经历了一个从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再到准则主义的变迁过程,法律对公司设立的限制逐渐放宽,允许公司有更多的自由,可以依照章程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设立中的一些事项,这些都体现了交易公平原则对于减少公司设立限制,促进商事公司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充分展开的要求。
公司的自主经营权的扩大也体现了促进市场交易自由原则的要求。
“典型的现代企业为公司型法人企业。
这种企业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的独立人格必须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为前提。
企业享有自主的经营权。
”这种权利是脱离了所有者直接控制的一种独立的权利。
只有自主经营的公司企业才能促进市场交易的自由竞争。
公司章程的自我治理作为一种合同式安排,对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具有拘束力。
公司章程被认为是企业的“大宪章”,章定优先充分体现了国家减少对公司的干预,为经济自由主义的体现。
综上,我国的《公司法》作为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律,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市场交易主体的自由交易与竞争,反映了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是商法促进市场交易自由原则的生动体现。
三、维护商事公司交易公平公平原则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自然正义,要求交易双方公平的分担权利、义务与风险。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的公司企业,并通过一系列规定保障公司参与公平的竞争。
第一,公司法人是与自然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
他们都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商事主体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首要的是法律应保障交易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只有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才可能发生平等交易和进行公平竞争”。
又如,“在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凭借其控制地位,无偿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购买其从属企业的货物或者原材料,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向其从属企业出售货物或者原材料,就属于不平等交易。
其后果可能导致其从属企业的少数股东对该控制公司提起诉讼”。
这种少数股东的诉讼权利体现的就是《公司法》对交易公平的维护。
第二,公司应当依照诚信原则从事交易活动。
所谓诚信原则,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为,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者滥用权力。
广义的诚信原则还包括立法或者法院对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平衡”。
诚信原则作为私法上的“帝王条款”,对《公司法》的影响可见一斑。
商公司只有诚信交易,才能促进公平的交易环境的形成。
“诚信原则在公司法上主要体现为受信义务,如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相互之间以及发起人对将来公司负有受信义务。
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受信义务。
”《公司法》的这些具体规定无不体现对诚信价值的尊重,而诚信正是公平交易的前提。
第三,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就是指合同成立时作为其基础或者环境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公司法》规定的商事公司作为与自然人平等的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当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在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内容或终止合同。
四、提高商事公司交易效率“当存在多种价值目标时,商法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效率价值,效率是商法的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在商法价值体系中,起主导和统摄作用,决定着商法的性质和方向,是推动商法现代化的精神旗帜”。
新《公司法》为提高商事公司交易效率做出了不懈努力。
《公司法》不断简化对公司的限制,方便其融资和扩大规模,为商公司提高效率奠定了基础。
“商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个人商人发展到独资企业,再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商主体规模逐渐扩大的实质是资本的不断聚集,对商主体提高效率提供了保证”。
资本充裕、规模较大的企业,更易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即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的充分体现。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均以公司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不承担出资之外的责任。
这就为迅速增加资本的积累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当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商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发生了严重冲突,“有限责任制度是商法牺牲公平促进效率最典型的例子。
为迅速增加资本的积累,商人在实践中创设了有限责任制度。
所谓有限责任是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出资外,股东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为迅速积累资本,增进效率设计的制度。
但它牺牲了公平,因为股东不承担其出资以外的责任。
这些应由股东承担的责任,商法从效率价值出发,将其分配给公司债权人,公平价值在此让位给效率价值”。
商法为实现效率价值规定了交易类型化与时效短期化措施,这些措施同样适用于《公司法》。
例如,公司可以注册商标,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体现了交易客体商品化,使顾客对于该商品容易识别并可以大量交易,迅速成交。
《公司法》上关于股票和债券的规定则体现了交易客体证券化。
五、确保商事公司交易安全商法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保证交易的安全。
第一,强制主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中某些属于必须登记的事项。
这样规定可保证与公司交易的主体能够从登记机关了解该公司的情况,从中判断与之交易是否安全。
同时《公司法》体现了市场主体法定化原则,从而保证了市场主体具有合格的资质。
此外,《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职权的规定,法定最低资本制的规定,股东和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表决规则以及相关程序的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职权的规定,董事经理监事义务的规定等等都体现了强制主义的要求。
第二,公示主义。
《公司法》规定了须公告周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如“公司决议合并或减少公司资本时应向各债权人公告;公司召集股东会时,应将其召集事由予以公告;公司招募股时,应将各事项予以公告;清算人就任后,应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
第三,严格责任主义。
“商事活动大多依赖少数负责人,因此,如果不对其负责人的责任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碍交易安全”。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其所抽逃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公司负责人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造成他人损害时,在公司承担责任后,公司可依法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在发生证券欺诈行为时,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交易行为当事人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对于确保交易安全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综上,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活动的正常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施天涛《商法学》第21页. 施天涛《商法学》第27页. 施天涛《商法学》第20页. 施天涛《商法学》第22页. 施天涛《商法学》第23页. 徐学鹿《商法学》第29页. 徐学鹿《商法学》第32页. 施天涛《商法学》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