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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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的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于补偿企业已发⽣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直接计⼊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1000万元,⽤于扶持甲企业3年内的⽣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出。

甲企业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若甲企业在2008年⾄2010年发⽣的费⽤⽀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分析:因本例中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扶持发展专项资⾦⽤于补偿甲企业3年的相关费⽤⽀出,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如下:(⼀)2008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借:银⾏存款10000000贷:递延收益10000000(⼆)2008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3000000贷:营业外收⼊3000000(三)2009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4000000贷:营业外收⼊4000000(四)2010年因发⽣费⽤⽀出⼤于递延收益余额。

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3000000贷:营业外收⼊3000000⼆、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民政府对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一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会导致货币资金增加,资产增加计入借方核算,同时会导致其他收益增加,计入贷方核算。

什么是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是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收入是什么?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银行存款是什么?
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

银行存款是资产性质的科
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总原则: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a.选择总额法的,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b.选择净额法的,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例14—4】甲企业于2×17年3月15日与其所在地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当地政府将向甲企业提供1 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的人才激励和人才引进奖励,甲企业必须按年向当地政府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甲企业于2×17年4月10日收到1 00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在2×17年12月、2×18年12月、2×19年12月使用了4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用于发放给总裁级高管年度奖金。

本例中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

【答案】假定甲企业选择净额法对此类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1)2×17年4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借:银行存款10 000 000贷:递延收益10 000 000(2)2×17年12月、2×18年12月、2×19年12月甲企业将补助资金发放高管奖金,相应结转递延收益:①2×17年12月借:递延收益 4 000 000贷:管理费用 4 000 000②2×18年12月借:递延收益 3 000 000贷:管理费用 3 000 000③2×19年12月借:递延收益 3 000 000贷:管理费用 3 000 000注:如果本例中甲企业选择按总额法对此类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则应当在确认相关管理费用的期间: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企业应当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来源多彩,可以分为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政府补助内容及实现方式有规定,应落实核算记录规范。

实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企业审计及报表披露重要环节,也是财务分类编制的重要基础。

一般来讲,实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时完整记录政府补助数据,实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核算和记录;
2、在政府补助实施前,应当明确企业收入部门、办法,签署政府补助实施及使用管理合同,考核落实企业政府补助的实施要求;
3、政府补助在当期应入账,在当期且满足准予收入的会计要件的情况下,应计入当期收入,并在当期结转至利润表;
4、政府补助应随入账而确定提供者补助性质、用途及实现方式,并从会计层面考虑补助后果;
5、补助收入当期未计入应税收入,应收到补助资金时计提与政府补助收入同等金额的所得税负债,利润表中净利润应扣除提列和税额累计差额;
6、政府补助未实现收益的,应直接计入调整项目,始终按政府补助收入的本领保留凭证;
7、政府补助的ico核算不良账款的,要按政府补助费的本来面貌,调节到应付账款端,结转相关费用科目;
8、实施政府补助的企业,应在报告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补助实施合同及关联方提供的政府补助实施情况,完成政府补助报表及会计处理工作。

可见,实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非常复杂,要求企业审计及报表披露工作人员对政府补助实施法规及报表披露要求此有所了解,对政府补助利用工作有较准确的掌握,以保证政府补助落实良好、准确实施。

同时,企业还应注重数据及文档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管理工作的严谨,准确记录政府补助数据,以便完整记录政府补助业务,保证政府补助工作的准确实施。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精选全文完整版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五、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鉴于实务中遇到的几种政府补助的情况及税法的相关政策,需要做一下梳理分析。

一点思路:见到该类情况处理账务时,可分三步走,先分析政府补助的确认、再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核算,最后研究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不要互相混淆。

(一)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根据以上准则分析,我们就先把“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排除在外,那么“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般包括什么情况呢?本人认为:除了国家作为股东出资外,就是按照文件规定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据“指南”相关解释: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也就是说,有时候国家不一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释为放弃了所有者身份。

该拨款文件除了企业收到的具体文件,有时候还要搜集国家部委颁布的一些法规,以确认是否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有明确规定的,视同资本性投入,财务上参照“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会计实务: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实务: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有资本法与收益法两种。

1、资本法。

它是将政府补贴直接贷记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2、收益法。

它是指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补助收入,增加企业收入。

(二)账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需要注意的是:已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且又没有计入相关“递延收益”账户的,计入当期损益。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会计》知识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会计》知识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其他收益
贷:银行存款
净额法
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成本的,应当调整资产账面价值,调整折旧
借:固定资产
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或营业外收入
如果会计期末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
借:其他应收款
贷:生产成本
3.已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
总额法
存在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时: 摊销时:
借:××资产 借:递延收益
贷: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入、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资产处置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净额法
补助冲减固定资产价值,以抵减后的价值折旧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分总额法和净额法)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收到时应当确定能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借: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收到时暂时无法确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待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再确认递延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分类:
与资产有关
与收益有关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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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项目完成后,可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或验收情况,对分配情况进行复核,差异较大时予以在当期调整,但本人主张不进行追溯调整。

如果金额较小或无法划分的,可以全部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项目没有明确期限且难以估计的,在当期确认。

关于时间问题:比如一个科研课题,公司先期研发投入了部分人力、材料和设备,最终会形成一批产品和一项技术。

研发时就申请了政府补助,由于审批原因,政府补助在研发中期或后期才收到,甚至个别情况在完工后才争取到补助。

如何进行核算呢?如果在中期或后期取得,可参照上一案例,根据申请报告、预算及已执行情况进行分配,与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存货)相关的,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确认;与费用相关的,在剩余项目期内分期确认。

如果在完工后才取得补助,可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或验收情况,分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确认;与费用相关的,收到当期确认。

如果与资产相关的所占比例不大,可简化为项目期内摊销。

如果经过努力无法区分的,计入当期损益。

3.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也是公司日常核算中关注的一个要点,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按照其款项性质对应不同的准则进行核算即可,涉及的准则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点在研发支出)。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的费用支出在发生时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损益,该项费用最好能够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归集统计相关数据,以备申请免税、抵税及验收所需。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一般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进行归集,待达到可使用标准后转固结算。

(二)研发支出由于政府补助很多都涉及到研发支出,本次就顺带将研发支出简要提几点看法:1.研发支出最终成果多样化的情况:很多情况下,研发支出除形成无形资产或计入管理费用外,研发过程中还有可能形成部分存货和固定资产。

比如一个课题需要领用材料研发一种产品或生产设备,最终研发成攻了。

假设日常已费用化处理,那么形成的产品(存货)如何处理呢?是否需要将部分直接相关的部分从管理费用调出,作为存货核算?目前从大多数案例看,部分仅作为备查核算,即登记一份存货备查簿。

待产品销售时,直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但也看到部分企业将部分材料费转出,作为存货核算,在销售时结转至成本,但转出的材料往往很难与实际对应,大多还是自己估摸着来的,尤其遇到跨期情况时,较难说清其合理性。

研发中形成生产设备的情况也类似。

尚不清楚那种方式合乎法规,但后一种在研发加计扣除时将对企业产生不利。

2.关于多个项目交叉问题:准则讲解中明确了核算原则: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等,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至于按照什么标准、如何分配,我想主要参考预算、材料费、人工费等几个参数吧,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一种即可。

不管是基于验收目的,还是资本化目的,也或者基于公司规范核算的目的,单独核算还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五)(三)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所得税政策关于政府补助的相关税费,可分几个时点:1.收到补贴时:大家对政府补助,期盼最多的、也比较令人欣喜的税收政策,恐怕就是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了。

由于该文件较为重要,将其全文引用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是否需要纳税就参照第一项的三个条件就够了,由此也可见,其单独核算是多么的重要。

如果满足条件,那么当期就可以免税了,但计入递延收益的部分会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呢?个人认为,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那么按照税法应该全额纳入收到当期进行核算。

如果存在递延收益的,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时:如果收到的属于不免税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在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时,也要对应比例摊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3.相关支出计入损益时:如果收到的政府补助已纳过企业所得税,那么相关支出正常核算和抵扣即可;如果属于免税的政府补助,那么相关支出,按照上述规定,也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我们再将免税的政府补助分析一下:相关支出既然不能抵扣,那么涉及科研项目时,该部分也将不能加计扣除。

一般科研项目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与政府补助组成,那么如何纳税调整还是值得商榷的。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五)(三)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所得税政策关于政府补助的相关税费,可分几个时点:1.收到补贴时:大家对政府补助,期盼最多的、也比较令人欣喜的税收政策,恐怕就是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了。

由于该文件较为重要,将其全文引用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是否需要纳税就参照第一项的三个条件就够了,由此也可见,其单独核算是多么的重要。

如果满足条件,那么当期就可以免税了,但计入递延收益的部分会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呢?个人认为,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那么按照税法应该全额纳入收到当期进行核算。

如果存在递延收益的,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时:如果收到的属于不免税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在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时,也要对应比例摊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3.相关支出计入损益时:如果收到的政府补助已纳过企业所得税,那么相关支出正常核算和抵扣即可;如果属于免税的政府补助,那么相关支出,按照上述规定,也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我们再将免税的政府补助分析一下:相关支出既然不能抵扣,那么涉及科研项目时,该部分也将不能加计扣除。

一般科研项目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与政府补助组成,那么如何纳税调整还是值得商榷的。

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认定那些支出或费用与政府补助相关。

一般企业是按照补助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但并不区分资金来源,基于重要性,一般可依据预算配比或补助优先使用的原则进行划分。

最后对企业会计准则中一点小小的语法错误提一下,《政府补助》准则中第四条“(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而《所得税》准则只字未提所得税减免的事情,不如改成“所得税减免不适用本准则”。

附件:解读《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今年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财税[2007]8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就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如何协调有关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作了明确: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税款应作为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种处理与旧准则也有区别。

根据财会[2001]43号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根据本条,企业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就与新准则形成了一项永久性差异。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目前税法规定的先征后返所得税情形实际很少,一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等需要,自行出台先征后返所得税的政策,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务院在2000年就曾以国发[2000]2号文《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财政部也以财税[2000]99号作进一步要求。

因此,根据地方政策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不能适用本条,这里的先征后返所得税,依据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2、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先征后返所得税,必须是具有专门用途。

五、正确理解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正确理解该文件,还需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新准则与税法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尽管这种差异和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同的。

但财税[2007]80号文并不是对新准则与税法所有差异的协调,而只是对其中的四个事项作了明确,且这四种事项在新、旧准则的处理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财税[2007]80号文协调的是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不是协调新准则与两税合一后的新税法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该文只在2007年适用,它是新准则实施伊始、新税法执行之前这一特殊时期适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在这一特殊时期,不同的企业会由于执行不同准则,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存在差别;3、既然该文协调的是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现行税法分别有内、外资企业两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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