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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的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于补偿企业已发⽣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直接计⼊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1000万元,⽤于扶持甲企业3年内的⽣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出。
甲企业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若甲企业在2008年⾄2010年发⽣的费⽤⽀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分析:因本例中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扶持发展专项资⾦⽤于补偿甲企业3年的相关费⽤⽀出,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如下:(⼀)2008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借:银⾏存款10000000贷:递延收益10000000(⼆)2008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3000000贷:营业外收⼊3000000(三)2009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4000000贷:营业外收⼊4000000(四)2010年因发⽣费⽤⽀出⼤于递延收益余额。
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3000000贷:营业外收⼊3000000⼆、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民政府对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探究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探究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政府对各行业和企业的补助政策也在不断出台和调整。
对于企业来说,政府补助既是一种经济支持,同时也是一种对企业的激励,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企业要如何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成为了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
政府补助的种类繁多,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了直接补助、购买商品和服务、提供资产等多种形式。
在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给企业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变化。
下面将从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两个方面来探讨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相关问题。
一、会计核算1. 收入确认政府补助属于企业收入的一部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确认收入时,把政府补助纳入其中。
但是政府补助并不都是无条件的,有些补助会带有一定的限制性,企业在核算时需要进行细致的区分。
对于无条件的政府补助,企业可以直接确认收入;而对于限制性的政府补助,则需要在相关成本发生时,同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需要注意对政府补助的准确确认,以避免漏报或多报的情况发生。
2. 会计处理在会计核算中,政府补助的处理涉及到资产和负债两方面。
对于无条件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将其纳入收入,形成未分配利润或留存收益。
对于限制性的政府补助,则需要在相关成本发生时同时确认收入和相应的成本,形成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补助条件和用途,对政府补助进行明确的会计处理,形成正确的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
3. 指导意见针对新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核算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也相继发布了指导意见和解读。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参照这些指导意见,准确理解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也可以在实际操作中,适当增加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确保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符合准则和标准要求。
二、涉税处理1. 税务类型政府补助在涉税处理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
政府补贴收入税收筹划方案范文

政府补贴收入税收筹划方案范文一、前言。
政府补贴对于企业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能滋润企业发展的土壤。
但这“雨水”在税收方面也有不少讲究,要是筹划得好,那可是能让企业既得了补贴又少交不少税,就像用有限的钱买到更多的好东西一样划算。
下面咱就唠唠这个政府补贴收入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政府补贴收入的分类与税收影响。
1. 应税补贴。
有些政府补贴是要计入应税收入的,就像你在路边捡到钱,这个钱被算进你的总收入得交税一样。
比如说,政府给企业一笔用于特定项目的补贴,但要求企业在未来产生收入后偿还一部分,这种补贴往往是应税的。
对于应税补贴,企业在收到补贴时就要做好税收计算的准备。
如果金额较大,可能会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幅增加,导致税负加重。
2. 不征税补贴。
不过也有一些“幸运补贴”是不征税的。
例如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环保设备的更新改造,直接给予的专项补贴,只要符合相关的不征税条件,就不用交税。
企业可得好好研究政策,把这些不征税补贴给挑出来,就像在一堆石头里找出宝石一样重要。
三、税收筹划策略。
1. 准确判断补贴性质。
企业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小团队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研究政府补贴政策。
这就像派个精明的小管家去管理补贴这件事。
要仔细分析每一笔补贴的性质,看它到底是应税的还是不征税的。
例如,当收到政府的产业扶持补贴时,要对照相关的税法和政策文件。
如果文件里提到补贴是用于弥补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并且没有后续的偿还等特殊要求,那很可能就是不征税补贴。
要是模棱两可的,就得积极和政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沟通,别自己瞎琢磨,就像在岔路口不知道怎么走,得找个明白人问问路。
2. 合理安排补贴的使用和入账时间。
对于应税补贴,如果企业能合理安排使用和入账时间,也能起到一定的节税效果。
假设企业在年底收到一笔应税补贴,但是下一年年初才有大笔的支出项目可以冲抵利润。
那可以考虑和相关部门沟通,看是否能延迟补贴的入账时间到下一年。
这就像把一笔账单的日期往后推一推,让它在合适的时候出现。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五、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鉴于实务中遇到的几种政府补助的情况及税法的相关政策,需要做一下梳理分析。
一点思路:见到该类情况处理账务时,可分三步走,先分析政府补助的确认、再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核算,最后研究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不要互相混淆。
(一)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根据以上准则分析,我们就先把“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排除在外,那么“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般包括什么情况呢?本人认为:除了国家作为股东出资外,就是按照文件规定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据“指南”相关解释: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也就是说,有时候国家不一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释为放弃了所有者身份。
该拨款文件除了企业收到的具体文件,有时候还要搜集国家部委颁布的一些法规,以确认是否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有明确规定的,视同资本性投入,财务上参照“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为一种政府给予特定单位的财政支持,财政性补助资金在当今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于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很多单位可能存在一些困惑。
本文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与财政性补助资金会计与税务处理相关的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财政性补助资金在会计方面的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准则解读第3号》,财政性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处理。
一般来说,财政性补助资金主要分为递延收益和其他应付款两类。
递延收益指的是在收到财政性补助资金时,需要将其分入递延收益账户中,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摊销。
递延收益的摊销期限应根据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用途和约定进行确定。
同时,对于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我们应当遵循“有据可依、合理稳健”原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除了递延收益,财政性补助资金还包括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一次性财政性补助资金。
在会计处理中,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应付款按照财政性补助的性质予以分类,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另外,财政性补助资金在税务处理方面也需要特别注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财政性补助资金在税务方面的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财政性补助资金是属于非税收入的,不需要缴纳税款。
然而,有些特殊情况下,财政性补助资金可能涉及税务处理。
例如,在企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性补助资金时,如果具备商品和劳务的性质,并且与其主营业务有关,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如果企事业单位发放财政性补助资金用于员工个人奖励或福利,则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遵循相关税法的规定。
同时,建议单位在收到财政性补助资金时,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除了会计和税务处理,财政性补助资金在使用方面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解析

财经纵横155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解析金嘉娴 吉林省延吉市延边大学摘要:政府补助一直是社会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同时政府补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政府补助主要的内容是企业利用政府提供的无偿性资产进行生产与经营。
但是其中不包含政府提供的其他项资产或是货币性资金。
政府补助最明显的特点在于无偿性,是企业能够直接使用不需要偿还的资金。
文章主要针对现在政府补助中的会计与税务方面处理方式进行研究与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意见。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方式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155-02经过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之后,政府不断启动国家支持经济的形式对各个企业进行经济支持,同时利用政府补助的形式带动经济的发展与恢复。
政府相关部门也推动很多利于企业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恢复经济,同时大力推动国家民生工程的建设、鼓励企业进行自出创新发展。
及时调整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鼓励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节能减排方面的发展。
同时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问题采取不同形式的经经济补助,在财会以及税务方面进行规范处理,保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一、政府补助的特点概述政府补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与内容,其中包含财政拨款、财政补息等形式,政府财政补助对人们负责人的体现,其中主要的特征包括无偿性与直接取得资产两种。
根据这两种特点对政府补助进行详细的概述。
1.无偿性无偿性主要指政府补助的资金等具有是不需要偿还的,是一种无偿的资产,无偿性资产是政府补助的重要特征,同时也体现出政府的整体特点。
无偿性投资等代表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是不需要偿还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需要所以资产权限的。
无偿性的政府补助特征主要是利用政府补助的形式推动经济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金融经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证经济的稳定运行,也是表现政府责任的一种体现。
当然,政府在进行补助期间也会附加一些条件,附加的这些条件与政府补助中的无偿性是不发生任何冲突的,只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好的保证政府的正常经济运行,政府要求分配的政府补助款需要企业或是各个单位按照政府的意愿使用这笔资金,保证政府补助的效果更加显著。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财会研究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刘萌1张庆2(1.西安工业大学,陕西西安710000;2.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西安710077)摘要:政府对于企业的财政补助主要包括给予特定行业的政策性补助和给予企业的科研专项拨款,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手段。
企业在收到补助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企业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核算;税收政策1引言政府为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会给予企业适当的补助用于科研开发。
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补助的用途使用资金,会计核算要规范,核算内容要完整、真实、准确,要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税务工作。
2新准则下政府补助更改的背景和意义政府补助是政府对特定企业的无偿财政拨款,新准则下的政府补助主要针对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产品发明等等,主要包括低息贷款、税收返回和提供担保等等。
政府可以通过补助的形式,使企业的发展向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前进。
政府补助在市场经济国家非常常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方向有重大影响,新准则下政府要在政府补助方面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企业也应当对政府补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的资产,具有无偿性和收益性。
新准则下债务豁免、税收减免以及增值税出口退税都不属于政府补助范围。
政府补助一般附有条件,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后,要按照政府所附的条件使用,否则政府可以撤销或收回[1]。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规定更加明晰,规定了企业核算的会计方法,更强调公允价值观念,实质重于形式,使企业政府补助方面的利润变动更小,会计信息更加真实,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减少了不当盈余,但是容易导致政府补助收入长期挂账,企业负债虚增,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
3企业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新准则下企业政府补助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即企业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不是一次性而是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可以设置为递延损益科目,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设置为营业外收入科目,与企业资产相关或与企业在将来的收益相关的,可以先计入递延收益,再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实务经验分享】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
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不同情况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1.税务处理上,政府补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虽然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实际不属于该处所指的不征税收入。
关于政府补助收入的具体规定为在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70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明确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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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心>>企业会计实务>>正文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2014-1-16 16:26:39来源:财会月刊作者:朱尚华【大中小】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
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不同情况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1. 税务处理上,政府补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虽然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实际不属于该处所指的不征税收入。
关于政府补助收入的具体规定为在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70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 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明确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 税务筹划的前提。
政府补助如果是当期收益性补助,或列入递延收益但短期内就结转营业外收入的,就没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财税[2011]70号文: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只有在政府补助是与长期资产相关的情况下,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税务筹划才有意义。
这种情况下,取得补助收入时计入递延收益不征税,长期资产形成后,递延收益按照折旧或摊销年限转为营业外收入计税,严格上讲,应该是补助形成的长期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做纳税调整,递延收入结转的营业外收入免税。
4. 企业申请政府补助收入免税的关键在于要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文件。
对于没有取得政府部门下发文件的拨款,尽量根据款项用途促请政府出具专门文件,规定专款使用方向。
企业有关政府补助的税务筹划均以此作为出发点,其他两项条件是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必须进行单独核算。
财政部门资金一般都有管理办法和要求,即使没有专门文件,在下拨文件中类似“必须专款专用”等都属于管理要求,企业单独核算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招商引资地价返还补助。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土地地价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减免行政性收费、税收超额返还等。
某企业在广东省某县投资建厂,属于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预计会给该地带来500人的就业机会,投产当年税收超过1 000万元,以后每年会有30%以上增长。
该市为了吸引该企业投资落户,减免大部分行政性收费,同时给予地价优惠,建厂地块共350亩,拍卖价为13万元每亩,政府承诺每亩返还6万元,实际每亩地价7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减免收费方式不存在款项收付,企业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地价优惠则需要通过财政拨款返还2 100万,企业收到该资金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及税务筹划进行会计处理。
从性质上,政府因为未搞好“三通一平”才给予财政拨款补助,由企业自行进行“三通一平”,其支出计入企业工程建设成本,政府补助实际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收益,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待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在折旧期限内分期结转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企业没有取得政府部门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拨款文件,企业收到补助的当年,应作为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25万元,即企业尚未开始建设就要承担525万元的税务负担。
该案例中,企业财务负责人事先考虑到了税务问题,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与政府明确了该笔拨款为专项用途的资金,并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专门拨款文件,专项用于企业地块的“三通一平”和基础设施建设。
然后企业以该文件为依据,对相关支出单独核算,向税局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入账。
由于是工程项目建设,该笔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未来20年时间内折旧并进行税务调整,当期525万元税务筹划收益和未来20年525万元税收支出形成了巨大的时间价值反差。
案例二:政府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粤东某县交通不便,自然环境优美,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决定大力发展旅游业,力图将旅游业发展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为此政府制定了专项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于新建的五星级酒店一次性给与400万元旅游扶持资金。
某企业2011年开始投资兴建五星级酒店,尚未完工,政府于2013年3月支付400万元旅游扶持资金给企业,没有提供拨款文件。
在会计上,根据上述情况,政府补助并未明确款项用途,仅笼统注明旅游扶持资金,企业应作为当期取得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在收到补助的当年计入收入总额纳税。
这样,企业尚在建设期就要支付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笔者提供了以下纳税筹划建议:由企业与政府部门协商,要求政府部门出具资金专项用途的拨款文件,即明确该项拨款专项用于酒店工程项目建设,专款专用。
根据政府部门的拨款文件,该项政府补助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酒店竣工后根据折旧年限结转计入营业外收入。
同时,其在税务上也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避免了即时100万元的所得税支出,获得了20年货币时间价值收益。
案例三:科研项目、技术研发专项补助。
一般来说,企业收到与科研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部分为未指定用途的科技经费补助,该部分收入通常作为当期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大部分为指定科研项目的补助收入,会计和税务处理较为复杂。
某企业生产塑料机械,2012年3月与某省经信委签订项目协议,承诺研发生产精密高效节能大型注塑机,项目总投资3 5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项目经济指标为达产后年度产量1 500台,产值5 000万元,新增利润1 200万元,新增税金800万元。
还有项目技术指标和研发成果数量要求。
企业于2012年5月取得财政拨款300万元,取得省经信委和财政厅共同下发的专项拨款用途文件。
该企业出于谨慎性原则,对研发支出通常费用化处理,未形成无形资产。
由于该研发项目需要政府部门验收,达到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后才算项目完成,如果不能通过评审,企业应交回政府补助收入。
因此,企业不能在当期作营业外收入入账,应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项目评审通过后结转到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由于企业研发采用费用化处理,资金时间价值不大,企业可以在收到补助的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将补助收入申报计税,同时,研发费用照常税前扣除,将来项目验收通过后,“递延收益”科目结转营业外收入时,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企业也可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3个条件),同时该项目对应政府补助收入支出的研发费用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则税收筹划的价值较大。
补助收入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收益,收到350万元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研发成果形成无形资产后,递延收益350万元按照摊销期限结转营业外收入。
收款时35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无形资产摊销时,对应350万元无形资产原值部分的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假设摊销期限为10年,就存在当期所得税一次性流出与未来10年分期流出的时间性价值差异。
案例四: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节能环保等投资项目补助。
该类投资通常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补助也有规范的拨款文件,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某企业为生化制药企业,制药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液,该废液可用来产生沼气。
为发展循环经济,废物利用,企业决定建设沼气发电项目,该项目申报后纳入国家支持的循环经济支持项目,国家发改委下发专项拨款文件,中央财政给予补助500万元,用于沼气发电项目建设。
在会计上,由于文件专门规定了资金用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收益,企业收到款项后应记入“递延收益”科目,项目竣工后按照折旧年限分期结转到营业外收入。
税务上,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收款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竣工后,政府补助收入对应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每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递延收益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
主要参考文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09-07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纳税服务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北京航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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