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生获得校外荣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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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单项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繁荣校园科技文化,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学生为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争得荣誉,提升学院社会美誉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优良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学生获得校内外荣誉指学生参加校外各级别竞赛、获得上级表彰、学术研究、外语等级考试及其他认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者;
(二)学生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出版著作等项目竞评活动获奖者;
(三)学生在国家外语考试中成绩优秀者;
(四)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者;
(五)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其他情况,如下:
1、学生个人或集体典型被社会媒体广泛赞扬的;
2、校内争先创优活动中被学院授予各类荣誉称号的;
3、校内各项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院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4、因学生个人或集体的某种行为博得社会赞誉的。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参加国家、省级、市级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竞赛奖励标准:
(二)学生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出版著作等项目竞评活动获奖者奖励标准: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奖励300元;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奖励500元;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且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者奖励1000元至2000元。
(三)学生在国家外语考试中成绩优秀者奖励标准:
学生大学英语四级600分以上、专业英语四级80分以上奖励200元,大学英语六级600分以上、专业英语八级80分以上奖励300元。
(四)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者奖励标准:
学生在校外授予的荣誉称号非指标摊派名额可以按以下标准奖励:由团中央及各部委、团省委及各省厅、团市委及各市局授予冠以各级别称谓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
(五)凡为学院争得荣誉而未列入以上奖励名录的获奖者奖励标准报请学院审议。
第四条获奖级别的认定
(一)活动级别认定
学生校外获得荣誉的认定工作由院团委负责;
校外活动认定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等;
凡由国家部委(主要指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等)冠名组织的竞赛、团中央、全国学联组织的科技文体活动、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主要指中国科协)认定的科研项目、专利专著、学术论文等,学院按国家级项目进行表彰;
凡由省级主管部门冠名组织的竞赛,或者部分全国级的竞赛项目在湖北赛区进行的,团省委、省学联组织的各项科技文体活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认定的科研项目、专利专著、学术论文等、学院按省级项目进行表彰;
凡由地市级主管部门冠名组织竞赛、团市委、市学联组织的各项科技文体活动、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认定的科研项目、专利专著、学术论文等,学院按地市级标准进行表彰;
凡由国家部委和社会团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联合组织的冠名“全国”级的竞赛项目,学院表彰认定为省级;
凡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联合组织的冠名“省”级的竞赛项目,学院表彰认定为地市级;
凡获奖项目未在以上列举项目之中,由院学工部、团委报学院进行认定。
(二)奖励标准认定
奖励按学科竞赛、技能竞赛、文体竞赛顺序递减标准进行;如:获得“学科竞赛”一等奖的按上述规定的一等奖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获得“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按同一级别的二等奖标准进行奖励,获得“文体竞赛”一等奖的按同一级别的三等奖标准进行奖励,依此类推。
校外竞赛以名次奖励的,按第1名~一等奖,第2名~二等奖,第3名~三等奖,第4名及以下名次皆按其它奖奖励。
对学生获得上级各类荣誉奖励者,学校给予的校内奖励不影响其
获得上级给予的物质奖励。但同一荣誉或成果在校内只奖励一次(取其获奖层次最高者奖励)。
竞赛以团体和个人参加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依据
学生获得荣誉称号、校外奖励,需以文件、证书等为依据,如只有锦旗、奖牌等则需另加证明材料。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国际、国内奖项,如确有重大影响和意义的,报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第五条认定主体机构
各学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学生校外获奖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院学工部、团委对全院学生校外获奖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
凡由学院、学部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奖杯、奖牌等交学院统一收藏保存。
凡由学生个人或团体自行报名参加比赛获奖者,需将获奖要件复印件或复制件交由学院收藏保存
第六条认定流程
获奖个人或集体的认定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1、《获奖项目等级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学生证、参赛证或考试证复印件;
3、获奖证书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制件或获奖证明;
4、获奖等级认定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5、院学工部、团委将结果公示三天,并设置举报信箱和电话;
6、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视为通过,若有异议院学工部、团委上报学院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认定通过的获奖项目报学院审核批准,学院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凡在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当事人认定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评优与表彰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