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违法建筑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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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府【2013】94)第一条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四)对违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的;(五)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进行设点拦截,堵截违法建筑所需建筑材料流入特定区域.具体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镇政府、区管委会规划所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诚信从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列入三亚市不诚信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仍为其施工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扣押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具。

Asc‘第四条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职责分工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行为的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每半月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调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分别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查处,并组织强制拆除。

城市居民社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治理对策——以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辖区治理为例

城市居民社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治理对策——以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辖区治理为例

城市居民社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治理对策——以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辖区治理为例彭晓洪;李政檗;杨菲菲【摘要】违章建筑在我国城市居民小区中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以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辖区为例,通过分析小区违章建筑现状、成因等问题,探讨对小区违建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城市居民违法违章建筑的治理提供有效借鉴.【期刊名称】《城市住宅》【年(卷),期】2019(026)005【总页数】2页(P199-200)【关键词】违章建筑;城镇住房;城区治理【作者】彭晓洪;李政檗;杨菲菲【作者单位】四川省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川雅安625000;四川省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川雅安625000;四川省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川雅安625000【正文语种】中文1998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明确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小区居住模式逐渐取代农村集体居住模式成为主流,但在发展过程中,居民对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小区秩序的维护形成了互相对立的矛盾,在生活小区楼顶违章搭建太阳棚、楼外侧扩建外阳台等现象屡见不鲜。

目前,我国规制居民在生活小区内违章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少之又少,违章建筑若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就会越建越多。

所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行政管理予以规制刻不容缓。

1 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辖区违法违章建筑现状青江街道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东南部,东起爱国路,西止三雅园桥头,北起北环东路,靠金凤山脉,南至青衣江畔。

辖区面积6.4km,按地域划分为青江路、沙湾路、汉碑路3个社区,27个居民小组,40余个居民小区,总人口4.32万人,常住人口3.78万人。

青江街道辖区内,共有新旧小区40余个,其中违建较为突出的,如恒信·上海城、拓海·第一江岸、领地·凯旋帝景、山水豪庭等小区,均为“新”小区,沙湾小区、川航小区、先锋小区等均为年代较久的“老旧”小区。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权威及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指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的建筑;(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的建筑,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六)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七)在林地、滩涂上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八)其他违法建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违控违工作,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防违控违工作作为村(社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规划区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己收储土地的管理。

依据职权对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是否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出具认定意见,指导、监督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基于房屋拆迁的违章建筑界定与处理

基于房屋拆迁的违章建筑界定与处理

基于房屋拆迁的违章建筑界定与处理摘要:当下,房地产业得持续升温,也衍生和加剧了违章建筑的出现。

在一些城市中存在不少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的处理不但影响着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也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可回避的一大问题。

现就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的界定与科学处置做一探讨。

关键词:房屋拆迁,违章建筑,处理1、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分类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指的违章建筑是广义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

就具体而言,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对违章建筑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从表现形态上划分,如认为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的建筑。

此外,还有以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为标准划分、以被侵害对象为标准划分等分类方法。

本人以为从有利于处理的角度出发,可分别按违法行为的构成、违章建筑对规划影响的程度、实际用途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以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单一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和数个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

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续齐全的二层楼上无证加建一层,后者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未经批准占地建房。

前者一般仅涉及违反建设规划,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设规划外,还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数个违法行为。

之所以这样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补办手续及如何补办手续的问题。

以违章建筑的对规划的影响可分作三类,一是严重影响规划,二是(不严重)影响规划,三是不影响规划。

此种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以违章建筑实际用途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生活用、生产经营用、其他用途。

作这一分类是考虑对居住人的安置、补办手续时的税费等事项(经营用房是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

2017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八)

2017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八)

2017 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8)1.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

2.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人员素质、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工程业绩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施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人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国的法律规定施工单位除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近些年来,随着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建设市场的整顿规范,公然以无资质的方式承揽建设工程特别是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行为已极为罕见,往往是采取比较隐蔽的“挂靠”形式。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既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又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政府违法认定违章建筑案

政府违法认定违章建筑案

政府违法认定违章建筑案行政判决书( 2009)长中行初字第0002号原告易建辉,男,汉族,1958年4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枫林三路282号。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517号。

2008年11月24日,长沙市岳麓区强拆和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易建辉作出《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书》,认定认定其坐落于岳麓区枫林三路282号499.8平方米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工程,责令其于加08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

被告岳麓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据一:岳发[2006]3号文件,拟证明作出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合法:证据二:询问笔录,拟证明告知原告处罚事实、事由: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拟证明被告进行了调查、勘验;证据四:原告房屋照片,拟证明被告进行了调查;证据五:城管大队函件,拟证明申请对原告房屋合法性认定;证据六:岳麓区规划分局的认定意见,拟证明原告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证据七: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书,拟证明要求拆除原告的房屋;证据八(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拟证明被告执法有据。

原告诉称:长沙市岳麓区强拆和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建在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82号后第三栋建筑面积499.8平方米的房屋作出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违法。

一、作出该决定的主体不具备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

该领导小组不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具备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只是被告下属的内务办事机构。

二、决定书认定其房屋是违法建设工程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

1984年,其父亲易桂秋从邵阳离休回老家后,与原望城县天顶乡清水村五里堆生产组协商,该乡、村、组一致同意以出让方式给该组的集体公房(土砖房屋)及公房所涉地面作为其离休安置地。

父亲1992年去世后,两兄弟继承了产业。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9、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或擅自调整规划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用途和规划项目;10、县电力、供水、供气、影视通讯等单位对“两违”建设提供服务的;已供电、供水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后没有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的;1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屡职尽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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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用地
6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
建设用地
3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城市、镇规划区
4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市、镇规划区
5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乡、村庄规划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1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农用地(耕地)
8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违法建筑管辖权限划分
序号
违法情形
违法区域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
土地性质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城市、镇规划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1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河道管理范围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1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河道管理范围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13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河道管理范围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农用地
9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用地(宅基地)
10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城乡规划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
建设用地
2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城市、镇规划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农用地
7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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