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关于钟南街义务制学校物业管理服务的废标公告(2020)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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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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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2023-08-17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教育投资,实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基础设施开发,市政及绿化工程开发, 体育活动,房屋租赁,体育场地、设施、设备租赁,健身咨询,商贸展示展览服务。保存借 阅图书资料,图书文献、报刊、金石拓片、音像资料的采编和储藏,图书资料网络系统的设 计、施工、维护管理,文献数字化处理,图书期刊、资料编辑(限独墅湖图书馆经营);会 务服务;酒店管理、礼仪服务、票务咨询;游泳、攀岩;电影放映,住宿服务,停车场服务; 演出场所经营(限影剧院内);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 荐;人才招聘。大型饭店(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甬教政〔2020〕27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甬教政〔2020〕27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1.落实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
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
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要按照《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确定的权限,做好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基本权限。
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
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桂教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建管理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
公办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民办学校要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推进学校统战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哈教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哈教规〔2020〕2号各区、县(市)教育局: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教规〔2020〕1号)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依法依规招生。
以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任何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招收特长生。
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四)推进招生工作信息化。
建设并逐步使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推进招生工作信息化,网上公布招生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入学信息采集、核验,让孩子和家长少跑路,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公开、透明、便利、高效、快捷。
(五)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统计分析,结合学校实际学位情况和控制大校额要求,对热点区域、热点学校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并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和完善统筹入学细则,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苏发改费〔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各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12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25号),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各相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根据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洽、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
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见下表:四、各相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网站、培训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收费和退费办法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
各地教育部门要统一公示当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邯教〔2020〕136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邯教〔2020〕136号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切实推进并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严格落实好“五个严禁一个取消”,即: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二、全面做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一)合理确定招生片区范围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教育现代化的要求,结合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为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确保划片就近入学全覆盖。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完善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完善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苏教〔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完善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学校(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进一步提升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成效,激励广大干部教师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
根据《2022年度苏州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苏考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经市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现将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41家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按照学段、性质、职能等因素分为三组:A组为义务教育学校,共26所;B组为非义务教育学校,共8所:C组为非校事业单位,共7个。
(详见附件1)根据市委考核委《2022年度苏州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苏考发〔2022〕2号)要求,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四所直属学校纳入市属高(职)院校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统筹增核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二、考核要求(一)考核方式2022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总体保持相对稳定,“基本事项”“加分事项”“降等事项”等保持不变,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结构和权重保持不变。
继续采用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注重过程管理和结果控制,坚持“定量指标从严”“定性指标从实”的原则,综合运用“领导考核”“同行评价”“处室考核”“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价”等考核方式。
对于权重较大的“处室考核”内容,各处室应在不增加基层单位过重负担的前提下,注重运用好日常考核和平时考核。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苏教〔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15〕5号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有关直属中小学,有关代管学校:《2015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15年5月4日2015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现提出2015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围绕《苏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公平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
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
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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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关于钟南街义务制学校物业管理服务的废标公告(2020)
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的委托,就其所需要采购的钟南街义务制学校物业管理服务在国内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
现就本次采购的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钟南街义务制学校物业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SZYX2020-Y-T-012
二、谈判信息:
谈判时间:2020年6月9日16:00
谈判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谈判小组名单:顾琦、顾明华、朱明
三、废标信息:
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本次采购活动失败。
四、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联系人:马大川
电话(略)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层
(二)、代理机构: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健
电话(略)*8000/68360157
联系地址:苏州市三香路万盛大厦13楼B座
邮政编码:215004
本次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
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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