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酒政办发[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酒政办发〔200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1、我市企业国有资产在总量上虽然不多,但在控制力和影响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上市公司和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占有明显优势。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要按照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体系,规范管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2、进一步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都归并在当地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酒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暂行办法》(酒政发[2007]153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运营的有关报告、报表、总结等材料,在业务上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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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1〕24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随着国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的发布实施,省管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省管企业存在财务决策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
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是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省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二、健全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决策制度是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各省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将财务决策制度贯穿财务管理的始终。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和中央、省、市各项财经法规制度要求,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单位财务管理是机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依法理财、提高资金效益、建设高效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新《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系列财经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对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严肃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运行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构建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1.明确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碎片化现状,杜绝国有资产管理“盲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激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厘清盘活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针对目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众多,布局分散、多头管理现状,为全面厘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产权边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及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要求如下:(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全面梳理摸底。
组织专人从资产性质、权属关系、价值规模、业务模式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化尽职调查,准确统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建立健全清单制度管理体系。
(二)根据摸底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区分及梳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划归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管理经营,充实优化市国投公司资产规模,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有关进一步加强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股比50%以上,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切实降低运行成本企业应按照《宁波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甬党发[2014]10号)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2013]40号)等规定,根据行业性质特点制订完善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公务消费。
1.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以考察、商务等名义变相旅游。
企业应参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细化同职级各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不得报销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以及高铁、动车商务座等交通费用,不得报销套房住宿费,特急商务活动需乘坐或住宿的需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未审批或超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2.严格业务接待并实行集中管理审批制度,细化接待工作用餐标准。
企业业务接待费,不得列支烟草制品、高档酒水等费用,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列支职工福利性支出。
业务接待禁止使用会所。
企业接待省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接待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城一律不接待(工作餐、会议餐除外)。
市属国资系统内企业不得相互宴请。
业务接待费报销必须提供接待审批件、发票等原始凭据,并提供消费清单(500元以下小额零星消费除外),做到一事一批一结。
3.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单位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本着“必需、合理、节约”原则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阜政办发〔2018〕11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阜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为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企业对外投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负债水平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企业境外和域外投资。
加强企业投资投向管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和境外域外投资。
强化企业投资管控能力,严格控制高负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和产能过剩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投资。
二、加强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市属国有企业应聘请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对境外和域外项目,企业应组织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权威的同行业专家进行论证,重视并积极吸纳专家评审意见。
依法严格落实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三、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制度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规范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严格规范董事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议决策投资项目,要确保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一人一票制度,坚决杜绝董事会“一言堂”和“一把手”说了算问题。
董事在投资决策发表的意见要记录在案,作为董事履职评价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为建立健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资金管理和治理体系,严格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全面提升国有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资产管理程序。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建立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配置标准,专用设备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置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2.强化资产收益管理。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出租及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其相应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安排。
3.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
市本级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市本级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核查,统筹使用好国资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4.建立公务用车集中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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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
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各类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以及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资监管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化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企业财务运作行为,是企业调控资源、优化结构、推进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与交易方利益直接相关、具有私利诱惑、廉政风险较高的特殊经营领域。
全区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竞争、“三重一大”决策和利益相关人回避等原则,加快推进分类科学、权责明确、程序到位、责任可究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促使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保障企业平稳安全运营。
二、按照统一制度、抓大控小、强化监督的要求,明确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集团公司职责。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往来等财务内控制度,由各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所属各级子企业一般性账户开设、100万元以上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具体财务运作事项,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企业集团公司议决,企业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参与监督,其中购买理财产品必须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报请集团公司议决的财务运作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核,对100万元以下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财务运作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推进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建设,增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集团公司管控力。
各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企业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着力提高包括资金存放管理在内的财务管控力,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池、票据池、结算中心等方式,建设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对各级子企业实施统一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管理,杜绝各级子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
要通过财务资源统筹能力、运作安全和实现效益等多个维度,加强对集团公司财务运作平台的考核评价,不断提高财务运
作平台对集团经营发展的贡献度。
四、建立实施公开、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机制,提升区属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协同效应。
要以企业集团公司为统一合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着力塑造良好的融企战略协同关系,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直接融资市场对接、资本投资运作等角度,通过公开竞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3—5家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
除上市公司外,企业集团公司所选择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是各级子企业在各类财务运作事项上的主办金融机构。
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要从协同效应是否有效实现、资金存放是否安全等角度进行定期验审。
一般以3—5年为期,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
五、确立到期清理、限期清理的财务事项管理机制,全面清理各类非规范存量财务事项。
各企业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后,对在非主办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理财和票据等存量财务事项,由各企业集团公司负总责,按照“到期限的直接清理,未到期限的确立到期清理机制,既不属于主办金融机构又不能清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的原则,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并将结果报送区国资办。
今后特殊情况外,各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各类财务事项。
确因业务需要(如业务合作方明确指定),在非
主办金融机构开展财务事项的,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还应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公司议决,并在业务到期后及时清理。
六、形成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监督合力,推进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
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加强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竞标及购买理财产品监督,充分关注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区国资办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区国资办要把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披露,并组织开展资金存放等事项在内的年度财务监督检查。
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企业公款存放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责任追究,塑造风清气正的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运作环境。
企业在开展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运作中,经查实,确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需责任追究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建立相应财务内控制度,或者所建立财
务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财务内控制度;
(二)不按规定公开竞争性遴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遴选确定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财务事项,或者就有关财务事项“打招呼”。
区机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下属国有企业(经营实体)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