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有哪些

当前我国家庭暴⼒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有哪些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家庭暴⼒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益严重的家庭暴⼒危害了受害者的⾝⼼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泛关注。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来了解⼀下家庭暴⼒及解决对策吧。
当前我国家庭暴⼒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有哪些⼀、家庭暴⼒的现状家庭暴⼒是⼀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
家庭暴⼒的概念和现状2001年12⽉24⽇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即⾏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前,我国家庭暴⼒的现象较多。
据调查显⽰,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现象⽐80年代上升了25.4%。
在⼆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万个家庭因家庭暴⼒⽽解体。
家庭暴⼒受害者中绝⼤多数为家庭妇⼥,约占72%,16周岁以下⼉童约占15%,⽼⼈约占11%,家庭妇⼥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
此外,原先家庭暴⼒多发⽣在⼀些知识⽔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个受过⾼等教育。
家庭暴⼒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化素质向⾼⽂化素质⼈群蔓延。
家庭暴⼒不仅发⽣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部、教师和法制⼯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
并呈⾝份特定、时间连续、⾏为隐蔽、⼿段多样等特点。
⼆、家庭暴⼒的原因(⼀)传统⽂化影响中国⼏千年男尊⼥卑、重男轻⼥的思想根深蒂固,在中国⼤多数男⼈的眼⾥,⼥⼈的存在就是传宗接代,相夫教⼦。
衡量⼀个⼥⼈是否是好⼥⼈的标准不是⼥⼈⾃⾝能⼒有多⼤,事业有多成功,⽽主要是家庭经营的如何。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汇报人:2023-12-01CATALOGUE目录•引言•家庭暴力概述•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及其效果•结论与建议•参考文献01引言0102背景介绍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个人行为问题,也反映了社会和文化背景中的深层次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03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01通过对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了解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特点。
02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为制定预防和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目的和意义02家庭暴力概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
包括殴打、虐待、踢打、掐捏、烧烫等直接伤害受害者身体的暴力行为。
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包括威胁、恐吓、辱骂、贬低、羞辱等伤害受害者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暴力行为。
包括剥夺财产、控制经济、强迫劳动等控制和剥夺受害者经济权利的暴力行为。
030201家庭暴力的影响和危害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包括精神抑郁、身体伤害、社交障碍等。
家庭暴力还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对家庭成员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03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在接受调查的样本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其中,严重暴力的比例占15%,轻微暴力的比例占15%。
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轻度暴力占50%,中度暴力占30%,重度暴力占20%。
家庭暴力发生的比例和程度家庭暴力程度家庭暴力发生率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60%,男性占40%。
受害者性别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5-45岁之间,其中25-35岁占30%,35-45岁占40%。
受害者年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50%,高中学历占30%,大专及以上占20%。
受害者教育程度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群体特征社会压力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也会对施暴者产生压力,从而促使其采取暴力行为。
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以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主要分析对象

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以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主要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问题,特别是以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分析对象。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本文揭示了农村家庭暴力现象的严重性,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探讨了预防和解决农村家庭暴力的策略。
本文的研究不仅对于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推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和依据。
本文概述了农村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和影响。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心理暴力、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
在农村地区,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社会支持的不足,家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
这种暴力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上的伤害,还严重影响了农村家庭的稳定和农村的社会发展。
本文分析了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这些原因包括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等。
传统文化观念中对于男尊女卑的认知,使得一些男性在农村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地位,容易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
农村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也使得一些家庭在面对压力和矛盾时,更容易通过暴力来解决问题。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也使得农村家庭暴力问题更加严重。
本文提出了预防和解决农村家庭暴力的策略。
这些策略包括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等。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法律制度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经济等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这些策略的实施将有助于预防和解决农村家庭暴力问题,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文献综述家庭暴力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其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其中农村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摘要: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抑或是在发达国家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这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残害、捆绑、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带给家庭成员身体以及精神上伤害的一种行为。
家庭暴力不但会威胁和伤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会使得家庭的稳定遭到破坏,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中对现阶段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以及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探析家庭暴力防范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对策家庭本来应该是一个充满了温情的港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国家都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在对家庭稳定造成影响的同时,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也已经逐渐的得到了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的重视,并也相继制定了法律法规来防范家庭暴力的出现,但是就现阶段而言,家庭暴力事件并没有完全被遏制,尤其是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很多人甚至已经对家庭暴力司空见惯。
一、目前国内家庭暴力问题分析现阶段我国各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其主要的特征表现与在以下几点:1.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场所多是行为人的家中,且大部分受害人员都认为这是家务事,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或是害怕此类事件传出之后,会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对婚姻和家庭的稳定、个人的名誉以及事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因此说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不但会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使其因长期生活在紧张、恐惧、抑郁的状态之下,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
2.手段多样性家庭暴力手段是比较多样性的,不只是对受害者肉体上的伤害,也有可能是对其精神的伤害,还包括婚内强奸以及性虐待等家庭暴力,按照形式可以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以及冷暴力几种。
3.后果严重首先家庭暴力会对被施暴者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造成侵犯,对其造成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最终会导致其婚姻出现破裂。
其次,如果家庭暴力超出了一定的限度时,,被施暴者就会奋起反抗,甚至是会出现因不堪家庭暴力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从社会学角度看,以暴力攫取胜利是人类本能的社会化体现,而家庭中暴力在人类发展史中呈现了极为恐怖的模样,丑陋的显露着人性复杂而病态的面貌。
法律定义其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约在30%到36%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大量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中,因家庭暴力引致的恶性案件也日趋上升。
全社会各领域学者对家暴的分析与研究一直较为活跃,随着李阳家暴微博曝光,家庭暴力这个始终存在的于人类社会的恶行再次引起世人关注。
从对受害一方造成的伤害上划分,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的新特征是暴力手段的多样化:施暴者的施暴行为不再是单纯的谩骂或者拳打脚踢,而是运用一些间接手段对暴力实施升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家庭暴力随着人们对科技越来越多的了解而走着手段多样化、后果更严重化的趋势,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探究发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行为是人类间侵犯攻击的一种表现,“侵犯”的产生的原因有大致三点:人类有基于生物本能的攻击性躯力;攻击行为是对挫折的自然反应;攻击行为是习得的。
由此三点加之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为:1、施害者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有样学样,恶性循环,终生受习得的观念影响;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
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
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
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
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
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3、获益不受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社会学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与对策》

社会学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与对策1. 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环境中出现的身体、心理、性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和伤害个人尊严的问题,对受害者和整个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家庭暴力的根源及其可能的对策。
2. 家庭暴力的原因2.1 权力不平等家庭暴力通常与家庭内权力不平等有关。
男性社会地位高于女性,使得男性在婚姻或伴侣关系中更容易滥用权力,并表现出暴力行为。
2.2 社会文化背景一些社会文化背景也可能促使家庭暴力发生。
某些社会对男性支配和女性服从存在着强烈期望,这可能导致家庭内部权利不平等和衡量亲密关系健康与否的标准失调。
2.3 经济压力经济压力是引发家庭冲突和暴力行为的常见因素之一。
财务困难可能导致家庭成员的情绪压力和紧张情绪增加,进而引发冲突和暴力。
2.4 精神健康问题家庭暴力的另一个常见原因是家庭成员的精神健康问题。
抑郁、焦虑、人格障碍等精神健康问题可能使某些人更容易对他人施行暴力或成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3. 家庭暴力对策3.1 加强法律保护建立和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以保护受害者,并惩罚犯罪行为。
这包括完善法律框架,提供保护令,追究施暴者责任等。
3.2 提供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受害者提供安全、保密、适当的支持和咨询服务。
这包括设立专门机构或热线,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庇护所等资源。
3.3 教育公众与预防通过教育公众,提高社会意识和认识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预防和应对此类行为。
这包括向学校、社区和媒体提供相关教育内容。
3.4 改变社会文化观念加强性别平等意识和推动社会文化观念的变革,减少家庭暴力出现的社会文化因素。
4. 结论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影响个人和社会的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提供支持服务、教育公众与预防以及改变社会文化观念等对策,可以逐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与帮助。
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是指未成年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了心理、生理、行为方面的伤害。
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诱发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封建思想的残留、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和家庭结构的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缺失。
并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诱发原因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诱发原因;防治对策一、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本文所指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即就是指那些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遭受的家庭暴力。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主要由三种类型:行为暴力、精神暴力和间接暴力。
二、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诱发原因(一)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法律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许多问题都要靠法律去解决,因此国家针对各种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
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家庭暴力专门法,家庭暴力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成为立法的重点,现有的规定都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因此缺乏系统性和完成性,这给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给未成年受害人的生活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危害。
而且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实施性条款,在实践中的执行很难得到保障,对暴力家庭进行有效干预和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与服务也很难实现。
(二)家庭自身的问题同样在探讨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诱发原因时,我们不得不重视这样的一个原因:家庭自身的问题,即主要包括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和家庭结构的不稳定。
而且诸如因家庭关系的不和谐或因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的家庭暴力的案件的比例最高。
如因婚外恋,夫妻感情不和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发生矛盾而拿孩子撒气,报复。
而且对于流动留守儿童和非婚生子女以及单亲、继亲家庭等家庭背景发生变化而导致家庭结构不稳定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更易成为家暴的对象。
社会学对家庭暴力与性别暴力的研究与分析

社会学对家庭暴力与性别暴力的研究与分析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议题。
社会学通过对这两个问题的深入分析,帮助我们了解背后的根源、原因和影响,同时也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本文将就社会学对家庭暴力与性别暴力的研究与分析展开探讨。
1. 家庭暴力的社会学视角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环境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理或性上的虐待或施暴行为。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家庭暴力不仅是一种个体行为,更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产物。
社会学家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权力关系和控制机制的表现,不同个体在家庭中的地位、资源和权力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家庭暴力也受到社会文化习俗的影响。
例如,一些传统观念和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男性对女性实施暴力。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男性在家庭中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控制权,而女性则更容易成为受暴者。
因此,通过社会学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2. 性别暴力的社会学视角性别暴力是指在社会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理或性上的虐待或施暴行为,并以受害者的性别为基础。
社会学研究认为,性别暴力是社会结构中的权力关系和性别不平等的体现。
长期以来,男性作为社会中的主导性别,通过暴力手段来维持和巩固其权力地位。
性别暴力在不同社会和文化中表现不同,但其本质是一样的。
社会学家通过对性别暴力的研究发现,性别暴力往往是一种结构性暴力,它根植于社会的制度和文化中,不仅仅是个体行为的问题。
3. 家庭暴力与性别暴力的关系在家庭暴力与性别暴力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者的关系紧密相连。
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以性别为基础,男性对女性实施暴力的情况较为普遍。
另一方面,性别暴力往往在家庭环境中发生,家庭是性别不平等和暴力传递的重要场所。
社会学家通过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研究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强化的关系。
家庭暴力会加剧性别不平等,使受害者更加无助和脆弱,进而导致更多的性别暴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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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郑青蓝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
摘要:笔者研究了国外保护令制度、强制干预等制度和提前正当防止等措施,并以此为借鉴,提出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应对策。
一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并将家庭暴力犯罪定为亲告罪;二是完善保护令制度,修改证据规则,构建婚内赔偿制度;三是构建反家庭暴力网络,通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合力,减少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保护令制度;婚内赔偿制度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的缺失
我国目前仅有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事后的保护,缺少家庭暴力认定及防治措施的规定,且对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及可执行性,在不离婚的情况下难以执行。
现行刑法将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为“亲告罪”,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公诉义务。
由于法律无家庭暴力罪的罪名规定,受害者一般只能请求施暴者承担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的刑事责任,而实践中故意伤害需要有轻伤鉴定结论,虐待需要有长期性、经常性,所以较难对施暴者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公安执法依据的欠缺
现行立法缺乏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程序性规范和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的介入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尤其对未达到“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一般只能劝阻、教育,对施暴者根本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
同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救济家庭暴力、按照何种方式救济等问题。
如果公安机关在受害人提出请求后不去或者拖延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应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的,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
由于封建社会的历史传统,“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残余仍影响着现代家庭,男子支配女子思想仍然有一定的市场。
妇女的经济地位仍然不如男子,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贫穷落后地区,妇女依然对男子存在依赖性。
男子各方面的强势,导致了其对妇女施以家庭暴力成为了天经地义的“管教”行为。
多数受害者因为羞耻感和恐惧感而不愿吐露实情,有的是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伤害时不仅不请求救助,而且还千方百计地为施暴者掩盖罪行。
(四)社区保护的弱化及社会公众的不正当宽容
社区组织作为一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没有强制执行权,对家庭暴力只能采取说理、教育的软手段,因而无法有力阻止和制止家庭暴力。
其次,社区组织对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不强、监督不力、方法不新,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的实质性帮助不多。
家庭暴力关系到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受家庭承传的影响,会以一种传统认同的方式不愿意揭露和干涉众多的家庭暴力事件。
二、关于家庭暴力的国外立法例
(一)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己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了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及其给家庭和社会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如新西兰的《家庭暴力法案》,英国、日本等国家及地区也都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
英国家庭暴力的表现包括生理、性、精神、情感、经济上的或者是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甚至是上述几种的结合。
犯罪者可能是丈夫、男朋友、性伴侣、情人、同居者、前性伴侣或前夫、朋友、儿子、父亲、兄弟、叔伯或其它亲密的家庭成员①。
美国家庭暴力包括从有辱人格的言语到经济剥削、从殴打到性虐待、从威胁到杀害的等一系列行为等,且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家庭暴力法》。
(二)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较为全面
1.规定保护令制度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保护令是指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之命令或裁判而言,且保护令通常由民事法庭法官所核发,故又称为民事保护令。
在美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民事保护令是法律赋予被害人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救济手段。
民事保护令包括“暂时保护令”和“保护令”。
美国保护令制度已成为遏止家庭暴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②。
英国、日本等国也有类似的保护令制度存在。
2.实行损害赔偿制度
《德国民法典》第1579条第2款规定了权利人对义务人或者义务人的近亲属犯有严重的故意违法行为的生活费请求权。
《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第307条“选择性条款B”规定:“在婚姻关系的解除、获得合法的同居关系或依照判决财产进行分配而进行的诉讼……法庭应当将配偶双方独立拥有的财产分配给原所有者一方。
法庭也应当在不考虑婚姻中不当行为的前提下,分配共同财产。
”③
3.采取强制性干预措施
美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强制逮捕政策、强制起诉政策、强制法院签发“禁止接触令”及强制医务人员对有关家庭暴力的伤害进行报告等一系列强制性干预措施。
日本2001年制定的《关于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规定:对暴力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的同时,还选择了民事救济方法,甚至为阻止家庭暴力的升级,赋予法院或警事厅签发暂时拘留令、停止侵害的禁止令等,以给受害者强大的保护。
④
(三)突破传统保护措施
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以及家庭暴力证据收集的困难性,国外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 以专家证词形式作为证据。
“受虐妇女综合症”是指正当防卫要求的“即刻的生命威胁”和“使用自卫手段的相当性”不适用于受虐妇女。
在美国、加拿大等国都将有此证据的受虐妇女视为正当防卫者。
在法国,家庭暴力受害人除可以以“故意使用暴力”的罪名起诉施暴方来启动司法程序外,也可以不起诉而直接交一份记录材料给当局备案,给以后可能的追究提供重要的证据。
⑤加拿大考虑到妇女本身的特点引入了提前防卫权,即将产生“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妇女采取“以暴制暴”行为并不一定排除在正当防卫范围之外。
三、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研究
(一)法律防治的完善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内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性后果的不法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应包括:一是配偶或前配偶;二是现有或曾有类似于夫妻关系者;三是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是现为或曾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二代以内旁系姻亲。
同时,明确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刑法中引入家庭暴力罪并将其规定为非“亲告罪”
建议将情节较为恶劣、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为家庭暴力罪,弥补受害者无法从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规定中得到有效救助。
同时将家庭暴力罪规定为公诉案件,避免受暴者因受到控制而不能乃至不敢告诉的情形,也有助于引起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
(二)完善相应制度
1.采取保护令制度
鉴于保护令已经是多数国家通行的一种措施,且实践效果较好,因此,笔者也建议将保护令制度引进我国立法,作为家庭暴力临时性救济措施予以规定和实施。
2.修改证据规则
明确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法庭可采证据,将此方面的专家鉴定或证词作为可采证据引入刑事诉讼,防止司法机关任意拒绝受虐妇女的相关主张和鉴定请求,以保证被迫“以暴制暴”的受虐妇女能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另外,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相应的变通,设立强制司法干预制度,增强司法干预的主动性,将每一次家庭暴力材料记录在案作为可认定的证据,减轻受虐妇女的举证责任。
3.建构婚内赔偿制度
对因发生家庭暴力损害受害人人身和财产利益引起的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或虽未约定但侵权方有足够的婚前财产或其他个人财产的,赔偿金可以从约定或法定的侵权方财产中支付;如果对夫妻财产未作特别约定,侵权方又无明确的婚前财产或其他个人财产的,此时若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予以扣除;如若没有提起离婚诉讼的,则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即因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当然改用分别财产制(可以依申请或直接宣告)⑥。
(三)构建反家庭暴力网络
应对公安机关“110出警”到达家庭暴力现场以后的处理规范和操作程序作出明文规定,其中包括现场制止、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告诉受害人权利、调解,必要时通过社区或单位落实救助和保护措施等,避免处理上的任意性和日后无据可查等情况。
对于当事人自诉的案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取证;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尽快成立专门的维权法庭,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案件;成立鉴定机构,为受害人收集和保存证据提供帮助。
社区在对待家庭问题中有很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其所形成的舆论环境足以使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有所收敛,能对受害妇女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
所以,积极地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及医院的救助作用,使受害者得到救助、伤害治疗以及指导报警和保存证据等社会援助措施;同时,社区成立辅导中心,对施暴者采取以缓刑为主、心理辅导为辅的方式,责令未构成犯罪的施暴者接受心理辅导治疗。
注释:
[1]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上),《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2]chcriostPcrhsu一Binwo:“家庭暴力和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夏威夷法律评论》,第20卷,第392、393页
[3][美]哈里.D.格劳斯:《美国家庭法精要》,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译,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5页
[4]孙丽:《家庭暴力立法研究》,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5]欧时:《法国的反家庭暴力体系》,《海峡都市报》2001年11月28日
[6]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26页
作者简介:
郑青蓝(1983.4~)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