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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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概念,它们在商业合作、销售、采购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来解释这两个概念。

1. 要约假设你是一家公司的采购经理,你需要向供应商发出一份采购要约。

这份要约包括你需要采购的产品、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细节。

供应商如果同意这份要约,就可以开始生产和交货。

如果供应商不同意,你可以继续寻找其他供应商。

2. 要约邀请假设你是一家餐厅的经理,你需要邀请一位著名的厨师来为你的餐厅烹饪一道特别的菜肴。

你可以向这位厨师发出一份要约邀请,邀请他来到你的餐厅烹饪这道菜肴。

这份邀请包括你的要求、报酬、时间等细节。

如果这位厨师同意,你们可以开始商讨具体的合作细节。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寻找其他厨师。

3. 要约假设你是一位投资者,你想要购买一家公司的股票。

你可以向这家公司发出一份要约,表示你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他们的股票。

如果这家公司同意,你们可以进行交易。

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可以继续寻找其他投资机会。

4. 要约邀请假设你是一位销售经理,你需要邀请一位潜在客户来参观你的公司。

你可以向这位客户发出一份要约邀请,邀请他来参观你的公司,并了解你们的产品和服务。

这份邀请包括你的要求、时间、地点等细节。

如果这位客户同意,你们可以开始商讨具体的合作细节。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寻找其他客户。

5. 要约假设你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你需要向一家建筑公司发出一份要约,邀请他们为你的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这份要约包括你的要求、报酬、时间等细节。

如果这家建筑公司同意,你们可以开始合作。

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可以寻找其他建筑公司。

6. 要约邀请假设你是一位人力资源经理,你需要邀请一位潜在员工来参加你的面试。

你可以向这位员工发出一份要约邀请,邀请他来参加你的面试,并了解你们的公司和职位。

这份邀请包括你的要求、时间、地点等细节。

如果这位员工同意,你们可以开始面试。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寻找其他候选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

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

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几个要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第六,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两者的共同点则是都发生于承诺生效之前。

承诺生效之后,合同即告成立,这时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拘束。

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对要约人而言,是解除要约人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是终止其承诺的权利,即使受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务英语中常见的两个术语。

它们的不同在于,要约只是简单地说明一个交易的条件和条款,而要约邀请是
向对方说明一个交易的意图。

下面是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的例子:
要约:
小明想买一辆二手车,他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广告:“一辆拥
有5年历史,里程数不到20万公里,售价仅为2万元”的要约。

这则广告代表卖家发出了他的要约,如果小明接受这个条件并且支
付2万元购买这辆车,交易就完成了。

要约邀请:
小明打算办一场公司年终晚宴,他向一个酒店发出了要约邀请。

他告诉酒店的负责人:“我需要一个宽敞的厅,可以容纳公司的所
有员工,晚餐需要包括主菜、汤、甜点和酒水。

餐厅需要举办跨
年party,期待您的回复。

” 这样的话相当于是小明通过要约邀请
告诉了这家酒店他的需求以及他的目的。

酒店可以回复小明并提
供一个价格和计划,在将需求和要求转化成实际方案的过程中,会向他提供询价和方案。

以上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两个例子,它们代表了交易的两种不同形式。

在商务英语中,深入理解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以对于商务活动的成功达成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作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也作出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究其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请,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建
议或提议。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发出邀请,希望B公司合作开展一项新项目。

这个邀请就是一个要约邀请。

要约:
-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明确的意愿,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
建议或提议。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提议合作开展一项新项目,并明确了合作方式、时间、费用等细节。

如果B公司接受了这个要约,那么
双方就可以开始合作了。

承诺:
- 承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保证自己会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承诺,会按时交付合作项目,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如果A公司没有履行承诺,那么B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或解
除合同。

合同:
- 合同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法律
文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举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间、费用、责任等。

如果双方都遵守了合同,那么合作可以顺利进行,如果有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
的权益。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要约是属于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上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承诺。

那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先有要约的存在,并且传达给受要约之人。

当受要约之人收到要约之后,经过自己的内心考虑决定答应此事,那么受要约人此时就可以称呼为承诺人了。

这是涉及理论方面的,虽然对于专业人士而言,难度不大。

但是对于一般民众而言,那可是非常难理解的。

要约是属于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上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承诺。

那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先有要约的存在,并且传达给受要约之人。

当受要约之人收到要约之后,经过自己的内心考虑决定答应此事,那么受要约人此时就可以称呼为承诺人了。

当要约与承诺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代表着双方的意思表达完全一致了,可以就此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作为契约了。

那么要约邀请又是什么呢?可以先说一下顺序吧,这样比较直观,先有要约邀请的存在,再有要约,最后才会是承诺。

相信经过这一直观的感受,就会有一些初认识了。

那么要约邀请,在我看来就是那种,你看上去就有很多选择,可以自己选择要不要买,买哪一些东西。

就像是广告一样,吸引你去买东西一样,这就是要约邀请。

待到你确认下来,买哪一件的物品的时候,你拿着心仪之物走进柜台,那么就是要约的成立,直至工作人员说答应了,那么合同就会正式成立。

所以为了印证什么是要约邀请,举几个例子吧。

例如淘宝商城每个店铺里面的商品展示,例如到了超市,各种各样的商品淋漓尽目地展示出来,任君挑选。

那也是一个要约邀请。

即使是一个小小的自动贩卖机,也是如此。

通过简单的讲解,希望大家可以将要约和要约邀请得以区分。

要约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要约和要约邀请》课件

《要约和要约邀请》课件
如果要约人未设定要约的存续期间,则受要约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撤回或撤销要约。但是, 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并且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则合同已经成立,要约人不得再撤回或撤销 要约。
要约邀请的效力
04
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交易的预备行为, 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只是一种 引诱对方提出要约的行为。
要约邀请通常不包含合同的主 要条款,即使包含,也不构成 要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内容不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 、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 相对简单,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责任不同
如果发出要约后,因为要约人的原因导致对方损失的,要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要约的构成要件
0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注并产生购买意愿。
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 不得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构成
虚假广告。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时, 有权要求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应用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对于确定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至关重要。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通常会发出要约邀请,另一方则根据要约邀请 的内容发出要约,经过谈判、审查等环节,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可以设定存续期 间,即要约的有效期 限。
如果要约人未设定存 续期间,则要约自发 出时起即行失效。
要约人在此期限内, 必须受要约的约束, 即不得撤回或撤销要 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一旦发出,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撤销。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存续期间,则在要约存续期间内,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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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

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约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3)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是指拍卖人在报纸、电视等媒介上以公开方式向社会作出拍卖某物(或者财产权利)的表示。

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旨在引诱他人参加竞投,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未包括价格条款。

拍卖公告不是要约,而竞投、报价则属于要约。

(4)招标公告。

所谓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它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顺便指出的是,投标则为要约,因为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5)招股说明书。

其目的也在于邀请他人向发出该说明书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所以,也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6)自动售货机。

自动售货机设置以后,如果备有货物,则认为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要约。

也就是说设置人已向公众发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且发出此种表示后,任何人投入约定的货币,可认为作出承诺并便合同成立。

(7)商品标价陈列。

从我国的交易习惯来看,对商品陈列应区分各种不同情况以确定其性质:如果是在柜台上陈列的标价商品或在货价上放置的标价商品,可以认为是要约,如果有顾客要求购买,商店不能拒绝;但对于在邻街的橱窗内陈列的商品,如果没有标明正在出售,即使附有标价,也不能认为是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起装饰和宣传作用的陈列和展览。

(8)自选商场。

自选商场货架上陈列的商品,如果陈列有明确的标价,则不能认为是起装饰和宣传作用的陈列,应认为是正在向顾客出售的商品,因此,陈列商品应为要约。

当顾客拿取货架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处交款,应认为没有作出承诺,所以在交款以前顾客可将已挑选商品退回,因为合同并未订立。

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基本案情】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

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向郭某交付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

【分歧意见】审理中,有意见认为: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故标的与价金即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电器公司对外发布的该项商业广告已明确了品名为“康佳32#液晶彩电一款”,至于是哪一款,由电器公司自主确定,郭某认可其中任一款即可,就价金该广告也明确为“2500元”。

据此,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且电器公司对外发布该具体、详细、明码标价的广告单,正体现了电器公司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电器公司向郭某发放的商业广告在性质上应属要约。

郭某在电器公司活动期限内且未标明限量的情况下根据该要约内容向电器公司承诺购买十台的行为,依法应成立合同,原、电器公司双方均应依法履行成立的合同义务。

另有意见认为: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系商业广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而郭某发出的函件只是向电器公司发出的要约,依法须经电器公司认可才成立合同,现电器公司未对郭某的要约进行承诺,故郭某与电器公司间的买卖合同还未成立。

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评析】本案焦点主要在于电器公司在开业前对外发布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确定本案电器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电器公司所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

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

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

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橱窗的标价商品。

(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如果不具有要约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不应视为要约。

(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

要约之中,对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必须确定,否则被要约人就没有作出承诺的依据。

这一要件也是要约区别于要约邀请的主要之点,因为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全部条件。

至于要约中包含怎样的内容才算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一般这要根据要约的性质而定,同时要考虑交易习惯。

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均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这也就是说,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并且,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内容。

要约邀请,又称询价,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仅仅是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对发出人而言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根据以上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各自特征,笔者认为,电器公司所发出的广告宣传单的内容,在性质上已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具体理由如下:1.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电器公司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但由于意图(意思)只是人的内心心理,需要而且必须借助于客观事实显现出来,如果离开了外部表征(表示)谈意图,那么意图便变得琢磨不定,似有似无。

因此评价要约也要把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结合起来评价,即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相结合。

从本案来看,如电器公司仅仅是想吸引顾客前去询价,则无需在宣传单中讲具体商品具体价格,更无需注明限购数量。

而电器公司的宣传单中明确了店内待售商品的品名、型号、价格,有的还限定了购买数量,这就表明电器公司是希望公众前去购买,而不仅仅是希望公众去询价,协商购买。

可见,电器公司的真实意图就是希望向公众发出要约,该宣传单的内容中已明确具有愿受该宣传单拘束的意思。

2.从电器公司宣传单的内容看,其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构成要约。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在本案中,电器公司向郭某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如果构成要约,那么,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乃是标的和价金,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既然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因此标的与价金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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