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对元凶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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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成立战争罪行的审判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成立战争罪行的审判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成立战争罪行的审判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简称东京法庭)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日本进行战争罪行审判的法庭。

成立于1946年,其目的是为了对二战期间日本所犯战争罪行进行审判和制裁。

一、背景二战期间,日本被认为是侵略国家之一,其行为造成了世界各地广泛的破坏和伤亡。

为了确保战犯受到法律的制裁,盟军决定成立东京法庭,以对日本战犯进行司法审判。

二、成立和组织东京法庭由11个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来自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法国、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印度、新西兰和菲律宾的法官。

这些国家都是二战期间对日本发动战争的主要盟国。

东京法庭在审判程序方面采用了宪法法院形式,以确保审判公正和透明。

审判过程包括诉讼阶段、辩护阶段、证人提供证词和最后判决。

三、审判对象被告人包括了军事和政治领导人,以及一些高级官员和军事将领。

其中最著名的被告人包括了日本的内阁总理大臣东条英机、陆军大将桥本虎之助和海军大将佐藤传藏等。

四、审判罪行东京法庭审判的罪行包括了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

这些罪行涵盖了日本在二战期间的广泛侵略行为,包括侵略他国领土、战争中的暴行和大规模屠杀等。

五、审判结果东京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共判决了25名被告人,其中7人被判处死刑,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些判决旨在对日本战争罪行进行制裁,并确保受害国家和个人能够获得正义。

六、影响和启示东京法庭的成立和审判对二战后的国际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东京法庭的审判案例和判决为后来的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人权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

东京法庭的成立和审判也向世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任何侵略和战争罪行都不会被宽恕,违反国际法和人权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七、结论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成立和战争罪行审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它向世界展示了国际社会对战争罪行的坚决执法态度,也为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通过审判战犯,东京法庭实现了正义的伸张,帮助受害国家和个人获得了应有的补偿和安慰。

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东京审判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

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会议规定,发表了特别通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英、美、苏、法、澳、荷、加、新(西兰)、印(度)、菲各1名法官组成,共11名;11国又各派检察官1人。

澳大利亚法官W. F. 韦布任庭长,美国律师J.基南任检察长。

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

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拆书。

被告28人,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

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审讯自1946年5月3日开始。

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

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

绞刑于1948年12月22日执行。

自1950年起美国不顾世界舆论的反对,将判刑的首要战犯陆续释放出狱。

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

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日本战犯名单48名甲级战犯(14名)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武藤章松岗洋右永野修身白鸟敏夫平沼骐一郎小矶国昭梅津美治郎东乡茂德乙级丙级受审战犯共5416人,其中937名战犯被处以死刑。

谷寿夫野田毅向井敏明镝木正隆陆军少将第55军参谋长酒井隆陆军中将第23军司令官膳英雄宪兵大佐徐州宪兵队长田中久一陆军中将第23军司令兼香港总督谷寿夫陆军中将第59军司令官、前第6师团长德本光信陆军大佐独立混成第31联队长平野仪一陆军少将第129师团第92旅团长森木五郎宪兵大佐华北派遣军宪兵队长野间贤之助宪兵大佐香港宪兵队长泽荣作陆军大佐澳门特务机关长重藤宪文陆军少将华南派遣军宪兵队长左近允尚正海军中将中国派遣舰队参谋长金沢朝雄宪兵中佐香港宪兵队长田村刘吉海军少将第83警备队司令、第14根据地司令田中透陆军少将台湾混成旅团第2联队长久保孚文官、工学博士抚顺煤矿矿长伊达顺之助满洲陆军上将特务、伪满洲国自治联军司令审判前已死战犯山本五十六逃脱罪责战犯裕仁天皇(麦克阿瑟要求远东军事法庭不起诉裕仁,但裕仁确实是不可饶恕的战犯)大川周明冈村宁次迁政信石井三郎。

东京审判战犯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东京审判战犯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东京审判战犯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为了对战争罪行进行公正的审判,成立了东京审判战犯法庭。

该法庭的目标是追究日本侵略战争中负有重要责任的战犯的刑责。

本文将深入探讨东京审判战犯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过程和结果。

一、追究战犯的法理基础在战争结束后,国际社会普遍认同了追究战争罪行的必要性。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任何那些对和平造成威胁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东京审判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并受到《东京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指引。

这些文件明确要求追究日本战争罪行的责任,并确保受害国家的正义得到伸张。

二、审判战犯的过程1. 法庭组织与指导东京审判战犯法庭由11个国家组成,包括美国、英国、苏联、中国和澳大利亚等。

法庭成立后,各国派出了法官和检察官,他们致力于确保审判公正,并按照国际法规定进行审判。

2. 起诉和审判日本战犯被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别:A级战犯,B级战犯,C级战犯和D级战犯。

A级战犯是指那些对犯下战争罪行负有重要责任的人;B级战犯是指那些侵略其他国家造成重大伤害的人;C级战犯是指那些参与战争罪行但责任较轻的人;D级战犯是其他与战争有关的人员。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来进行辩护。

同时,检察官也会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

被告人将受到公平的审判,并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3. 审判结果东京审判审理了28名A级战犯,其中包括日本政府高层官员、军队指挥官和企业家等。

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据罪行的性质和证据的严密性,做出了相应判决。

一些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有些被定罪的战犯被判处长期监禁。

此外,还有一些被告人被判处了较短的刑期。

三、东京审判的争议东京审判虽然受到了广泛关注,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部分日本国内舆情认为审判过程中存在了一些政治因素的介入,认为审判不完全公正。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也质疑东京审判是否真正实现了正义,认为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并没有对侵略国家的其他战犯采取同样的行动。

【图文】东京大审判日本战犯执行绞刑

【图文】东京大审判日本战犯执行绞刑

【图文】东京大审判日本战犯执行绞刑1948年11月12日,经过二年多的正义与邪恶、机智与阴谋、巧辩与诡辩的激烈较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木户幸一等16名甲级战犯无期徒刑,2名甲级战犯分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

另外3名甲级战犯,一名因患精神病中止审判,另外二名因在审判期间死亡免于追究。

1948年12月22日24时整,在东京草巢鸭监狱开始执行绞刑。

执行绞刑的是美国陆军中士约翰·伍德,两年前于德国纽伦堡用双手结束了纳粹德国战犯的罪恶的一生。

后人有幸从电影纪录片中清楚地看到,约翰·伍德熟练地分别将恶贯满盈的7名甲级战犯分别蒙上头罩,系好绞索,然后双手松开,一具具僵尸终于将日本军国主义的丑恶埋葬地狱。

这组老照片拍摄于东京大审判结束后,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执行绞刑的现场连拍照。

被判处绞刑的日本战犯土肥原贤二。

被称为“中国通”,擅长于特务工作。

曾参与策划、制造皇姑屯炸死张作霖事件和九一八事变。

最有名的“杰作”是劫持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前往东北,组织伪满洲国。

参与策划所谓的华北自治运动。

1935年6月迫使国民党当局签订《秦土协定》并在同年底策划制造冀东事变,组织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

可以说,日本每一次侵华行动,都有他的策划和参与。

1944年春出任驻新加坡日军第7方面军司令官。

日本战败投降后,被指控犯有对中、美、英发动侵略战争等10项罪行,被送上了绞刑架。

被判处绞刑的日本战犯木村兵太郎。

木村兵太郎被冠以“缅甸屠夫”的恶名。

1939年以前,木村兵太郎是日本的炮兵专家,以提高日本的大炮杀伤为己任。

1939年3月,他被任命为第32师团长,晋升为中将。

随后被派到中国山东对敌后抗日根据地进行“扫荡”,命令士兵屠杀手无寸铁的民众,犯下了累累罪行。

1940年10月,被调任关东军参谋长,专事讨伐东北地区的抗日武装。

1944年8月30日,被调任驻缅甸方面军司令官。

在与中国远征军作战中,他所率的日军损失大半。

东京审判的背景是什么

东京审判的背景是什么

东京审判的背景是什么东京审判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那么你了解东京审判的背景是什么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东京审判的背景,希望能帮到你。

东京审判的背景东京审判的背景一共有两个,第一个是当时的日本作为法西斯国家,在战争期间,对很多国家尤其对中国发起了一系列的战争,给中国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日本侵略者在入侵中国后,对中国百姓实施各种非人道的措施来残害中国人民,包括拿中国民众进行化学实验,这导致很多中国人在此实验中死亡,而且死亡的方式是十分残忍的,其中还有让国人愤怒的南京大屠杀,这是日本对中国所犯下的一条重罪。

日本侵略者大肆杀害中国人,所以日本犯了反人道主义罪行。

在侵略中国的这个过程中,日本犯下了重重罪行,在战争结束后,日本便面临国际范围内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所以说东京审判的主要背景就是对日本战犯在二战中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应有的惩罚。

东京审判的背景之二是美国主导地位的确立。

在1946年1月19日的时候,美国最高统帅发布了通告以及宪章,确定了要在东京成立一个国际性的审判法庭,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二战中日本战犯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并要得出最终的审判结果。

在东京审判正式开庭之前,就确定了哪些国家参与此次的审判,其中有英国、澳大利亚、中国等多个国家参与此次审判,可是最终主导权还是掌握在美国的手中,因为美国在二战中不仅取得了胜利,而且其他国家因为在战争中需要大量的军备物资,美国便为这些国家提供物资,于是这些国家对美国产生了依赖,在战争胜利后,美国自然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在审判前,就确定了美国的主导地位。

东京审判的时间东京审判是指在东京审判二战时期的日本战犯,这是为了让战犯获得应有的惩罚所采取的审判。

那么东京审判是什么时间举行的呢?一九四五年,日本宣布投降。

一九四六年,麦克阿瑟决定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进行东京审判。

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东京审判正式开始。

或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在日本宣布投降之后没有立即召开东京审判。

南京大屠的法律审判

南京大屠的法律审判

南京大屠的法律审判南京大屠杀的法律审判南京大屠杀是二战期间日本军队对中国南京市的大规模屠杀事件,也是二战中最严重的战争罪行之一。

为了维护正义,让历史的真相得到确认,并追究对南京大屠杀负有责任的日本战犯的法律责任,国际社会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审判。

以下将对南京大屠杀的法律审判进行梳理和回顾。

一、国际军事法庭审判1945年,二战胜利后,美国等盟国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即东京审判)来审判一批在南京大屠杀中负有重要责任的日本战犯。

这场审判持续了两年多,于1948年结束。

在审判中,南京大屠杀的罪行被详细证实,包括大规模杀戮、强奸、抢劫等,使其成为二战中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之一。

二、中国军事法庭审判除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外,中国内部也设立了一系列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罪行进行审判。

这些审判主要由中国军法部门和法庭负责,以确保战争罪行被适当追责。

中国军事法庭审判更直接地面对受害者,努力为他们伸张正义,为对历史真相的澄清做出贡献。

三、南京大屠杀公审纪录片《南京!南京!》2009年,中国导演陆川推出了纪录片《南京!南京!》,该片改编自南京大屠杀真实事件。

这部影片通过描绘南京大屠杀的残酷场面,引发了国内外舆论的强烈反响。

影片中的审判场景将南京大屠杀暴行呈现给观众,使观众进一步了解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真相。

四、南京大屠杀遗址保护与宣传为了保护和传承南京大屠杀的历史遗址,中国政府积极投入资源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并将南京大屠杀遗址博物馆建设成一个重要的见证馆。

这个博物馆通过展览和文物展示,展示了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背景、罪行及其影响,使人们能够更加真实地了解和感受这一历史事件。

五、国际社会对南京大屠杀的追责与回顾除了中国内部的法律审判,国际社会也始终关注南京大屠杀,并多次就此事件展开讨论、举行相关活动。

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南京大屠杀档案列为《世界记忆名录》,以确保相关历史不会被遗忘,并为后人提供研究和学习的资料。

许多国家和学界也致力于回顾南京大屠杀这一历史事件,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在东京看纪录片《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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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发动 的 战 争 已
影 片 对 这 点作
但 二次 大 战后 发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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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 严 厉 处置 日 本法

一 系 列战争 又 由谁 和 怎 样来清算呢 ? 当 时 有 人 打 电话 质询 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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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名词解释(一)

东京审判名词解释(一)
东京审判名词解释
1. 东京审判案件
•定义:指二战结束后,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一系列对战犯的审判案件。

这些战犯被指控犯下了战争罪、反
人类罪和违反国际纪律罪等。

•例子:东京审判案件的被告包括许多高级日本政府和军队官员,如东条英机、松井石根等。

2. 国际军事法庭
•定义:指二战结束后成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对战犯进行审判。

国际军事法庭由盟军组成,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苏联和中国等。

•例子:国际军事法庭是根据《波茨坦公告》成立的,其目的是为了问责战争罪行并维护国际法治。

3. 战争罪
•定义:指在战争期间犯下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战争准则的行为。

战争罪包括侵略罪、战争犯罪、战争期间的暴行和违反战俘
待遇等行为。

•例子:东京审判中,被告被指控犯下了战争罪,如侵略中国、残杀平民等行为。

4. 反人类罪
•定义:指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人类的基本权利,涉及屠杀、种族灭绝、迫害等对人类尊严和生命权的极端侵犯。

•例子:东京审判中,被告中的一些人被指控犯下了反人类罪,如对中国平民进行大规模屠杀。

5. 违反国际纪律罪
•定义:指违反了国际军事纪律和战争规定的行为,包括虐待战俘、非法对待平民等。

•例子:东京审判中,被告中的一些人被指控犯下了违反国际纪律罪,如对战俘的虐待和非法处决。

以上是对于“东京审判名词解释”的相关名词和解释说明。

这些
名词和解释有助于理解和研究二战后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及相关罪行。

关于《东京审判》结尾梅汝璈法官精彩辩论的观后感

至情至理至法不负江山不负卿——关于《东京审判》结尾梅汝璈法官精彩辩论的观后感“我不是复仇主义者。

我无意于把日本帝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

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职责所在,自当竭其绵薄,为我国在此次空前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中之胜利尽其最后之努力。

”——梅汝璈在梅汝璈眼里,南京大屠杀无疑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残酷程度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暴行中,或许仅次于纳粹德军在奥斯威辛对犹太人的大屠杀。

实际上,东京法庭既是法律场合,又是政治、外交场合,不能将它等同于普通法庭。

各国利益诉求不同、世界格局发生变化,这些因素都不可能不影响东京法庭的审判。

同时,这里也存在着类似“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那样的纠葛。

无论是“法官倾向”问题,还是“死刑存废”问题,教科书阐述的一般原则和学术讨论中出现的某些观点,不宜作为评判情况特殊的东京审判之标准。

与众多经历着社会巨变的知识分子一样,他始终处于时代和历史生成的矛盾中。

在传统家国情怀和英美法治理念之间,在作为受害国代表的复仇意愿和法官必须“不偏不倚”的身份要求之间,这种精神困境,生活在相对平稳状态下的人们,未必能够体会。

法庭围绕量刑问题展开了较量。

由于存在着不同法律体系的影响,加上各国受日本侵害程度不同,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官们在对战犯是否该被判处死刑的问题上发生了激烈争执,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没有提供量刑依据。

我国法官梅汝璈代表国家、代表人民,主张必须对他们处以死刑。

这是梅汝璈最艰难的一段日子。

在接受上海《申报》采访时,梅先生告诉记者,在最后表决前的一个星期里,他几乎睡不着觉。

梅汝璈曾说:“我既受国人之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要是那些罪孽深重、残害中国和世界各国人民的战犯不被判处死刑,我还有什么脸面回去见江东父老!”最终,东京审判以六票对五票的微弱优势判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战犯死刑。

东京审判详细揭秘:哪些国家投了死刑票?

东京审判详细揭秘:哪些国家投了死刑票?作者 马小帅 发表在:百灵社区 在许多关于东京审判的著述中,都提到了东京审判最终6:5的票决结果。实际上这是一种误会,因为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公开,而且可能永远也不会和不可能公开。任何关于东京审判的票决结果的说法,都仅仅是推测或误传。
投票结果是6:5吗
在许多关于东京审判的著述中,都提到了东京审判最终6:5的票决结果。实际上这是一种误会,因为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公开,而且可能永远也不会和不可能公开。任何关于东京审判的票决结果的说法,都仅仅是推测或误传。
法庭重要的议事是通过召开法官会议进行的。为了严守秘密,法官们达成共识:法官会议不对外公开,会议只允许法官本人参加,其他人不得代替,也不允许带秘书(只有苏联法官例外。因为苏联法官不习英语,被法官会议特别允许带一名秘书参加会议,但其秘书也被要求宣誓保守会议秘密);法官对法官会议的内容严守秘密,不得对外公开;法官会议不留文字记录。参加法官会议的法官们都表现出了极高的职业道德,审判期间及审判以后,没有任何一名参加东京审判的法官透露会议的内容,这其中包括法官们最后判决时的具体投票结果。如今,参加东京审判的11名法官都已作古,但没有一人公开投票的情况,又没有会议的文字记录,法庭的最终判决投票结果,也许会永远成为历史上的一个谜。
日本当局认为,美国等西方盟国舆论最为关注和不能容忍的是日本虐待和杀害盟国战俘的罪行。为此,日本挑选了几名虐待和杀害西方俘虏的战犯进行审判,以向美国等国表示日本的“反省”姿态,达到缓和美英等国严厉制裁的目的。从1945年9月至1946年3月,日本军部先后对8名主要是杀害美军战俘的战犯以滥用职权和杀人等罪名进行了军法审判,并很快作出了判决。结果1人判无期徒刑,其余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不足1年的监禁,无一人死刑。而“巴丹死亡行军”的主要责任者本间雅晴中将,则仅仅被处以停止将官待遇的行政处分。这种审判,完全是对法律和人类尊严的亵渎。实际上,被付之军法会议的8名战犯,都犯有严重的杀人和虐待俘虏等重大罪行。而本间雅晴作为日军司令官,放纵部下,强迫美、菲军俘虏“巴丹死亡行军”,造成两万七千多人死亡的惨案。对于这些罪行累累的战犯处以如此象征性的轻罚,等于纵容犯罪,也表明了日本“自主审判”的虚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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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大功绩:东京审判对元凶判死刑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

当年,同盟国胜利后不久,在纽伦堡和东京设立了两个法庭,分别对德国和日本的甲级战犯进行审判。

中国势单力薄却不辱使命
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代表团以梅汝璈为法官、向哲濬为检察官,前后参加者共17名成员。

对比苏联代表团的70多人,美国代表团人数过百,特别是28名被告的日籍美籍辩护律师有130人,中国代表团力量是非常单薄的。

但是,他们殚精竭虑,团结一心,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不辱使命。

东京审判按英美法系审理,起诉检察阶段先行,法官量刑阶段随后。

检察官和法官必须独立工作。

在开庭前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中国检察官和国际检察局的同仁,有两个问题亟需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日本甲级战犯的罪行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有人认为,应当从1941年12月7日算起,因为这一天日军偷袭珍珠港,12月9日,美国、英国和中国等国才对日本宣战。

中国检察官认为,早在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开始,日本全面侵略中国;“卢沟桥事变”又是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继续和延长;而“九一八事变”发生之前,1928年6月4日关东军在皇姑屯炸死东北最高行政长官张作霖;证据表明,阴谋施行“皇姑屯事件”和策划“九一八事变”的是关东军的同一批人。

所以“皇姑屯事件”应当作为清算日本战犯罪行的起点。

中国检察官说服了国际检察局同仁,最终确定,东京审判中,被告的犯罪日期从1928年1月1日算起。

第二个问题是,确定哪些人是日本甲级战争嫌犯。

各国向盟军总司令部提出战争嫌犯名单,经初选后予以逮捕,最后由季南检察长和各国检察官会商后挑选出28名甲级战争嫌犯作为被告受审。

档案表明,中国为提供甲级战犯名单作了很大贡献。

早在1943年7月16日,中国就成立“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任务之一就是确定日本的战争罪犯名单。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后,中国第一批提出的战犯有18名,其中有9名列入甲级战犯名单。

这两个问题解决后,紧接着的任务是在开庭前撰写并提交《起诉书》。

《起诉书》对被告共提出55项罪状。

起草起诉书,中国检察官面临最大的困难是时间紧,人手少。

按照英美法,必须寻找足够的人证物证才可能给戕害人类的侵略元凶定罪。

而日本在战时很注意封锁消息,特别在失败投降前后,日本军方下令销毁证据,更给举证工作带来困难。

经过繁细的内查外调,在国内各部门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和海外华侨的配合下,中国检察组还是找到大量人证物证,提交法庭。

从向哲濬的20次法庭发言来看,都是基于证据文件起诉被告的罪行,几乎没有什么情绪性的言词。

和收集书面证据相比,邀集证人出庭,难度更大。

尽管准备时间短,人手少,中国检察组还是邀集了15名在中国的中外证人出庭。

为说服伪“满洲国”的“执政”溥仪出庭,中国检察组做了不少工作。

溥仪开始非常恐惧,害怕作为战犯受审。

向哲濬和裘劭恒秘书对他
耐心说服,要他放下包袱,季南检察长也亲自出面,溥仪终于同意。

从1946年8月16日至27日,他连续8天出庭作证,引起轰动。

从1946年7月中旬到8月中旬,法庭审理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暴行,如何为法庭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是中国检察组的关键任务。

检方证人有11名,其中有8名从中国专程到东京出庭。

除了4名受害者代表外,还有4名目击者,其中三人是美国籍,他们列举了大量亲历的日军暴行。

正是基于确凿的人证物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才把南京大屠杀定为铁案。

从庭审记录统计,中国检察官团队有5名成员在法庭发言。

其中向哲濬检察官有20次讲话,倪征首席顾问有16次讲话,在庭审记录中分别占306页和626页之多。

中国法官团队三大贡献
在东京审判中,中国法官团队同样居功至伟。

梅汝璈法官的第一个贡献是争座席。

11位法官代表11个同盟国,在法官席位上如何排座次?法官席上庭长坐在中间,无论按照日本投降书签字顺序,还是按照抗日战争的牺牲和贡献,两边都应当是美国和中国的法官。

但是,韦伯庭长却希望美国和英国法官坐在他两边。

梅汝璈坚决反对,甚至卸下法袍,以示决心。

最后,庭长不得不妥协,梅汝璈从开庭第一天,始终坐在庭长左侧。

梅汝璈坐在庭长左侧确实很起作用。

庭长经常向梅汝璈询问,梅法官口答笔写,为庭长及时解决问题提供很大帮助。

中国法官团队的第二个贡献是参与起草《判决书》。

《判决书》由韦伯庭长宣读,从1948年11月4日开始,直到11月12日,英文庭审记录中占1446页。

《判决书》的第八章是揭露日军“违反战争法规的暴行”,共171页之多。

由于日本侵略中国时间最长,《判决书》揭示日军在中国的暴行的篇幅最多,关于“南京大屠杀”专列一节。

《判决书》还列举了日军在亚洲太平洋其他地区的暴行。

中国法官第三个贡献是争取多数,对7名罪大恶极的战争元凶判处绞刑。

对罪不可恕的战犯是否判处死刑,在法官会议中产生很大分歧。

有的法官以本国取消死刑的理由,主张一个不杀;庭长韦伯则主张像对待拿破仑那样,把日本战犯放逐到太平洋的荒岛之中;印度法官帕尔更是主张全体被告无罪。

经过梅汝璈和多数法官的努力,经过对每个被告的投票,最终以微弱多数,判处法西斯头子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

审判不是受害者的复仇
东京审判过去已经将近70年了。

今天研究,还是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从国际法的角度,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开创了三条原则,成为现代国际刑事法的历史源头。

第一条,发动侵略战争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第二条,不论是否宣战,不论对国外民众还是对国内民众,反人道罪行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条,策划或实施侵略和反人道罪的个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东京审判是国际审判。

就拿南京大屠杀来说,受害人和见证人中,不仅有中国人,也有美国人、英国人,甚至有日本的轴心国同盟的德国人;检方和辩方的证人中,也不仅有中国人、日本人,还有美国人;而法官席上坐着的是十一个国家的代表。

因此,东京审判并不是受害者的复仇,而是人类良知和邪恶的战斗!任何否定东京审判的言行,都是对公理和正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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