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三、交强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简称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简称交强险批单)。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交强险批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
交强险保险单证第一联应为业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要求是:(一)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具体式样见附件1)。
保险公司应将公司名称等信息印制在式样中指定位置。
(二)各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刷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有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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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湘保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我局《关于落实见费出单信息技术管控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64号)下发实施后,全省产险公司在分散性机动车保险业务领域实现了信息技术管控的见费出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应收保费风险,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控水平,提高车险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见费出单的实施范围从分散性机动车辆保险扩展到所有机动车辆保险,无论对个人或单位客户,均应执行先全额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含加保批单)及发票的见费出单制度(保监会批准的电销业务除外)。
见费出单须以信息技术管控为保障,现有分散性机动车辆保险的见费出单系统应改造升级涵盖到所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确保在信息系统内将收费信息确认作为生成保单的唯一有效指令,系统只能据此生成正式保单,否则不能出单。
二、见费出单的管控关键点是收费信息确认,只能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刷卡确认收费。
客户通过银行卡刷卡缴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与之关联,待获取银联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自动激活系统完成收费信息确认。
二是人工确认收费。
客户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交保费,保险公司待现金收妥或转账资金银行入账后,指定专人在系统操作,人工激活系统完成收费信息确认。
三、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同时采取刷卡确认和人工确认两种见费出单模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3•【文号】保监发[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管理,防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机动车辆是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第三条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设计、修订及监制。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规范第五条监制单证界定如下:机动车辆保险单是指对依法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条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是指对依法购买但尚未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是指摩托车或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及有关附加险的定值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监制单证一律为280毫米×210毫米竖式幅面,左上角必须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必须印发“限在某某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并加印保监会指定的防伪标识。
第七条机动车辆保险单为一式四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四联为正本,第三联背面和第四联正面及背面必须印有经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批单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和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均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三联背面必须印有经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监制单证第一联为业务留存联,第二联为财务留存联,第三联及机动车辆保险单第四联为被保险人留存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以来,我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逐月增长。
截止5月底,全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同比增长85.53%,其中应收保费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宁夏保监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区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区财产保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存在的应收保费率过高、虚挂应收保费及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改进监管、规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我区产险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此,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创新保险服务能力和提升行业形象的要求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宁夏见费出单制度的操作标准(一)见费出单定义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包括批改增加保费)。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4•【文号】保监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2001年4月2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全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工作重点(一)经营管理方面1.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保险代理管理方面1.有关保险代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2.建立、健全和执行保险代理管理内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车险服务管理车险承保、理赔、纠纷处理等服务状况、客户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
二、整顿内容和具体要求对车险市场的整顿以2001年1月至4月业务为主,凡涉及重大问题可上溯。
具体整顿内容包括:(一)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1.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1)是否按规定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车险监制单证;(2)单证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3)对监制单证的存放管理是否合规;(4)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监制单证领用登记簿,项目是否齐全,登记是否规范;(5)检查保单业务留存联的装订、存档是否符合规定;(6)监制单证是否有遗失,处理是否符合规定;(7)是否采用一单一车;(8)保单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各项金额间关系是否正确,条款费率使用是否得当;(9)是否采用电脑系统出单等。
2.检查违规退费、安返等情况:(1)是否违规退费、安返;(2)无赔款优待是否合规,减收保费操作是否规范;3.检查保费、应收保费入账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业协会:为进⼀步深化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制度,加强车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车险业务经营⾏为,促进车险业务⼜快⼜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严格限制向下浮动上限(⼀)各公司应科学合理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
⾃2006年6⽉1⽇起,各公司通过⽆赔款优待、随⼈因素、随车因素等⽅式给予投保⼈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对现⾏使⽤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1⽇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申报。
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平。
(三)各公司应审慎进⾏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
2006年4⽉1⽇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续费、佣⾦⽀付⽐例)重新进⾏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
(四)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
调整后应报告保监会备案。
⼆、严格执⾏车险产品⼿续费(佣⾦)标准明⽰报告制度,并据实列⽀(⼀)各公司应在2006年4⽉1⽇前向保监会报备的车险产品精算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真实填报⼿续费(佣⾦)⽀付⽐例。
(⼆)各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的⼿续费(佣⾦)⽀付标准,应在经营中严格遵循,不得突破。
保险公司⽀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代理⼈(营销员)的总体⼿续费(佣⾦)⽔平与每份车险保单的⼿续费(佣⾦)⽔平均不得超过报备的⼿续费(佣⾦)标准。
(三)各公司应检查、调整现⾏的车险信息系统,保证在新的车险产品费率运⾏时能够将⼿续费(佣⾦)分解到每份车险保单。
三、各保险公司要提⾼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车险运营的内部控制(⼀)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续费(佣⾦)实际⽀付⾦额,全额在“⼿续费⽀出”科⽬中据实列⽀。
⼿续费(佣⾦)只能⽀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代理⼈(营销员),⽀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续费(佣⾦)必须取得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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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1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2.01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保监发[2002]11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保监发[2002]6号),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 )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印制问题通知如下: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体为书宋简体12R,“中”距保单左侧底纹
25mm,距上底纹边4mm。
以红色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下发红色。
红色油墨的技术标准见附件1。
2.保单标题下划线由微缩文字组成,微缩文字长度与标题同长,线粗0.3mm,微缩文字
高0.22mm。
微缩文字应在5倍以上放大镜下清楚可辨。
3.正本满版用浅褐色做线条底纹,同时满版用小汽车和货车图案做浮雕底纹,小汽车与货车间隔出现,中间用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作光栅效果。
线纹粗细为0.05mm,间距0.4mm,货车与轿车横向间距14mm,上下间距7mm。
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位于保单正中,上下幅度不得超过50mm,大小根据字母多少自行设计。
浅褐色油墨技术标准见附件2,小汽车、货车图案视觉图见附件3。
4.保险人签单的正本纸质应使用65克无碳复写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