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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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2023年财会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2023年财会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2023年财会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嘉财〔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2023年财会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嘉财〔2023〕1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其他相关单位:现将嘉定区财政局制定的《嘉定区2023年财会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1.2023年嘉定区会计信息质量重点检查名单2.2023年嘉定区代理记账机构重点检查名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3年3月23日嘉定区2023年财会监督工作计划为统筹规划全年财会监督评价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嘉定区财政局2023年财会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总体思路2023年,嘉定区财会监督评价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相关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稳步推进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统筹财政资源,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治理服务效能,切实发挥财会监督主责作用,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深入开展财会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能,不断提升财税监督检查和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力度,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和影响力。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嘉府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管集团公司:《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30日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完善会议制度第八章规范公文审批第九章提高工作效能第十章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一章严守工作纪律第十二章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七届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嘉经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4年8月12日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推动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是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体系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街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做好有关监督、督促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条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区依法注册的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领军地位,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汽车“新四化”、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在线新经济和未来产业。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专利发明,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1.07.11
•【字号】嘉府发[2011]40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公告
(嘉府发〔201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经嘉定区人民政府第78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等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各类市场的意见》等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7月1日予以宣布失效,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嘉定区贯彻《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宣布失效的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3、继续有效的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分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分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分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嘉府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分层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发〔2006〕25号)各相关部门,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嘉定区2005年度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05]16号)精神,根据嘉定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实施分层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管理企业区管理企业主要为政府性投资管理公司和重点产业性企业。

这类企业日常经营由企业经营班子负责。

企业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本金、对外投资、重大资产等变动须经区国资委初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日常的资产监管。

二、区国资委管理企业区国资委管理企业主要为承担着阶段性政府职能延伸和产业经营的公司。

这类企业日常经营由企业经营班子负责。

企业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本金、对外投资、重大资产等变动须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区国资委直接或委托出资方负责对企业日常的资产监管。

三、区国资委授权管理企业区国资委授权管理企业是指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或投资的企业,鉴于其主营业务与主管部门职能衔接较密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国资委对其进行授权管理(具体名单等归并整合后再予明确)。

这类企业由区国资委实施授权主管委、办、局管理,根据“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和“依法、有效”的原则,明确授权双方的责、权、利,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管,对重大资产变动处置和经营投资事项进行审核;被授权的委、办、局要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和考核;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自负盈亏。

附件:一、区管理企业名单二、区国资委管理企业名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一:区管理企业名单1、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3、上海嘉定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上海嘉定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6、上海嘉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上海市嘉定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嘉加集团)8、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9、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上海国际汽车城新安亭联合发展有限公司11、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附件二:区国资委管理企业名单1、上海嘉定区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上海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4、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5、上海嘉丰飞龙纺织有限公司6、上海飞联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嘉定区服务重点企业促进有效投资工作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嘉定区服务重点企业促进有效投资工作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嘉定区服务重点企业促进有效投资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嘉经〔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嘉定区服务重点企业促进有效投资工作方案为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稳步提升工业固投,通过抓牢关键重点企业,强化促投资稳增长工作,切实加快经济恢复重振,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安排为更好服务我区重点企业,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即日起至年底,区级产业部门、街镇和企业服务专员分别从三个不同层面,针对今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企业落实“包保制”,定向开展项目指导和服务工作。

区级层面:区级层面成立工作专班,由区分管产业副区长和区经委班子成员对口联系重点企业,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协调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相关产业政策解读,为重点企业增资扩产提供便利服务;镇级层面:各街镇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工作专班,对重点企业定期开展调研,宣传相关产业政策并辅导企业进行政策申报,及时了解并解决镇级层面能够解决的企业诉求,指导企业有序实施投资计划。

服务专员:各企业服务专员针对对口企业提供常态化服务,第一时间掌握企业经营发展动态和企业诉求,及时向镇、区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二、工作内容(一)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嘉定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46条政策、《嘉定区“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和《嘉定区存量工业用地“零增地”改扩建实施意见》等政策的引领效应,利用技改扶持比例提高、土地增容费减免等政策红利,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零增地改扩建,不断进行项目转型升级。

(二)持续加快产业项目推进。

继续落实好原有的重大项目例会、重点项目专班、重点项目周报等机制,对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全面厘清,快速解决”;发挥好服务专员制度的作用,集中力量深入掌握项目情况,通过“制度抓人,人抓项目”的方式,做到项目状态日日更新,项目问题快速解决,将项目推进构成闭环。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嘉财〔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财〔2015〕11号各预算主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真实反映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理顺产权关系,明晰产权主体,夯实管理基础,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关于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摸清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掌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数量、构成、占有、使用及财务状况,理顺产权关系,明晰产权主体,促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为促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也为区政府编制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家底。

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夯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在此基础上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3、实现两个结合。

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建立起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夯实基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嘉府规〔2019〕2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嘉府规〔2019〕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区审计局制订的《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10日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

区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等。

第三条区审计局按照国家、本市和《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嘉市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市监规〔2024〕2号嘉定区各相关单位:为支持本区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制定了《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4年7月12日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为规范并加强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嘉定区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和《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等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嘉定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单位或个人。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一)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经申报并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专项资金审核通过(以下简称“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30万元资助;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

对主导制定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且排名前五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且被政府采信的社会团体,给与8万元资助。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嘉府发[2009]14号【发布部门】80903D002【发布日期】2009.04.17【实施日期】2009.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嘉府发〔2009〕1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级投融资主体单位: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嘉财[2009]8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嘉财【2009】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构建政府职能部门、投融资主体、建设主体三个层次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切实提高资金效率,控制和减少融资风险,按照“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头融资,集中投入,综合平衡,强化监管”的原则,拟订了《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规范了投融资主体的融资、偿还、资金管理等行为,建立了监督考核制度。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级投融资主体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二○○九年三月四日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构建政府职能部门、投融资主体、建设主体三个层次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按照“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头融资,集中投入,综合平衡,强化监管”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和减少融资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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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转发<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决策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决策主体是指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管理的区管、委管国有(集体)独资和国有(集体)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及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是指企业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

对外投资主要是指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包括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合资、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买经营性用房等。

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区属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投资行为须充分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
经营业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成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咨询委员会和组织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估工作;
(六)其他本级政府要求区国资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操作流程、管理职责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与实施过程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估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的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企业应严格限制从事期货、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职责)
企业董事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企业有关投资决策程序召开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并将董事会决议行文报送区国资委。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八条(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
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作为企业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年度投资计划(包含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结构;
(二)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现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上报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于当年度2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委,并附董事会决议和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追加投资)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确定以后,年度中间原则上不予追加投资项目,确遇特殊情况需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重特大投资项目,企业应一事一报并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报区国资委核准;区国资委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执行和调整)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10%的,视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区国资委。

企业经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评审)
区国资委牵头成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相关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提交材料)
企业在申报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时,除需提交请示文本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1、投资项目的说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相关会议纪要;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操作方案;
3、有关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一级企业意见;
4、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投资分析
第十五条(投资分析报告)
区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

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半年投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后评估管理)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区国资委备案。

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项目后评估的结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范围。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区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对未遵循或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决策,由区国资委责
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关于实施嘉定区区属企业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嘉委办[2006]16
号)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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