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地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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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1〕2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一)清理内容及要求。
一是全面清理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
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
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
按照储备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形成整改方案,切实规范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一)严控土地储备机构数量。
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竞相变现,影响土地供应情况,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保留两个土地储备机构,现有多家土地储备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进行整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6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有效供给,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了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落实土地储备计划,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有关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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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宁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中心),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按照自然资源部对新形势土地储备转型发展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落实“两统一”职责方面的作用,持续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以2020年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为契机,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理顺体制、健全制度,从根本上实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并作为第一监管主体全程参与土地储备监管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和市场调控方向提出建议,合理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
各市、县(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应会同财政局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12月底前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提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土地
;
可 以 采取定 额 分 配 或 者 按 比 例分
,
五
)
省 政府 确 定 储备 的 其他 土 地
。
配 的 方式
第
进 行 土地 收 益分 配
。
第七条
省 级 土地 储备 可 以 采 取 合作
。
三条
省 级土 地储备资金 的 来
《
储备 及其 他 有 效 的方 式进 行
采 用合 作 储备 的
,
源
、
使用 和管 理 按 照
省 经 济社 会发 展计 划 和 区 域 发展 重 大 战 略
是 指 省 国 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所 属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依 法取 得 土 地
,
部署 况
,
,
依 据 相 关规 划 及 土 地 市 场 供 需 状
、
、
储存 以
并 征 求相 关市
县 级 政府 意 见
。
,
编制
备 供 应 的行 为
、
由 所在 地 的 市
县级 国 土 资源 主
,
(
年
月
日
印发
)
管 部 门 依 法办 理 土地 登 记 手续 后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报
核发 国
年第
期
、
国 土资 源 主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明 确 各方 的 权 利
义
省级 土 地 储 备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省 级 国
库
根 据 省 级 土地 储备 计 划 和 有
,
,
纳 入 预算
第十四 条
,
实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第 八条
财综4号文—财政部素材

四、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
• 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 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 •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政策内容
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 清理压缩土地储备机构 • 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 土地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
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 • • • 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 处理存量土地储备债务 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
制度修订和完善
•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制度安排 (国发43号)
债务管理
• 余额限额管理:每年确定债务余额上限(限额内可借新还旧) • 纳入全口径预算:
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PPP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
号) •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度 、储备土地规模和结构、储备土地前期开 发管理、土地收储及管护工作、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要求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 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 [2015]2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3〕96号)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保障城市建设所需空间、优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调控能力偏弱、收储范围过小、市区联动不够等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统筹,完善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体制机制强化土地储备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统筹力度,形成“三圈三线”的收储开发格局。
“三圈”为约80平方公里的核心圈、约500平方公里的绕城高速圈、约2650平方公里的市六区圈;“三线”为轨道交通沿线专项储备、重大线性交通工程配套储备、海岸线围涂造地统一储备。
(一)建立“指标换空间”的统筹办法。
以绕城高速圈为重点,由市统筹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产生的新增土地规划指标。
对开发条件成熟的区块,规划指标优先覆盖,市区联合收储,实现共同开发、共同受益。
(二)建立健全土地收储一级开发工作和归口管理制度。
市统筹六区内城市建设空间前期开发的主导权,土地收储、一级开发项目的审批权,收储计划和出让计划的审核权。
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收储由市储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各区政府不得擅自开发。
市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研究制订、项目谋划和审核把关、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银监分局:自《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形式逐步被采用,并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解决了大量使用集体土地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与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总量和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相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还不够普遍,相对滞后。
为了进一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既面临严峻挑战,也孕育着重大机遇,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增创新优势。
《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中明确要求我省“继续在改革开放上先行先试,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吸引增量,扩大总量,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环境提质、交通提速、居住提档、品位提升、管理提效的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收储、统一出让。
坚持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加大收储力度,对土地储备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居民搬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坚持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市区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相结合,以企事业单位搬迁、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连片收储及大片区土地规划储备为重点,确保年度储备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机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方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力量,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土地征收、土地储备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0•【字号】成府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7〕1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举借和担保行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严格执行《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我市各级政府只能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以省政府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并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变相为政府举借债务。
进一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严格划清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企事业单位债务的边界,坚持“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原则,严禁政府违法违规集中、调配、使用企事业单位债务资金,严禁企事业单位债务转嫁给政府偿还,切实防范企事业单位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二、严禁违法违规担保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定在《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向债权人出具任何承诺、增信、安慰等函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进行抵押融资;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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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程建设。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 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 土地储备机构要予以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 机构要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
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使用, 土地储备机构可设立内部机构进行管理,也可通过公开 招标方式选择管理单位。四、加强土地收储及管护工作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同级国土资
放新的贷款,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 追究该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六、严格土地储备资 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 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
预算,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 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资金收支预算 涉及土地储备贷款的事项,应征求所在地
,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 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 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 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
度。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除相 关文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银行业金融机构 批准融资前,应对融资规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 行认真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
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 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 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土地储
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 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 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 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
构应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储备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年终, 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由同
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通知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 知各项规定。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国土资源
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调整年度 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备案。三、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土地 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
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进行道路、供水、 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 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 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 管 理 的 通 知 We have many PowerPoint templates that has been specifically to
help anyone that is stepping into the world
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 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一、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国土
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 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 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 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
其储备。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相关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 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 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
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 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 开展情况。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
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 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尚未 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录入上传, 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取得的收入,按照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 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规范土地储备融 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
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 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 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检查的主要依据。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核准上 传信息。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向同 级财政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抄送 相关信息。二、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
构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 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 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土地储 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
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银监局的意见。加强国有土地收 益基金的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 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 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
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 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中, 需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土地储备机
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贷款的相关规定,根 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土地储备项目周期、资金回笼计 划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名录内土地储备机构所属的储备土地,
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方可用于储备抵押贷款。贷款 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 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 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
真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 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 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 得纳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
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 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 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 报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
关的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名录以外的机构(含融资 平台公司)名下的储备土地,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 求逐步规范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 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
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土地 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 予以严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贷款处置和 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土地储备机构发
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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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 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 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 目融资。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银行业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遵循市场化 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 构发放并管理土地储备贷款。银行业金融
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制定年度土地储备 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 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
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 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 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 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同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 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建 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市、县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
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录并定期 更新。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