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及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苏州和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乐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浩泽天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美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遵义奇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市中新蔚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悉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表现形式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其本身不纳税,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 个人所得税。 熊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1%×35%-6.55=29.15(万元) 熊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49%×35%-6.55=27.75(万元) 熊大和熊二合计纳税56.9万元,税收后收益143.1万元
合伙企业的局限性及其经营风险 产权转让困难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很久 融资困难,发展规模难以扩大
合伙企业产权转让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 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 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 其他合伙人。
02
合伙企业
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03
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 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 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
税种
有限公司
增值税
适用
流转税
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因其灵活性和独特的优势,成为了众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选择。
而了解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
合伙企业本身并非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是“税收透明体”。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不需要像公司那样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具体来说,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则需要将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直接冲减合伙人的其他所得。
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需要在以后年度的盈利中进行弥补。
而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扣除标准和规定。
接下来,我们看看合伙企业法中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创业和投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合伙企业的优惠政策。
其中,比较常见的是税收减免政策。
在一些特定的地区或行业,合伙企业可能会享受到一定期限内的税收减免。
例如,在某些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的合伙企业,可能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获得减免优惠。
还有针对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如果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对于鼓励合伙企业投资初创企业,推动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于一些小型微利的合伙企业,也可能会享受到税收优惠。
比如在一定的收入规模内,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享受减半征收等优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比如,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方向、从业人员数量等可能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备案,以确保能够合法地享受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c96f3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32.png)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优惠政策,下面将对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进行分析研究。
首先,有限合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合伙企业本身,而不是合伙人个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性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是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吸引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种免税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提高企业的发展活力。
其次,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其在企业中的收益比例,按照减按一定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减少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增加合伙人的收入,激励合伙人更好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这对于吸引优秀的经营者和技术人才进入有限合伙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优惠政策。
这种优惠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企业的发展活力。
同时,它也可以减少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增加合伙人的收入,激励合伙人更好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对于吸引投资者、促进企业发展和培育新型经济组织形式都具有重要意义。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而了解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合理规划税务,降低经营成本,还能充分利用政策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一、合伙企业的税务主体认定合伙企业在税务上并非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是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平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主要税种1、个人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合伙企业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等,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1、收入确认合伙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一般企业相同,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2、成本扣除合伙企业的成本扣除项目包括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支出可能存在限额扣除或者不得扣除的情况。
3、亏损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四、合伙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1、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投资和经营。
在中国,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和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分析合伙企业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并通过案例深入探讨其实际应用。
一、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
1. 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制。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其他企业不同,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以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为纳税人,不以合伙企业本身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合伙人按照其所得份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低于其他企业的25%税率。
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合伙企业的发展,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最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
2. 增值税合伙企业的增值税规定与其他企业相似,需要按照国家的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合伙企业根据其经营范围和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制度或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选择简化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二、合伙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减免税政策合伙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例如,对于创业型合伙企业,可以在创业初期免征所得税;对于科技型合伙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2. 投资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可以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投资于鼓励发展的行业或地区的合伙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补贴。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例:某公司是甲、乙两人出资兴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5年5月1日,经协商又吸收丙为合伙人,甲将其出资比例中的1/6转让给丙,即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变为5:4:1。该企业2005年实现利润10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的计税利润额为120000元,计算甲、乙应纳所得税额?
D、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E、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F、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 G、向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 H、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 I、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J、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 K、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L、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M、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⑷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为加强对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将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及给雇员的分配方案,于每年初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浙地税二[2000]266号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税收政策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税收政策简介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至少一位有限合伙人和一位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股权时需要考虑相关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介绍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税收政策。
转让股权的税收政策1.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股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类型和所得金额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税率为25%。
然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于其特殊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没有纳税义务。
因此,在股权转让期间,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股权的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股权转让中所得到的利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金额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45% 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股权转让所得减去合理成本。
3. 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转让中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等政策。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在发生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人在股权转让中可以享受一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在股权转让中获得的资本收益,根据持有资产时间的长短,可以享受不同的税率和税额优惠。
结论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股权时需要考虑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没有纳税义务。
但是,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个人所得金额计算税率并进行缴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2012年6月7日自上世纪末以来,随着合伙企业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调。
当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简称91号文),做出相应具体征税规定。
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现行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008年,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就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重新明确。
2011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上述有关合伙企业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律的基本架构体系。
应该说,这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借鉴了国际惯例,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
但是,迄今为止业界仍对其存在诸多误解,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
因此,亟待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促进社会各界的理解。
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还是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在国内,市场普遍认为,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必须缴税;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就无须缴税。
其实,这是对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根本误解,正是这一误解又派生出其他种种误解。
因此,需要对国际社会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一番历史的分析。
在英语中,“合伙”与“合伙企业”是用同一个词来表述的,即Partnership。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合伙的法律定义不同、征税规定各异。
就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企业而言,由于它仅仅是一种伙伴关系,而不是独立的工商实体,更不是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自然不应该也无法对这种伙伴关系征税,而只好在合伙人环节征税。
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早只能基于私人关系基础上的声誉约束机制来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而主要适合家族式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合性企业,而较难适应需要向广泛范围募集资本的资合性企业。
为克服自身不足,合伙企业后来不断地借鉴公司机制来完善其自身的治理结构,以至于发展成为独立的工商实体,甚至不少国家还承认其为独立法人。
由于后来的合伙企业越来越类似于公司实体,也拥有了独立的财产权,与公司一样享受着国家公共管理和国防服务,一样可以将每年所得收益转为资本。
所以,从公平税负和防止偷逃税角度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特点,而相应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模式:(1)不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非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尚未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2)将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看待的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已经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3)介于实体模式与非实体模式之间的准实体纳税模式,该模式虽然不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但是需要在合伙企业环节作统一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对核算出的应纳税所得,必须由合伙人为之分别缴税。
上述三种合伙企业税制模式在实践中如何抉择,往往与该国的法律体制直接相关。
在法国、德国等成文法系国家,由于国家财税部门可以依据成文的合伙企业法来设计相应的税制,而依据不断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也引入了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并拥有了作为独立工商实体甚至法人的地位,就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重新考虑其纳税义务。
鉴于所得税是针对“所得”的税种,所以,一家合伙型企业,如果它本身成了“所得”的承载主体,就理所当然地应将其作为纳税主体。
相反,一家公司型企业,如果能够满足“已将每年所得收益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等条件,也可申请作为非纳税主体而仅需要在投资者环节纳税。
在英美等非成文法国家,由于市场主体可以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自主签定各类契约,各类合伙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往往都可自主借鉴公司的治理机制,但国家财税部门在制订相关税则时往往缺乏严格的成文法的支撑,因此在确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作为纳税主体时就相对困难,从而给各类企业以“合伙”之名避税创造了条件。
以至于尽管美国联邦政府在1916年制定《统一有限合伙法》的初衷,是创设一种只有少数有限合伙人参与的,只在本地经营的简单融资安排;但超乎立法者最初预料的是:在合伙企业通过借鉴公司的资合机制而越来越像公司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作为非纳税主体,使得拥有成千上万个投资者和跨州经营的复杂融资安排,出于避税目的,纷纷选择按合伙形式设立!1997年末,美国财税部门从避免合伙企业避税和促进企业税负公平角度考虑,发布了打勾规则,规定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任何工商企业,均需通过打“√”方式确认符合有关条件后,方可选择作为非纳税主体。
同时,一家公司型企业,如果也符合打勾规则,同样可以申请作为非纳税主体。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合伙型企业往往能想方设法通过打勾规则,而无须作为纳税主体;公司型企业则很难通过打勾规则,而仍需作为纳税主体。
美国对合伙型企业与公司型企业在税负上的不公平待遇,直接诱发了市场越来越多地滥用合伙形式:不仅创投基金、证券基金、对冲基金、甚至天燃气等各类大型实业公司也纷纷选用合伙形式。
于是,终于在2007年酿成震惊全球的“黑石合伙避税风波”!可见,世界各国在对合伙企业有关税收制度的选择上,一直都是与“逃税与反逃税”交织在一起的。
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中,就明确合伙企业不再是单纯的“伙伴关系”,而是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的准法人实体。
因此,91号文即要求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
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应当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这样,即使是合伙企业将利润留成下来不分配,合伙人也应当缴税,以避免合伙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
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有限合伙这种更多借鉴公司相关制度的新型合伙形式。
按照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做法,对有限合伙这种具备了公司“有限责任”机制的新型合伙企业,有理由对其采取实体纳税模式,即将其直接作为纳税主体对待。
但是,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号文时,一方面继续对其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不将其作为纳税主体对待;另一方面为防范其成为避税工具,对其重申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的一系列要求。
159号文明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9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还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同时还明确: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既然我国是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那自然只宜理解为“合伙企业虽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合伙企业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份额分别缴税”。
然而,在普遍认为“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误解下,不少市场机构向投资者宣称:投资于合伙制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基金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可以用各种账面亏损来冲销收益,所以,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
二、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如上所述,按照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虽不是纳税主体,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为其缴税。
159号文就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所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因此,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
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在合伙企业环节有应纳税所得,合伙人即需为合伙企业缴税。
否则,如果合伙企业将每年所得都留成在合伙企业环节不分配的话,国家就总也收不到税。
然而,国内不少人士基于“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认识,想当然地以为,国家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理应是“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然后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
不少地方财税部门甚至出台有专门政策,只有当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实际分配了现金,且在扣除成本和亏损之后有了盈余时,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
按照这种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只要将每年所得留成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就一直可以避税。
三、如何理解自然人合伙人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按照159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91号文执行,而按照91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此,一些市场人士认为,有限合伙人都是“投资人”,而不是“个体工商户”,为何不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乍一看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投资者,似乎更适合于按照“投资收益”来征税。
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认识有些似是而非。
在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对各类“投资收益所得”中的“资本利得”通常采取两种最基本的纳税模式:(1)直接将“资本利得”纳入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采取综合纳税模式时,可以扣除各种成本、亏损,甚至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费用,税基大大降低,加之对个人综合所得征税需要体现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因此超额累进税率的最高档税率往往较高。
(2)鉴于资本利得具有区别于一般所得的不同特征,投资过程中的亏损、成本也相对便于核算,从鼓励长期投资的角度,将个人的资本利得从综合所得中单独提出来计税。
对短期投资,其资本利得仍然适用个人综合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是较高的单一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期限的长期投资,其资本利得则给予一定幅度的税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