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范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活动,保障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依法取得出租资格,明示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租金标准,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承租方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出租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
出租方验证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赁合同应当写明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并
签字盖章生效。
第六条出租方应当按时维修、保养出租房屋,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卫生、环境卫生。
第七条承租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第八条出租方不得私自调整租金、停止供水供电等影响承租方正常居住的行为。
第九条承租方不得私自改造房屋、违法活动等影响出租方的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履行租赁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如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有续约意向,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对方,经协商确定租赁续约方案。
第十二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其他补充条款,但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相互信任、互相尊重,共同维
护良好的租赁关系。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过去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以上为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范文,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优秀5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优秀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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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租房管理制度5篇

2024年出租房管理制度5篇目录第1篇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2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第3篇学院出租房管理制度第4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第5篇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队和住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请各住户务必遵守执行。
1、单位设专人负责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住户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清除,各住户不得阻挠、干涉,应全力配合。
2、各住户如需进行电线路改选,必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3、严禁各住户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否则造成损失由住户自行承担。
4、各住户不得擅自更改、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5、住房内无人时要保证一切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以免发生火灾。
6、当室内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否则发生事故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7、当天打草当天领取汽油,严禁将打草用汽油存放在住房内,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8、住户如果使用液化气,请远离火源并及时检查阀门是否漏气,皮管是否老化,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住户对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建,由住户对房屋进行改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0、不得在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1、冬天生炉子要做到人走炉灭,晚上睡觉前务必把炉子熄灭,以免发生火灾或煤气中毒。
12、根据园林处的相关规定,只允许住户住到九月三十号,从十月一号开始各住户需陆续搬离,因此从十月一号到住户搬离前这段时间各住户发生的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均由住户自己承担。
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物业管理公司程序文件--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1.目的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员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制止商铺违章事件。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模板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或个人开展的房屋租赁业务,与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房屋租赁双方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房屋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档案,妥善保存各类相关资料,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
第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评估机制,定期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信息、租金及缴纳方式、租赁期限、居住规定、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明租赁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详细信息,确保租赁双方对房屋的了解和认可。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周期,约定租金的调整方式,确保租金支付透明和合理。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限,并明确租赁续约和解约的程序和条件,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规定租赁双方的维修责任,明确房屋维修的责任归属和承担方式,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违约情况的处理程序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房屋租赁管理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房屋租赁相关信息,以便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房屋验收程序,确保房屋租赁双方对房屋的真实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版(3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版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____、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____、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____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版(2)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秩序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租赁房屋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租赁房屋运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运营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运营管理工作,街道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和社区(村)房屋租赁管理站协助做好租赁房屋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房屋管理第五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市场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第七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八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租赁价格的监管,防止租金过高或者过低。
第九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质量的监管,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卫生、舒适。
第十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租赁双方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租赁双方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合同的备案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合同的监管,防止租赁合同不公平、不合法。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租赁房屋运营服务第十四条租赁房屋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咨询、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支付、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等服务。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运营服务提供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运营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运营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维修和管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卫生、舒适。
2023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023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1. 背景信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出租房屋,保障业主与租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房屋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2. 行政管理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小区成立房屋租赁管理委员会,由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等组成,负责出租房屋的审核、租赁事宜的协调等。
3. 出租房屋条件3.1 户主必须拥有完全的产权或合法的出租权;3.2 房屋内部结构完好,水电设备齐全,没有存在安全隐患;3.3 房屋必须通过相关检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3.4 房屋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4. 出租申报要求4.1 户主向房屋租赁管理委员会进行出租登记,并提供完整的出租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房租等;4.2 出租前必须进行房屋交接,出租双方需签订合同,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缴纳租赁押金;4.3 房屋所有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维护和保障租客权益的责任。
5. 出租房屋管理5.1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出租房屋进行巡查,确保出租房屋的环境卫生和安全;5.2 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小区生活安静、不扰民的原则;5.3 租客逾期未支付租金,应在物业方介入未果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5.4 如果出现房屋内部设备出现故障,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责任,如需要物业公司协助,另行协商解决问题。
6. 出租房屋维修和报废6.1 出租房屋须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维护房屋内外环境的整洁;6.2 房屋使用寿命完结以后,户主或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7. 附则7.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房屋租赁管理委员会所有;7.2 凡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制度执行;7.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小区内的出租房屋,保障租客和房屋所有人的权益。
希望全体业主、租客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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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2)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
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
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
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
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八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
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